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忠明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政党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353)
企事业单位协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专门就企事业单位协商做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加强“基层协商”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为发展企事业单位协商提供了战略支撑。企事业单位协商不是企事业单位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简单叠加,而是二者之间融合融汇的有机反应,二者生成了一种崭新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新形态,构筑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新渠道。踏进新征程,进一步厘清企事业单位与协商民主的互动机理,建构更加科学、合理、有力、有效的运行机制,不仅可以促使企事业单位原有的行政性整合、契约性整合、利益型整合的功能和作用得到系统化提升和整体性发挥,而且有利于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深入到基层社会单元之中,形成多种协商民主形式良性互动的新局面。
企事业单位协商就是企事业单位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双向耦合。研究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必然不能绕开企事业单位协商这一基层协商的重要形式。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要有政党视角、政府视角、政协视角、人大视角等,而且应该有“单位”视角。研究企事业单位协商,就必须了解单位的历史演变情况。
单位在中国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从历史渊源上看,单位与中国现代激烈的革命方案和激进的社会主义政治运动有密切关联。中国革命的本质是社会革命,而社会革命的根本问题是组织问题。与此相对应,暴力革命胜利后单位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成为解决中国社会组织问题的不二选择。单位既不是“传统的”,也不是“封建的”,而是“中国现代性问题的集中而且极端的表达”[1]387。“现代中国社会历史上,依托于单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单位共同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和制度,而是作为中国政治精英解决社会危机、‘重建社会’的根本性措施而出现的重要组织形式”[2]。“所谓单位制度建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克服中国人传统散漫劣根性,将家族化的‘臣民’改造为‘国民’,整合到现代国家体系之中,造成现代多民族国家,形成新的‘集体认同’的过程”[2]。“单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嵌入”中国社会的一种独特社会结构和制度载体,是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力量和重要主体,肩负着新时代新征程创造新伟业的光荣使命和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单位作为按照企业、机关、事业等不同生产性功能划分出来的组织形式,已广泛存在。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单位进一步发展成为计划经济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形态,其生产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逐步融为一体。改革开放后,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退隐,但是其功能性作用更加突出,由此衍生的政治性作用更加重要。
1987年,华尔德第一次将单位制作为一种体制性的结构进行研究。华尔德通过分析工作场所(单位)的权力关系来透视中国社会结构的独特性,尤其是政治关系[3]2。王沪宁从资源约束机制上提出单位的成因,“社会调控形式不可能超越一定社会的社会资源总量”[4],社会资源总量决定着社会调控方式的选择。中国社会一方面是超大规模,另一方面又一直是较低的供给水平,这种内在矛盾是“单位”这一体制模式成为中国社会资源分配形式的重要原因。路风提出“单位是我国各种社会组织普遍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的基础”[5]。“单位”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与处于中枢位置的党和国家结构紧密结合,成为党和国家控制和调节整个社会运转体系的微观单元。李路路等人提出,“单位”是“基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组织,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资源分配和社会整合的组织化工具,承担着包括政治控制、专业分工和生活保障等多种功能;其典型形态是城市社会中的党和政府机构(行政单位)、国有管理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6]。揭爱花认为单位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空间”,单位制度不仅能够建构一种“特殊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机制”,而且能够形成一种“特殊的生存模式”[7]。
20世纪90年代后,很多研究者发现,“制度环境的变化使得单位体制在整体上出现了松动,单位组织呈现出新的特征”。一些人断言,单位制已经处于没落,甚至必须退出历史舞台。一些学者把单位视为市场经济和理性社会的敌人,认为单位的存在导致了社会关系的恶性泛滥和社会转型的隐性障碍。因此,单位应该被“破除与转移”,“在市场经济和物质水平较为发达的今天,单位实在并无继续存在的意义”。也有人认为,一些企事业单位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本成为强势集团,有更多的机会进行不公正的社会资本分配,成为“社会转型中的深层障碍”[8]。甚至有学者断言“单位体制的解体”[9],认为单位是“前现代性的”,“中国的单位制就其为单位成员提供的身份感和归属感而言具有前现代的性质”,这种“前现代性质”必然被现代性加以剔除[10]。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促使企业单位向“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型,明确要求企业单位将住房、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社会职能交还给政府和社会。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也被相当程度地剥离。随着国企改革、住房市场化等政策的实施,企业办社会、工厂办大集体等迅速退出历史舞台,“双轨制”“分税制”和“科层制”提供了单位变革的重要政策背景和制度背景,单位在权力与市场、资本与劳动、支配与治理的交互连带、限制和转化中不断变化[11]。以往国家对单位“包下来”“管起来”的政策发生根本性变革,单位作为“社会复合体”的大量功能迅速弱化乃至消失,单位原来具有的生产职能、职工生活职能及大量社会政治职能都面临重大改革。虽然“单位社会”已经从充满生机的状态转入“萎缩、瘫痪乃至濒于解体”[12]的状态,但是大量企事业单位摆脱了“单位办社会”的重负以后,重新获得了生机活力,更好地发挥了其专业功能作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国有企业单位占据主导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13]。“虽然单位制度对中国社会的直接控制已经宣告结束,但其影响更加隐蔽化,单位制度变迁仍然是理解当代中国城市转型的重要视角”[14]。虽然市场化、全球化和信息化对传统单位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单位自身的适应力和创造力并未消退。经历了市场化和现代化的洗礼,旧单位成为新单位,它们作为社会主义体制的重要支柱,仍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构建起来的传统制度资源。现有研究主要从“作为组织的单位”和“作为制度的单位”两种视角出发,很容易陷入一种“复合性悖论”之中。组织与制度交相叠加,难以分清彼此,更难以说明自身。实际上,单位既有组织意蕴,又有制度意蕴,但这两种含义均不能完全解释单位本身所具有的结构、功能和价值。有学者用“共同体”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单位内部兼具传统熟人社会特征和现代工业社区特征”[15]。实际上,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单位率先从城市起步,为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打上了鲜明的烙印。
任何单位一经产生,就必然具有自组织能力,追求自身的发展。事实上,单位一直与外部环境保持着紧密互动,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内部结构和功能变革的动力始终存在于单位之中。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前进,以单位为组织模式的中国社会被嵌入了市场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力量,由此拉开了中国“单位社会”的急剧变革。“事业单位改革是寻求制度变迁合法性的过程”,“中国体制转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原来在计划体制内的各种事业单位组织的市场化改革”[16]。在这一过程中,单位变革始终受到两股力量的制衡,一个是单位制的历史惯性中蕴藏的传统制度分配模式和分层机制,一个是来自市场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外部环境变化。针对外部环境变化,单位内部变革既有适应性变化,又有调节性建构,因而,单位变革既属于强制性变迁,又属于诱致性变迁。在内外互动之下,企事业单位结构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后单位社会逐渐进入“后单位制社会”,“后单位制社会是一个必须借助多种手段进行全方位社会整合的社会”[10],原有的以政治控制为主导的单位管理模式转变为以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利益分配、行政干预等方式多管齐下的共治模式。
单位制本身的改革为单位提供了更为灵活有效的协商管理模式。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都必须建立在传统的基础上,历史虚无主义之上不可能构建起社会主义的高楼大厦。单位制改革本身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即从“国家—单位—个人”的社会管理体制转变为“国家—社区—社会团体—个人”的社会管理体制[17]。个人一旦不再依附于单位就有更多的可能突破单位限制和束缚,依托社区行使权利,开启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
如果从协商民主类别着眼,企事业单位协商属于基层协商。如果从社会治理上着眼,企事业单位协商属于社会利益关系调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主要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基层协商主体按照一定的协商程序,围绕基层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公共事务等,发表观点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讨论得出共识,进而做出决策的民主形式。企事业单位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是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单元。发展企事业单位协商,必须厘清协商的着力点、参与主体、体制机制等各种要素,激发企事业单位协商的内部活力。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进行社会建设和化解社会风险的重要战略设计和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基本构成单元和重要制度安排,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行动主体,必然要在社会治理和国家安全的大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就必然要求促使企事业单位大力发展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拥有联系体制内外的特殊优势。“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主体间的交往结构,实施的关键在于足够强大的非正式公共领域与现成的政治系统之间的有效互动”[18]。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日益深化,客观上要求新的社会治理力量参与社会治理。进入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协商民主嵌入社会治理已经是大势所趋。以协商民主的方式融汇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是党的性质、宗旨、群众路线、国家性质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
协商民主天然具有社会治理的内在属性。协商民主包括决策形式、政府形式和治理形式,这三种形式全部立足于社会治理,统一于国家治理。企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重要的基本构成单元,是党和国家在基层社会重要的治理平台。从宏观看,企事业单位作为党和国家的基层组织建构,从建立之日起就具有生产性功能,负有建设社会主义的责任和义务。企事业单位是集物质生产、政治责任和文化发展于一身的社会主义组织结构,不仅存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意志和决策的责任,而且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肩负反映群众利益、紧密联系群众的责任。这一定位决定着企事业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发展协商民主的战略部署。从中观看,中国众多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之间既存在合作关系,又存在竞争关系,必然需要协商民主来调节和处理这些变动不居且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微观看,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部门之间、群众之间、党政群之间都存在大量民主协商空间。
一些地方党政机关率先将企事业单位协商转化为社会治理。浙江省温岭市推进的企事业单位协商在“民主恳谈”“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方面走在了前列[19]105-107。2000年,中共温岭市委发布了《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民主恳谈活动的意见》,温岭市隆标集团召开了民主恳谈会。在民主恳谈过程中,与会职工代表们从略有怀疑到主动参与,再到畅所欲言,就工资福利待遇、家族管理甚至某些管理者的个人素质等方面提出了诸多意见,员工们深切感受到“自身被尊重,意见被重视”,恳谈会取得了各方都满意的结果。2004年温岭市开始推广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解决了由工资问题而引发的工人频繁跳槽、企业互相挖墙脚、哄抬工价等问题,形成了一些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先是行业工会分别与企业主、员工“背靠背”谈;再由行业协会、行业工会分别代表企业主、工人“面对面”谈;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可后“拍板”。通过集体协商,工资由工人、企业主和行业组织公开“谈判”决定,而不是企业主单方“定价”,有效化解了日益增多的劳资矛盾,实现了政府、企业、员工“多赢”的局面。温岭基层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基层协商民主实践,温岭倡导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劳动者和企业双方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组织化的共决途径,使劳资冲突中的核心——劳动定额(工价)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20]。
目前,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协商民主可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属于企业协商民主的宏观层次,即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就劳动关系重大事宜和重大决策进行有效协商。“新老三会”协商机制属于企业协商民主的中观层次,是指由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组成的“老三会”与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新三会”之间的统筹协调。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只有协调好“新老三会”的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才能更好地落实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权。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属于企业协商民主的微观层次,即是指管理层、科技人员和普通职工等各个层次职工以及职工监事、职工董事等职工代表之间的交流、沟通,其协商范围既可涵盖企业管理决策中的切身利益和重大事宜,又可涉及生产设计、产品研发和日常工作。
现代社会既需要治理也需要管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治理方式,企事业单位协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民主治理范式。企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性特色,属于强组织范畴,在发展协商民主方面可以发挥显著的优势。
首先,发展企事业单位协商要加强党的领导。企事业单位要把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和单位负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企事业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把企事业单位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实现单位利益与地区利益、国家利益相协商,在促进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与自身所属行政序列的联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决策,创造性地利用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以制度规范协商管理,谋求单位更大发展。
其次,发展企事业单位协商必须处理好单位内部的干群关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协调内部关系的法定制度。乔纳森·安戈等学者曾经仔细考察过中国内陆大城市一家国有酒厂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作用。酒厂领导人以利润购买土地修建房屋供工人居住,围绕房屋的分配问题,依托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协商。从“国家政策规定每个企业都应坚持在透明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积分制度”到酒厂选定的“筹备小组”构成人员,再从“中层管理者们的请愿书”到“企业职工代表大会”[21],通过多次协商讨论,许多特殊问题在车间内或职工大会上都得到了解决。具体利益的分歧和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管理者与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协商的基础。管理者应该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单位职工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作用,发扬民主齐心协力为单位谋发展。从更普遍的意义上看,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与普通员工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管理者应充分尊重普通员工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发展企事业单位协商的根本目的就是既要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促进企事业单位的高质量发展,又要以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化、专业化、资本化优势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大发展。企事业单位本身包括组织、权力、知识、专业、资源等多种功能要素,企事业单位协商就是对这些要素进行组合排列,实现行政性整合、契约性整合和利益型整合的辩证统一。发展企事业单位协商,不仅要坚持企事业单位协商的大方向与国家大政方针相一致,而且要从治理共同体上进一步构建企事业单位民主协商的运行机制。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以两分法的分析范式作为工具,抽象概括出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结合类型,即“共同体”与“社会”。共同体是传统社会中以集体为本位的、自然形成的、整体性的人类存在方式,而社会是以个人为本位的、自觉形成的、非自然的或者说有目的形成的人类存在方式。滕尼斯揭示了“共同体”与“社会”的区别与联系,为我们理解单位共同体与现代社会提供了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旧的社会秩序被打破,中国共产党必然肩负着重建新社会的任务。单位制的组织架构方式迅速成为执政党重建社会的选项。单位从党政军机关扩展到国营和集体性质的基层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逐步形成[12]。“单位制构成了理解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30年城市历史的钥匙”[22]。“单位制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实现现代化而在城市构建的基本工具,其研究是理解历史、解读转型的重要视角,其积极因素将构成规划城市未来的重要理念”[22]。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原来的“总体性社会”加速向“分化性社会”转变[23],单位社会则转型向社区社会发展。社区代替单位提供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治安、社区保障等职能,逐步接替了单位社会原有的各种社会服务职能。原来无所不包的单位从“行政性整合”加速向“契约性整合”转化,其利益主体属性更加明显,单位进一步融入社区社会之中。
尤其重要的是,单位作为行政序列的组织单元在解散单位社会的同时却把大量“单位人”推向了社区社会。一些学者认为,“单位人”向“社区人”的转变引发当代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并且此趋势不可改变[24]。但是另一些学者则注意到社会转型中的“单位人”并没有完全变为“社会人”,因为“单位人”除了具有制度属性之外,还具有文化属性。基于这种现状,有人提出了“后单位人”的概念[25]。实际上,单位人有明确的单位归属感和身份感,这种属性并不会随着传统单位制的沉浮而消失,相反,这种属性历经岁月沉淀反而更加鲜明。而社会人由于缺乏较为具体的组织归属感,更不容易以主体人格融入社会之中,因而其主体性存在更容易被社会消解。任何社会都是有组织的,这是最起码的共识。“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类社会得以存续的基础,就是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形成的联结机制构成社会共同体”[9]。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实践,尤其是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说明,很多单位成员是通过“单位人”而转化为“社会人”的,“单位人”与“社会人”不仅一体并存,而且呈现出双重属性和双重面向。单位是一种“蜂窝状”[15]的社会组织,其本身就是城市中的一个个“小社会”,是中国社会的特殊缩影。单位以其独特的组织建构、体制优势和专业特色,可以跨越行政型社区、合作型社区和自治型社区的三种形式,推动“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在当代中国,单位仍然是有生命力的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单位人”向“社区人”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区人”并不是没有组织的人,“社区人”的微观组织建设和宏观整体架构不能脱离我国长期广泛存在的单位而独立进行,更不能依靠消解“单位人”而重构“社区人”。单位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心理惯性、观念结构及生活空间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栖居在单位中的单位人和整个社会对单位的认知观念将会继续延伸并长期发挥作用。“社区人”的成长必然会在“单位人”的基础上通过推陈出新、守正创新而实现。
单位制度在革命年代萌芽,深受苏联东欧模式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全国普及。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制成为党领导城市工作的主要方式。企事业单位运行模式的本质是一种传统的、从上到下的、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这与现代社会要求的上下贯通、责任义务相称、共治共享的治理模式有很大差别,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企事业单位在原有体制下承接国家资源,主要对国家负责,对单位成员的利益供给处于低水平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总体表现为阶层分化日益多元。在改革开放前,国家是权力主体,那么单位就是责任主体。单位是国家的“部件”,从国家获取资源,为国家承担任务,是国家整合社会的重要工具。单位在承担生产性功能的同时,也承担着服务社会生活、实现社会管理和推动社会运行的功能。改革开放后,“管理型单位”转型为“利益型单位”,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
在现代化过程中,单位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型关系逐步建立起来并取代原来的行政上下级关系成为主导性关系。由于单位成员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加强了成员的同舟共济意识,单位对成员的保障功能在不断加强,单位的发展质量和水平直接决定着成员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影响着单位成员的社会流动。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单位意识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更加具体和直接,单位成员对自身利益的计较和争取,对单位的认同和关心,都表明他们正在形成对外相对独立、内部紧密相依的“社会共同体”心理认知。
从利益共同体到社会共同体反映了企事业单位的深刻变化。企事业单位是单个独立具体的利益共同体与社会共同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载体,其必须与中华民族的利益共同体和中华民族的社会共同体相协调、相一致。为此,应该尽快建立健全与党和政府要求相适应的企事业单位协商机制。
对于企业单位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公司管理的核心,是企业最重要的制度架构。目前,将党的领导嵌入这一核心结构之中全面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当务之急。“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26]176。中国共产党是企业单位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结合的关键,是通过强化制度建设,推进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从机制上不断优化“三重一大”清单和“三会”权限清单,补充优化决策事项及流程,有效解决“说不上话、插不上手、把不了关”的难题,从而将协商民主转化为企事业单位发展的巨大动力。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加强制度供给极为关键。一些事业单位管理者的组织领导能力、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跟不上时代发展。一些领导干部任职“无期限”,“无目标责任”,对这些人的考核长期处于“注重形式多、讲求实效少,定性考核多、定量考核少”的尴尬之中。企事业单位的“机关化”“行政化”“官僚化”“形式化”的痼疾长期存在[27]。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从上到下的重视,也需要从下到上的努力,还需要不同单位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以打破僵局,这个各方互动的过程都需要协商民主介入其中。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3年,中组部与人社部联合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这两个文件成为规范事业单位管理的权威法规,要认真贯彻落实。与此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坚持把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摆在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切实发挥作用。各级政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各方的支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保持正确方向。
在具体的企事业单位协商工作中,一些单位在协商范围、内容、程序、方式等诸多方面还缺乏明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实体制度供给不足。更有甚者,一些企事业单位协商仍处于“可有可无”或“说了也白说”的协商机制空转的尴尬境地。这就导致企事业单位协商缺少应有的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既有的制度优势没有转变成治理效能。为此,必须从多个方面提供制度供给,建构有效机制。必须在依法规范协商主体、协商组织与平台、协商内容等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类协商主体严格遵循的程序规范,使协商议题征集筛选、协商方式、结果公示和执行监督等程序化。在协商过程中,遵循“大事大商量、小事小商量”的原则,使协商过程既规范有序、科学有效,又灵活多样、简便易行。要进一步丰富协商形式,“少一些键对键”沟通、“多一些面对面”沟通,线上线下互动协商、场内场外联动协商,围绕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进行“真协商”,真正做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在总结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各方要形成合力,做到“因地制宜”,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不断创新企事业单位协商的实践形式。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职工民主参与的重要载体,数字化为企事业单位协商注入了新动能。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网络民主协商平台,畅通“线上+线下”协商渠道,积极探索信息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协商的有效实现形式,使企事业单位协商工作在“互联网+”模式中更具有吸引力和影响力。
(齐鲁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刘双庆,研究生赵雅倩、宋家麒、吴珊珊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