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婷 付尧 陈梓怡 杨天舒
摘 要:当前,推进“互联网+”已成为我国新旧经济动能转化的重要改革举措。以教育类APP软件开发企业作为研究样本,从企业经营微观层面,基于组织印记理论,考察企业“互联网+”绩效的影响因素。结果发现,软件开发企业的“互联网印记”能显著提升所开发教育类APP的评分质量,但却会对APP的下载量有负面影响。企业的“教育印记”对教育类APP的下载量和评分质量则没有显著影响。该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互联网出身还是教育行业出身,企业并不能“天然”地将这些出身优势带入“互联网+”的经营中,而是需要立足于“互联网+”特性进行探索与创新。
关键词:组织印记;“互联网+”;APP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17-0013-04
一、研究背景
当前,推进“互联网+”已成为我国新旧经济动能转化、增强发展新动能中的重要改革举措。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在这一形势下,不少传统企业都探索借助“互联网+”实现业务的再改造与升级[1];一些互联网企业也积极尝试用自己的互联网基因找到传统行业中的突破口,实现自身业务版图的扩张;更有一些创业企业一开始就定位于“互联网+”的缝隙市场,谋求跨界创业。
根据组织印记理论,在企业成立之初或发展过程中特定时期的环境条件将作为一种“印记”,对企业产生持久影响[2-5],并在近年来成为解释互联网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视角。然而,面对“互联网+”这类的跨界经营,由于存在着双重嵌入性[6],不同组织印记如何影响企业,使企业最终能适应多元的外部环境要求、实现这类跨界经营的成功呢。为验证以上问题,本文基于一项典型的“互联网+”经营业务——“互联网+教育”进行了实证研究。教育产业的“互联网+”被认为有助于打破传统教育方式在时间、空间上的瓶颈[7,8],改革传统教育弊端[9,10],甚至在未来形成革命性的颠覆。经过近十几年发展,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教育活动从线下课堂转移到PC端,又从PC端转移到移动端。根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移动互联网应用)达到367万款[11]。APP已经成为“互联网+教育”的重要载体。
本文实证检验了教育类APP开发企业所拥有的不同组织印记与所开发教育类APP绩效之间的关系,从而在“互联网+”跨界经营这一特殊情境下对验证组织印记理论提供了实证证据。随后,文章就实证发现进行了讨论,有助于加深对企业“互联网+”以及其他跨界经营的理论理解,并对当前的“互联网+”在行业层面的推进与企业层面的落实提供了参考。
二、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组织印记”(Organizational Imprinting)理论起源于生物学,引入管理学领域后[12],其核心观点被总结为“企业在一个短暂的敏感时期,形成了与特定环境相匹配的特点,尽管后续环境发生了变化,但这些特点依然持续地对企业产生影响”[12,13]。近年来,不少学者都采用了组织印记视角来解释互联网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如梁强等(2017)采用组织印记结合生态位概念,研究了中国农村电商创业生态系统中的新创企业成长过程[14]。朱蓉、曹丽卿(2017、2018)则先后应用组织印记,解释了P2P 创业者的行业经验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京东集团的组织印记如何对其创业过程中产生动态影响[15,16]。“互联网+”经营比原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更为复杂了,其面对的是双重的环境嵌入与双重资源的需求,这一情况下,组织印记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当企业跨界“互联网+”经营时,首先需要适应于互联网的思维逻辑、价值理念与运营方法[17]。当开发企业本身具备“互联网”的组织印记,将有助于将企业原有已被印记的互联网思维与运营方法带入“互联网+”的业务运营中,以更快速度、更低成本、更高质量打造出符合互联网生态的软件产品,从而提高在“互联网+”中的竞争优势。
H1:相较于不带有“互联网印记”的企业,带有“互联网印记”的企业所开发的教育类APP绩效更好。
在“互联网+教育”领域,企业的“教育印记”会从以下三方面发挥作用。第一,拥有“教育印记”的企业更容易将原先在教育领域所获得的经验知识带入“互联网+教育”這一新跨界领域,更好地创造出符合教育特性的软件产品与嵌入软件中的附加服务,从而提升软件使用者的用户体验。第二,拥有“教育印记”的企业可以将原先在线下积累的众多教育资源,包括师资、课程和教材资源等,迁移至线上经营,进一步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差异化,从而提升竞争优势。第三,拥有“教育印记”的企业借助原有在教育领域中的知名度能更快打开市场,吸引原有消费者体验APP软件。
H2:相较于不带有“教育印记”的企业,带有“教育印记”的企业所开发的教育类APP绩效更好。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首先应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了“应用宝”上随机推送端口的教育类APP信息,共获得112个教育APP数据作为观测样本。其次,以APP开发企业作为关键字,搜索拉勾网等网站,获取企业详细信息与CEO信息。由于数据样本容量较小,对缺失数据以平均值作为填充值进行了处理,以减少对样本量的损失。
(二)变量与测量
因变量为互联网教育企业经营绩效,采用了该公司开发APP下载量(经过对数处理)和APP评分(5分制)作为具体测量。APP下载量是APP软件开发企业体现其经营绩效的基础数据。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创新指数报告》(GII),APP的下载量已作为其中一项衡量国家创新产出在线创造力的重要子指标。APP评分则是应用下载平台上常见的、由用户发起的对产品进行评价的大样本数据,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部分用户对使用APP后的质量感受。就本研究采用的样本中,112个软件参与评分的总人数达到1 951 012人。企业组织印记主要采用了企业CEO背景与企业隶属关系。当企业的CEO有互联网行业职业背景或相关教育背景,或者企业为互联网企业的隶属企业时,企业“互联网印记”标识为1,否则为0。当企业CEO有教育行业的职业背景或相关教育背景,或者企业为教育类企业的隶属企业时,企业“教育印记”标识为1,否则为0。模型中,还控制了以下变量:软件规模、企业人数、成立时长、融资轮次、注册资本、细分产品类别哑变量。详见表1对各变量的详细阐述。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在进行数据分析前,为了避免极端值所带来的干扰效应,对连续变量进行了1%的Winson处理。表2报告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同时,通过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检验与方差膨胀因子检测,表明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二)回归结果
表3报告了多元回归结果。模型1报告了因变量为APP下载量的回归结果。其中,企业“互联网印记”的系数显著为负,企业“教育印记”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模型2报告了因变量为APP评分的回归结果。其中,企业“互联网印记”的系数显著为正,企业“教育印记”的系数为负,但不显著。在控制变量中,企业融资轮次、软件大小与APP下载量呈显著正相关;企业人数与APP评分呈显著正相关。
五、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一组互联网教育企业开发APP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本文实证研究了在“互联网+”背景下不同组织印记与APP绩效之间的关系。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企业组织印记并没有如预期的为APP绩效带来显著的正面影响,而是体现出“双刃剑”效应。其中,企业“互联网印记”与APP下载量呈显著为负的相关关系,但与APP评分呈显著为正的相关关系。另一方面,企业“教育印记”与APP下载量呈正相关关系,与APP评分呈负相关关系,但均不显著。
该统计结果表明,由于“互联网+”经营存在“双重嵌入”特性,无论是互联网出身还是教育行业出身,并不能天然地将原有领域中的优势带入“互联网+”的经营中。“互联网+”经营既有别于互联网经营,也有别于传统产业经营,是一个独立的赛道。虽然互联网和教育行业的组织印记会带来部分优势,但同样出于组织印记的固化作用,也会阻碍企业创新出适应于“互联网+”特点的产品与服务,阻碍其在“互联网+”经营中的竞争优势。企业带有“互联网”组织印记,更可能倾向将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局限于互联网虚拟经营的常用创新范式,而无法结合教育内容的特征、教育对象的特征、教育服务的特征推进更广泛、更有效的商业模式和技术与价值逻辑创新,从而削弱了竞争优势。同样,教育行业出身的企业,尽管拥有看上去的优势,但恰恰由于带有“教育”组织印记,更可能出现不适应互联网经营的种种情况,从互联网技术运营人才的储备缺乏,到互联网商业模式与原有线下模式的兼容,再到内部管理体系的重塑等常见困境。
过往文献更多关注数字经济相较于传统产业的特征,包括颠覆性创新不断涌现、平台经济与超速成长、网络效应与“赢家通吃”“蒲公英效应”与生态竞争等[18],本文则进一步指出作为数字经济的有机组成,“互联网+”领域与“互联网”领域之间同样存在区别,企业在互联网领域的优势不能天然延续到“互联网+”领域。
本文的研究结果给予了正从事“互联网+”经营的企业重要实践启示。首先,对于互联网出身或传统行业出身的企业而言,如果要谋求“互联网+”经营,应在充分发挥自身原有优势的基础上,重视从“互联网”到“互联网+”、從“线下”到“线上”的跨越过程。“互联网+” 不等同于“互联网”,“互联网+”也不等同于将“线下”业务复制到“线上”业务。在这一跨越过程中,需要企业结合“互联网+”的特征进行颠覆式创新,转型原有业务模式与内部管理体系,摆脱原有企业出身的固化影响。其次,对于一开始就从事“互联网+”的企业而言,则需要立足“互联网+”特性,将重点放在开发创新出有别于传统互联网软件产品和传统线下服务的商业模式与业态,塑造相较于互联网行业出身或线下行业出身企业的竞争优势。
并且,本文对于推进“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定提供了一定启示。首先,应理解无论是传统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去从事“互联网+”经营都存在跨越与转型,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因此,在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管过程中应避免过分强调以短期结果为导向去拉动“互联网+”建设,导致企业的短视。相反,推进数字经济的政策应从长期导向出发,将重点放在创造推进数字经济建设的营商环境。一方面,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企业在经营业态或商业模式创新过程中的试错,以加强事前阶段对监管规则和标准的量身定制为重点,减少事中事后监管的弹性,以保障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和严守质量底线。另一方面,畅通不同企业之间信息与资源的交换机制,促进不同优势的企业进行合作,促进形成数字经济的创新生态圈。其次,各政府在制定鼓励数字经济政策时,没有必要基于企业原有的行业背景进行政策倾斜,而应平等地鼓励企业在“互联网+”经营过程中的创新活动。本文研究表明,无论是互联网行业背景,还是传统行业背景都没有如预期中有效提高企业的“互联网+”绩效,而与此同时,融资轮次与企业人数则有利于企业的“互联网+”经营绩效。因此,在鼓励“互联网+”经营创新活动的政策方面,可以采取畅通企业融资渠道、产业基金扶持、提供鼓励企业引进人才的补贴等措施。
本文的局限性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仅采样了教育类APP,以此作为具体检验情境,无法完整地刻画出“互联网+”不同细分领域的情况。第二,由于数据可得性的局限,企业层面与业务层面的变量仍较少,对模型解释力度有限。第三,本文仅是探讨了企业的不同组织印记对其“互联网+”经营的影响,对这些不同起点的企业如何采取后续的经营战略或转型措施,从而更有助于其在“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还未及探讨。后续研究可以基于本文的研究进一步增加变量、增加不同研究情境与研究问题,进行扩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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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