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研究

2023-12-11 16:49刘太永陈圳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23期
关键词:民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太永 陈圳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法院坚持新时代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利用大数据对Y省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Y省法院系统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适用呈现总体上升、地区差异大,层级下移与简易、合同、人身关联度高的案件适用,内容多点开花、诚信为王,说理方式和作用以分类阐述和补强论证为主等特征。目前Y省法院系统在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过程中存在说理泛化、失言、失度和失真,缺乏规范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只有明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法理基础,以建立案件识别匹配机制和资料库为抓手,规范说理次序和步骤为路徑,加强培训、交流为桥梁,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主动性、针对性、准确性、平衡性、丰富性和有效性,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益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23.054

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是值得实务工作者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鉴于此,本文以Y省法院系统32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分析Y省法院系统民事裁判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样态,针对说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1 实践扫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适用样态

为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Y省法院系统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适用的具体样态和基本分布,本文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网络数据库,将搜索时间段定为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9日,法院省份限定为“Y省”将检索词、检索范围、检索限制项分别设置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认为”,“案件类型:民事”后共获得1133篇裁判文书。筛选掉不符合要求的文书,最后得到321篇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含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语词的有效裁判文书。

1.1 时空分布:“异军突起”,向特定地区集中

2016年至2021年期间,裁判文书总体上呈上升趋势。2015年以前基本不存在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2016年至2017年期间,零星出现一些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案例,2018年的文书数量较2017年增长100%,2019年的文书数量较2018年的增长430%,2021年的文书数量较2020年的增幅为1010%,为目前统计数据中数量最多的年份。由于检索时间的限制,截至8月中下旬,2022年的数量不足2011年的一半。

在空间分布方面,样本文书呈现地域性集中的特征,地区差异较大。Y省西北地区的文书数量为27件,处于垫底位置,其中LJ市辖区4件、L州辖区5件、D州辖区3件、N辖区1件、LC市辖区10件和B市辖区4件。Y省东北地区的文书数量为63件,其中Z市辖区34件、Q市辖区29件。Y省南部地区的文书数量为94件,排全省第二,其中P市辖区42件、H州辖区20件、W州辖区25件、X州辖区4件、DH州辖区3件。Y省中部地区的文书数量为137件,稳居全省第一,接近占总文书数量的一半,其中K市辖区71件,C州辖区60件和Y市辖区6件。Y省中部地区文书数量比Y省东北地区和Y省南部地区数量之和还要多,是Y省西北地区数量的507倍。

1.2 类型分布:层级下移与简易、合同、人身关联度高的案件适用

从文书类型来看,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的判决书数量占总文书的9907%,而裁定书的数量为3件,内容均为准许撤诉;从法院层级来看,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占比 8396%;在审理程序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据半壁江山,占比达5514%;在案由方面,占比靠前的是合同纠纷类案件和人身关联度高的案件(人身权纠纷、家庭关系纠纷、相邻纠纷等),占比分别为5483%和2679%。

1.3 内容分布:多点开花,诚信为王

从体系上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组成,适用三个层面内容的文书数量分布。

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核心价值在321份文书中的适用数量为零;社会层面核心价值的文书数量分布较为平均,其中适用“公正”的文书数量最多;从个人层面来看,文书数量向“诚信”“友善”这两类价值准则倾斜,适用“诚信”准则进行释法说理的文书数量最多,为150件。

1.4 适用方式与作用:以分类阐述和补强论证为主

根据文书释法说理依据的具体内容,可将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和语词的方式分别单一适用和混合适用。单一适用是指说理部分所依据的内容只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一适用可分为分类列举、分类阐述和概括适用三类,具体而言:分类列举是指只列举出具体的价值观准则,分类阐述是指列举出具体的价值观准则并进行相应的适当阐述,概括适用是指只写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几个语词,不列明具体的价值观准则。分类阐述类型的文书数量最多,占总文书数量的43%。

从论证理由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于民事裁判说理的功能分为价值宣示、教育指引、补强论证和直接说理四种类型。价值宣示是指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语词的目的只是宣扬价值,不涉及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教育指引是指通过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主张一种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与公众调节自身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之言行举止,对于司法裁判的结果起不到证成的作用;补强论证是指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语词以达到补充、强化法律论证的目的,使说理更加符合事理逻辑和更有说理力;直接说理是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论证的唯一依据。其中补强论证型的文书数量最多,为167件。

2 问题检视:适用混乱随意,缺乏规范性与实效性

2.1 说理泛化

(1)光有语词。这一类缺乏分析泛泛而谈的现象在价值宣示类和教育指引类文书中较为常见。为了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很多法官随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内涵大水漫灌式地输入到裁判文书中,或者围绕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或相关内容动辄进行过多文字和篇幅的叙述。

(2)说理模板化。部分文书未结合具体争议事实推导出当事人应当遵循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则并进行个案论证,而是套用一系列说理语句,比较常用于概括适用、混合适用,价值宣示和教育指引类型的文书,涉案纠纷多为合同纠纷、相邻纠纷等,总共有30份文书存在该类现象。“将一段放之四海皆准的说辞复制进不同情形的裁判文书中,实与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相去甚远。”

(3)说理缺乏针对性。部分法官在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时,简单铺陈、空洞引用价值观内容,未结合具体案情深入剖析、细致论证案件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联的情节,在文书中往往出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或者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

2.2 论证失言、失度、失真

部分法官在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述时会引经据典,但是一方面引用的内容与实际案情无关联或者不符合案情,另一方面引用的内容晦涩难懂,比较偏僻,或断章取义。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过程,本该是将高度凝练的抽样价值准则适用于个案进行具体化的演绎,语言通俗易懂、论证说理娓娓道来能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接受度。然而部分法官在具体说理时,语言过于口水化,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也有部分法官在论证表述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使用感情强烈、带有过多主观批判色彩等词汇,用于激昂的反问等,过度拔高了道德标准。这样的说理虽然很有说服力,但是忽略了听众即当事人的感受,结果适得其反。

裁判文书是法官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裁判活动需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事实的查明和法条的引用应当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还必须保证论证准确得当。然而,融入准确性方面还存在以下4个问题:第一,在论证中“越级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社会”“个人”三大层面的价值内涵具有严密的逻辑性,部分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直接适用于个人层面进行说理,没有在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之间进行表述上的转化和必要的诠释。第二,在论证中“无中生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可简要概括为“24字”,部分法官将不属于这“24字”的价值概括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引用到文书中,或者没有对“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作延伸解读。第三,在论证中与民法其他原则混同。部分法官在理解和表述上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准则,公正准则相互混淆,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某些准则与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在内涵上具有相通性,语词上具有相似性,但是二者在法律渊源属性、适用次序和规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可随意替换使用。第四,在论证中存在简化、虚化倾向。在绝大部分直接说理型和部分补强论证型裁判文书中,法官不管有没有法律规则,在说理部分通篇只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存在“向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同时,在直接说理类型的文书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替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甚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忽略法理,偏离“释法”的本质要求。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完善进路

3.1 初阶:明晰适用的法哲学基础

坚持将“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定位,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形态范畴属性以及与法律的逻辑关联。在理论层面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等的学习,结合制度背景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内涵,认真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在该体系中的属性、地位、功能、表现形式等问题,明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法哲学基础,避免直接说理功能类型裁判文书的出现,在补强论证、教育指引、价值宣示类型文中着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指引、规范裁判、价值引导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内涵为重要指引和标准,正确理解、解释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做到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

3.2 进阶:增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加强学习教育,解决意识淡薄问题。法官的某些偏好或者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例如法官个人的特点、价值观等,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preconception),进而直接塑造他对案件的回应。要促进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大意义的理解,消除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误解。同时完善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激励措施。从法经济学的意义上而言,法官这个职业体时刻在扮演“趋利避害”的“利己”角色。结合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制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专门考核办法,将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作为衡量案件质效的重要指标,开展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等活动的评比活动,给予在这方面表现优秀的法官额外加分,进行绩效奖励,并将此与法官评优评先、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相结合,积极引导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3 高阶:提升法官释法说理的水平

(1)以搭建案件识别、匹配机制为方向,增强说理的针对性。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进行释法说理并不意味着法官办理的每一起民事案件都要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是要求法官在应当适用的时候能够有敏锐的洞察力识别并大胆适用。建立有效的案件识别机制有助于增强法官在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办理案件时的针对性,避免工具化的倾向,误入“为说而说”的畏难境地。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以下要素和方法对案件进行识别和匹配。在要素方面,法官应结合案情分析涉案当事人的主体是否特殊,诉讼请求是否争议较大、与事实、证据是否出入较大,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关涉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案件是否重大、復杂、敏感、易引发舆论关注,当事人行为是否涉及道德评价,案件裁判是否涉及新问题,诉讼参加人是否就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相应意见等;在方法层面,可以考虑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案件匹配、标记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每一项价值具体内涵和案由进行一定的匹配(如表1所示)。

(2)以建立资料库为抓手,提升说理内容的丰富度。很多法官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的时候往往找不到支撑内容,或者运用的说理内容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不搭边,或者泛泛而谈,模板说理,诸如此类的说理显得苍白无力,容易降低文书受众的可接受度,降低裁判的说服力。裁判文书具有对话性,法官裁判应当考虑对话的对象、方式和内容。 为解决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不会说”的问题,可以从素材的收集和案例的汇编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寻求与高校合作,邀请社会学科、法制史学科、语言学科、心理学科、民族学科等专家学者,从名言警句、法治故事、少数民族风俗文化等素材中搜集与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涵有关联性的资料,整理成册以供法官翻阅、摘抄和引用。整个资料册就像一本字典,法官利用案件识别和匹配机制先行预判找到可能需引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涵,然后找到每个内涵下面对应的说理资料和附注的案件类型进行适合案情的资料选择;另一方面,加强对各级法官发布的典型案例的汇编,汇编的体例以民事案件案由为基础展开,内容上将典型案例中可以广泛推广适用的说理资料提炼出来,方便法官以案由为检索条件查找资料。

(3)循序渐进,分次序和步骤进行说理证成,增强精确性和具体性。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是法官从细致的既定规则中演绎出结论的逻辑过程。法官裁判案件须遵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裁判逻辑,在小前提部分就实际案情对照适用具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涵摄的思维过程。在此过程中,民事案件包罗社会万象,案情可谓复杂多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内涵丰富,法官将案情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耦合,必要的分析和阐述有助于当事人理解、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具体而言,可遵循“三步走”策略:

第一步,提前审慎判断在案件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涉及的具体内容。结合案情分析所匹配和识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有偏差,是否确需利用其进行说理,案件中蕴藏的价值是否涵摄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成立,那么将案件确需适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确定下来。

第二步,做好法律适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的衔接。厘清法律规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结合点和联接点,明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法律规范特别是《民法典》中的内容、表现形式。结合案情检索相关法律规则,如果案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能作为裁判依据的,综合利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具体要求等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如果没有,那么则需要按照“最相类似规定→立法精神、目的,法律原则等”的顺序进行说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前后两个次序中的作用分别是指引最相类似法律规则的确定,阐述裁判理由。

第三步,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功能,选择具体的说理范式。如在价值宣示、教育指引类文书中,可以先列明法律规定,然后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得出判决结论,最后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宣导;在补强论证类型的文书中,先列明法律规定,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然后结合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评价分析,最后得出判决结论。得出判决结论后须进行检验修正。“由于融入说理系法官将个人的价值判断最大化趋同于民众认可的共同价值观的过程,所以存在价值观不趋同或结果不被民众接受的可能性”,有必要对结论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验证。这要“法官的眼光必须要努力穿行、往复于法律话语系统和道德话语系统之间”,不断追求法律与价值的相互契合和印证。只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能够充分、准确支撑法律说理论证的情形下,才能达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律论证的补强、解释等证成效果,对行为的评价效果和对大众的教化效果。

(4)说理语言上,应注重用于的易懂、中性、克制和准确。哲学家刘易斯认为日常语词看似模糊,但却承载着真正的含义。易懂是指文书写作的表达应当直接,避免云里雾里,太过专业化,晦涩难懂,在确保表达准确的前提下,法官应当以易于他人理解的方式表达裁判观点。裁判文书的说理“原是为了解释我们自然的困惑,若说理变得过于专业,就可能渐行渐远,背离了初衷”。中性是指应以法律作为唯一的评级标准,理性给出裁判理由和结论,避免掺杂法官个人主观色彩的评价语词。克制要求法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的用语。”同时也要注意说理语音的准确性。明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个层面内涵的表述名词,国家层面的用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用价值取向,个人层面的用价值准则阐述;严格区分价值观中的“诚信准则”与民法中“诚信原则”的术语表述,避免因一字之差影响说理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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