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维安
(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524088)
据统计,2019 年全国有628 所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每年毕业生人数多达10万余人[1]。2001年我校法政学院开设法学专业,当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至今已有21 届。近几年来,我校法政学院领导到各地走访了解毕业生对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反馈情况。其中反馈最多的是,法学专业课程教学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轻能力技巧的培养。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存在主要问题:一是重法学理论讲解和法条阐释,轻对我国司法现状的关注;二是重理论上对立法的批判,轻实践对法律适用的讲解;三是重个案的具体分析,轻专业能力的系统传授[2]。此外,我国多数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教学采用无差别、无特色传统教学模式,单向授课多、师生互动少,大学四年所学知识很多不实用,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之需要[3]。因此,如何对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现状进行改革,以培养和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发现、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改革目前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现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为此,本文探索了“对分课堂”教学法的应用问题,以期对此有所裨益。
2014年复旦大学张学新教授在其新著《对分课堂中国教育的新智慧》提出“对分课堂”教学法,并认为这是中国教育的新智慧[4]。此外,张学新教授还发表文章介绍了如何具体运用对分课堂的方法[5]。综合张学新教授的观点,对分课堂的核心思想是对课堂时间进行划分,教师讲授只占用其中一部分时间,另一部分时间则留给学生自学、内化吸收和讨论。对分课堂的教学过程可分为讲授(Presentation)、内化吸收(Assimilation)和讨论(Discussion)三个阶段,简称为PAD课堂[6]。与传统课堂相比,对分课堂同样是先教后学,同样有讲授有讨论,但是,“对分课堂的关键创新在于把讲授和讨论时间错开,让学生在课后有一周时间自主安排学习,进行个性化的内化吸收”[7]。传统课堂讲授多而讨论少,而对分课堂的讲授和讨论都不完全同于传统课堂的讲授和讨论[8]。具体体现为,在讲授方面,首先,传统课堂的讲授强调,讲授的知识要面面俱到,而对分课堂只勾画知识框架,只讲授重点、难点、重要概念、重要原理和重要方法,简单知识点则留给学生自学;其次,传统课堂的讲授占用了课堂的大部分时间,而对分课堂的讲授只占课堂的一半或者更少的时间。在讨论方面,首先,传统课堂的讨论在教师主持下学生被动参与,是一种被动性学习;而对分课堂的讨论虽然也是在教师主持下进行的,但强调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是一种自主性学习。其次,传统课堂的讨论只限于课堂内的讨论,而对分课堂的讨论既有课堂内讨论,又有课堂外的讨论;最后,传统课堂的讨论给学生准备的时间有限,难以消化理解所讲授的知识,而对分课堂给予学生课前课后准备时间充分,可以更好地内化吸收和掌握所讲授的知识和技能。由此可见,与传统课堂相比,对分课堂更能培养和锻炼学生的专业能力。
广东海洋大学自2001年开设法学专业以来,每年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350人左右,一般有10个自然班,每个自然班35人左右。在广东省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中,广东海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招生规模属于最大之一。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一般以二个自然班为一个教学班。近年来,笔者在所教班级的刑法学教学课堂上开展“对分课堂”教学法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教学经验,一定程度上掌握其教学规律,现结合笔者所教刑法学课程教学,对其具体应用做一介绍。这一具体应用主要包括制定好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精心选择主要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形式、利用好教学资源,以及选择好电子教学平台等几个方面。
教学目标是通过课堂教学所要达到的学习效果,它是教学活动的基本方向,所有教学活动都要围绕教学目标而进行;而教学要求就是为了保证实现教学目标而要求学生所要做好的工作。每堂课都有其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例如,对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可以这样确定教学目标:了解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理解防卫过当的含义及其刑事责任,掌握正当防卫的本质,掌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这种教学目标体现了对学生不同层次的教学要求:“了解”要求最低,“理解”居中,而“掌握”则最高。这种层次不同的教学要求符合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循序渐进原则。
对于对分课堂教学来说,精心选择主要教学内容就是确定知识框架、重点和难点,需要掌握技能技巧,不必对讲授的教材内容面面俱到,简单知识留给学生自学。例如,对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可这样选择教学内容:正当防卫的含义和成立条件(重点),防卫过当的含义及其刑事责任,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难点),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防卫(技能技巧)。至于我国刑法如何规定正当防卫的,这是刑法的基本规定,可以留给学生自学。
教学组织形式主要是对对分课堂讲授和讨论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教学班、小组和自然班三种形式。其中,讲授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讲授,讨论则以小组、自然班为单位。例如,“正当防卫”对分课堂讲授以法学1183和法学1184两个自然班为一个教学班,其中,法学1183 班34 人,法学1184 班35人,共69人。讲授以这个教学班(69人)为单位,面向所有学生。讨论以小组、两个自然班为单位,而这个“小组”,我们一般以一个学生宿舍(一般6 人)为单位。课堂上教学班的讨论由教师负责组织,小组的讨论由舍长负责组织,自然班的讨论由班长或者班学习委员组织。
这里所说的教学资源指对分课堂师生所能利用的教学资料,主要有教材、学校图书馆资源(包括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学校网络教学资源和互联网资源等。如何利用好这些教学资源?首先要引导学生学好教材,尤其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教材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理,并尽量熟记刑法典的条文。有些学生还没有掌握好教材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理,就去做大量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各种题型。当然,做每年的真题是必要的,但应该是在理解和基本掌握了教材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理之后。否则就是舍本逐末、得不偿失。其次,虽然学校图书馆资源、网络教学资源和联网资源只是辅助性的学习资料,但也能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教材知识。所以,要充分利用好这些教学资源。
这里所说的电子教学平台主要是指对分课堂师生进行课堂外讨论所能利用的教学工具,主要有学校的学习通平台,企业微信,班级微信群或者QQ群,个人之间的微信或者QQ 等。这些电子教学平台可以用来布置作业、线上讨论、小测验、考勤和发送通知等。
刑法教学一般是每次连上2 小节,中间休息5分钟,每小节45 分钟,共90 分钟。那么,这90 分钟怎样“对分”呢?我们做法是,45 分钟讲授,45 分钟课堂讨论。此外,课堂前后的小组和自然班讨论都可以自由讨论,不受时间限制。其具体运用如图1。
图1 对分课堂教学法具体运用的示意图
讲授前要确定讲授内容、学生自学内容和课堂上讨论内容。这里以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盗骗型犯罪为例。首先,讲授内容主要有:一是知识框架。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罚;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二是重点。盗窃罪的认定,诈骗罪的认定。三是难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其次,学生自学内容。盗窃罪和诈骗罪各自的刑法规定,盗窃罪和诈骗罪各自的处罚。最后,课堂讨论内容。课堂上,我们只安排一个讨论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这其实属于刑法的技巧问题。在课堂上,教师对教授内容要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地传授给学生。讲完上述内容所用时间大概45分钟,基本上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知识体系、重点和难点都传授给了学生。
讨论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重点、难点和技能技巧问题,可以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技巧的情况。课堂上的讨论是在教师主持下进行的,教师在上课前向学生提出“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让学生通过各种教学资源或者教学平台寻找答案,同时,也可以通过小组和自然班讨论得到答案。由于学生进行充分了准备,在进入课堂讨论环节后,学生对讨论问题都有自己的答案。有学生说,了解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罪特征,就可以区分这两种犯罪了;有学生说,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要找出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有学生说,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了解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尤其对这两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在听了学生发言后,教师总结说,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既要注意这两种犯罪的联系,又要注意这两种犯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犯罪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是两罪的联系方面。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然后以真实案例进行讨论。案情:2020年3月李某听说本村来了个“神人”赵某能变钱,便决定去试试。李某拿出20元人民币交给赵某,赵某当场便变了两张100元钞票给了李某。李某很惊喜,于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让赵某帮助变更多的钱。赵某将钱用红纸包好,念叨一番后,说变好了,并嘱托李某回家后才能打开,否则就不灵了。李某匆匆忙忙回家打开,却发现里面只是几沓白纸,于是报警。赵某携带1 万元现金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讨论: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无疑,但构成什么犯罪呢?有学生说构成盗窃罪,有学生说构成诈骗罪。最后教师给出明确答案:盗窃罪,并作如下分析:盗窃罪以秘密的方式实施,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诈骗罪则以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或者隐瞒真相(有中生无)的方式实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行为人。从本案来看,李某交给赵某1 万元显然是为了让赵某变更多的钱,而不是把1 万元交给赵某了,李某没有处分这1 万元的意思。赵某取得这1 万元,表面上是隐瞒真相,但实质上是秘密方式(即李某不知情)非法取得的,故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这样一分析,学生们知道了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实施犯罪方式的不同。此外,被害人对自己财物处分的意思也很重要,如果被害人基于被骗,进而处分自己财物的,“自愿”(当然,这里的“自愿”并非真正的自愿)将自己的财物交给犯罪人,则属于诈骗罪;相反,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则属于盗窃罪。例如上述赵某案就是如此,被害人李某没有处分1 万元财产的意思,因而是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如果时间允许,课堂也可讨论学生提出的其他问题,直到把问题解决。
笔者在刑法教学中运用对分课堂的教学实践表明,对分课堂是一种法学专业课程教学行之有效的教学法。首先,它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教师在上课前提出需要在课堂上讨论的问题,学生就会通过各种教学资源去寻找答案,或者通过各种教学平台将自己观点与别人交流讨论,包括小组和自然班讨论寻找答案,以便在课堂讨论环节提出自己的观点。其次,在多次课堂讲授和讨论中,学生会逐渐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去发现、分析和处理法律问题的学习方法。这种方法不仅有一般的学习方法,而且有特别的学习方法。从一般学习方法来说,每次讲授中,教师传授学生知识框架;又突出重点难点,就逐渐学会凡事都要全面把握,又抓住重点难点,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两点论”和“重点论”。从学习方法来说,例如,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通过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大家取得一致看法就是要从两种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被害人对自己财物处分的意思来判断。这就是特别学习的方法。学习方法不单单是一种知识,更重要是一种技能。因此,可以说,对分课堂教学法能够实现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主要教学目标,是可以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值得推广应用的教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