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是课后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主要包括政府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缴费支持、多元主体分担三种类型。通过考察各地的课后服务管理实践,结合调研,当前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存在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的财政层级较低、各地财政补助标准差距较大、经费对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激励力度不够等问题。究其原因,这主要是由于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导致基层政府经费投入能力不足,课后服务属性认知差异导致各地经费投入的动力不一,经费收支的政策冲突导致课后服务管理困难。在“双减”政策的新要求下,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包括:厘清课后服务的产品属性,将课后托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拓宽课后服务的经费来源与开展空间。
关键词:“双减”政策;课后服务;托管;经费保障
中图分类号:G467" "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2097-0692(2024)04-0022-08
开展中小学课后服务、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既是强化校内教育及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双减”政策以减少校外培训的关键环节。2021年7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出台,强调“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1]。这意味着,课后服务供给从此前的普及巩固转向提质增效。然而,高质量的课后服务需要充足、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双减”政策也要求:“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明确相关标准,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①或代收费②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1]那么,各地区在开展课后服务中是如何提供经费支持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类型主要有哪些?存在什么问题?如何改进?基于以上思考,本研究结合全国各地开展课后服务的实践经验,总结归纳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的类型,根据调研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在借鉴国外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一、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的类型
2017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制度层面对课后服务提出规范要求,为各地、各学校制定政策提供了依据。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符合本地区实情的课后服务政策,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课后服务实施经验和实施模式,尤其在明确课后服务经费的支持政策方面进行了探索,极大推进了课后服务在全国的实施。受政府对课后服务基本属性的认知、政府财政状况、城乡地域差别、课后服务的基本类型等影响,各地形成了不同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类型。
(一)政府财政全额承担型
政府财政全额承担型是指开展课后服务所需的经费全部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无须学生/家长、学校等课后服务参与主体付费。例如:上海市规定,义务教育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不向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费用或代收费,补助经费用于补贴因课后服务带来的能耗、设施设备折旧、材料购置等事项,以及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发放报酬[2];河北省坚持“公益普惠、免费开展服务”,向有需求的小学生免费提供课后服务,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3];广东省深圳市明确提出,课后服务经费由政府按每生每年1 000元标准进行保障,主要用于购买社会机构服务、支付教学器具和场地费用等[4];山东省日照市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对课后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县/区财政按每生每年120元的标准提供经费,市级财政给予20%奖补[5]。
(二)家庭缴费支持型
家庭缴费支持型是指开展课后服务所需的经费由学生/家长负担,学校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方式收取费用。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了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课后服务主要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方式保障,乡镇、县属及以上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分别为80元/生/月和120元/生/月[6];甘肃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开展课后服务,省域范围内各地要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方式筹措经费,标准由各市、州确定[7];云南省规定了课后服务收费的细分场景,学校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分别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管理,服务性收费每生每学期最高400元[8]。
(三)多元主体分担型
多元主体分担型是指开展课后服务所需的经费由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分担。内蒙古、江苏、四川等地的课后服务经费由财政补助和收取服务性收费的方式共同予以保障。例如:江苏省明确课后服务经费筹措方式包括财政补贴和收费,财力充足的地区可由财政全额保障,财力确有困难的地方可每学期向学生/家长收取最高不超过300元的费用[9];湖北省武汉市同样采取多元主体分担型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方式,收费标准由全市统一规定,小学和初中每生每月分别为130元与110元,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10]。
二、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
各地采取多种形式的经费筹措方式,保障课后服务正常开展。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的财政层级较低
本研究对各地关于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的政策文本分析后发现,虽有相当一部分省市采取政府公共财政全额承担或者部分分担,但负担经费的财政层级较低,以市、县/区财政为主。例如:上海、北京等由财政全额承担的地区,课后服务所需经费由各区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河北虽由财政全部负担课后服务经费,但从各地市执行来看,大多由县/区级财政负担,如廊坊、邯郸等市要求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核定学校课后服务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11-12];安徽省合肥市规定,对于学校教师开展的“普惠托管服务”,所需经费由各县/区依据实际参与学生数,按照一定标准予以保障[13]。这种过低的财政层级,既限制了政府对课后服务经费的保障力度,也加重了基层财政负担。
(二)各地财政补助标准差距较大
从全国来看,各地财政在课后经费补助的标准上存在较大差距。若以课后服务财政性经费补贴占课后服务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重来表示政府分担比[14],即政府分担比=财政性经费补贴/教育经费总支出,那么政府财政全额承担型的政府分担比为100%,家庭缴费型的政府分担比为0。而多元主体分担型,政府在其中负担的比例也有较大差异。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在确定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规定财政分担比例为60%[15];广州市推行政府、学校、家长共同承担课后服务运行经费的成本分担模式,各区政府财政按生均2元/天的标准提供补助津贴,换算后政府分担比为20%[16]。从具体补贴数额来看,深圳市按每生每年1 000元标准,对课后服务经费进行保障[4];上海市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安排课后服务所需的日常运行经费[2];山东日照市课后服务经费按每生每年120元标准予以保障[5]。同一城市不同区域的课后服务生均补贴标准也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以广东省江门市为例,新会、江海等城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的政府分担比为25%,台山、开平等县(市)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的政府分担比为16.67%[16]。这种差异化的课后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不仅违背了财政中立原则,也损害了让学生享受同等教育的权益。
(三)经费对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激励力度不够
在开展课后服务的过程中,各地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师取得报酬进行规定。例如:河北省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绩效工资指导线0.1倍的标准,核定学校课后服务补助[3];上海市按照每课时85元的标准安排人员经费,用于教师课后服务报酬[2];山东省规定,对于从事课后服务的教师,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17]。从实际执行来看,教师取得报酬普遍较少。以苏州市为例,市政府要求建立合理取酬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法定工作日课后服务报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70元的标准核定发放[18]。根据调查①,苏州市教师每天参与课后服务的时间为2.67课时,按此标准,苏州市教师每学期(一学期按四个半月计算,共99个工作日)可获得课后服务报酬18 503元。但根据调查数据分析发现,一学期获得的课后服务报酬在1 000元以内的教师占比60.9%,获得3 000元以上报酬的教师占比不到1%。对9省市30所学校11 680位教师的调查发现,发放课后服务补贴能够显著提升教师在课后服务中的表现,但并非所有学校都提供了教师的课后服务补助,有33.27% 的教师表示课后服务补助没有得到政策执行[19]。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学校,教师甚至没有收到任何课后服务的专项津贴。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全国“双减”成效调查报告》显示,12.7%的学校反映课后服务教师补贴没有任何经费保障;19.5%的教师参与课后服务未收到报酬[20]。有一线教师直言,“课后服务其实就是义务干活,每天的工作已经够多,加上课后服务,学校就说多理解理解。但这并不是一两天的事,老师们也是人,有孩子需要抚养,谁能天天的奉献”[21]。课后服务津贴落实不到位,直接影响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
三、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政府财政、家庭缴费是课后服务开展的重要保障。但当前,因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课后服务属性认知差异,导致政府对于课后服务经费投入存在能力与动力不足;因教育经费收支存在法律空缺,致使家长缴费及人员经费支出依据不足,导致课后服务管理困难。
(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导致基层政府经费投入能力不足
从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划分的角度看,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但包括基础教育支出在内的大部分事权仍由地方政府承担,形成了“收入集权、支出分权”的局面[22]。在2001年“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及2015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我国事实上形成了“以县为主、省级统筹”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课后服务作为新增开支项目,其经费保障力度与地方财政高度相关。按当前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课后服务经费应由中央、省、县级财政共同分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大多由市、县共担,甚至由县级财政单独承担,而县级财政本已十分薄弱。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放缓甚至停滞,对财政负面影响较大[23]。基层财政的公共收入只减不增,公共支出只增不减,县级财政实质上已变成“吃饭财政”,甚至维持政府的基本运转都很困难。在财政吃紧的当下,不发挥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及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而寄希望于基层政府加大教育经费投入,要保障课后服务开展实属不易。
(二)课后服务属性认知差异导致各地经费投入的动力不一
义务教育属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已成为业内共识。但关于“课后服务”的产品属性,因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尚未明确,课后服务到底应归属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抑或是私人产品,尚无定论。一方面,课后服务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即一方获得优质的课后服务资源的同时,另一方的资源就会相应减少。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课后服务实行“缴费参加、不缴费不参加”的实际来看,缴费成为参加课后服务的“前置条件”。另一方面,课后服务又有正外部性,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家长的托管负担,又能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主阵地作用。以上两种观点成为“课后服务是否为公共产品”争论的根源:秉持公共产品论或准公共产品论的研究者认为,课后服务经费应由政府全部承担,或至少大部分承担[24];秉持私人产品论的研究者认为,学校在下午三点半后的服务属于非义务教育范畴,在“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下,家长应成为课后服务成本的主要承担者[25]。在课后服务属性未定的前提下,各地对于其经费支持力度的差异,也就能够理解。
(三)经费收支的政策冲突导致课后服务管理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26]。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将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27]。有学者也认为,课后服务是与义务教育紧密相关的一种教育延伸服务[28],不应收费。据此来看,课后服务收费似乎无政策依据。但“双减”政策及各省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大多明确将课后服务费作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有学者立足教育法学的角度,认为课后服务实质是家长基于委托监护将部分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的合同行为[29],因而可以收费。这种政策冲突使得基层执行者左右为难,既担心因“违规收费”而被追责,又担心因无经费开展课后服务而被追责。对于基层执行者而言,课后服务收费的政策变动大、态度模糊[30],极易给课后服务收费工作带来误解和障碍[31]。同样,教师作为课后服务的主要参与者,也面临“教师能否获得除规定收入以外的各类津补贴”及“生均教育经费能否用于教师人员支出”的政策冲突。这些政策冲突将导致课后服务产生实施、管理上的困难,影响参与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课后服务的整体质量。
四、国外关于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的经验
从国外实施课后服务的经验来看,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主要有政府财政全额负担的单一主体供给模式和政府、家庭、社会等多主体供给模式。
采取单一供给模式的以发达国家为主,代表国家有加拿大和韩国。在加拿大,儿童托管服务是教育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普惠性与公共性,其经费基本由加拿大政府独自承担[32]63。韩国“小学托管教室”的日常运行,主要依靠财政资金的支持,家长无须缴费[33]。
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多主体供给模式。例如,美国“放学后计划”的经费来源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公共经费支出、企业和公益组织捐助及学生服务缴纳的学杂费组成,以家长分担为主,支付占比达到76%;联邦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为辅,负担比分别为13%和11%[34]。据美国放学后联盟(Afterschool Alliance)于2016年发布的统计数据,25%的学生家庭获得免费参与课后服务的资格,而余下75%的付费学生家庭平均每周付费113.5 美元,占当年美国学生家庭平均总收入的6.7%[35]。欧盟国家的儿童课后服务费用依据各国财政情况和参与课后服务的儿童个人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确定,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课后服务都能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36],但政府承担比实际有较大差异。例如,德国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经费,包括联邦和州政府经费。2019年11月,德国《全日制资助法》设立“扩大小学适龄儿童全天教育和课后服务”专项基金,规定联邦政府在2028年前向各州累计提供20亿欧元,用于支持开展全日制儿童课后服务中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除联邦政府的财政投入外,各州需要至少承担自身教育经费的10%;家庭根据收入状况和参与课时数按比例支付课后服务经费,标准约为家庭月收入的1.43%[37]。法国的课后服务经费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家庭共同分担,其中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家庭缴费为辅[38]。英国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了政府专项经费拨款,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资金捐赠,家长出资的课后服务经费供给体系[39]。荷兰的课后服务经费由家长、雇主、政府共同承担,家长的负担比相对较低,收入最低和最高的家庭实际支付的托管成本分别为8%和40%[36]。匈牙利托儿成本主要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用户付费三个渠道进行资助。绝大多数课外托管服务成本由地方政府承担;家庭只需支付不超过家庭收入20%的费用用于餐费,并且大多数家庭都能够获得补贴[36]。北欧国家将课后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政府是经费的承担主体,家长只需缴纳小部分费用[40]。例如,在丹麦公立学校课后服务费用分担主体中,政府和家庭分别承担70%与30%[41]。澳大利亚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中、高收入家庭仅需缴纳少量费用,低收入家庭有“政府基金”为其托底,无须缴纳任何费用[42]。日本的课后服务经费由政府和家长共同承担,其中地方财政承担1/3[33]。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披露的统计数据,OECD成员国的平均课后服务费用占家庭净收入的11.8%,但英国这一比例高达26.6%,远高于法国和德国的10.4%与11.1%[43]。
五、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
“双减”政策实施以后,课后服务成为提升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并厘清课后服务的产品属性,将课后托管服务纳入教育公共服务的范畴;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加强省级财政统筹,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机制;在此基础上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明确课后服务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鼓励社会捐赠,保障经费供给。
(一)厘清课后服务的产品属性,将课后托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
虽然课后服务是学校在日常教学之外向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但发生场景是在校园范围内。在当前“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1]的要求下,课后服务成为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作为义务教育的延伸,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与普惠性。但课后服务的类型众多,既有课后托管、初中晚自习服务、免费线上学习服务、就餐午休服务、假期托管服务等服务形式,也有作业辅导、素质拓展活动等不同内容,兼具公共性质和私人性质的产品属性。根据国家对于“双减”的定位,同时借鉴国外经验,本研究认为,课后服务中的课后托管,旨在解决学生放学后无人看护及作业辅导的问题,应该归为准公共产品,纳入教育公共服务的范畴;而以素质拓展、兴趣提升为目的的课后服务,旨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则应归为私人产品。按照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支付原则”,课后托管服务应由财政全面保障,课后素质拓展、兴趣提升则应由家庭、个人承担。
(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机制
政府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是各项教育事业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由于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使得省域范围内各县/区在教育经费投入上有较大差异,而当前“省级统筹”在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方面尚未发挥充分作用。既然课后服务是准公共产品,尤其是具有地方公共产品的属性,就应该在保证省域范围内的学生享受“大致不差上下”的教育服务。目前,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显然无法保证服务质量。本研究认为,应该进一步发挥“省级统筹”在城乡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将课后服务支出纳入政府转移支付基数,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以弥补市、县财政能力的不足;同时,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给予适当的倾斜。而市、县也要明确在开展课后服务中的财政责任,因地制宜建立两级财政分担机制,并对经济欠发达县/区进行财政倾斜。由此,政府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机制,从根本上保障课后服务经费投入的充足与稳定。
(三)多渠道筹措经费,拓宽课后服务的经费来源与开展空间
根据国外经验,政府财政拨款、家庭缴费、社会机构捐赠是课后服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在政府拨款之外,要建立合理、合法的制度性保障,为家庭缴费、社会捐赠提供政策依据。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在省级层面将课后服务纳入学校收费项目,并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调整的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44]。因此,本研究建议省人民政府将课后服务纳入学校收费项目,省教育管理部门联合物价、财政等部门,协同设立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为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45]。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完善社会捐助奖励办法。相关部门应通过大力宣传引导,广泛吸纳慈善资金,拓展经费来源。相关部门应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机构为学校提供课后服务活动所需的资源、场地、师资等,促进社会各方对义务教育的关心,调动公众参与教育的积极性[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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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of After-school Service Fund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ouble Reduction”
Feng Weiguo1,2, He Wangbo2
(1.Facul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Education,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79;
2.College of Elementary Education, Wuhan City Polytechnic, Wuhan Hubei 430064)
Abstract:Continuous and stable funding support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quality of after-school services. At present, there are three main types of after-school service funding guarantees in China: full government financial support, family payment support, and multiple subject sharing. By examining the management practices of after-school services in various regions, combined with research, it has been found that there are problems with the current financial level of after-school service funding protection,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financial subsidy standards among regions, and insufficient incentives for teachers to participate in after-school services. The main reason for this is due to the mismatch between finan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s, which leads to insufficient funding investment capacity of grassroots governments. Differences in understanding the attributes of after-school services lead to varying motivation for funding investment in different regions. And policy conflicts in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lead to difficulties in after-school service management. Under the new requirements of the“double reduction” policy and drawing on mature foreign experience, we believe that we should improve the funding guarantee mechanism for after-school services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clarifying the product attributes of after-school services and incorporating after-school trusteeship into the scope of public services; Improve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funds and establish a fiscal sharing mechanism at the provincial, municipal, and county levels; Raise funds through multiple channels and expand the funding sources and development space for after-school services.
Key words:“double reduction” policy; after-school service; after-school care; funding guarantee
收稿日期: 2024-01-30
基金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一般项目(BHA230161);华中师范大学信息化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委托项目(xtzdwt2021-004);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建设专题项目(CCNUTEIII2021-17)
作者简介: 冯卫国,男,湖北大冶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讲师,华中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教育学部博士后,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教育财政研究;贺汪波,女,湖北大冶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副教授,文学硕士,主要从事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师范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①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