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正义观批判:基于马克思的正义立场

2023-04-29 20:40颜景高
江汉学术 2023年2期
关键词:唯物史观

摘    要:罗尔斯借助原初地位设定、无知之幕遮蔽以及反思平衡的方法,认为理性自利的个体能够摒弃各自的特殊性、或然性及趋向性,客观地选择出一种为人们接受的正义原则,并且这种正义原则并没有社会制度类型的特殊限定。然而,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框架内,正义是由特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并不存在普遍有效的正义观念,能够适用于多个社会发展阶段的正义原则是虚妄不实的。马克思反对基于绝对主义立场设定的“超验”正义观念,分析派马克思主义也没有脱离这一窠臼,他们都没有认识到正义观念仅仅具有服务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工具性价值。

关键词:抽象正义;正义原则;正义观念;超验立场;唯物史观

中图分类号:A81 文章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6152(2023)02-0108-08

DOI:10.16388/j.cnki.cn42-1843/c.2023.02.010

近年来,随着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的持续展开,致力于“融合”马克思与罗尔斯政治理论的研究愈来愈多,更多的进路倾向于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填补马克思的“正义空场”,进而“执正义之名”建构马克思政治哲学,但问题在于,两者对正义价值有着完全异质的解读,因而在正义观念的基础上构建马克思政治哲学完全误读了马克思的基本立场。本文拟从两者对待正义价值的分歧入手,澄清他们在方法论立场上的分歧,进而揭示马克思正义观念阐释的唯物史观根基。

一、罗尔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试图解答西方思想传统中自由要求与平等要求之间的冲突,换言之,如何把握它们之间的相互顺序及其轻重缓急,形成一种普遍接受的政治正义观念,这种政治正义观念关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制度,涉及这个社会基本机构中权利、利益以及负担等的分配问题。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到分配。”[1]54在这样一种互相合作的社会体系之中,每一个人都被看作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社会正义原则的作用就是尽量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囿于利益分裂所引发的思想分歧,凝聚大众广泛认可的哲学观念和道德伦理基础,从而维持和巩固公民之间相互尊重的社会合作体系。简言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以看作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旨在探索现代社会政治可能性的可行边界,他说:“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可能性的界限不是由现实决定的,因为我们能够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改变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以及许多其他的东西。”[2]9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框架内,他的正义原则不是抽象建构的“观念想象”,而是现代人理性选择的“客观价值”,它是现代西方社会多元政治文化中的重叠共识,正是基于这种互惠合作的价值认同,社会基本机构的制度安排才能保障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公平机会实现自我价值和个人幸福。

正義原则确定的过程历经多次反思平衡程序的慎重考量,其中,既要比较鉴别功利主义学说的正义观念,也要批判性地吸取相关反对者的批评意见。对于罗尔斯来说,国家绝不能以集体利益的名义侵犯一个人的“基本自由”,也不能以给予经济利益的噱头兑换个人的自由权利。自由的优先性还意味着,当这些“基本自由”在特定的情境下因相互冲突而不得不受到限制的时候,限定它们的社会制度和规则必须进行相应调整,以便确保每一种自由权利都能够得以实现。囿于《正义论》对“基本自由”的界定有着两个不同且冲突的标准,一个标准规定自由应该达到范围最广的自由体制;另一个标准要求根据平等公民的合理利益界定自由的体制。换言之,这个首要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没能清晰阐明“基本自由”的界定标准,正如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所承认:“基本自由的范围这个观念仅仅在一些最不重要的场合下是有用的,而且公民的合理利益在《正义论》中也没有得到足够的解释,没有满足它们所提出的要求。那么什么是更好的标准?所提出的标准是这样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应该保证所有公民都拥有平等的社会条件。”[2]182-183因而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无论这些“基本自由”如何界定,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都应该是平等的,并且国家要为成员提供基础性的物质财富,以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真正实现。

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公平的机会平等”,他认为:“对于那些拥有相似天赋和动机的人们,应该在修养和成就方面存在同样的前景。”[2]71为了确保每一个人都能达成这个目标,就要纠正“机会平等”的诸多缺憾,主要表现为三种“偶然性”:一是家庭阶层对个人成长的环境熏陶;二是个人天赋对个人成就的潜在制约;三是人生际遇对个人命运的重大影响。如果我们忽略这些偶然性因素对公民生活前景的影响,没有建立保证背景正义的正义规则和社会机制,人们就不会严肃地对待我们这个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也不会真正认同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必然会削弱社会基本机构及其基本制度的作用,公共政治文化孕育而成的正义原则就有失效的风险。罗尔斯强调:“我们寻求的是在一套背景制度内部发挥作用的分配原则,而这种背景制度既确保了基本的平等自由,又确保了公平的机会平等。”[2]71“差别原则”就是这种意义上的补充性原则,它表达了一种合作互惠的理念,这意味着“差别原则”就以上不可避免的偶然性达成了一种公平的协议,并且成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相互承诺及其价值共识。这两个正义原则(包括差别原则)要求的背景制度必须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防止财产集中引发的资本财富垄断以及政治力量集中,或者说,必须将自由市场体制置放于社会政治制度框架之内,拒绝经济力量无限制的自我强化要求。

既然“差别原则”是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并且蕴含着社会合作与信任的互惠性理念,那么它就是始终内嵌于背景制度下的正义原则,或者说,这个原则与在先的两个正义原则相辅相成,正如罗尔斯所指出:“它既属于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保证平等的基本自由),也从属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2]99“差别原则”有着两个层面上的基本规定:其一,它不需要经济的持续增长,或者说,当社会处于一种低速发展、甚至负增长的经济形势时,更有利者与更不利者的合法期望是同步的,他们收入与财富的增减呈现正相关的态势,即“可容许的不平等满足了这种条件的要求,并同一种处于稳态平衡的社会生产是相容的,在这种稳态平衡中,正义的基本结构得到了支持,并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2]103。其二,无论人们收入和财富的差别有多大,个人多么渴望获得更大的份额,“差别原则”都要求当下的不平等必须真实有效地提高最不利者的实际利益。当然,不管社会一般财富水平高低,现存的不平等都应该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有利的条件(包括最不利者),这里的关键在于,“差别原则”既不同于公正无私的“利他主义”,也不属于相互算计的“利己主义”,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正义观念。换言之,处于原初地位下的各方之所以选择“差别原则”,并不是因为各方的博爱情怀或者个人私利,罗尔斯设计的无知之幕完全遮蔽了选择人的阶层地位,他们势必慎之又慎地遵循“最大的最小”原则,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合理预期的“差别原则”以及现代人格外珍重的“平等原则”,即平等的基本自由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这对处于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下的各方来说才是最合乎理性的客观选择。

每一种政体都有其良性运作的理想制度描述,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体制当然有多重可能,罗尔斯并没有把广义的财产权规定为正义社会形态的基本观念。对于罗尔斯来说,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以及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都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更是违反了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唯有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和自由社会主义能够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对于马克思而言,私有财产制度必然导致经济政治力量的集中和垄断,进而导致两个正义原则的破产,最终背离它的理论制度描述,这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早已清晰阐明的问题,业已被西方大国贫富分化的趋势所证明,并且随着资本全球化的发展进程,全球范围内的两极分化现象一再证实了资本扩张的客观逻辑。罗尔斯直面财产所有制的民主制度在资本主义时代遭遇的困境,并且认为这几乎是看不到解决希望的难题,不过他对马克思的反诘俨然成为一个有趣且犀利的时代之问:“不要将一种观念的理想同另外一种观念的现实加以比较,如果要比较的话,在我们特殊的历史环境中,也应该现实对现实。”[2]191理解罗尔斯意义的正义观念必须把握现实生活,他的正义原则不是纯粹的主观建构,更别说马克思意义上的正义观念了。

二、马克思:正义是经济利益关系的

话语表述

迄今为止一切社会形态下的平等、自由以及正义等观念都没有“永恒价值”,这些“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3]485,这意味着观念本身不过是历史演进的产物,根本不可能形成所谓的“永恒真理”,如果说曾经形成了这种或者那种意义上的公理性的“正义法则”,那也不过是那个时代的“牢固成见”而已。马克思以资本主义时代的财富分配制度为例,指证了按要素分配法则的历史性以及这种分配正义观念的相对性。关于“资本—利润(企业利益+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分配法则不过是资本主义社会日常观念形态的客观描述,或者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当事人就是在这个外观的形态内极其自然地处理日常活动的,庸俗的经济学家只是将这个观念照本宣科地汇总起来,从而形成了关于财富分配的正义理论体系。当然,这个彰显资本主义财富流向的分配机制并不是“天然合理的”,更别说是“永恒正义的”,按要素分配法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必然结果,这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及其代言人,资产阶级获得收益的诉求既不是基于什么“自然正义”,也不是根据所谓的“契约正义”,不过是照章执行资本增值的扩张意志罢了。要言之,按要素分配的正義法则是资本主义形态下的生产规律所决定的,当然符合现代社会要素市场化的发展趋势,进而演变为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正义话语及其意识形态。

马克思之所以戳穿资本主义社会建构的正义神话,进而批判形形色色的乌托邦社会主义的正义话语,就在于探索科学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因为如此这般地惯用废话歪曲了“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经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3]365。马克思当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永恒正义”的,否则也不会去追问“资本剥削”的奥秘,他在部分文本段落中提及适应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正义观念,并不是赞同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话语,而是揭示这种正义观念为何成为现代资本社会的意识形态。依据罗尔斯的观点,“《资本论》的目的之一,就是详尽说明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资本主义的运行规律,以便使得无产阶级对于自身当时的处境和历史使命的理解能够建立在现实主义和科学的基础之上”[4]。换言之,无产阶级的解放不能靠“救世主”的怜悯,也不能醉心于“人性道德”的改善,更不能寄希望于人为的“制造革命”,无产阶级必须把握好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主义革命条件,主动承担解放自己的历史责任。归根结底地讲,一定社会形态的正义观念是由这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马克思之所以警惕资本主义改良派的方案,不赞成局限于分配领域“大做文章”的社会主义民主派的意见,不是反对工人争取社会权利与工资待遇的各项活动,而是他始终意识到分配正义原则不能独立于生产关系之外,或者说,生产关系的革命性变革才能真正支撑社会领域内的各种改革举措。

在《哥达纲领批判》(《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中,马克思驳斥了把“拉萨尔式的纲领”写在党的旗帜上的虚假口号,即关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问题。囿于这里的共产主义社会还处于低级阶段,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阶段,集体财富生产还没有达到满足一切人发展需要的程度,旧社会的痕迹依然限制着每个人的实际生活,因而这里的“劳动所得”必然要“有所折扣”,诸如补偿生产资料损耗、补充追加投资、储存意外灾害基金以及一般管理费用、共同需要支出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等等。另外,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社会里,不存在产品交换行为,个人劳动只是作为总劳动的一部分而存在,每个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的正是他给予社会的个人劳动量(作了各项扣除之后),这种劳动量凭证可以换回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社会主义阶段消费资料的分配完全由个人为社会贡献的劳动量所决定,破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有产者剥削劳动者的可能性,因而相较于按要素分配原则而言,按劳分配原则更为进步,尽管这种“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仍然局限于资产阶级法权的框架之内。

马克思并不认可按劳分配就是“公平的分配”,因为这种平等是按照一种单一的尺度——劳动——来衡量的,它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可消除的弊端,比如,囿于智力、体力等的差异,劳动者拥有不同等的个人天赋,这种按劳分配的法则就会成为不平等的权利;又比如,囿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家庭负担等状况不一,只从提供劳动量的角度去换回等量社会消费资料,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分配。与对待资本主义社会按要素分配的原则类似,马克思认为这些正义原则只是特定社会经济结构的时代产物。马克思进而提出了更为进步的分配设想,那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原则,只有在这种分配模式下,每个人才能挣脱社会分工的羁绊,摆脱劳动谋生的需求,真正实现自由发展、全面发展的人类愿景。马克思当然没把这种分配设想应用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因为只有在社会生产力极为发达、集体财富充分涌现以及人文精神臻于完善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365的人类理想。如果认为正义就是自由和平等实现程度的表征,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实现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全面发展,那么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无疑是正义的。

适用于多种社会形态的正义原则是虚妄不实的,各种正义观念都必然受到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水平的制约,并且它们仅仅在各自特定的历史阶段是适用的,比如,封建社会的正义观念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观念有着迥然不同的内涵,“士为知己者死”的观念反映了封建主义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主人”是“士”自身人格的担保,因而“士”以生命效忠于“主人”就是这个时代的伦理大义,与之不同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奉行的是“契约精神”,工人依照合同工作就是这个时代的道德观念,为资本家破产而自杀明志反而会成为“奇闻怪事”。因此,适用于奴隶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念都没有“永恒价值”,它们仅仅在服务于各自社会阶段时才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或者说,所有的正义价值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相对的。根据这种正义观念界定标准,社会生产方式及其经济基础是决定特定社会形态正义观念的终极依据,并且这种正义观念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水平程度和高度而呈现不断进步的趋势,马克思之所以把按需分配排在“按要素分配”以及“按劳分配”之后,就是因为这种分配原则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够得以实现,并且对于马克思来说,这种正义原则并不是一种观念上的逻辑自洽,而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人类生存的理论表述。

三、一种历史主义正义观的阐释

现代正义观念分享着关于“平等”的价值共识,虽然这里的平等理论是一种更抽象也更根本的平等理念,即要把每一个人当作“平等者”,进而承认每一个人的利益同等重要,“这种更基本的平等理念既出现在诺奇克的自由至上主义中,也出现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中”[5]4。这里要明确的是:罗尔斯把正义理论提升到一个更抽象也更理性客观的高度,比如,“差别原则”允许不平等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最不利者的物质利益,如果拒绝这种不平等反而削弱他们达成目标的能力。更紧要的问题在于,人们选择这两个原则是基于理性自利的缘由,或者说,这是各方“客观抉择”的结果,因为这些正义原则“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1]135。这是人类不断试错而获得的“客观原则”,也是民主社会互惠合作的文化表征,具有独立于具体社会形态和制度类型的理性依据,因而对罗尔斯而言,整个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是由正义观念和原则来塑造的,而不是相反。这是西方重建历史唯物主义话语的延续,正如金里卡所指认:“这种‘重新阐述马克思的过程当然有其选择性的目标。”[5]213要言之,罗尔斯倾向于历史的演进充满了偶然性,并且相信道德价值具有普遍和超越历史的定向功能,因而很自然地拒绝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他们之间的正义观分歧就根源于此。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大多衔接着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正义框架,试图通过发掘规范性论证,阐释共产主义社会比当下国家福利资本主义更为正义,确证这种理想更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更值得人们追求。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如此努力地填补马克思的“规范性论证空白”,在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们生活普遍改善的事实,他们对生活水准的满意度、对资产阶级政党的拥护度都有所提高,这迫使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必须清晰说明社会主义更令人向往,囿于他们很少有人相信无产阶级政党革命的必然性,因而澄清共产主义的规范性基础尤为重要。换言之,论证马克思诉诸正义观念批判资本主义成为必要,柯亨(Gohen)和格拉斯(Geras)等学者毫不违和地引用一些经典词语论证他们的观点,因为马克思的确在一些段落里以道德的名义谴责过资本主义,比如,抨击资产阶级“侵占”“抢夺”工人们的劳动成果,视他们的财富为“盗窃”的“赃物”等等。问题在于伍德(Wood)、布坎南(Buchanan)等学者从马克思的段落中得出了与之相反的结论,那就是马克思的理论根本就没有诉诸正义观念,并且这种观点得到了马克思经典文本的更多支撑,进而引发了马克思正义观念中“显性话语建构”与“隐性价值判断”的争论,根据柯亨(Gohen)和格拉斯(Geras)观点,“马克思主义文本中的‘正义阐释有着隐性的话语建构和价值判断,因而单纯关注马克思处理正义原则的显性文本,对于准确阐释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而言是远远不够的”[6]。格拉斯(Geras)甚至认为,马克思本人在这个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当然,格拉斯(Geras)不可能给出更为充足的理由证实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是自我矛盾的,因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自己犯了更大的错误,他们在这个问题上远远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之所以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于这种方法必须假定许多前提和原则,正如肖耶斯所指认:“当分析哲学应用到马克思主义这样的哲学时,这一点特别明显。因马克思主义不存在这些前提假定和原则,而且还主动质疑它们。”[7]143对于柯亨(Gohen)和格拉斯(Geras)等学者而言,马克思主义就是一种社会伦理观,马克思以正义观念批判资本主义,奠基于一种绝对道德原则的基础之上。换言之,马克思理论隐含着评判和谴责资本主义的“独立和先验的正义标准”,然而这种判断并不吻合恩格斯的观点:“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8]实际上,认为马克思的著作隐含着大量的道德评述和价值判断,进而认为他在此种意义上谴责资本主义、倡导社会主义,完全误读了马克思的方法论精髓。对马克思而言,最基本的观点就是政治思想、道德价值以及正义观念等都是一种历史性现象,换言之,马克思之所以质疑那种把正义原则独立于社会历史理论之外的、“看似客观”的主观思想,就是因为把正义观念置放于这种理解之中。概要地说,马克思理论不是用道德方法和正义原则分析历史现象,而是采用分析道德价值和正义原则的历史方法,他根本就不需要訴诸所谓的“超验力量”来批判现存秩序,因为否定性的力量就坚固地存在于当前社会秩序这个“矛盾统一体”之中。

对于伍德(Wood)、布坎南(Buchanan)等学者来说,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价值无涉的社会理论,马克思把任何价值都看作是虚假的意识形态语言,如果用更极端的话语来表述,马克思的社会理论就是一种道德怀疑论或者说是一种反道德论。布坎南认为:“他(马克思)的工作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最神圣的教条都提出了彻底的有力的挑战。”[9]马克思的确把道德观念看作 一种形式的意识形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将其视为一种完全虚假的东西,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表达和反映着特定阶级的根本利益,马克思就在此意义上刻画科学共产主义理论,“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10]。马克思既没有诉诸“超验原则”批判资本主义,也没有局限于资本主义秩序而沉溺于资本主义正义观念,或者说,马克思根本就没有认可纯粹相对主义的理论框架,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基于“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11]878。所有的问题在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忽视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关系的辩证分析,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而言,社会主义形态与资本主义形态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本质上联系在一起的,而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们看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被一堵形而上学的墙彼此分开,这种观点不紧密是完全非历史的,而且完全是反历史的”[7]161。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一样,它随后必将被其他的社会形式所更替,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这些社会矛盾植根于不断变化的资本主义基本秩序之中,资本主义在特定时刻注定要消亡,并且被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形态所代替。

基于资本主义形态看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是不正义的,与此类似,基于共产主义形态来看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产权也是不正义的,因为所有权并不是一种永恒的自然权利,它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因为“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11]87。依据这种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框架,社会主义形态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主观偏好,而是资本主义发展历程本身的客观趋势和必然结果,马克思之所以反对将共产主义社会认定为一种理想,就是因为无产阶级政党“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在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里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12]。这意味着共产主义诞生的前提都是资本主义自身发展的产物,这些条件是资本主义制度自我否定的物质基础,一旦旧秩序灭亡的力量开始觉醒、新秩序诞生的轮廓开始明朗,那么新的道德价值和正义观念就会自觉批判现存的资本主义秩序,“如果我们在现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发现隐藏地存在着无产阶级社会所必需的物质生产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关系,那么一切炸毁的尝试都是唐·吉诃德的荒唐行为”[13]。进而言之,作为超越资本主义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一种矛盾的社会形态,尤其是刚刚经历资本主义阵痛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它不得不经历自身秩序的矛盾冲突,进而走向一个更完善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肖耶斯认为:“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与其道德价值和政治价值根本不相抵触,因此这就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以具体、实践和现实的方式思考上述两个方面因素的基础。”[7]144马克思主义当然是一种社会理论,而且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科学社会主义的一种形式,马克思主义还是一种政治哲学,其中道德价值和正义观念起着举足轻重的引领作用。

对于马克思政治哲学而言,开展一种新的规范政治论证依然是肤浅的理论聒噪,即使这种马克思主义研究增添了分析哲学的方法和技巧,正如金里卡所指认:“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试图在采纳私有财产的同时消除相应的不平等,而马克思主义者的正义理论更加激进,因为他们认为私有财产权在本质上就是不正义的。”[5]215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真正把握当代资本主义的现实,这里的现实当然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历史现实,正如吴晓明教授所指出:“对于唯物史观来说,从而对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来说,那构成法、政治、国家、道德等之基础的唯一的现实,就是社会现实。如果这一现实同时还是历史性的,那么它就可以称之为社会——历史现实。”[14]这就要求我们具体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及其阶级冲突,这里当然只是给予简明扼要的概述。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阶级冲突之所以得以缓解,在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已经逐渐释放于全球化体系之中,这是罗尔斯意义上的正义原则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虽然产权私有制依然顽固地阻碍着“差别原则”的引领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词语取消”私有财产权的现实性,因为“有现实性的东西就是要发生实效的,并把自身包含在它的他在中的”[15],主要发达国家资本全球流动的强度依然彰显着产权私有制的活力所在。然而,世界范围内大资产阶级与低收入群体的矛盾冲突日趋激烈,资本主义全球剥削体系的衰亡依稀可见,发展中国家崛起的历史趋势逐渐明朗,以上诸多迹象意味着国际垄断资本剥夺绝大多数劳动者的时代终将结束,正如马克思所前瞻性地指认“剥夺者被剥夺了”[16],这反过来会影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矛盾的走向,在那个时候,就会出现新的道德价值和正义观念来批判现存的资本主义秩序。

对于中国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而言,当然不能将它奠基于所谓的“公平”“自由”等观念的基础之上,更不能陷入罗尔斯正义问题框架的窠臼之中,否则,如此这般建构的马克思政治哲学,必然成为一种自说自话的抽象观念体系,甚至沦落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政治神话学。正如吴晓明教授所指认:“面对罗尔斯等人的正义理论,面对一部分对马克思理论一窍不通的学者一力将马克思和罗尔斯的政治思想加以‘融合的企图,我们不少研究者开始变得完全不知所措。他们茫然觉得,既然罗尔斯有他的‘正义论,马克思似乎更应该有一个——没有一个神圣的观念保驾护航,他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心安理得。”[14]最为紧要的问题在于达成一种社会——历史现实的认识高度,平等、公正、正义等观念的再塑造依赖于特定社会形态的“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如果说已经成为政治哲学主题的平等观念能够在中国大地“落地生效”,必然是因为社会主义基本结构这个社会——历史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中国“两个大局”“先富带后富”等战略提供了历史前提,也为“区域共同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政策提供了现实基础,中国实施“精准扶贫”“精準脱贫”,确保“小康路上一个也不能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后取得“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性成就,这为“每个人得到平等对待”提供了必需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在这种意义上说,马克思政治哲学可以批判性地借鉴吸收罗尔斯的平等观念,这固然是因为他的正义原则没有制度类型的限定,更重要的缘由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更能发挥“差别原则”的调整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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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晓艳

Criticism of Abstract Justice from Marxist Stance of Justice

YAN Jinggao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Shando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Jinan 250002)

Abstract: By means of fixing the original position, the veil of ignorance, and reflective equilibrium, John Rawls thinks reasonable and self-centered citizens can sacrifice their own particularity, probability, and tendency to objectively choose a principle of justice acceptable to all, and that such a principle of justice is free from the special restrictions of types of social system. However, i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Marxist 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 justice is forged by the productive relationship of a specific social formation; there is no universally effective conception of justice and a principle of justice adaptable to multiple social development stages is illusive. Marx is against the transcendental conception of justice that is rooted in absolutism. The Analytical Marxism does not break away from this conception and fail to understand that the idea of justice has only the instrumental value to serve a certain historical stage.

Key words: abstract justice; principle of justice; idea of justice; transcendental position; historical materialism

(E-mail:zxyfly@ 126. com)

收稿日期:2022 - 11 - 16 本刊网址·在线期刊:http://qks. jhun. edu. cn/jhxs

作者简介:颜景高,男,山东临沂人,山东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E-mail:yanjinggao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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