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齐鲁法治文化当代价值弘彰

2023-12-22 00:49孙明泽胡爱敏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纠纷解决中国式现代化

孙明泽 胡爱敏

摘要:齐鲁法治文化具有明显的聚合性、时代性、多元性。齐鲁法治文化的仁爱理念符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民为邦本思想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无讼思想提供了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模式,传统民俗习惯具有“软法”作用。齐鲁法治文化有助于传承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创新社会治理手段、不断充实法律规范体系,从而有效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齐鲁法治文化;纠纷解决;法治社会建设

作者简介:孙明泽,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学术副教授,山东科技大学乡村振兴学院乡村治理与法治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科技大学齐鲁法治文化建设研究基地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博士;胡爱敏,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教授,博士(邮政编码 266590)

中图分类号:G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359(2023)05-0031-04

基金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科技计划创新团队“数字赋能社会治理安全审查问题研究”和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课题

“齐鲁家文化法治建设转化路径研究”(22CFZJ28)阶段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精神力量。”[1]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目标提出之后,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齐鲁法治文化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能够发挥文化在国家法治创新中的作用,也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吸收借鉴的传统优秀文化。

一、齐鲁法治文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契合

齐鲁法治文化在儒家文化和法家文化等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对人们的法律观念和道德意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推动了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就精神内核看,齐鲁法治文化从多个层面契合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一)仁爱思想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德治与法治均发挥着规则作用,既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规制社会关系,也需要通过道德教化对社会进行价值指导。[2]齐鲁法治文化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的形式实现犯罪预防、纠纷消解等目的,对邻里关系及人际关系等进行教化,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仁爱思想是儒家思想中家庭人际模式的体现,也是人际秩序构建的重要方法。[3]这种思想强调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4]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有教化作用。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齐鲁法治文化有“以法治国”的传统,注重法治的价值,强调通過权威方式解决诉讼争端。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法律刚性最明显的文化支撑。例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严格贯彻,突出强调了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底线。[5]

(二)民为邦本呼应“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民为邦本是齐鲁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个人在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主人翁地位。个人是社会的组成元素,是社会治理主体性的体现。民为邦本的思想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思想来源,是关切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满足人民需求的思想。[6]“以人民为中心”追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目的,切实关注个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人民是治理的主体,也是国家治理的服务对象。二十大报告提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三)无讼思想提供了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模式

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作为齐鲁法治文化的主要内容,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提供了重要途径。儒家思想的和谐理念对纠纷的解决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常常通过调解和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而法律成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7]无讼思想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代表,是在“家天下”理念下形成的价值观。无讼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纠纷的作用,体现了人际和谐的理念。[8]这对于降低解纠成本、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有重要补益作用。社会纠纷的解决需要考虑国家投入的成本,而诉讼方式投入的成本较大。在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必然的选择,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四)传统民俗习惯体现出“软法”效应

刚性的法律治理与柔性的民俗习惯调解,共同构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传统民俗习惯发挥着潜移默化的“软法”作用,“具有世代相传、‘外化于行、内化于心的独特功效”。[9]软法是与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相对应的具有法律规范特征但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或者约定,更多的是从人的内心信念角度对人进行熏陶,属于软力量。民俗习惯在实践中解决了很大部分民间纠纷,既维护了社会稳定,也减轻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

二、齐鲁法治文化的当代形态

法治文化是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文化形态,是对思想和行为产生规制作用的思想意识,是对个人行为和社会存在产生影响的意识形态力量。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齐鲁法治文化的优势通过其特点体现得淋漓尽致。齐鲁法治文化在实践中呈现多元化的形式,其作为社会治理软实力的价值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一)齐鲁法治文化内容的聚合性

齐鲁法治文化包含了儒家的治国思想、法家的法律制度以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革命老区红色精神,能够在纠纷解决、推动国家法治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曲阜市紧密结合儒家思想中的“和为贵”思想,将调解的外延进行延伸,设立地方调解室,将化解矛盾的关口前移,能够保障公民个人顺畅表达利益诉求,实现以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目标。“和为贵”的调解模式强调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坚持“和为贵”的理念为教化前提,注重理、情、义结合,尊重当事人风俗习惯,化解矛盾纠纷。该制度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存在差异,具有自治性、及时性等特色,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工作制度,包括学习培训制度、调解工作原则、调解纪律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以及义务履行等。同时,该种调解方式通过道德教化和自治规范提升全民素质,有利于社会和谐。

(二)齐鲁法治文化的时代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在物质相对富足的当前社会,实现精神富有是发展以齐鲁法治文化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目标。而齐鲁法治文化建设可以反哺中国式现代化物质基础。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法治文化的现代化,进而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发展注重运行过程中的“中国因素”,提倡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融合。齐鲁法治文化融入了沂蒙精神等革命文化,以先进的齐魯“文化基因”蕴养法治精神。沂蒙精神是红色精神的典型体现,“是党领导人民、依靠人民创造历史和创造美好生活的精神,也是党员干部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路线的精神,是党为人民谋利益的生动写照。”[10]沂蒙精神产生于依靠人民群众的行为实践,运用于社会治理与社会纠纷的解决。齐鲁法治文化丰富了法治文化的内涵,是法治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

齐鲁法治文化在发挥传统文化纠纷解决价值的同时,也不断探索现代方式,注重以数字技术的发展赋能法治文化建设,形成数字法治文化,推动纠纷解决的现代化。

(三)齐鲁法治文化的多元性

齐鲁法治文化具有多元化特征,既有以文字表达为表现形式的因素,也包括视频、图片乃至现场表演的元素。遍布齐鲁大地的法治文化公园和法治文化长廊乃至营商环境的保障,都体现出齐鲁法治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特征。淄博市临淄区法治文化建设突出管子等人物的法治理念在社会教化中的作用,通过多元化手段传承齐国法治文化。司法机构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将“尚法”“明德”等齐国法治文化渗透于公民个人生活。齐鲁法治文化也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活力的重要推动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精神力量。

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建设的过程是潜移默化的,但取得的效果却是长久的。齐鲁法治文化可以净化社会发展的环境,有效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齐鲁法治文化的建设是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的系统工程。齐鲁法治文化的多重元素发展的结果是社会治理手段的现代化。

三、中国式现代化中齐鲁法治文化的价值弘扬路径

“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方面”。[11]齐鲁法治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是社会治理中具有“软法”效应的规范,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也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大力推进齐鲁优秀法治文化创造性发展、创新性转化。

(一)传承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文化的创新发展。文化传承是文化创新的基础,文化创新是文化传承的发展。齐鲁法治文化的现代化发展需要在传统文化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独特的法治文化发展模式,推动当代社会法治文化建设乃至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有效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贯彻落实好《山东省贯彻〈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把传承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与弘扬现代法治精神相结合,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引导作用。

(二)创新社会治理手段,推动解纷制度现代化改革

齐鲁法治文化应当以法治化要求为导向,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精神力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齐鲁法治文化的精髓,和为贵思想、法治国思想以及红色沂蒙精神都需要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实现现代化转型,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从基层社会治理和治理能力考虑,“应当找准无讼理念与诉源工作的集合点,发扬其以人为本、和谐的理念,防止大量案件涌入法院。”[12]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手段,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纠纷对症下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纠纷解决制度的改革。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进行规范化建设,不断充实法律规范体系

齐鲁法治文化要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完善。要对不同地域的齐鲁法治文化进行梳理,加强对齐鲁法律文化典籍、文物的保护和整理,做出统一化的成文规范,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的一般性规则体系。利用现有的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和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建立健全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

法律规范的形成离不开其生长的社会环境,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需要经历长期的实践才能实现。法治文化正是经历了长期实践的结果,是法律规范形成的基础,弥补了法律规范存在的漏洞。[13]以传统儒家思想为典型代表的齐鲁法治文化,将对完善当前法律规范体系起到重要作用。当前我国诉讼案件的发展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大幅增加给司法体系的运转带来重重压力。在案件数量激增的大环境下要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就要通过发挥齐鲁法治文化的“软法”的作用,保障社会矛盾顺利得到解决。

四、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潮头。如何完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既是实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理论界研究的核心。国家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既需要科学技术等现代因素的注入,也需要将传统文化进行改造以适应现代化治理体系的运行。齐鲁法治文化对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既体现在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传承中,也体现于齐鲁法治文化的现代化转型。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现代化过程中,齐鲁法治文化将融合现代科学技术,实现文化的创新与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精神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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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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