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4.02.028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日益成为保障政府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工具。在林权类不动产不断兴起的基础上,如何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林业制度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本文将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问题及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志码:A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问题日益突出,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要求所有林权类不动产须办理登记手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这类不动产的规定尚不完善,因此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诸多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就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策略。
1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概述
1.1 林权类不动产的定义
林权类不动产是指其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所有,由国家依法登记管理的不动产。目前我国仅对宅基地和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登记,并没有将林权类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或法人拥有且能够占有、使用森林资源、林业建设用地和林木产权等森林自然资源所有权及相应收益,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林地、林木流转登记手续。
1.2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是指对林权类不动产的使用权、所有权和收益权进行确认并核发权属证书,以确定其权属关系。这一工作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完成,由于林权类不动产涉及土地、房屋等重要财产利益,所以我国法律对林权类不动产实行严格的产权保护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为确保林权类不动产顺利办理手续,应注重前期准备工作,明确当事人、制定相应的登记材料清单,结合实地勘查情况和有关部门意见调整清单内容,通过审核上报审批。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公共资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可以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企业财产权益,增加市场主体活力。同时,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构建完善的市场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1.3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林权类不动产是指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有、使用并拥有权属证书且登记在林业部门名下的自然资源。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林权类不动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体系,因此,制定一套适合林权类不动产管理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十分必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权属证明书或林权证来申请登记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相关部门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林权权利人进行监督检查,若其违反规定,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的問题
2.1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流程不规范
目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流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办理主体不适格,按照规定,只有经国家批准设立、取得许可并具备相关条件才能申请该不动产登记,而很多地方并未经过审批便擅自开展该项工作,从而导致土地所有权转移和使用权转让不符合登记要求;二是部分林权证的档案缺失或错误,导致档案的实用性较低,同时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林权证的档案存在重复或冲突的情况,给不动产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三是更正不能通过,由于登记机关对错误的更正往往无法核实具体原因,因此有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情况[1]。
2.2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法规,不同地区、城市和行业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当前,虽已明确了对林权类不动产进行登记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规定只是在局部地方和特定领域制定,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管理制度,使得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政府为主体的管理模式,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无权参与其中。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研发先进、实用的技术方法,特别是一些专用设备比较昂贵,不利于开展大规模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2.3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滞后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滞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传统不动产登记方式的限制,现阶段无法实现对林权等土地资源及林地、水域等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质量,更注重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并进行交易活动。面对这些变化,传统的不动产登记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因此亟须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信息系统。
2.4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登记部门人员不足。目前我国已经有很多专门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但是很多地方仍然缺乏专业人才来完成这项工作。二是对申请人要求不够严格。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业务,一般人很难胜任这项工作,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时要谨慎考虑自己是否具备这个资格。三是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胜任的申请者,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机关往往会忽略其请求,导致申请人无法通过办理手续。这些问题的存在对该领域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2.5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监管机制不健全
随着我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国内尚未出台一套专门针对林权类不动产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和约束其交易行为。二是信息披露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缺乏公开、透明化的政府监管体制,许多林权类不动产纠纷案件很难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三是配套机制尚待健全。我国林权管理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分工不明或协调不够的问题[2]。
3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问题成因分析
3.1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完善
我国对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完善,导致我国林业产权领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现行法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资源进行监测、评估和保护工作,但是由于政府部门与林权管理机构之间缺乏沟通,造成了相关职责分工不清;二是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并未明确林业所有权的概念,使得林业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三是从法规实施到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林权管理的重要性;四是对于林权类不动产的定义没有明确界定,对林权类不动产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根据也不够充分。这些因素都使我国林权管理面临诸多难题。
3.2 部门间协作不畅
部门间协作不畅是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主要问题。从法律上来讲,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并未作出明确规范。从制度层面来看,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一些地区将林地作为个人财产转让给企业,并没有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而另一些地区则明确规定了林权类不动产须进行登记才能进行流转和交易。
3.3 资金投入不足
资金投入不足是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未统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法律,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行为,因此市场上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无法通过合法方式开展业务活动,那么就会导致资产权属状况难以掌握,影响其收益分配及政府税收缴纳等方面的利益。同时,还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使其面临不确定因素,并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
3.4 人员培训和管理不到位
人员培训和管理不到位是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由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复杂的法律、政策和技术,需要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人员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无法满足登记工作的需要。在过去,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新兴行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这一产业的重要性。因此,如何使这项事业健康、快速地发展成为一个现实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要求等,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手册、完善工作流程图等方式,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3.5 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不高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林权类不动产不能作为产权转移。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森林所有权等可以进行权利转移,但是多数人对这种说法并不认同。二是认为林权类不动产缺乏有效管理手段。由于目前没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之尚未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来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导致我国林权类不动产难以得到妥善保护。
4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优化策略研究
4.1 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流程
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流程,要明确林权权属和用途,在办理林权产权的转移、变更等相关手续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林权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流程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一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配套服务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三是加强对林权交易活动的监管力度;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了解林权登记的意义和重要性。
4.2 完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制度
完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法律上应当明确规定林权类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或者其他方式的权利设置。并且这种权利设置需要得到其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相关政策规定方面,政府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对非林地所有权者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情況予以规范。不仅如此,政府还应加强建立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建立一个集中化的管理系统来记录所有林权数据,并为管理者提供全面的、便捷的信息查询手段。
4.3 加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在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体系下,实施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数据清理完成后,林草部门要将原林权登记纸质和电子资料全部移交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数据接收。林权登记资料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保管,原林权登记资料存放在档案部门的,由林草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协调档案部门将电子扫描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并建立档案原件调阅共享机制,满足日常登记工作需要。为保证法律法规得到充分的遵守和落实,需要加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宣传力度,促进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提高民众的守法意识,使人们自觉遵纪守法,进而降低违法风险。此外,还要加大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杜绝虚假交易行为的发生,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4.4 提升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素质
目前,我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集中在基层和县级政府层面,很多地方的基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机构缺乏专业人才,且工作人员待遇不高,导致工作开展存在一定困难。针对这一情况,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培训。为确保现有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须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培训班、研讨会或在线课程,内容涵盖林权法律、登记流程、技术应用等方面,确保工作人员掌握最新的政策和标准。二是引进高水平专业人才。除培训现有工作人员,还应积极引进具有丰富经验和高级技能的专业人才。可与高校、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招聘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另外,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也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关键。三是提高工作效率。针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特点,可以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如简化登记手续、推进电子化办公等,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无人机航测、遥感技术等,辅助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数据采集,减轻其工作负担。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也能进一步提高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4.5 建立健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明确划分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权利界限,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缺乏统一规范、有效监管等问题,导致森林资源流失严重。为此,应建立健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监管机制。一是从法律上明确划分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限,并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和规定。二是加强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其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的登记方式来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四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此外,还应该积极推进林业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5 结论
当前,我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传统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现代产权关系相矛盾,房产产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机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和土地权属审批部门混淆等问题。要想此种情况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应从实际出发,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成立专门机构对林权类不动产进行综合管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林权类法律地位的认识,为我国林业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吴松,张莹莹.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 安徽林业科技,2023,49(2):52-55.
[2]刘勇,张军. 不动产登记下林权登记管理探讨[J]. 科技资讯,2022,20(22):253-256.
[3]谢宗音,王俊男,钟雪鸿. 对解决广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考[J]. 南方自然资源,2022(10):53-56.
[作者简介]黄华桃,女,广西百色人,田东县不动产服务中心,助理工程师,本科,研究方向: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