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捷
摘要:本文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条件下,相关企业在退税政策理解、办理退税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退税时的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政策对企业带来的好处,准确解读相关文件内容,旨在助力这项优惠政策得到良好的贯彻实施,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关键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税收筹划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优惠政策时,会选择税收利益比较大的方案,通过相应的策略来尽量减少税收,提高收益,那么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规避相关风险。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也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国的财政部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文件,相关文件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日常发展和运营中允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政策,并且也针对相关政策提出了一定的建议,那么如何利用好这一政策,充分发挥这一优惠政策的优势则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退税的流程
新形势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经营、使用过程中,既能享受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需要熟练掌握申请退税流程,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稳定发展。
(一)准备工作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申请退税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退税申请流程的合理性、完整性。对处于初期备案阶段的纳税人来说,相关资料通常需要提交给税务部门,比如税务资格备案表、资源综合利用机组情况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企业自身书面声明、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申请退税的报告证明、纳税人整体信用等级评估、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这些资料都是在申请退税之前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
(二)备案结束后
在备案结束后进行退税申请时,对纳税人来说,要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同时在保证资料完整、合理的情况下,保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合理性。第一,要提前准备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政策的通知书。第二,需要准备好符合自身要求的相关材料。同时还要提前准备好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后如何科学应用的相关报告,如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资金使用情况表、资源综合利用效益表成本核算表、销售收入核算明细等。第三,递交完税证明。纳税人需要保证纳税申报相关的材料准备完善性、合理性。
(三)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备案阶段要保证手续完备和合理,但是申请符合认定资格的手续与申请退税的手续侧重点完全不一样。申请符合认定资格手续的侧重点在于企业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申请的项目是否达到主营业务收入的75%以上,第三方是否出具了项目符合要求的报告。申请退税手续的侧重点在于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先上缴了税款以及税款的组成。所以在备案阶段完成后,税务局会根据实际情况下发备案通知书,通过查验完税证明、纳税申报材料等就可以直接到税务局的征收大厅办理相关业务。财税文件关于税收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已经全部从税务局这实现了对整个审批流程的严格监督与管理,将其下达到相应的企业中,因此,所有的风险和责任均由企业来承担。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尽可能优化税务局的审批流程,但这并不代表着税务局端直接对该项优惠政策放开处理,税务局只是对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处理,目的在于提高办理流程的便捷程度,实现风险的转移。
在实际操作中,将风险和责任从事前控制转移到了事中或事后控制,比如说,在事中,通常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对上次的纳税人进行评价,对纳税人而言,若在核算上有很大的问题,如核算不准确、税负异常等,税务局可直接不予审批。事后一般是稽查或对应的审计部门,针对企业是否满足退税条件进行判断,并且对退税金额的准确度进行检查。针对当前存在的一系列不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要给予严肃的处理,才能杜绝骗税情况的出现。
二、对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正确解读
(一)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的的六大变化
变化一:“再生资源”有了明确的税法范畴;变化二: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可选简易方法计税;变化三:明确不得违规财政返还或奖补;变化四:资源化产品及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大幅调整;变化五:退税申请需要书面声明;变化六:后续管理新增大额退税必经复查。
(二)公告的意义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公告的发布,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调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节能减排企业积极性,针对原政策进行的改良、整合、修整、规范、优化、分出等一系列操作而形成的优惠政策,助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除了严格按照要求中的规定执行外,还要满足的条件有:①从事危险废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②从事废旧汽车回收工作的纳税人,必须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取得报废车辆的人定证明。③除了危险废物、报废汽车之外,其他的可回收企业都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政府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分类,并办理工商登记。文件中明确禁止和限制类、为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品、无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的企业都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优惠。同时,只要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该政策,新政策条件的包容度更高、优惠面积更广泛、优惠力度也更大。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要符合以下条件:①纳税人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需要按照规定从销售方获得增值税发票。如果卖方不能申请发票,或者个人从事小规模的散户经营,应取得销售方出具的收货单及购买方的内部证明。纳税人从国外购入的可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②纳税人应当建立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记录,并保存。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规定,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不属于限制类。④纳税信用级别不可为C级或D级。
三、正确的计算退税款
根据财税78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分别计算其销售收入和应税金额。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能满足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例如:一家以烟气脱硫为主体的公司,是一家以烟气为主体的公司,其大气污染治理流程为工业废水处理,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按照70%享受退税政策,但是脱硫副产品石膏是一种烟气处理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以50%的比例享受退税政策。因此,必须对脱硫销售成本、石膏销售成本进行精确的区分,并将其进行精确的分类,划分不清楚的可以按照比例进行分摊。不过,要注意的是:第一,要正确地计算销项税。对于产品单一的企业而言,销项税额的核算较为简单,不过对于产品类型多、可以享受税收政策、不可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而言,准确的计算销项税额则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引起重视。第二,清算进项税额。相比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更复杂,因此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准确的划分哪些是可退税的进项、哪些是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进项。比如上文提到的大气污染治理企业,在日常核算中,要针对处理工业尾气中产生的进项、副产物石膏销售中产生的进项都要做好划分,公共部分产生的进项可以按照销售比例划分,但不管企业采取哪种手段,只要方法符合实际情况、符合规定,都可以通过稽查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批。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策划
根据财税78号文件中的规定,纳税人在经营自己生产的综合资源产品、提供综合利用服务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征收并退还增值税。具体的综合使用资源名称、产品、劳务名称、技术标准、退税比例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一般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企业常用以下五种组合方式:第一,无进项发票,销项则按照13%进行计算;第二,进项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13%进行销项的计算;第三,进项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3%进行计算;第四,进项税率为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13%进行计算;第五,进项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3%进行计算。例如某墙材生产企业,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生产粉煤灰,按照规定可以享受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政策,若是企业购买原材料花费100万元,通过增值率变化对该企业的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实际负担增值税额指标进行分析。首先,应纳税增值税额。通过分析,采用第五种方式,也就是进项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3%进行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款更低,详见表1。其次,应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是应纳增值税额的70%,通过分析可知,采用第五种方式所缴纳的增值税额更少,详见表2。最后,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对企业来说,销售商品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进项税额与应纳税额的综合,同时要扣除应退税额,通过分析,采用第一种方式所承担的增值税额更少。不过,考虑到没有进项发票、企业所得税无法列支等问题,采用第三种方式对企业来说是最有利的。
应纳增值税额未考虑到退税因素,相关指标与缴纳增值税额有密切的关系,则无法进行优劣的对比。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指标考虑到了商品负担的增值税,商品负担的增值税越少那么对企业的竞争就越有利。总的来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为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会以实际负担增值税最少为主要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企业会大量获得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政策,同时也能减少自己承担的增值税税负。
五、结束语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确保企业能够享受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全面掌握税收政策及注意事项等内容,明确退税流程。本文主要是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期退税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希望企业积极与税务机关部门沟通协商,保证在合理的条件下享受优惠政策,为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需要提醒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时,必须满足全部的退税要求,否则将无法享受此政策,同时对于不满足退税要求的公司提出的退税要求,相关部门将会给予处罚,如果企业出现税收或环保处罚的情况,则从处罚决定下达的第二月开始的3年内,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王雪.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策划探讨[J].纳税,2021,15(01):25-26.
[2]汤艳丽.融资租赁公司选择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20(24):79.
[3]谢永生,张爱军,张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策划及风险分析[J].注册税务师,2019(06):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