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立法解决“校园欺凌”难题

2016-08-11 18:39
南方周末 2016-08-11
关键词:施暴校园欺凌教养

南方周末评论员 戴志勇

不少人都有欺负同学或被同学欺负的经历。这种欺负,从被排挤出圈子外,语言侮辱,以至动手打人,用香烟烫,扒光衣服上传到网络等等,不一而足。有些案例,手段之残忍,令人怀疑施害学生的心理已到了极度扭曲的地步。最严重的,是致人死亡。最新一则相关消息,是广西15岁少年被昔日小学同学殴打致死后,给打人者递钢管的“(前)防暴队员”因“批捕程序在8月5日未通过检察机关审查,两人如今已被取保候审”。

学生与学生间的暴力行为,是全球问题。2015年日本政府《儿童和青少年白皮书》显示,被调查者中,6年间没有受过欺侮的比例只占13%,没有欺侮过他人的比例也不超过12.7%。半数左右的小学生受到过欺侮,近四成儿童受他人欺侮或欺侮他人的经历均超过6次。

日本用具体翔实的调查数据,点出了校园暴力的严重性。他们早在1980年就开始在国家层面应对校园暴力。2011年,因一名初二男生不堪忍受校园暴力自杀身亡,2013年国会通过了“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以法律应对,对校园欺凌说不。韩国、挪威、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等,都有明确立法指引对学生间暴力问题的系统预防与解决。

在中国,校园暴力的新闻屡屡见诸媒体。但迄今并没有专门法律对此提供解决规范。一些学校、教师甚至家长对此的看法是:同学之间,打打闹闹,小矛盾难免,不出大问题就好。

善意地分析,这些人对校园暴力之所以如此宽容,一是由于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二是因为成人社会对青少年总体上倾向于善意判断。但这只是真相的一面,另一个面相,就是教育者与监护者们没有充分意识到:青少年的确处于情绪与理性的成长期,很多时候,还没有学会怎么去把控自己的情绪。容易因为各种小事,造成程度不一甚至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宽容变纵容,问题日趋严重。

而一旦出了问题,可以参照的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少数很笼统的法律,一般由学校或派出所协调家长解决。即使对造成严重伤害的施害者,依照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六周岁的,若非杀人、强奸、投毒等罪行,一般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即便这种“教养”,由于跟进措施不足,也往往沦为具文。

带来的严重后果有两个,一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倾向于施害者,未成年受害者的正义,反倒被更严重地损害。最新案例是:广西13岁少年连杀8岁、7岁、4岁的三姐弟,却只是被送去收容教养三年;二是无论家长、教师还是学校,面对这类事,都认为只是“小孩子闹矛盾打架而已”,不理解少年之间怨恨与暴力的严重性,没有被校园暴力所震醒。面对严重的青少年暴力,成人世界需要警醒。

2016年5月,江苏4名女生因为对同学施暴被判刑,被称为校园暴力的“首刑”。给国人带来更大冲击的,是2015年几名在美国念高中的中国学生因对同为留学生的同学施暴,而领了最高达13年的刑期。

惩戒学生的主观恶意行为,与充分激发学生的善端,不仅是教育者的责任,也不仅是行政部门的“专项治理”通知所能解决,解决校园暴力,急需法律的系统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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