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视域下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3-05-30 15:51:47李祎付坤
新闻爱好者 2023年3期
关键词:监管机制

李祎 付坤

【摘要】短视频因其时长短、传播快、内容丰富多样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积极效应,但其中的音乐版权问题也越发突出。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中存在诸如侵权界限、侵权责任和赔偿范围的界定不明确,短视频平台监管力度不足,以及短视频音乐版权意识薄弱等问题。针对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与落实法律规范、加大短视频平台方内容审查监管力度和提升短视频平台各主体版权意识。短视频音乐版权问题只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小部分,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监管体系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短视频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监管机制;版权意识

由于短视频平台用户日益增长,用户类型多样,大多数用户不会关注短视频背景音乐的版权,以至造成短视频音乐版权问题也越发严重,为行业监管和司法审判带来挑战,亟须将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提上日程、加以重视。

一、短视频中音乐应用现状分析

在以往短视频音乐版权侵权案件中,短视频涉嫌侵权音乐只有短短几秒钟。[1]根据短视频制作方式的不同,短视频选用音乐的方式也不同,不同类型的短视频涉及的音乐版权也有所差异。[2]目前短视频制作中选用音乐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线下制作配乐短视频自行上传平台

在众多短视频用户中,有些用户是将线下制作好的配乐短视频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在配乐短视频制作中,短视频用户自己拍摄制作或直接剪辑一段视频,利用手机自带的音乐作为短视频的背景音乐,音乐成为短视频的组成部分。[3]

用户在选择背景音乐时,只是为了自己情绪的表达,却忽略了所选择音乐的版权,其实不管是选择一首完整音乐还是选择一首音乐的部分内容,均需符合数字音乐相关版权的要求,由于短视频时长限制,用户一般都是选择一首音乐的部分内容作为背景音乐,这时应该获得由词曲作者同意的修改权,而大多数用户在制作、上传音乐短视频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二)在线录制配乐短视频即时选择背景音乐

短视频平台一般都可在线录制视频,录制视频后,用户通过视频页面的“选择音乐”进入平台音乐库,挑选音乐作为短视频配乐,就可即时上传平台。因此,如果一首音乐由于选择的用户较多,则会成为最火“神曲”。用户通过短视频平台在线录制短视频并从平台音乐库选择背景音乐,如果短视频平台已经获得相应的音乐版权,用户的行为则不会侵权,否则用户会构成侵权。

(三)用户“翻唱”歌曲制作配乐短视频上传平台

在短视频平台中,有些配乐短视频是用户通过自己翻唱歌曲作为短视频的配乐,在翻唱的歌曲中有些歌曲是网红“神曲”,而且同一首歌曲存在被多数用户翻唱的情形。一首歌曲若多次被翻唱,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这首歌曲就会很快“火”起来,另外,一个用户多次翻唱不同的流行歌曲,也会迅速“走红”。

二、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音乐版权领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面向短视频的收费机制,导致短视频平台的音乐版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比如音著协诉万达广场、万达百货公司播放背景音乐《一生所爱》侵权,北京音末文化传媒认为短视频品牌papitube旗下自媒体账号上传的视频配乐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短视频音乐版权侵权案件之所以频繁发生,主要是因为短视频制作中音乐的版权保护存在诸如法律规范版权规定不健全、短视频平台监管力度不足、短视频主体音乐版权意识薄弱等问题。

(一)法律规范版权规定不健全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对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的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其中,《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的效力级别属于行业规定,在行业内对协会成员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網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虽然明确了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和归责原则,但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侵权界限的认定不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这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合理使用”。该法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边界并未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往往以“是否盈利”作为判定侵权与否,这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可以进行定性解决纠纷,但对于短视频是否盈利却很难判断。比如短视频平台中某些短视频得到多次转发与分享,但从形式来看,制作者并无盈利之心,但该作品的分享传播、点赞以及粉丝的增加使得制作者人气和影响力大大增加,由此带来的隐性价值是否属于盈利很难判定,这也大大增加了短视频中音乐版权的侵权认定困难。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不清晰。若短视频平台上某一短视频侵犯了配乐的音乐版权,如何认定责任方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由短视频制作者承担责任还是由短视频平台承担责任很难认定,如果认定双方均需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划分也很难判定。短视频音乐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用户选择短视频平台音乐库作为配乐的侵权。如果用户在线录制短视频并从平台音乐库选择配乐,出现音乐版权侵权纠纷,则应当追责平台方,至于平台方是否可以追责短视频用户,则存在不明确之处,会导致侵权责任很难落实。[4](2)用户自行制作配乐短视频或者翻唱歌曲侵权。对于短视频用户将线下制作好的配乐短视频或者翻唱歌曲的短视频上传平台,若出现音乐版权侵权纠纷,一般情况下应当由短视频用户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作为监管者的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也存在不明确之处。

第三,赔偿范围的界定不明晰。在短视频音乐版权侵权实践中,赔偿范围的界定不明晰。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首先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认定,其次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再次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另外还包括权利人维权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2)严重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存在严重情节的,根据严重情节的不同赔偿数额可以是一般侵权赔偿数额的一至五倍。(3)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侵权。在有些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该权利使用费”都无法确定,这时赔偿范围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赔偿范围幅度为500元到500万元之间。在短视频音乐版权侵权案件中,由于短视频平台属于网络平台,再加上短视频平台用户类型多样,不管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很难计算,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也由于缺乏参照标准存在一定难度。另外,自由裁量赔偿幅度五百元到五百万元是否合理也有待考量。

(二)短视频主体音乐版权意识薄弱

第一,短视频制作者音乐版权意识薄弱。大多数线下短视频制作者在选择配乐时,主要是视频录制软件自带音乐或者自己网上下载的音乐。在当今网络化时代,用户一般都是选择收听在线音乐,而不再购买实体音乐。在线音乐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免费模式”,不需支付任何报酬即可在线听音乐,这是因为音乐版权人已经授权的“免费模式”,这样的“免费模式”使得大家误认为音乐都是免费的,都有免费听音乐的权利,这种“免费模式”的惯性思维必然会成为音乐侵权的“温床”。[5]短视频制作者由于对音乐作品的权利归属及购买渠道缺乏了解,有意或无意间实施了音乐版权侵权行为。

第二,音乐版权所有者也存在版权意识薄弱的情形。有些音乐人,他们并不与音乐公司签约,作曲、作词、演唱、录音、宣传等都自主完成,也不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他们更注重自己作品的传播价值,为了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对自己的作品被翻唱走红乐在其中,不会去主动维护版权;也有部分音乐版权所有者在权衡版权收入和营销收入后,为了以后更好地发展、获取更大商业利益,对于版权问题往往“视而不见”。

三、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音乐版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

针对当前短视频音乐版权的现状,应当完善音乐版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使其能够将短视频各方主体的利益予以平衡。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版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

第一,区别对待短视频制作者是否存在盈利。当前法律规范对短视频音乐版权侵权的界定非常模糊,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其中有一项是“免费表演”,即是对于已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果对此进行表演属于非营利性的,没有获得相应报酬,就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免费表演”之情形,短视频制作者就不构成侵权。但是短视频制作者翻唱歌曲上传至短视频平台的行为是在网络空间向公众传输作品,并非是在现场或特定空间的表演,这种表演形式不属于公开表演,因此不能认定为法律所规定的“免费表演”。

另外,如果把“是否盈利”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标准,首先需要清晰界定短视频用户是否存在盈利。用户将短视频上传至平台,是存在盈利的,包括直接盈利和间接盈利。短视频用户通过直播翻唱歌曲会获得打赏、给账号增加粉丝、通过广告变现等直接盈利,[6]这种行为明显是侵权的。而且短视频用户不管是翻唱歌曲,还是线下线上录制视频选择配乐,如果经过其他用户多次分享传播,则会提升短视频制作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是用户获得的隐形利益,也即是间接利益。这种情形的侵权行为,其责任标准可参照分享传播次数以及作品传播目的和效果等进行衡量。

第二,明確短视频音乐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关于短视频音乐版权侵权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份额的认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1)在线录制视频选择平台音乐库音乐作为配乐的侵权。短视频制作者录制视频后,从短视频平台音乐库选择背景音乐,很难判定音乐库里的音乐是否获得版权,一般应当推定短视频平台音乐库的音乐已获得相应版权,短视频制作者可以挑选作为背景音乐。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短视频平台方承担侵权责任。(2)线下制作短视频自行上传平台和翻唱歌曲短视频的侵权。用户线下录制短视频或者翻唱歌曲如果发生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应当由用户承担,但是短视频平台作为提供“场地”一方,应当负有监管职责,对于用户存在的音乐版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监管失职之责,应分担20%的侵权责任。

第三,提高短视频音乐版权侵权赔偿最低数额。如前文所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时,音乐版权侵权赔偿范围由人民法院在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处以500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赔偿数额。笔者认为短视频音乐版权侵权赔偿最低数额500元有必要进行提高,以能够更好地约束短视频制作者的侵权行为,使得短视频制作者出于侵权成本考虑不会轻易做出音乐版权侵权行为。

(二)加大短视频平台方内容审查监管力度

由于短视频平台门槛较低,用户与日俱增,短视频类型也日益多样化,作为监管者的短视频平台审核任务繁重,难免出现监管不力的情形,另外侵权责任的划分目前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导致短视频平台因追逐平台利益而对某些侵权行为“视而不见”,这就需要短视频平台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内容审查和责任落实机制。对此,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提升短视频平台方在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中的监管效率:(1)侵权风险和监督举报提示。短视频平台应积极履行版权侵权注意义务,包括防范侵权风险提示,比如短视频平台应该在“短视频拍摄指南”篇首以及主页显要位置向用户提示短视频拍摄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2)加大审查力度。作为监管者的短视频平台,应加大对短视频的审核力度,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立即下架并对用户批评教育。(3)积极与音乐版权人沟通。短视频平台要保证平台音乐库的版权,为用户提供正版素材。比如,抖音先后与环球音乐、华纳音乐、太合音乐等多家唱片及词曲版权公司达成合作,获得其全曲库音乐使用权。

四、结语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发展,短视频用户规模日益庞大,短视频也呈现高产量模式,而如此繁多的短视频,是否存在侵犯音乐版权抑或已经侵权但未被发现,对于短视频音乐版权的保护该如何实施,如何防止短视频音乐版权侵权事件的发生,值得我们深思。短视频的发展前景广阔,我们需要利用法律加强对短视频音乐版权的规范,提升短视频各方主体版权意识,促使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以期实现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本文为2022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河南省乡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22400410106)]

参考文献:

[1]洪诗怡,邓杨.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对策[J].东南传播,2020(5).

[2]龚逸琳.UGC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J].新媒体研究,2019(11).

[3]郭慧.新媒体视域下音视频内容监管治理探究[J].数字传媒研究,2021(2).

[4]司思.论短视频平台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5).

[5]洪诗怡,邓杨.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对策[J].东南传播,2020(5).

[6]戴先任.短视频音乐随便配 涉嫌侵权应当追究[N].苏州日报,2020-11-20.

(李祎为商丘师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付坤为商丘师范学院知识产权师,律师)

编校:王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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