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彦博相关文献勘误(一)

2022-02-05 03:22:37
江海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文彦博通判并州

申 利

《宋史》卷三一三《文彦博传》云:“及进士第,知翼城县,通判绛州,为监察御史,转殿中侍御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258页)“通判绛州”为“通判兖州”之误。按:文彦博曾通判兖州。《东都事略》卷六七《文彦博传》:“少举进士,为大理评事,知翼城、榆次二县。改太常博士、通判兖州。”(四库全书本,第428页)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八:“文潞公自兖州通判代归,吕文靖一见奇之。”(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6页)《名臣碑传琬琰之集》卷一三《文忠烈公彦博传》叙其升迁次序云:“彦博天圣五年中进士第,授大理评事,知济州翼城(按:济州当为绛州)、并州榆次县。改太常博士、通判兖州。景祐四年,御史中丞张观荐为监察御史,迁殿中侍御史。”(四库全书本,第759页)文彦博又曾权通判汾州。文彦博《赠尚书祠部员外郎文府君墓志铭》:“洎娶耿氏,有子一人,曰彦博,即府君之嫡孙。天圣五年春登进士甲科,今为殿中丞、知并州榆次县、权倅西河郡事。”(申利:《文彦博集校注》,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564页)“倅”即通判之意;资浅任职称“权”;《宋史·地理志》二:“汾州,望,西河郡,军事。”(第2133页)“权倅西河郡事”即权通判汾州。可见,是时文彦博身兼两个差遣:知并州榆次县兼权通判汾州。文彦博哲宗元祐年间所上《奏除改旧制》介绍北宋中期官员的升迁次序云:“吏部选人,两任亲民,有举主,升通判……三院御史,旧制多是两任通判已上举充。”(申利:《文彦博集校注》,第790页)“两任亲民”即两任知县,升通判;两任通判,升三院御史(三院指御史台之台院、殿院和察院)。综上,文彦博中进士后,其早年官、差遣的升迁资序依次为:大理评事、知绛州翼城县,殿中丞、知并州榆次县,殿中丞、知并州榆次县兼权通判汾州,太常博士、通判兖州,监察御史,转殿中侍御史。正与《奏除改旧制》中所云北宋中期差遣的升迁次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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