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信用证业务风险防控

2023-09-27 03:07刘梦骁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3年4期
关键词:受益人信用证单据

文/刘梦骁 编辑/韩英彤

新冠疫情以来,大宗商品市场价格震荡愈加剧烈,导致不少风险事件发生。2022年秦皇岛铜精矿失踪事件便与大宗商品单边多头遭遇铜价大幅下跌导致爆雷有关。大宗商品贸易涉及金额大、数量多、交易时间长,一般采用信用证结算,其复杂的运作模式以及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使信用证业务风险也随之增加。本文由一则国际商会DOCDEX裁决引入,以探讨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变动对于信用证业务的影响及相关风险防控建议,为大宗商品信用证的各方避免纠纷提供参考与借鉴。

案例回放

11月12日,开证行I银行开立金额为1400万美元进口燃料油的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运输路径为“任何港口”至“埃及塞得港”。价格术语为“CIF塞得港”,单价每公吨为提单当日普氏欧洲市场含硫量3.5%货物“CIF地中海热亚那—拉瓦拉”报价的最高价、提单日前一个报价和后一个报价(三个报价)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加28.69美元/公吨升水。信用证附加条款(47A)K条款规定“信用证金额可根据上述价格条款上升下降,无须我行修改信用证”。

11月28日,I银行向A银行发送MT799电文,表明:“应我行客户要求,我行提请贵行注意信用证项下发运的货物金额为12988745.50美元并应与所有信用证条款相符。”A银行回电表示:“将忽略此电文提及金额,不会将此电文视为一份信用证修改。该笔信用证金额为1400万美元并根据47A的K条款进行浮动。”12月11日,受益人向A银行提交这笔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其中包括两份提单,提单日期分别为11月6日和11月13日。A银行将全套单据寄送给I银行,支取金额为13201233.70美元。但I银行仅支付了12988745.50美元,并发电向A银行表明,“根据申请人的通知,价格按照提单日为11月13日计算,付款到期日也按照装运日期11月13日计算”。双方银行就该笔信用证应如何支款产生了争议,多次沟通后无果,后向国际商会DOCDEX专家组寻求裁决。

案例分析

贸易双方的博弈

大宗商品贸易采用行业特有的定价机制,买卖双方通常使用浮动计价方式进行报价。以燃料油为例,信用证约定单价为提单日当天及前后一个普氏报价的平均价格再加上一定升水。此种定价方式较为复杂,开证时货物价格尚不确定,后续需查阅外部市场报价计算,导致银行在开证时,难以判断信用证金额是否符合贸易需求,在收到受益人单据时,也难以审核用以计算支款金额的单价是否合理。而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往往会大幅影响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分配,容易引起贸易双方对于价格计算的争议。

本案例看似是开证行和交单行对于提交多套提单时如何确定用于计算价格的提单日存在不同理解引发的争议,实则是申请人和受益人面对货物价格下跌情况时对于应结算金额的博弈。站在申请人的角度,货物禁止分批装运,因此必定经由同一航程同时到达同一目的地,但因两次装船日期不同,申请人需要对同批收到的货物按两种不同的价格支付,难免觉得吃亏,因此想力争全部货物按报价更低的较晚提单日来计算金额。但对于受益人来说,货物价格下跌已有不利,更希望按两次提单日分别计价,争取更高的货物价值。

国际商会专家组的意见

在交涉过程中,开证行援引UCP600第31条(b)款“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据此认为两套提单中较晚的提单日期应用于确定价格及付款到期日。但国际商会的意见表明,该条款仅用于核实货物是否按信用证规定及时发运或者单据是否在交单期限内提交。UCP600未对用于计算价格的提单日进行规定。因此,国际商会专家组认为,从信用证条款来理解,每套单据应适用对应的实际提单日来计算单价。

然而,即使确定了价格计算的基准日期,查阅外部市场报价来计算价格,既对开证行存在很大难度,也与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仅审核单据表面的原则相悖。本案例中,开证行在两次电文中表明货物金额、单价计算标准均来自于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因此认为银行无法审核参照外部市场报价的货物单价及金额,所以应依据申请人的声明来行事。这显然是错误的。

关于银行如何审核大宗商品价格计算,国际商会专家组提出:“银行不可能审核外部来源,例如普氏报价,来确定是否相符交单。作为货物描述的一部分,价格计算公式应根据提交的发票确定。”因此,大宗商品信用证其实难以对货物的单价和支取金额进行控制。由于银行不审核外部信息,仅审核单证表面,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发票真的引用了错误外部市场报价导致支取金额有误,而议付行已议付单据,开证行能否拒付还有待探讨。

本案例的信用证特殊条款还规定:“信用证金额可根据上述价格条款上升下降,无须我行修改信用证。”这意味着信用证金额是无限制的,即信用证金额敞口。由于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大,处于强势地位的受益人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常要求申请人在信用证条款中加入金额敞口条款。但开立金额敞口信用证,将导致开证行承担无上限的付款责任,风险极大,开证行应避免开立此类危险条款。

本案例中,受益人提交的发票计算不存在问题,开证行在11月18日发出的MT799不是对信用证的修改,开证行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拒付单据,应当支付受益人索取的13201233.70美元。

案例启示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时常剧烈波动的特性导致贸易双方发生纠纷的风险远高于普通贸易,给大宗商品信用证业务带来更多隐患。由于大宗商品复杂的定价机制,开证行无法直接通过信用证条款计算出货物价格。实务中围绕着大宗商品价格计算、支取金额的争议层出不穷。为避免风险,申请人和开证行应充分了解大宗商品贸易结算的特点,谨慎拟定信用证条款,明晰相关计算公式,尽可能为己方争取更多有利因素。

避免开立金额敞口条款。金额敞口条款意味着无限付款责任,应避免放入信用证中。尽管大宗商品的价格难以确定,只要没有金额敞口条款,开证行就可以通过信用证最高金额的限制,来控制自己的付款责任。申请人在与受益人协商时,宁可让步更多的金额上浮比例,也不应接受金额敞口条款。此外,要善于识别金额敞口条款。类似于“信用证超支可接受”“最终发票金额与临时发票金额的差值大于信用证余额可接受”等条款,均为金额敞口条款。

确保预估价格合理性,争取更大尾款比例。由于大宗商品贸易在发货时尚未确定价格的特殊性,大宗商品信用证中常常出现二次结算条款,即首次结算按照预估价格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尾款按照最终确定的价格支付最终货值与首次结算金额的差额。但是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交易体量大,任何微小的价格波动都可能造成货物金额的大幅变动,实务中有时会出现最终货物金额反而小于首次结算金额以至于受益人需退回款项的尴尬情况。付款易,索款难。申请人应尽可能了解影响大宗商品价格的各项因素,如市场走势、产品储存及运输特点等,确保预估价格的合理性,避免出现向受益人索款而不得的风险。此外,如果首次结算的比例较低,尾款结算的比例较高,则可以为后期价格调整留出较大空间,申请人在贸易谈判中应积极争取预留最大尾款比例。

开立信用证条款严谨、清晰。大宗商品信用证条款复杂,开证行应加倍注意信用证措辞的准确性与完备性。如上述案例,若开证行和申请人考虑到可能存在提交多套提单的情况,在信用证中增加一条“提交多套提单时,以最晚的提单日计算价格”,则对价格计算方式表述更加清晰,可能避免争议的产生。如矿石类信用证,常常规定货物的主要元素检验含量低于信用证规定的基础值时,可通过一定比例罚金扣减对价格进行调整。按此条款,受益人发票只要显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罚金扣减,开证行就必须接受单据。针对此情况,建议信用证在规定价格调整的同时,明确规定元素含量的拒绝值,避免出现元素含量不达标以致申请人无法接受货物品质,但信用证没有详细规定无法拒付的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应充分了解行业特点,了解交易对手,在合同中明确价格计算公式、支款条件等细节,争取更有利的条款,必要时可在期货市场或期权市场中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防范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银行应充分了解大宗商品贸易及国际惯例相关知识,审慎制定信用证条款,加强市场行情的风险研判,深入了解客户交易背景,严格审查客户综合实力及大宗商品专业经验,提高综合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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