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重视单据的寄送
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单据的寄送,看似简单不那么重要,却极易引发争议纠纷。因此,开证行与寄单行对单据寄送均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处理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的人员,应该了解每一份信用证中所含有的开证行关于单据寄送方式的要求。实务中,看似简单不那么重要的单据寄送,却引发了不少的争议纠纷,ICC也有相关的案例咨询。因此,开证行与寄单行对单据寄送均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UCP600第六条A款要求,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银行兑用或任一银行兑用,且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UCP600第三十五条则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其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开证行将信用证开立成限制在开证行兑用,则对开证行有利;因为如果单据发生遗失,开证行可以避开UCP600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无需承担偿付责任。
信用证中关于单据寄送的表示:
(1)所有单据需要一次寄送(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2)所有单据需要两次分别寄送,快邮(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TWO SEPARATE SETS BY COURIER SERVICE)。
开证行关于偿付交单行的表示:
在收到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后,我们将按照指示承付交单(UPON OUR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 IN ORDER,WE SHALL HONOUR THE PRESENTATION AS INSTRUCTED)。
邮寄方式
在CASE219中被问及信用证要求以快邮寄单,寄单行却使用了航空邮寄是否构成不符点时,国际商会的观点是:这不是不符点。单据的传递指示是开证行向寄单行发出的,是银行间的事情,与受益人无关,因此如果寄单行没有按照信用证中对它的要求去做,也不构成不符点。也就是说,不论是受益人还是银行寄单,即便寄送方式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也不应视为不符点,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都必须付款。但前提是,单据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到信用证的适用银行。如果由于违反信用证的规定方式致使单据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开证行,或者单据遗失,开证行则不承担必须承付的责任。鉴此,交单人应严格按照开证行的要求寄送单据,以避免此类风险。
邮寄次数
有两次寄单要求的信用证一般要求的全套正本提单。之所以要求两次寄单主要目的还是防止单据遗失:如果发生了单据的遗失,还可以凭另外一套单据提货,避免单据遗失后带来的无法提货的风险和麻烦。
当开证行要求单据分两批邮寄时,第一批邮寄应该包括所有要求单据的至少一份正本,以保证开证行在收到第一批单据时就可以审核单据是否相符;第二批单据应该包括已提交的所有单据的一份副本,如可能的话可包括一份正本提单和更多其他正本单据。
例如,信用证要求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为:发票(INVOICE)1正2副、提单( B/L)3正3副、保单(I/P)2正、产地证(C/O)1正、传真(F AX)1副,则第一批单据应包含发票1正1副、提单2正3副、保单1正、产地证1正和传真1副,第二批单据应包含发票1副、提单1正、保单1正。
R415的精神
R415虽然是在UCP500项下的咨询案例,但ICC在TA.785rev中提及R415时表示,其在UCP600下依然有效。
案例背景:议付行议付了某一信用证下的装运单据,该信用证规定议付行应该分两批连续交单。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指示分别在不同的日期发送两批单据。开证行于某日收到一批单据,在另一日期收到另一批单据。开证行在收到第一批单据之日的次日起第八个营业日发送不符点通知。议付行认为开证行应该早一天发送不符点通知才有效,但开证行认为,第七个工作日的起算应该自收到第二套单据之日起。
ICC的分析以及结论:当开证行要求单据分两批邮寄时,第一批邮寄应该包括所有要求单据的至少一份正本。第二批邮寄应该包括已提交的所有单据的一份副本,如可能的话,包括一份正本提单或更多其他正本单据(有时根据信用证条款只能制做唯一一份单据,因而此单据已包括在第一批邮寄的单据里)。由于按要求第一批邮件可以让开证行能够即行审核单据,因而第二批邮件可只包括已经收到的单据副本。
如果开证行选择这种交单方式,它必须按照UCP500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第一批单据审单的基础上发出拒付通知,以避免因第二批单据延误或者途中遗失可能造成的审单延误。
根据R415的精神,一旦开证行选择了两次寄单这种交单方式,就必须以第一批单据收到时间开始起算(在UCP500下,为收到第一批单据日期的次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在UCP600下,为收到第一批单据日期的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并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单据是否相符。同时,交单行也应该严格按照R415的要求寄送两批次单据。
TA.785rev的结论
案例背景:一份信用证为开证行兑用,效地在开证行柜台。单据要求两次寄单,第一批用快邮,第二次用航空邮件。开证行在效期和交单期内收到了第一批单据,包含所有要求单据的一份正本;但是开证行收到第二批单据则是在信用证效期外。开证行是否可以拒绝交单? R415在UCP600下是否依然有效?
结论:如果第二批单据没有在信用证效期内收到,开证行没有义务去承付。交单人应该确保开证行在效期和交单期内收到全部两套单据。因为,虽然R415在UCP600下依然有效,但由于这个案例的信用证限制在开证行兑用,因而并不适用这个案例。
如果信用证不是限制在开证行兑用,在收到第一批单据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第二批单据,开证行应该如何处理?拒付还是付款?本文将用以下真实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LC160001,限制在加拿大任何银行议付,包含下列语句:
(1)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TWO SEPARATE SETS BY COURIER SERVICE.(所有单据需要两次分别寄送,快邮)
(2)UPON OUR RECEIPT O F T H E D O C U M E N T S I N ORDER,WE SHALL HONOUR THE PRESENTATION AS INSTRUCTED.(在收到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后,我们将按照指示承付交单)
2016年9月1日,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加拿大中行寄送的第一批单据,包括所有要求单据的一份正本,经过开证行审核,单证相符。但是,一直到2016年9月8日(收到第一批单据日期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开证行仍未收到第二批单据。2016年9月8日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开证行对外发出拒付电,不符点为缺少单据。议付行回复不同意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因为信用证的单据寄送方式是要求两次快邮寄单;同时向开证行告知了第二批单据的快邮单号,并声明开证行将很快收到第二批单据。
分析:开证行开立信用证LC160001,限制在加拿大任何银行议付。根据R415的精神,一旦开证行选择了两次寄单这种交单方式,就必须以第一批单据收到间开始起算,在UCP600下,为收到第一批单据日期的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单据是否相符。而本案中,交单行也就是议付行——加拿大中行,已经严格按照R415的要求寄送了两批次单据。
开证行于2016年9月1日收到证下第一批单据,如果单据存在缺少单据以外的不符点,那么开证行必须于2016年9月8日对议付行发出拒付电。实际情况是,除2016年9月8日开证行尚未收到第二批单据外,单据并不存在其他不符点。那么,开证行是否可以对议付行拒付,还是这时就必须对议付行付款呢?
根据UCP600第七条开证行责任,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必须于2016年9月8日对议付行发出拒付电,这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一直到2016年9月8日也未收到全套单据,是否必须对外付款,是值得讨论的。
根据信用证的声明“ UPON OUR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 IN ORDER,WE SHALL HONOUR THE PRESENTATION AS INSTRUCTED(在收到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后,我们将按照指示承付交单)”,开证行有权利在收到全套单据后再对议付行付款,但根据R415的精神,不宜提出拒付。
建议:如果遇到类似该案例的情况,开证行不是对议付行发出缺少单据的拒付电,而是在效期发电告之议付行,将于收到第二批单据时按照其指示付款,并据此暂缓对议付行付款,待收到全套单据后再行付款。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总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