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慧哲?徐慧
摘 要 支持并开展校企合作协同治理是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的应有之义。在分析HJ学院校企合作生动实践的基础上,借鉴SFIC模型的协同逻辑,探讨当前校企合作协同治理模式中存在的起步阶段治理主体协同基础松散、运行阶段协同化互动运行效率低及尾声阶段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空缺等现实困境,并提出夯实协同基础、提升协同效率及建设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等策略以构建创新性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同治理模式。
关键词 职业教育;协同治理;校企合作;SFIC模型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3)08-0017-06
党的二十大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1]。职业教育是培养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校企合作不仅是职业教育基本办学模式,也是提升职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此,深化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融合,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育质量,是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的应有之义。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涵盖产学不同领域并涉及多个社会主体参与,因此需要协调整合多方治理力量,优化多元主体治理结构,释放协同效能,提高治理能力,进而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面临主体缺位、错位、越位或治理因素调整不当等造成的“治理盲区”“治理分散”“治理碎片”等困境,校企合作中如何实现多主体协同治理成为当下需要研究的重点课题。
本研究基于经典协同治理SFIC模型,以江苏省HJ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对其在起步阶段、运行阶段和尾声阶段的治理困境进行剖析,并提出构建有效整合校企合作主体、行为及关系的协同治理模式,以期为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改革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构建
(一)经典协同治理SFIC分析框架
协同(collaboration)是重要的治理策略,相比较协调与合作,协同是更高层级的集体行动[2]。协同治理(collabarative goverance)则是整合多个层级的主体,实现科学决策和管理的过程[3]。协同治理更强调通过有效的沟通机制,实现多元主体共治的局面。当前学界较为前沿的协同治理理论是SFIC协同治理分析框架,见图1。Ansell和Gash通过对137个国家及地区不同行业领域的案例样本进行“连续近似性”分析后,将影响协同治理的因素最终归纳为四个核心变量,即初始条件(S)、催化领导(F)、制度设计(I)、协同过程(C)。这四个变量相互作用并产出协同效果,同时每个变量又涵盖若干影响因素,在充分整合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了经典权变模型——SFIC分析框架[4]。
具体而言,SFIC分析框架着眼于协同治理的全过程,五个核心变量分别作用于协同治理的三个阶段:首先,初始条件作用于协同的起步阶段,着眼于权力、资源等条件的不对称,以及合作或冲突的历史基础。其次,协同过程、催化领导和制度设计在协同治理的运行阶段共同发挥作用。Ansell和Gash 将协同过程简化为5个步骤,即面对面对话、建立信任、过程投入、形成共识和阶段性成果。这五个步骤构成一个环状结构,通过多次循环实现协同目标。在此过程中,催化领导调节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制度设计则以公开、透明、清晰的政策准则规范各方行为的正当性。最后,协同效果作用于协同治理的尾声阶段。
(二)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构建
校企合作指的是教育部门与产业部门或行业机构、职业学校与企业或其他职业教育机构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的一种教学方式,其中包括了多种形式和类型的合作[5]。校企合作協同治理是以人才培养为目标,通过协商互动的形式,明确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学生群体等不同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业务范围,以实现产学领域资源有效流转、优势充分互补和效能充分释放。本研究将在经典SFIC分析框架基础上,嵌入或弱化相关要素,构建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
第一,初始条件嵌入环境支持。在协同治理的起步阶段,SFIC分析框架侧重对协同初始条件的考量,其中包括权力、资源、信息、动机、经验等要素。事实上,在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起步阶段,职业教育的环境要素作用尤为显著。职业教育环境是指校企合作所处社会环境中的教育氛围与社会观念。职业教育环境的好坏与治理主体的参与积极性直接相关。因此,在原分析框架中嵌入催化领导对初始条件的环境支持。
第二,协同过程削弱催化领导。在协同治理的运行阶段,催化领导是以确保协同过程的权威性和维护治理主体的平等性为目的,对协同过程进行冲突调节及激励实施。目前在职业教育中,催化领导的主体是政府。但政府直接干预校企合作的协同过程容易造成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的错位,因此适当削弱催化领导可以达到人才市场的供需平衡。
第三,协同效果强调反馈评估。在协同治理的尾声阶段,SFIC分析框架协同效果仅作为多要素作用于协同过程的产物予以展示,其具体内容并未进行阐述。其实,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的最终目标并不仅限于短期合作项目的完成,更为重要的是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高质量协同治理。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查摆协同治理中表面化与短期化的问题,因此在原模型上嵌入反馈评估以评判协同效果。
综上所述,将SFIC分析框架作为基础模型,本文提出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见图2。首先,初始条件及政府对其的环境支持共同作用于协同治理的起步阶段;其次,在协同治理的运行阶段,催化领导通过协同验收与制度设计共同保障协同过程中治理的高效性和治理主体的行为正当性;最后,协同效果通过反馈评估打通与协同过程的循环通道。
二、基于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的案例分析
江苏省HJ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HJ学院)坐落在江苏省H市,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2007年与富士康科技集团共建单体生产性实训基地以来,HJ学院已与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组建多家联合学院并开设企业订单班30余个。该学校拥有7个二级学院、3个教学部门,开设47个高职专业,“双师型”教师占比86%以上,毕业生就业率超过97%。
选择HJ学院作为案例点,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案例具有典型性。HJ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十多年来,不断探索和完善校企合作模式,其校企合作中发现的问题颇具研究价值。第二,案例具有真实性。笔者长期跟踪该学院校企合作情况,并与研究对象形成了良好的合作与对话关系,在获取真实研究资料上具有优势。
本研究将利用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对HJ学院校企合作实践进行深度分析,通过对起步阶段、运行阶段和尾声阶段等治理因素的深入研究,探讨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起步阶段:协同基础松散,校企合作“有意识难落实”
第一,治理主体间的权力、资源、信息不对称。权力、资源、信息不对称会造成校企合作供需失衡,降低治理主体的治理意愿,进而弱化协同关系的建设。具体来看,在手握职业教育办学人权、事权和财权的政府部门压力下,作为专业知识和教育资源提供方的职业院校迫切寻找合作企业,然而受制于信息阻塞,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易与合作企业发展需求产生偏差,尤其是专业设置和人才规格供给与合作企业用人需求不匹配。除此之外,法律信息闭塞和公共权力依赖等原因使得学生群体难以主动融入校企合作治理中。
第二,治理主体协同动机有偏差。一方面,从协同动机强弱来看,为发展地方经济和推动就业,政府协同动机最强,职业院校和合作企业次之,反观学生则偏向于被动治理;另一方面,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协同动机趋向于功利主义。当合作企业在选择职业院校上具备议价能力的时候,此时学生可能并不会被作为人才来培养,而是作为“产品”来检验,甚至是作为“筹码”来交换。同样地,初创期的企业,尤其是希望借助与职业院校共建实验室拿到国家“科技补贴”的小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欲望强烈。然而多数职业院校考虑到与小企业的合作不能起到“宏大”的宣传效果,加上合作失败的风险高,因而拒绝与“弱者”合作[6]。这些名利型协同动机不仅违背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要求,而且会削弱校企间的依赖性,降低双方契合程度。
第三,政府环境支持投入不足。校企合作协同治理对教育环境提出了新要求,此时政府在职业教育环境中局限性得以凸显。其一,政府在职业教育上的经费投资比重相对偏低。从职业教育财政支出来看,依据HJ学院所在省份发布的《2022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公开》数据可知,2022年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支出分别为10045.51万元和524250.47万元,占教育财政总支出比分别为0.4%和23.38%,而同年江苏省高等教育财政支出为1686500.47万元,其支出比例是职业教育总支出比例的近3倍,这与职业教育院校与高等教育院校数量比例严重不匹配。其二,政府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职业教育仍然存有提升空间。一方面,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政府投入和学费收入仍是江苏省职业院校的主要经费来源,高职、中职院校的社会力量投入(含办学和捐赠收入)占总经费的比例均不足1%;另一方面,受传统人才培养理念的影响,大多数公众视职业教育为普通教育的压缩和附庸,职业院校学生素质差、技术水平低、就业质量不高等社会偏见拉低了社会公众对职业教育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二)运行阶段:协同化互动运行效率低,校企合作“有模式无保障”
第一,面对面对话方式受限,信任关系建设乏力。由于来自于不同的组织,治理主体在意识形态、文化认知、价值观念上存在显著差异,这意味着治理主体间存在天然阻隔。为打破合作阻隔,在上级部门文件的指导下,HJ学院单独设立了校企合作委员会和校企合作办公室等部门,由二级学院依据人才培养准则和计划联系企业开展合作活动,成立相关部门负责校企合作重大项目的协议起草、立项、备案、建设及组织实施等,并安排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和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除此之外,学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校企合作教学管理,审查教学质量及学生实践教学参与,检查教师和管理人员在合作项目中职责的履行情况,并由学生处定期抽调学生谈话。各方似乎都在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治理,但實际上,校企合作主要还是通过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进行联络,其他主体直接参与对话的途径寥寥。特别是学生群体,与行业企业的对话途径受到限制,通常被动接受院校管理,并不能与行业企业建立直接的信任关系。
第二,利益分配不稳定,合作企业治理程度低。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的合作关系实质上是一场基于双方利益平衡的博弈,而实现共赢是二者合作的必要条件。其中合作企业作为市场方,最终目的是在校企合作中获取最大化的利益。不同于企业内部培训周期短、见效快、收益可内化等特点,校企合作资金投入周期长、见效慢、预期收益不确定等[7],因此校企合作很难被置于企业发展战略中。同时在合作企业眼中,职业院校作为公益性组织所产出的社会效益更为显著。要真正让企业知道获得了什么利益,必须保证其充分参与到校企合作中人财物管理和利益分配的治理过程。HJ学院瞄准行业领军企业转型升级需求,携手多家知名企业,共建“联想IT学院”“宁云商学院”“鹏鼎学院”等特色产业学院的校企合作模式。校企双方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师资力量、培养过程等方面看似开展了深度合作,但实际上校企合作的治理还是以院校为主。例如,从当前的内部组织架构来看,作为校企合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校企合作发展规划的审议、校企重大合作项目的审议等,而其主任、副主任甚至其他重要职位多由学校方面担任,企业仅以名誉主任和高级顾问的身份参与管理。
第三,阶段性成果价值小,学生能力考核手段存在漏洞。就院校间协同的阶段性成果来看,学生在校成果以期末成绩、期末论文等形式为主,专业性的技术技能优势不明显。除此之外,HJ学院采用闭卷考试、学分赋予等形式检查学生专业理论掌握情况,这种考核方式应试教育特点明显。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标准,考核内容以教师命题和教材为主,企业管理和技能员工参与命题较少,考试内容与市场需求易存在偏差,继而会影响学生下一轮的实习效率。
第四,制度设计包容性、透明性和清晰性建设任重而道远。制度设计包容性、透明性和清晰性对校企合作责任分工和行为正当的意义重大,而当前制度设计的建设力度仍待加强。首先,制度设计的包容性不够。虽然《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文件均着重强调建立多元评价监管机制的重要性,但当前校企合作在这方面的建设仍待完善。调研发现,政府部门手握主要话语权,校企合作的多元协同治理更偏向于宣言式的原则,浮于表面,多元治理、监督动员等都略显不足。其次,校企合作信息的公开化差强人意,甚至有落入“形式主义”风险,制度设计的透明性建设任重道远。最后,从制度设计的清晰性来看,条例规范更多地限于指导层面,职能分工尚未细分,法律权责关系尚未明晰,在治理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多元主体掣肘、责任相互推诿等现象。
第五,激励和追责机制待完善。首先,宏观激励政策在内容上过于笼统。《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提出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激励、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收优惠措施。而现实中,企业的遴选条件和标准尚未统一[8],同时激励措施整体停留在宏观层面,校企合作治理成果如何划分,不同治理成果享受的税收优惠比例是否不同,这些问题仍待讨论。其次,激励对象单一。现有激励对象多从宏观对象展开,即以职业院校和合作企业为主,具体参与校企合作治理的教师、学生、企业技术人员等尚未被纳入激励制度中,评比认定范围及激励对象仍待拓展。最后,追责机制空转。多元主体在校企合作治理过程中难免因经济利益、文化价值、个人发展等产生冲突,当因冲突而产生了损失和伤害,针对如何赔偿,尚未建立完整的追责机制。
(三)尾声阶段: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空缺,校企合作“高期望低质量”
一次协同效果的产出并不意味着协同治理的结束,科学的反馈评估是打通协同效果和协同过程循环通道的有力手段。为实现校企合作高质量发展,需要关注校企合作协同效果的信息反馈和评估。在实践中,校企合作反馈评估机制还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治理主体主观上不敢反馈或是不愿反馈。部分调研对象在访谈中就坦言“意见表只是走个形式,何必费力不讨好”“拿到学分就好,不想得罪人”“不想影响校企的合作关系”等。其次,客观反馈途径受到制约。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校企合作效果主要通过院校和企业调研来获取,反馈信息的真实性很难保证。最后,校企合作协同效果评估机制不健全。当前对校企合作效果的考核标准,仍停留在某些单一和生硬的数字指标上,无法真正反映出校企合作模式是否具有行业示范和市场推广价值,协同效果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有待提升。
三、校企合作创新性协同治理模式的改革路径
(一)起步阶段:夯实治理主体的协同基础,构建顺畅协调的治理环境
第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作为非营利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组织特性和功能优势不仅可以在市场力量参与微观治理与政府实行宏观管控之间提供平衡点,而且可以为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合作建立“沟通桥梁”,实现多方合作信息和资源的共建共享。由行业协会提前收集并分类整合职业院校和合作企业有关信息,依据地区、专业、领域搭建校企合作供需资源库,并完善检索、对比和互动等功能。在行业协会指导下,由学校和企业进行选择和匹配,推进双方精准合作,将信任危机和资源浪费的风险降到最低。除此之外,行业协会可为治理主体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服务,动员各方融入校企合作治理。
第二,培养校企合作主体的治理意识。提升校企合作市场主体治理能力,特别是培养主体治理意识,是实现校企合作协同治理民主化的必要条件之一。校企合作采用的是多元共治模式,政府机构、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是参与的多元主体,需要明确各方在校企合作中的价值定位和治理责任,提升主动参与校企合作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加大对校企合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政府要加大对校企合作的专项财政投入力度,可以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值得一提的是,政府要继续完善有关校企合作政策,为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加大投资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运行阶段:运用多样化治理手段提升协同效率,强化协同过程的制度保障
第一,搭建多向数字化沟通平台。利用人工智能、新媒体等工具搭建多向数字化沟通平台,在政府机构、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教师学生等主体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化解潜在治理风险。通过多向数字化沟通平台,实现各治理主体间平等的信息交流,并及时将校企合作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汇总分类反馈给各方,有利于提高校企合作治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创新协调管理组织。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在社会属性、管理制度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正视这种差异所带来的矛盾。因此,要打破职业院校和合作企业相对孤立的管理格局,建立由校内人员、企业人员、行业组织人员、政府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优化治理机制,形成治理日常化,确保各方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之中。
第三,丰富阶段性成果考核。校企合作治理应当囊括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因此,需要学校与企业深入合作开展过程考核,通过创新考核手段、丰富考核模块、细化考核内容、规范考核环节,充分体现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意识、个性化发展等方面的校企合作成效,推动实现学校和企业建立深层次、牢固稳定的治理关系。
第四,强化保障制度设计。要打破政府单中心治理的思想桎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治理规范。强化政府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公开非涉密數据等信息,定期发布合作报告,充分赋予各治理主体对校企合作各环节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完善校企合作规章制度,细化主体职能分工,明晰权责关系。
第五,完善奖惩机制。政府部门要完善政策优惠分级制,创新组合激励和优惠方式,将校企合作治理中资源投入作为对学校和企业实施激励的重要参考内容。要成立由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奖惩小组,制订校企合作奖惩实施办法,制订校企合作奖惩标准。对于故意未履行校企合作职责的参与主体,及时给予相应的惩罚。
(三)尾声阶段:创新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建设,推动校企合作高质量发展
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是协同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校企合作质量意义重大。一方面,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成效反馈系统,拓展信息反馈渠道,引导治理主体参与校企合作协同效果反馈,为校企合作评估提供事实依据;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系统的校企合作成效评价体系,对收集汇总上来的校企合作成效反馈信息进行科学评估,寻找校企合作协同治理中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提炼总结典型经验并予以及时推广。
参 考 文 献
[1]习近平强调,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EB/OL].(2022-10-16)[2022-10-21].http://cpc.people.com.cn/20th/n1/2022/1016/c448334-32546191.html.
[2]吴建南.以改革创新方法论引领区域协同治理[J].探索与争鸣,2020(10):5-7.
[3]EMERSON KIRK,TINA NABATCHI,STEPHEN BALOGH.An integrative framework for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J].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2012(22):1-29.
[4]ANSELL C,GASH A.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J].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2008,18(4): 543-571.
[5]徐国庆.从分等到分类: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之路[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28.
[6]徐平利.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有效性探析[J].职教论坛,2021(8):47-54.
[7]段明.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困境与破解對策[J].教育与职业,2021(22):27-34.
[8]黎菲,谭梦娜.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培育:实然考察、实践表征、问题透视与应然路径[J].职业技术教育,2022(36):65-70.
Abstract Supporting and carrying out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ve governance is the due meaning of the refor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the new er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vivid practice of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HJ College, this study draws on the collaborative logic of SFIC model to explore the existing practical difficulties in the college-enterpris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model, such as the loose cooperative foundation of governance subjects in the initial stage, the low efficiency of collaborative interaction in the operation stage and the lack of information feedback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in the final stage. In order to construct an innovative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model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it is proposed to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ve foundation, improve the cooperative efficiency and construct the information feedback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SFIC model
Author Sun Huizhe, lecturer of 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ianjin 300450); Xu Hui, postgraduate of 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