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源流理论的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改革逻辑

2023-02-02 00:32张秀智高赫吴铮子
中国土地科学 2023年4期
关键词:土地制度

张秀智 高赫 吴铮子

摘要:研究目的:依托多源流理论和国家视角,运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探讨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改革及其驱动因素,并依据现代性为当代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借鉴。研究方法:历史制度分析、定性比较分析。研究结果:理论层面,铁制农具、灌溉技术为代表的生产力发展冲击既有的宗法分封与井田制,引致“礼崩乐坏”与诸侯纷争,以土地私有化和实物地租为核心的改革激活农业生产并提升国家能力,服务于战争导向并推动了大一统国家的建设。实证表明,“公族斗争—现实主义—经济主张—社会生产”是推动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改革的4个核心动因,土地制度改革是生产矛盾推动意识形态变革实现经济目标的产物,核心作用是使生产关系重新与生产力相匹配,其驱动由春秋时期的合法性转向战国时期的自主性,以中央集权为极重要动力。研究结论:土地制度改革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结构改变的必然结果,源于国家主导的多源流驱动,必须有效发挥国家力量,识别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变迁逻辑。

关键词:土地制度;多源流理论;国家能力;定性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158(2023)04-0032-11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规划项目“公共管理思想史”。

西周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土地所有、分配、使用与税收制度,井田制①是其土地使用和土地税赋制度的核心[1]。但到了东周时期,井田制代表的平均主义与劳役地租已不能与铁器时代的生产力相匹配[2],贵族相对完整的土地权力使地方割据难以调和,土地兼并大行其道[3]。土地制度改革因能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匹配铁器时代的先进生产力,成为提高综合国力的最核心抓手与各国变法中最先进、最重要的环节。自管子“相地而衰征”至商君“令黔首自实田”,春秋战国时期多次发生以土地制度改革重要内容的变法[4-5]。相关改革多以军事失利、土地兼并、租税不足等问题为背景[6],对土地分配和税制等进行重新安排[7-8]。

该时期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为“上古田制之推测及土地私有制之成立”[9]。铁制农具与灌溉技术使农业生产力极大提升,既有生产关系成为桎梏,公田抛荒、私田大量开垦的制度性矛盾大量出现[2]。承认土地实际控制、废除使用限制、重新分配土地以及名田制②等改革出现[4-5,7-8],引致土地私有化,支撑稳定的农业生产进而成为增强国家实力和实现军事扩张的基础[10]。与此同时,封建采地制随社会进入市镇经济被破坏③,井田制因贵族侵占而被破坏,大地主逐渐形成阶级[9],土地由封建领主世袭转向新型的封建地主私有[11]。

既有研究关于土地制度及改革的重点关注有二:一是铁器、牛耕等生产力进步对井田制瓦解的影响是决定性的驱动力还是仅为必要条件[12];二是土地私有化进程中井田制瓦解的产物是彻底的土地私有制还是国家授田制[13]。相关史学议题多关注所有制本身及形而上的抽象驱动力[14],现代视角则多为政治思想与国别等现代性生成而并不关注土地制度及其改革[15],仅有少数研究对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其变迁进行了分析[16]。虽然部分研究提及了国家对于土地制度的干预[17],但将国家理论纳入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研究尚付阙如。

国家视角下这一时期的制度变迁被认定为战争驱动型变迁(war-driven social changes),即战争驱动型冲突催生效率导向型行为进而累积为结构演变的模式,频繁的局部性非摧毁性战争催生效率导向型行为并刺激各个社会领域的发展[18],低下的社会多元化程度则使新生的军事、意识形态与经济权力被国家所控制[19]。“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局面下,历次变法改革皆始于损兵失地甚至国君被俘的重大军事失利,“增强国家军事实力+打赢战争”成为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土地改革的最核心目标[20]:其一,土地制度改革引导与生产力进步相匹配的生产关系,才能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进而富国强兵;其二,封土建国与极其薄弱的社会力量使国家同时成为改革的来路和归处,国家成为先秦土地制度改革的驱动主体。

事实上,公社性质的共同体转化而来的现代概念的国家(state)的生成、行动及互动,本就是春秋战国历史时期极重要研究价值的一部分,亦是这一历史时期引入现代政治学与公共政策分析的基础[21]。土地从共有、公有向土地私有转变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的总趋势,春秋战国衔接西周与秦汉,恰是土地制度从共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转换动荡期,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改革脉络的关键节点[22]。上文已述,就春秋战国时期政策视角与土地话语的研究,国家视角的制度变迁分析有待补足。基于此,本文结合现代政策分析方法,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先验性判断,选取春秋战国时期的历次变法事件探索土地制度建构中生产力变革生效的具體机制,解构国家视角下土地制度改革发生的动力机制。本文学术贡献在于:其一,探索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改革与国家建构的联系,为土地制度史研究引入现代政策分析工具提供可能;其二,将土地制度改革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战争的制度变迁框架下,透视复杂环境中土地制度改革的多因性。

1 理论分析:国家视角下多源流驱动的土地制度改革

1.1 多源流模型与土地制度改革

多源流模型始于《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一书,广泛用于模糊条件下的政策选择的解释,一般包含政治源流、政策源流、问题源流与政策之窗4个基本要素,认为三种源流相互独立并遵循各自发展规则,其汇合打开政策之窗使政策得以产生[23]。其中,政治源流是政党、选举、压力集团等影响政府议程或政策产出的文化情境和政治背景;政策源流是专业人士提出主张并组成政策共同体的推进过程;问题源流指促进问题构建、使现实情况成为政策问题的进程。实际研究中,其要素常根据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调整,如政策议程、政策企业家、备选方案决策系统等[24]。

多源流模型立足于决策者,与国家视角的高度相关不言自明,被认为是识别复杂环境中政策制定过程的有效手段[25],又因制度与政策的密切互动关系而能够应用于新制度主义研究[26]。其分析以具备合法性的决策者与正式制度结构为前提,虽然始于现代自由民主政体,但可以经有效修正应用于非西方政体、欠发达国家及多国比较案例研究[27-28]。以着重强调政治源流的影响为前提,多源流模型也能够为我国制度框架下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借鉴[29]。此外,多源流模型对政治企业家(policy entrepreneur)作用及洞察力的高度强调[30],相当巧妙地呼应了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强人或思想家在改革中的主导作用。

这为国家视角的土地改革比较提供了基础。土地制度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直接相关,涉及生产关系与阶级利益,依赖分配、使用、税收等多方面具体政策的专业制订与实施,也即同时满足了问题、政治、政策三源流,并以国家主导的改革实现为政策之窗。土地要素在文明史上始终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这为不同历史时期土地制度改革间对话提供了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源流用于历史分析的现代性问题。

1.2 国家视角下的先秦土地改革与驱动因素

以具体的土地分配、利用与税收等政策调整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操作化,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逻辑见图1。

多源流理论的适应性调整见图2。本文将政治源流界定为政策推行所面临的内部与外部政治环境,政策源流界定为解决问题的具体政策方案,问题源流界定为影响政策议程的现实问题。

政治源流的驱动因素界定为内部态度、公族斗争与外交主张。政治源流意为对政策产生有影响的政治文化环境,决定了治理实现[31],聚焦于国家设定目标、实现目标的进程,以合法性为基础并受到利益集团诉求的干扰[32]。三者分别体现于作为外部自主性的争霸(春秋)与扩张(战国)战略、诸侯国内部对于改革的态度、诸侯国内部关于政权本身的斗争,简称为外交主张、内部态度与公族斗争。鉴于中国古代政体的合法性集中于君主本身及其继位方式[33],且各诸侯国确实受到二级封建化影响并出现大量政变、弑君行为[20],后文以推动该次改革的君主自身上台方式作为对斗争激烈性的测度。

政策源流的驱动因素界定为现实主义、经济主张与中央集权。政策源流意为影响政策的其他政策建议主张,土地制度改革受到相关政策的直接影响,是国家能力推动并增强国家能力的产物。以经典的意识形态、政治、军事、经济4类基础性国家能力为依据[34],在军事能力提升作为目标和结果的前提下,其余主张自然归纳为意识形态、政治、经济三个类别,分别对应效率导向型行为下对于宗法与礼教的直接突破、以租税为核心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君主权威与中央集权政体的建构,简称为现实主义、经济主张与中央集权。

问题源流的驱动因素界定为社会生产和自然灾害。上文已述,問题源流指政策所处社会环境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感知过程,考虑春秋战国时期的信息传递能力与史料完备性,该选取应重点考虑外生的重大危机事件,也即社会生产问题与自然灾害。前者代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匹配引致的生产问题,其突出矛盾是改革的直接导火索;后者则集中于水旱风蝗等特殊情况,相关灾害不仅直接引发动荡,也因“天命观”危及君主的执政合法性[35]。

2 基于csQCA方法的实证检验

2.1 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

多源流模型长于解释定性研究中的“how”和“why”,若定量应用则其抽样方法及计量模型的外部有效性和内生性问题不易解决[23,25]。定性比较分析(Qualitative Comparation Analysis, QCA)则适用于定性案例中复杂的因果关系处理,它能充分克服部分场景需要对比但不适于量化研究的问题,已被广泛应用于国家国别、历史演进、战争、冲突与威慑研究之中[36],这恰与本文多国变法的比较相匹配。

QCA是以案例研究为导向的基于集合论的研究方法,兼顾定性研究的案例属性和定量研究的变量属性,能够在有限的案例中进行归纳分析,探究单个前因条件及其组合如何引致被解释结果的可观测变化,在有限样本下分析各要素与事件的相关性[37]。鉴于史学研究艰深,史实认知经常仅能在是与否层面得到一致性结论,本文采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方法。具体操作为将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进行1与0的二分取值、生成真值表并进行充要分析,判断条件变量(causal condition)是否为结果变量(outcome)的必要或充分条件以及其解释力度[38]。

2.2 模型建构

本文将政治源流、政策源流、问题源流处理为社会政治环境、相关政策主张、重大危机事件三个维度。其中社会政治环境包括:决定政策清晰与模糊的内部环境[39],即诸侯国内部对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态度;改革中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滞[40],体现为贵族之间的斗争;改革合法性与目标所在,即谋霸或对外扩张的外交思路[41]。相关政策主张对应:现实主义为代表的意识形态主张[20],以租税为主的经济主张[8],中央集权的政治走向[6]。重大危机事件则是危及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生产[17]和同时危及执政者合法性的自然灾害[35]。

表1是可考据的春秋战国时期17次变法改革的评估结果,其中公族斗争与外交主张是已达成一致性结论的客观史实,自然灾害来自《中国农业自然灾害史料集》,无标注史据出自《左传》、《战国策》与《史记》,其余史据、评述与研究结果以参考文献形式在该行注明来源。若变量所述事件在相关文献中没有具体记载,则记为“无”。

2.3 变量赋值

变量赋值原则为二进制,赋值标准为结果变量发生的单位时间内是否发生解释变量的变动。该单位时间一般为一个行政年[38],但先秦时期生产力社会变革速度慢,关于变法的史料记载年限跨度长,本文以执政者亲自推动的变法改革时限为单位时间(表2)。

政治源流:制度变迁可从环境与行动者进行考量。诸侯国内部对于改革的态度指其内部达成相对一致或是有明确的主要政治势力反对;贵族关于权力的斗争长期存在,其激烈与否的判定标准为时任君主上台方式;外交策略指外部自主性来源,即春秋时期的争霸战略与战国时期的扩张行为。

政策源流:现实主义是符合土地私有制進程的各诸侯国(特别是秦、楚、吴、越)等解决边缘困境及合法性问题的主要意识形态,其突破礼教和宗法制的任寒门、通戎狄、减爵禄等主张是国家意识形态能力的增强,对中原文化的学习借鉴不在此列;鉴于财政能力对于国家及军事至为关键[50],经济主张的界定以提升国家汲取能力为核心,即国家管控的市场建构、市场干预与租税征收,如改租税、平籴齐物、统一度量衡等;中央集权则以提高君主权威、削平贵族山头、郡县制等进行测度。

问题源流:社会生产问题主要指劳动力流失、生产困难等危机,是先进生产力与凝练于落后土地制度的生产关系不匹配的显化;自然灾害是明确记载的异常天象或严重干预农业生产的灾害,该变量可能是残缺的。

政策之窗:土地制度改革发生以明确的土地政策变更为标准。本文界定的“土地制度改革”以农业生产进行测度,故包含土地分配与土地利用,土地税收置于上文经济主张之中。

2.4 结果分析

2.4.1 单因素必要性分析

式(1)中:Xi指条件组合中的隶属分数,Yi指结果中的隶属分数,通常以一致性大于0.9为结果的必要条件[37];覆盖率指标则用于判断条件X对Y的解释力度[38]。分析结果见表3,结果说明,没有任何一个因素能够构成土地制度改革的充分条件或必要条件,但公族斗争、现实主义、经济主张和社会生产的必要性较强。考虑到土地制度改革仅7次,一致性指标为0.857 143的因素为公族斗争、现实主义、经济主张和社会生产,说明这4项因素分别作用了6次(6/7≈0.857 143),可将这4项因素近似视作引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

2.4.2 多因素组合分析

无单个因素能充分解释土地制度改革发生的原因,即证明土地制度改革发生的多因素驱动性。本文设定最小案例阈值为1,设定吻合度阈值为0.9,结果

见表4。

以8个变量为影响因素,共存在28即256种组合,多因素复合结果从中指明6种充分性条件组合路径,即这6种组合能够直接解释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改革发生,组合结果整体覆盖率为1,整体一致性为1,解释力度良好。

6种路径的原生覆盖率均等于唯一覆盖率,且二者总和均是1,说明任何案例都仅能被单一路径解释。换而言之,7次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改革共存在6个类别。结合相关变法属性及内容,驱动土地制度改革发生的组合路径结论如下:

第一,土地改革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推动意识形态变革、实现经济目标的产物。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改革核心驱动因素为“公族斗争—现实主义—经济主张—社会生产”,这4项要素涵盖了该时期土地制度改革发生的两条路径和三次改革,其他改革涵盖至少三项。未发生土地改革的变法则至多包含两项。随贵族政体渐次崩坏,公族斗争并非土地制度改革的阻碍,激烈矛盾反而会刺激政治强人的产生并倒逼改革发生。社会生产矛盾是土地制度改革直接面向的问题,现实主义意识形态与国家干预经济主张则在国家视角下与土地制度改革相匹配。事实上,兼具现实主义、经济主张与社会生产三要素推动土地制度改革的变法为管仲改革、晋惠公改革、李悝变法和商鞅变法,管仲改革推动齐桓霸业,后两者则奠定了帝制时代的基础。

4项要素连通的逻辑为:在既有宗法分封与井田制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匹配的矛盾影响了经济生产和社会结构,统治阶级对土地、人口的争夺显化为政治上的激烈矛盾,政治强人推动瓦解宗法礼教的现实主义改革,通过土地改革和经济干预提升生产力与国家能力,进而平定内部矛盾并增强国家军事实力。该逻辑下,土地改革核心作用是使生产关系重新与生产力相匹配,提升国家以农业核心的生产能力,是开启诸侯国各项改革之门的钥匙。

第二,土地制度改革的驱动由合法性转向自主性。“内部态度—自然灾害”驱动主要存在于春秋时期,“外交主张”驱动主要存在于战国时期。内部态度与自然灾害在春秋时期的4次土地制度改革中各出现三次;战国时期的三次中则仅存于年代最早的战国初期的李悝变法;外交主张于春秋时期(争霸)仅存在于管仲改革,战国时期(对外扩张)则全部存在。二者的对立命题同时成立,春秋时期未发生土地改革的5次改革均存在外交主张,任贤、强兵等政策脱离土地制度改革仍有实效;战国时期未发生土地制度改革的5次改革内部态度均稳定,土地制度改革与内部态度已无密切关联。

春秋时期生产力低下、君主权威弱,外生的自然灾害、削弱君主合法性的“天命”与稳定的、利于施政的内部态度均有利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发生,土地改革需要一定的合法性基础并有维护君主合法性的考虑。稳定的内部态度和激烈的公族斗争在这一时期常是并存的,说明如上合法性(或话语权)更多来源于外生压力(敌国或天灾)下的统治阶级内部的共识或妥协。战国时期铁制农具普及、君主集权与国家动员能力大大提升,其驱动则显得简单直接,国家自主设定的霸权扩张目标成为土地改革推动生产发展的唯一方向。

第三,中央集权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极重要动力。中央集权与土地制度改革高度相关,7次土地制度改革中5次有明确的中央集权措施,未推动集权的“初税亩”不甚成功,晋惠公改革则成为日后晋文公集权的基础性工作。未涉及土地的10次改革则仅有4次有明确的集权措施,其中楚庄、秦穆受宗法分封影响小,其集权程度天然更高;齐威王治下渔盐业发达,生产矛盾相对不迫切;申不害则倾向权术而非制度。如上情形充分说明中央集权对于土地制度改革的驱动作用。同时,鉴于灾害赈济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集中力量办大事,以及军功制度下对外战争的民意基础,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毫无疑问,中央集权是这一時期封土建国演进为帝制的主线,土地制度改革则是中央集权之路上核心的生产力环节。当生产力发展推动着中央集权,中央集权必然推动土地制度改革以实现理顺先进的生产力来巩固自身的目的。废井田开阡陌、改劳役地租为实物地租、统一度量衡、郡县制、官僚制应是同一历史时期不可分割的产物,当其渐进地、可能是非线性地逐步完善之时,中央集权下的地主土地私有制便自然诞生。

以“未发生土地改革的变法改革”为结果,10次改革概括为6条充分性条件组合路径(表5)。整体覆盖率与一致性均为1,大体支撑了上文研究结果,其简要结论为:第一,内部态度不能决定改革先进性,全部10次未发生土地改革的变法均有良好、平稳的内部态度,若无利益集团的激烈斗争,反而无从提供政治清算,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束缚难以解除。第二,非土地改革的变法无中央集权措施支撑,仅有申不害改革与集权关联且与申不害本人的“术”治思想高度相关,其余改革皆不涉及,与上文相关结论相辅相成。第三,非土地改革的变法缺乏整体性驱动,绝大部分路径仅有1~2个有效要素作为支撑,以宋襄公、鲁穆公等为例,相关改革本身的效用与彻底性均不尽如人意,反向证实了土地改革的整体性进步意义。

3 结论与启示

鉴于所有制度都是历史社会演化的产物,其发展必须在现有的制度、有限的社会体系内运作[51],土地制度改革变迁逻辑亦应从土地制度改革本身、土地制度变迁的外部环境与土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国家行为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土地制度改革本身需识别产权逻辑与国家能力的去路。现代方法在先秦得出有当代意义的理论阐释,即说明当前土地制度改革与先秦时期所面临问题的相似性。就产权逻辑而言,这一相似性验证了“有效的私有产权必须在原公有制度上产生”的相关经验[52]。但与先秦土地私有化不同的是,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充分发挥要素配置与市场流通职能,但仍需对产权演化机制进行深入挖掘。就国家能力而言,土地改革引导生产力的核心目的是提升汲取能力,国家能力提升则进一步支撑牢固的政权合法性,古今皆然。先秦私有化改革动员的生产力用于征战,为生产者施加了更沉重的压力并促进了贫富分化,当今土地改革固然应发挥市场经济的决定性作用,但决不能忘记社会公平与共同富裕的初心。

外部宏观环境层面,土地制度改革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结构改变的必然结果。春秋战国时期“铁器牛耕”的出现和普及与灌溉技术、种植技术等进步,给予了附庸脱离贵族进行生产、“奴隶”向“平民”转化的能力,社会生产整体效率的提高使既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再匹配,宗法分封制与井田制必然瓦解。从社会结构来看,城市经济兴起与工商业发展动摇了农村的经济基础,资本原始积累催生了土地所有和土地兼并,加之诸侯国版图扩大进一步导致田地授受难以执行[53],着眼政治制度变迁的土地制度改革则由此发生。对于当代,随着技术进步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新阶段,城乡土地制度改革也应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机制调整相适应,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自然资源资产改革、城乡土地市场建设决不能自说自话。

改革实施的国家行为层面,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改革源于国家主导的多源流驱动。中央集权在先秦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作用无可取代。周王室权威衰弱与宗法分封瓦解引致诸侯纷争,富国强兵以求生存是其必然。土地制度改革激活了至为关键的农业生产,成为现实主义改革与国家经济干预的基础。历次土地制度改革的发生逻辑经历了春秋时期合法性向战国时期自主性主导的变迁,固守陈规者被吞并,改革彻底者则富国强兵进而为帝制的发展开辟了基础。这一进程中,土地公社所有的毁灭[11]、土地私有的构建与世袭贵族特权之剥夺,均可视为是国家以“暴力潜能”对所有权赋权的合法性确定。当代土地制度改革依然需要有效发挥国家力量。国家视角下的土地制度改革,本身服务于国家能力的建设,是国家将土地要素的生产力发展引导至国家能力提升的过程。国家对土地制度改革的推动是时代性的。受先进生产力牵引并承载先进生产力的土地制度正是制度先进性、制度优势的极重要环节,其变革在实体上依赖国家的建构与推动,其核心力量最终源自政体阶级性与其执政的根本目的,是其路线、方针的承载与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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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ogic of Land System Reform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 and Warring States Period Based on Multiple-streams Theory

ZHANG Xiuzhi1, GAO He1,2, WU Zhengzi3

(1.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2.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Land Polic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3. Yunnan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Kunming 650034, China)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use crisp-sets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from a multiple source theory and state persp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land institution reform and its drivers during the Spring and Autumn and Warring States periods, to provide implications for contemporary land institution reform based on modernity. The research methods includ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oretically,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e forces represented by iron farming tools and irrigation technology affected the established patriarchal system of feudalism and the well field system, leading to a“collapse of rites and music” and lordly strife, while reforms focused on the privatization of land and land rents in kind activated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enhanced state capacity, served a warlike orientation and contributed to the building of a unified state. The findings suggest that“Communal struggle-realism-economic claims-social production” were the four central drivers of land institution reform in the Spring and Autumn and Warring States period, and the reform itself was the product of ideological changes driven by the contradictions of production to achieve economic goals, with the central role of re-matching production relations with the productive forces, driven by a shift from the legitimacy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to the autonomy of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with centralization as the most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In conclusion, land system reform is an inevitable consequen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e forces and changes in social structures, stemming from a stateled multi-source stream drive. The power of the state should be effectively deployed and the logic of change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ownership should be identified.

Key words: land institution; multiple-streams theory; state capacity;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本文責编:郎海鸥)

①部分观点认为西周为“籍田”而非“井田”,但具体制度内容争议不大,本文参考吕思勉[6]、万国鼎[9]等的观点,以西周为井田制。

②“名田宅”即由官府承认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有,确定田地疆界,并登记在册[1]。

③依万国鼎观点,西周采地制即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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