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000元。但是,除了第一个月足额领到了工资外,从第二月起工资数额逐月减少。赵某向公司询问,公司声称赵某的工作业绩不好,因此适当地减薪。赵某不服,向公司抗议无果后,遂宣布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以单方面不能解约为由,拒绝赵某辭职。赵某可以单方面解约吗?
可以。作为劳动者,在就业关系中本来就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对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制定相应的保护条款也是理所当然。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赵某可以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