用精准思维冲破实施教育惩戒的内心藩篱:兼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

2024-04-20 09:59胡冬群殷思懿王思维
基础教育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落实

胡冬群 殷思懿 王思维

【摘 要】“分类指导、精准施惩”是蕴含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重要指导思想,该文件对教育惩戒的内涵、措施、程序、监督与救济等进行了规范,为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和参照。目前仍有一些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轻重、情绪、边界等问题认识不清,成为破解教育惩戒困局的最后藩篱。有效实施教育惩戒,必须遵循理念精准、裁量精准、监督精准和救济精准等原则。

【关键词】精准思维 教育惩戒 落实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75(2024)01-10-03

2021年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正式施行,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于建立教育惩戒法律规范的期待。然而,《规则》虽然已正式实施多年,但是有的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意愿并不强,家长的心态也比较矛盾,教育惩戒在一些中小学仍未得以规范落实。[1]《规则》出台前,中小学教育实践中不乏类似魏书生的“趣味惩戒”、郑州二七实验小学的“温馨班规”、山东寿光世纪教育集团郑立平自发实践的“弹性惩戒”等,充分利用已有法律规范,通过建立学生、教师、家长共同约定、共同遵守的惩戒规约,轻松有效实施教育惩戒的典型案例。[2]目前,缺乏对《规则》的分类认知和精准理解,成为阻碍教师有效实施教育惩戒的内心藩篱。

一、绳墨诚陈:《规则》中的教育惩戒规范揆要

教育惩戒属于教育领域中的小切口,但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此不能期待以过度精细化的法律来规范教育惩戒中的一切问题。事实上,作为我国首个专门的教育惩戒规章文件,《规则》不仅是教育惩戒理论研究的结晶,而且还吸收了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成功经验,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判断曲直的绳墨。

(一)界定了教育惩戒的科学内涵

《规则》对教育惩戒的内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即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在这里教育惩戒被明确定性为一种教育行为,这一属性决定了其与体罚等过度行使教育惩戒行为的区别。

虽然《规则》未明确界定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但是其中第十二条中明确禁止八种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在事实上确立了区分二者的参照。为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在就《规则》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3]

(二)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措施分类

教育惩戒的教育行为属性决定了其具体措施的分类特征。《规则》中主要按照两个维度对教育惩戒措施进行分类,一类是按照惩戒力度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分别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作出规定;另一类是按照措施的性质分为教育措施、纪律措施和矫治措施,其中教育措施被认为是狭义的教育惩戒措施,将纪律措施和矫治措施囊括进来则组成广义的教育惩戒措施。在上述教育惩戒措施分类中,尽管有力度和性质的不同,但是无论哪个层次、哪种性质的惩戒措施都以教育为旨归。

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阶段实际存在较大差异,《规则》规定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制定校规校纪规定相应教育惩戒措施,但相关措施限定在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其严厉程度应当与《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措施大体相当。[4]不仅如此,在吸收“趣味惩戒”“弹性惩戒”等中小学教育惩戒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则》第五条规定教师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家长共同协商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以后施行。这样,在我国就形成了部门规章、校纪校规和班规班约的三类惩戒措施,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

(三)规范了教育惩戒的执行程序

在上述教育惩戒措施分类的基础上,《规则》肯定了我国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分层管理机制,不同的教育惩戒措施有不同的赋权依据、实施主体和程序要求。从赋权依据看,《规则》既有由其直接列举的惩戒措施,又有经其概括性授权后由校纪校规、班规班约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不仅如此,不同程度的教育惩戒措施有不同的执行程序及相应要求。以惩戒的教育措施为例,其中一般惩戒可由教师当场实施,事后教师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家长,因此一般惩戒赋予了教师较大的自由度。对于违纪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则由学校实施较重惩戒,并且要求及时告知家长。严重惩戒的实施主体也是学校,并且明确要求事先告知家长。此外,关于纪律措施和矫治措施则有相应的法规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因此,《规则》在分层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实施主体和执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教师精准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程序权利的保障和参考。

二、三个不清:《规则》贯彻落实的认知藩篱

虽然《规则》构建了可以评判教育惩戒是非曲直的规范,但是对于教育惩戒相关规定的认知模糊,成为不少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内心藩篱。

(一)辨不清教育惩戒的内涵

一些教师之所以对教育惩戒望而却步,是因为其对“教育惩戒是什么”辨识不清。在不少教师看来,惩戒就只有惩罚,或者教育惩戒就只有惩罚性、排他性的措施。事实上,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行为,既需要“有过就罚”的刚性,也需要“春风化雨”的柔性,刚柔相济的教育惩戒才是完整的教育惩戒。如果对教育惩戒的认识只停留在其刚性的一面,实施起来自然会遇到很多阻力。而如果忽视柔性教育惩戒措施的存在,也容易导致教育惩戒的教育属性缺失。

(二)把握不准惩戒措施的轻重

《规则》按照学生犯错的程度依次规定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个层级的惩戒措施类别,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实施程序。作为学生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教育惩戒同样需要“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艺术,过罚相当是其基本原则。周勇等人對2011~2015年中小学生遭遇教师体罚的网络舆情事件分析发现,在学生遭遇教师体罚的案例中,在81.47%的体罚舆情事件中教师采用高烈度的体罚方式,教师因小事体罚对学生造成较严重的伤害比例达到36.13%。[5]这说明在教育实践场域中,一些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对惩戒的轻重程度把握不准,更不能根据学生的个性特征进行精准施惩,难以达到惩戒的教育目的。

(三)控制不好惩戒时的情绪

对于一个成长中的学生来说,各种试错行为的正确逻辑结果应是修成正果,而这需要教师冷静且理智地进行处理。《规则》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面对犯错误的学生,有些教师往往控制不好自己的情绪,因此导致小事大罚,伤人误己。

三、四个精准:有效实施《规则》的基本遵循

(一)理念精准:树立“依规敢惩”的教育惩戒观念

什么是教育惩戒?教育惩戒的价值何在?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是什么?如何科学有效地实施教育惩戒?这些问题都是教师应熟知的。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对惩戒教育形成精准认知,才能在实施惩戒教育的过程中做到既专业又熟练,既有科学性又有艺术性。教育惩戒“两难困局”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教师缺乏对于惩戒教育的科学认知。一方面,有的教师认为自己可以任意行使职业性权力去惩戒学生,或者认为“不打不成器”,将惩戒演变为体罚。另一方面,不少教师因为受社会舆论的压力,谈“惩”色变,导致教育惩戒无法科学落实。《规则》对教育惩戒的概念、目的、边界等困扰教师实施惩戒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和区分,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二)裁量精准:把握分类施惩的五级教育惩戒体系

学生的哪些行为应加以制止或进行批评教育?如何依据违规违纪程度不同实施惩戒?《规则》第四条规定,教师应“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规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惩戒;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则明确了依据违规违纪情节不同而实施不同的教育惩戒措施,建立了“教师惩戒—学校惩戒—专业干预—纪律处分—转入专门学校”五级教育惩戒体系,施惩主体为教师、学校、专门机构,体现了《规则》的严谨性和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五级教育惩戒体系基本遵循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对存在不同程度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由轻到重且依规依序进行处置,避免了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加辨别“一刀切”的惩戒,从而有效矫正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监督精准:构建两层级、多主体的督查机制

《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有专门的监督人员和严格的监督制度,如此才能为《规则》的落实成效保驾护航。对此,《规则》的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规定,学校和班级两个层面可邀请多方主体参与规约内容的制定,同时也可监督规约的实施。学校层面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代表参加听证,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同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班级层面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商定,报学校备案后施行。与此同时,学生违反严重的规约后,学校应协同家长、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工作者(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干预,屡教不改或情节非常严重的可移送公安机关。

《规则》第十五条提出,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第十六条指出,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但同时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这就确保了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受到监督,但同时也会被保护。校级和班级两个层级的规约制定过程邀请多方人士参与,违反规约的惩戒实施也有多方主体参与,这样就能保证规约制定和惩戒实施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权益。两层级的规约制定,多主体的参与,既能为《规则》的制定提供建议,也能为《规则》的实施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四)救济精准:彰显以生为本的绿色惩戒

教育惩戒的目的是矫正学生的违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则》中的教育惩戒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尊重学生个性发展的支持性惩戒理念和重视关系修复的恢复性惩戒理念。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学校和班级规约的制定邀请家长、学生、有关社会人员进行听证,惩戒实施过程也推崇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屡教不改且情节非常严重的可考虑移送公安机关。这是专门针对学生个体需求进行个性化矫正的帮扶措施,也能助力家长更科学有效地开展家庭教育。第二,《规则》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提出,学生和家长对实施的教育惩戒不服的可进行申诉,学校应成立由各方代表组成的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处理和组织复查。这就避免了学校的强势话语权,学生和家长都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規则》第十三条体现了惩戒后的跟进关注。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后要及时与学生沟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建立由专人组成的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这种彰显对学生个性发展需求关怀的支持性惩戒理念以及惩戒后关系修复的恢复性惩戒理念,更好地保证了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和以生为本的发展性。

《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将教育惩戒纳入法制轨道,是新时代教育领域在教育惩戒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同时也改善了广大教师面对违规违纪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与此同时,《规则》实施的过程仍道阻且长,未来还需多方共同努力,持续地为精准实施教育惩戒护航,进而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照宁.民进夏门市委会建议:教育惩戒需“等级量表化”[N].人民政协报,2021-11-22(5).

[2]周勇.管理规制是破解教育惩戒权困局的有效抓手[J].中国教育学刊,2020(1):39-45.

[3]教育部.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答记者问[EB/OL].(2020-12-29)[2023-01-11].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2012/t20201229_507960.html.

[4]同[3].

[5]周勇,袁盼,杨黎,等.2011—2015中小学生遭遇教师体罚的网络舆情事件分析[J].当代教育科学,2017(10):57-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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