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 南京市秦淮区教师发展中心
随着《中国高考评价体系》和《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 年版2020 年修订)》的落地实施,高考必须坚持引导中学历史教学,必须关注学生历史思维培养,已经成为广大历史教育工作者的共识。从教考衔接的视角看,教师应该充分挖掘高考试题中与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课程资源,积极发挥这些试题以考促教、以考促学的作用,并以此作为培养学生历史思维能力的重要抓手。本文以2022 年高考全国乙卷第26 题(以下简称第26 题)为例,具体阐释其对两宋史教学的重要启示。现将试题呈现如下:
宋朝在州府设通判,重要州府设两名,民户少的州可以不置,但若武官任知州,则必置。通判有自己专属的衙门通判厅,与知州(府)共议政务、同署文书,“有军旅之事,则专任钱粮之责”。据此可知,设置通判的主要目的是
A.规范地方行政 B.防止武人干政
C.提升军事能力 D.削弱州府权力
思维的基本单位是概念,没有对概念的充分认知,很难形成完整和准确的思维。就历史学科而言,“历史概念是历史思维能力对历史感知对象和历史记忆对象进行简化处理后产生的文字表达,是人们对历史事实的概括和总结,是对历史知识本质属性的反映”[1]。《中外历史纲要(上册)》第9 课《两宋的政治和军事》中关于“通判”的叙述如下:“州一级增设通判,与知州共同签署文书,彼此制约。”这说明通判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监察官,也是行政长官。但仅有这样的认知,是无法适应第26 题的考察要求,这就需要教师适当扩充教材叙述,引导学生仔细推敲通判的发展历程,准确掌握通判的内涵和外延。
乾德元年(962 年),宋太祖在攻灭荆南、湖南两处割据政权后,出于稳定政局的需要,留用了大批旧官员担任知州,与此同时,又派遣朝中官员分赴荆湖诸州,担任通判。这一时期通判权力很大,凌驾于知州之上,通判在与知州争吵时常说“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2]。为约束通判擅权,乾德四年(966 年),宋太祖下诏“诸道州通判,无得沽权徇私,须与长吏连署,文移方许行下”[3]。明令通判不能专权徇私,文书需要知州、通判共同签署,才具有行政效力,才能够颁行实施。此后,全国各地州府军监普遍设立通判,遂成定制。当时规定:较大的州府设两名,一般的州设一名,不及万户的小州不置。武臣出任知州,即便是小州也一定设通判。宋真宗、仁宗时期,由于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战争不断,通判的监察职能有所强化,突出表现在对边远知州和武臣知州的监察。景德二年(1005 年),朝廷又赋予了通判秘密上报的权力,直接将武臣置于朝廷的控制之下。这使得武臣知州处的通判职能有所扩大,可以代替武臣知州处理政务,有时候甚至能越过知州,专理郡务。[4]元丰改制以后,“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5],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通判与知州同理郡政的局面,使之降为州府的副长官。南宋初年,社会动荡,各州各县的行政管理的压力加大,通判对知州仍拥有很大的监督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通判还拥有经济、司法、人事、军事等职能。尤其是经济职能十分广泛,包括“掌管部分版账税籍、主管常平义仓及部分农田水利、协助筹办军需、征收经总制钱及其他杂税、提举军资库、掌管应在司、勾通地方与中央财政”[6]。
通过以上分析,学生能够在教材表述的基础上获得对“通判”的进一步认识:1.宋太祖设置通判是汲取历史教训的务实之举,主要是为了节制地方权力,防止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的再现。2.通判制度是宋代地区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赵宋王朝“分化事权、互相牵制”的集权原则。3.通判的行政、监察和经济职能的演变与宋代政治经济发展保持一致,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4.通判的职能大小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众所周知,将知识进行组织和整合,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是培育学科思维的必经之路。作为历史教师,我们应该帮助学生构建相对完善的历史知识体系,把握历史发展的总体脉络,从而更好地在整体上洞察历史事件之间的关联,这既是突破教学难点的有效路径,也是发展学生历史思维的应有之义。依据课程标准的相关要求和第26题的考查方向,“宋代监察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正是教学难点。教师可以将教科书中的文字叙述、历史图像、示意图等视作整体性资源,助力学生打通彼此之间的联系,形成前后一贯的解释。
首先,要求学生认真观察《雪夜访普图》中的历史场景,并结合所学知识加以说明。在开宝元年(968 年)的一个风雪之夜,宋太祖至赵普家共商国是,其主要意图是向他寻求息兵定安之道。这不仅反映出五代之后国家权威失坠和社会秩序紊乱的情况,也充分体现了统治者对重建国家权威的强烈诉求。学生由此认识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官僚系统的管理和控制是摆在宋太祖面前紧迫的政治任务,这就为宋代监察制度的建立铺垫了重要的基础。
其次,引领学生在分析相关示意图的过程中,解读宋代监察制度的组成状况。通过提取《北宋中央权力分配示意图》中的相关信息,学生能够得知中央监察机构主要由御史中丞和知谏院组成(简称台谏)。宋代以前,御史和谏官有明确的分工。御史弹劾违纪行为,监督百官;谏官提出批评意见,讽谏君主。两宋时期,两者在职责上开始混淆,御史可以谏言,谏官可以弹劾。“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化,赵宋王朝迫切需要从监察体制上解决宰相和执政专权问题,以协调君主与宰执的关系”[7],这就导致御史监察百官的职能进一步得到重视,谏官职能的侧重点也转向奏劾百官,“台谏合一”成为宋代中央监察制度的典型特征。聚焦《北宋地方权力分配示意图》中的关键要素,学生可以发现安抚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简称“四监司”)是四个平行的路级机构,由于它们能从不同方面对各州进行监控,所以“四监司”实际上具备了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的职能,事实上成为地方的最高监察官。需要强调的是,监司与通判一样,不受中央和地方行政系统的节制,直接听命于皇帝,对皇帝负责。
最后,综合上述史实,指导学生归纳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从纵向看,御史、谏官有监察路级监司的职能;路级监司则负责监察州县官员;州县长官也肩负监察下级的职责;上级在任内有失职渎职的行为,下级有权按举揭发。从横向看,监司互察被看作是宋代地方监察制度中发展成熟且富有时代特色的典范。监司互察“形如精密复杂的‘权力蜘蛛网’,再加上中央监察权力的不时介入,从而令诸司之间互相掣肘,这固然可能使监司的行政效率下降,但亦使地方权力难以合流,其自然也无威胁中央权力之虞,而后者则是宋廷制定地方监察制度时更为看中的价值取向”[8]。由此可见,环环相扣,层层牵制的监察网络,反映了宋代监察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两宋王朝虽处在积弱积贫、内忧外患之中,但仍然能维持三百多年,与其健全严密的监察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密不可分的。
问题是思维的“启发剂”,思维是问题的“说明书”。在历史教学中坚持问题导向的设计思路,能够促进学生带着问题意识和证据意识对历史进行探索,让学生的思维品质在解决历史问题的过程中得到提升,从而帮助学生对相关史事形成准确的判断,做出合理的说明。“地方政治之重要,在于其运行状况,既是最关民生休戚祸福者,又是系国家安危存亡者。”[9]在掌握第26 题宋代监察制度的前提下,放眼宋代的地方政治,我们应该作何评判呢?
材料一: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遂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
材料二:同前代相比,宋代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的完善,不仅结束了历史上长期无法解决的地方势力坐大的政治困局,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吏治状况也因之有了很大的改观,为经济文化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摘编自屈超立《宋代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研究》
问题设计1:材料一和材料二对于宋代地方政治分别做出了怎样的评价?产生两种评价的原因有哪些?
问题设计2:依据以上材料和所学知识,简述你对以上评价的认识。
问题设计3:如何看待宋代的地方政治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经过比较,学生可以看出两段材料在评价宋代地方政治方面的巨大差别。材料一认为,由于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地方政权遭到极大弱化,这是导致北宋灭亡的重要原因。材料二认为,宋代地方政权有完善的制衡机制,中央和地方关系良好稳定,这促进了宋代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教师既要引导学生关注史料作者、文献时间等表层信息,也要围绕作者的阶级立场、身份特征、生活时代等角度分析历史解释的多样性,这样才能让学生理解出现不同评价的原因。
对于以上评价的认识,需要学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进行分析,对相关史实做出独立的判断、补充和说明,以促进批判性思维的形成。例如,北宋末年的亡国之祸,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完全归咎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权力的限制,即使是地方政府有很大权力的唐朝,在安禄山反叛时仍然无法抗御;南宋同样实行严格限制地方的权力制衡体制,但是面对蒙元猛烈的军事进攻却进行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有力抵抗。以上史实说明,朱熹用突发的军事危机作为衡量地方政府行政能力的标准是有失偏颇的。
在评判相关历史事件时,教师还应该鼓励学生运用历史迁移能力,加强对历史问题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繁到简的认识,以便更好地把握历史问题的本质。作为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宝贵财富,宋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不但解决了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一直无法根绝的诸侯政治问题,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地方官吏的腐败,使得吏治相对汉唐时期更加清明,对地方的治理成效也更加明显。通过对宋代地方政治的学习,有助于学生理性看待赵宋王朝行政运行与社会治理的得失成败,深刻总结其昭示的历史经验与教训,由此及彼地认识到地方行政的优良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盛衰和民族兴亡,进而让学生意识到宋代的国家治理对于当今改进基层地方管理、优化官吏选拔方式、加强监察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提供了“以史为镜”的借鉴意义。
【注释】
[1]全仁经:《历史事物 历史概念 历史评价——关于历史学科核心素养的讨论》,《课程教学研究》2019 年第5 期,第21 页。
[2][3][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北京:中华书局,2004 年,第181 页。
[4]李康:《略论宋代通判职能及其演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4 期,第69 页。
[5][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七),北京:中华书局,2014 年,第3449 页。
[6]苗书梅:《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职能》,《河北学刊》1990 年第2 期,第88 页。
[7]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 年,第277 页。
[8]高进、应弘毅:《监察之监察:宋代的监司互察》,《廉政文化研究》2019 年第6 期,第89 页。
[9]贾芳芳:《宋代地方政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