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雅风
【摘要】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我国对于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积极防治态度,同时,抓住我国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的着力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有利于相关主体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
【关键词】校园欺凌 教育惩戒 司法介入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不但给受害方身心带来巨大创伤,从施暴方看,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矫正,很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影响自身健康发展,危及社会。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教育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防治。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我国對于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积极防治的态度,同时,抓住我国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的着力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有利于相关主体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
明确了国家对于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积极防治态度
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是各国都无法忽视的社会问题,需要国家持明确的反对态度。长期以来,对于中小学生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在教育和司法实践中多是以加强教育、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了结。基于未成年学生心智发展的不成熟,在对他们的欺凌和暴力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强调保护,这是必须的,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必须明确保护并非不处理、不惩戒、不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惩戒与追究法律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教育。只有在中小学生中树立“欺凌和暴力害人害己”“违纪违法必究”的观念,才能引导其正确判断、不参与、制止发生在身边的欺凌、暴力现象,从根本上消解欺凌与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对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多地应体现在惩戒与追究法律责任与成年人的差异性、程序正当性、保密、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以促进其积极改过和回归社会。
《意见》强调要“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明确指出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中社会各方主体的义务与法律责任,明确了国家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坚决反对态度,从而为各级政府、司法、教育等领域积极应对和处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还应该认识到,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国家立法、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因素。随着未来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复杂化,需要通过针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专门立法,进一步明确公、检、法机关,各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学校,父母及监护人在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促进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的法治化。
确立了强制性“转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惩戒与教育方式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或手段。英、美、德、日、韩、新等世界教育发达的国家,都通过立法确立了学校的教育惩戒权,并明确规定了学校采取的教育惩戒的具体形式、所遵循的原则、正当程序等。对学生来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束缚,而是为了促进学生社会化、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
我国教育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教育惩戒,只规定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力。这种立法模式造成当下学校对学生管理的困境,越来越多的老师不敢批评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无能为力,“请家长”成为各中小学校最常用、“最有效”的无奈之举。针对学校实施教育惩戒这一薄弱环节,《意见》首次在国家文件中正式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并强调“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这对于指导中小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学校规则教育,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意见》对教育惩戒的明晰,也要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行动,制定有关教育惩戒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惩戒的法定形式以及惩戒权行使的主体、条件、程序、惩戒的原则和要求、惩戒的监督、违法惩戒损害的责任与救济,保证学校与教师积极履行职责,合法合理进行惩戒,维护学生权利。
专门学校是为那些具有不良行为习性、不适合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其责任之重大在于它承担了普通教育不能胜任的职能──挽救失足青少年,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在普通应试教育无法针对性地矫治问题学生的情况下,社会需要专门的教育来挽救这些失足青少年。《意见》强调了学校可以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实施“转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惩戒方式,既是对学校教育惩戒形式的具体化,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也为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制度改革指出了方向。未来应对我国专门学校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发展和建立现代专门学校制度。在学生入学上,确立由特定机构决定的强制性;在学校教育内容、师资以及学校评价上,要将学校的矫治教育与心理疏导教育作为重要的内容及考量标准,使专门学校适应不良行为矫治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功能。
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公、检、法机关、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能缺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的指定辩护、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彰显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理念,但不能回避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标准。欺凌和暴力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依法追究,绝不能以保护为名放纵犯罪。惟有如此,才能教育广大未成年学生确立明确、清晰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公、检、法机关不能缺位。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办理学生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并“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深刻领会国家的“不容忍”政策,采取积极行动,严格依法处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除了严格依法处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还要采取措施通过国家威慑力预防违法犯罪行为。针对我国基层中小学校在管制刀具、危险品以及毒品的排查过程中面临的执法权限的问题,建议建立校园警察制度,一方面配合学校进行管制刀具、危险品以及毒品排查,另一方面,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暴力事件。
研究表明,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与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有着紧密的联系,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绝大部分来自惯用暴力的家庭、冷暴力家庭、溺爱家庭、放任不管家庭。家庭是未成年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学习源和发生源,家庭对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越轨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不能只局限在校园内,也必须强调和明确父母的义务。同时,对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处理,不能只追究学校和教师的责任,还要追究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失职的相关法律责任。须明确国家对监护人监管失职的追责权,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时,应该厘清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督促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权。
《意见》一方面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指明了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中应有的行为范式;另一方面强调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使社会充分认识到,父母有法定义务让孩子掌握作为一个社会的公民所应具备的基本认知与态度。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与家庭教育方式紧密相关,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家庭教育存在较多的问题。我国虽然颁行过不少相关的家庭教育政策法规性文件,却没有家庭教育方面的专门法律。未来需要积极推进家庭教育法治建设,促进国家对家庭教育管理的规范化,保障家庭教育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
【参考文献】
①《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国青年网, 2016年11月11日。
责编/宋睿宸 美编/王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