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琨 中信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以及激烈的行业竞争和结构调整,如何提高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水平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当前我国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处置思路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对于银行的不良资产,传统的处置方式包括诉讼、重组、债转股以及协议转让等,但这些传统的处置方式并不能有效解决当前不良资产问题,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传统的处置方式遇到了挑战和冲击,需要创新和突破。在诉讼方面,由于资产包价值较高,债权金额较大,如果通过诉讼方式收回,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目前,在法律上规定了两种诉讼情形:一是法院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二是债务人、担保人等对债权人提起诉讼。从实际操作来看,银行一般会选择第二种方式起诉。因为通过诉讼收回的资金数额较小,而法院一般不会裁定全部坏账由银行承担。在重组方面,由于不良资产包价值较低、债务人债务关系复杂等原因,要通过重组手段收回资金。一般情况下,重组也就是债务豁免和债转股两种方式。但实践中,银行一般选择债转股方式。因为债转股会让债权转换为股权,债权人可以从企业中退出并获得一笔收益。但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的不断推进等因素,债转股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市场主体的准入体系,包括市场准入、政府支持体系、行业规范和退出机制等。这些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业务的开展。
一方面,债权转让受限于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第九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等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即成为该债权之所有权人。而且《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不同法律后果”。而《公司法》第二十条则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可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仍需要通知债务人或取得债务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
另一方面,《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股权受让人行使股东权利应遵守何种规则。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商业实践中大量存在债权向非股东主体进行转让并办理过户登记等情形。因此,受让人可以不经过原债务人同意而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此外,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手段还比较单一。银行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主要集中于诉讼和重组等方式,而在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新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障碍和操作瓶颈。
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经营困难,还存在大量的违规经营行为。银行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收回贷款,并且这些银行收回贷款后,可能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企业为了维持自己的运转,往往会以股权质押、关联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这样不仅会给银行带来损失,还会造成金融体系风险。此外,银行在实施债转股之后,仍然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一是如果企业被发现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银行则面临巨大的损失;二是银行所持企业股权不能上市流通,也就意味着银行无法实现股票溢价收益。此外,从目前政策来看,债转股后,银行也无法及时收回不良贷款。如果债转股成功之后,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和正常经营被中断等问题发生,那么银行则要面临坏账风险,近年来爆发的一些金融危机和信用危机与这些因素关系密切。为化解金融风险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发展,政府在制定金融政策时更多考虑的是防范系统性风险,而不是救助部分企业。所以从政策层面来看,难以有效解决当前债务问题。因此,债转股也只能作为一个过渡性措施进行尝试。
自2014 年以来,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重大金融改革举措。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原有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将其剥离出来,由其他资本管理公司承担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通过收购、重组及股权投资等手段,积极介入企业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同时,应当加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步伐。在处置方式上,要积极探索证券化等新型处置方式,并应重视其在不良资产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
在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思路下,首先要明确不良资产的定义和类型,对商业银行而言,要明确不良资产的概念和分类。根据我国《贷款通则》和《金融企业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良贷款进行了定义:不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按照原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由于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形成的债权。我国目前所指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信贷资产,包括正常类、关注类和次级类贷款。
其次,要明确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处置。对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以及次级、可疑以及损失类贷款,由于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所以可以通过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处置。但对关注类贷款和次级、可疑等不良资产,则可采用其他多种处置方式。比如在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时,由于此类资产流动性较低、融资成本较高,可以采用收益权转让形式。通过将信贷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等方式实现对其的证券化处理,从而达到有效处置的目的。
现今,部分商业银行出现了不良贷款率上升的趋势,与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过程中,企业效益下降、经营风险上升有关。也有部分银行过于依赖贷款投放扩张资产规模,形成了“以贷养贷”的局面。加之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违约风险上升,银行不良资产风险暴露概率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盘活存量业务、控制增量业务的同时,将目光聚焦到信贷结构调整上。例如将部分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社会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通过投资参股、并购重组等方式增加企业价值;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其信用等级、扩大融资渠道、增加授信额度等;对因经营困难而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等。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杠杆率快速上升,企业现金流压力凸显,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日益突出。而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在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短板。商业银行作为信贷主导型金融机构,与不良资产的联系较为紧密,而信贷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为是风险最低的业务类型,其不良贷款往往也最早暴露出来。此外,由于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缺乏认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催收方式。而这种方式,在短期内会使不良资产形成量进一步放大。如果向社会资本开放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那么不仅可以更好地盘活不良资产存量,有效缓解当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困境,也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金融业,推动整个金融业改革发展。当前,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现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可以利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平台,在资金、资源和政策等方面进行扶持,同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贷款率逐年上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过程中,首先要利用好现有的资产处置手段——转让、核销、打包处置等方式;其次,要结合自身情况,积极探索新的金融创新手段。目前,各大银行主要采取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式处理不良资产;但目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了,应当通过其他更有效的手段进行处置。总而言之,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商业银行必须全面了解当前形势,并充分利用新机遇发展自身业务。在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应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探索创新业务模式、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等,以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
金融机构在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不良资产管理到处置再到转让,构建多元化的处置机制。首先,可以成立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投资公司或设立政策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以加强对不良资产的集中处置管理。其次,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合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为依据、以政府监管为手段等,建立地方AMC 体系。再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通过财政资金、国有企业等各渠道出资入股,设立专业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最后,以市场化为导向,拓宽不良资产市场渠道。例如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转让信贷债权、股权或实物类资产债权;通过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转让、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实现企业破产重组;利用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注资设立专业处置机构和企业管理公司等新型主体等。
商业银行是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主力军,要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引领作用,支持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僵尸企业”、违法违规企业的资金占用清理力度,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水平,积极发展和创新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具。推动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应用,鼓励以批量处置、转让为目的的各类委托处置模式发展。在银行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转移定价体系,并对批量处置业务给予价格优惠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应在保持一定不良资产规模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处置力度,提高资产质量。要积极应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手段,加速处置进度。通过市场化、公开竞价转让、以物抵债、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实现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建立以政府主导,银行、信托、证券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拓宽处置渠道。发挥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组建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提高处置效率。对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和逾期贷款,采用转让或重组的方式予以处理。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规范交易程序,严格监管和防范风险,严禁任何形式的逃废债行为。
企业破产重整作为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能够实现企业重整后的价值,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我国破产重整企业中产业结构集中在传统行业。因此,可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方式,优化重整企业产业结构,实现结构转型升级;破产重整可实现优质资产价值最大化,通过债务人经营资质和信誉的恢复提高债务人偿债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破产重整后的企业经营业绩;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破产重整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和加快兼并重组工作进度。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能够使信息更加快速地传递,也可以将信息与需求者有效对接。同时,企业不良资产处置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借助互联网技术的优势能够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和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和效率。例如利用阿里拍卖、京东拍卖等电商平台实现线上拍卖与线下处置相结合,加快不良资产的流转速度;利用社交媒体和社会化网络平台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可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最大难题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如何提升处置效率、降低不良资产比例、提高不良资产价值。面对经济新常态下,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新形势,传统的处置手段已不适应,需要通过创新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理念和方式方法,加快培育专业的投资机构,增强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加大力度支持,设立区域性不良资产交易平台、全国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创新业务模式、开展批量转让、债转股等方式,提高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当然,要想加快推进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仅仅依靠传统手段还不够。对此,相关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新常态下企业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创新思维、转变观念。加大对金融机构、融资平台企业的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