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厚忠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长期维持土地承包关系,并在不断完善和控制耕地保护的基础上,扩大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利。在政策上,允许和鼓励围绕土地开展多种经营模式;开展农地有序、有效、合法流转工作,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决定》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农地;土地流转;土地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18--02
1 农土地流转的形势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推进,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大大降低,农民纷纷外出打工。从农业部了解到数据显示,在农村农业劳动力极具减少的情况下,农户采取承包土地的流转面积与劳动力的下降幅度完全不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城镇居民已经占到了我国总人口的52.6%,但是具有城镇户口居民数量却远低于这个水平,实际上他们只是改变了自己的生活方式,并不是真正的城市居民。一方面,他们不肯舍弃自己经营多年的土地,在就业压力、生活压力等城镇生活的困难下,仍不肯放弃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城市打工他们获得了客观的经济投入,并投入到机械化自动化的农业生产中,高效的农业生产技术让农活变得非常便捷,必须要多大的人力投入。尽管如此,农村的土地流转面积仍然在逐年增加,从农业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13年底,我国农地流转面积已经扩大到0.23亿hm2,同比涨幅高达22.5%。而且流转农地用有超过1/2都不是应用于粮食生产,真正用于粮食生产的仅有56.6%。
2 农地流转现状
在新时期,农地流转表现出了一定的时代特点,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农地流转发展的现状以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出打工的多数是青壮年,被留下来多数是没有什么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妇女,尽管到动力素质低下但是借助现代化的机械生产,他们还能够完成相关的农业劳动,导致很多家庭并没有完全彻底的放弃自己的土地;二是是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较低,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使大型农业机械和新技术无法大面积推广应用,而小块农田的农业生产投入成本高,资源和土地的收益率非常低。而且在具体的农田流转方案实施中,很多的农户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一方面是他们根深蒂固的土地观念和情结;另一方面,有一部分钉子户严重影响了相关工作的开展;三是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筹措手段的落后,导致很多新兴的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机构因为无法凑集足够的资金而流产,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物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和人才引进,限制了生产发展;四是地方政策导向,近年来,农地流转承包经营权总体平稳健康的,各地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作为发展农村经济,以农地流转为突破口来形成规模经营。
3 农地流转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是国家有明确规定基本农田只能用来发展种植业导致流转土地使用不够规范。如作为企业业主流转大规模土地建设办公用房、培训区、道路等用地,严格地讲都属于违规用地。二是由于增值收益不稳定所以极易出现违约问题。虽然承租方都要是经济实力较强,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就可能存在农民拿不到租金的情况。三是土地联产承包制的期限限制会对流转项目的合同造成一定的影响。由于流转的土地基本是1998年第二轮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30 a承包期所剩时间不长,承包到期后的政策具有不确定性,给企业的投入和生产带来较大风险[1]。
4 农地流转的政策基础以及主要的方式
政策基础:首先必须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其次是农地流转的主要对象必须是承包农户或居民小组,整个流转过程必须以自愿的原则,并以政府的主要决策和法规完成对土地承包单位和农户之间的协调和组织。承包过程不能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并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农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土地转包,即将土地在规定时间内的承包经营权完全转让给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即以出租的方式将土地租赁给指定的个体、单位并制定一定的租金协议;农地入股,将农地量化作为股权参加到新型的农业经济中;农地交换,双方按照协议相互交换对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农地流转方式,还有农地转让、代耕、托管等。
5 农地流转管理的对策建议
5.1 加强政府的干预作用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对此我们应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坚决做到“四个”不宜流转的土地一律不转。不宜强制性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宜“带病”流转,对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且未得到有效解决,不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不宜超长期限流转,对于超出土地联产承包期限的土地不宜进行流转,属于不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流转期限过长,双方都不能充分预判到未来形势,易损害其的利益。在城市发展规范区内的土地不宜流转,作为中西部地区,为促进县域或镇街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镇化建设是大势所趋[2]。
5.2 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要想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必须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重视和扶持力度,并加强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首先,加快研究出台这方面的注册或认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设立登记相关内容。其次,通过政府的干预加大对农业流转相关的财政补贴和资金扶持,适当的增加对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信贷投资力度。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跟踪服务,强化保障管理,维护农民权益,防止农土地流转“非农化”“非粮化”[3]。
5.3 完善政府机构建设
政府要加大相关机构的建设力度,调动人力物力完成与土地经营纠纷相关的机构建设。逐层建立完善的维权机构,从自然村、乡镇、县级逐层建立完善的制度总裁机构,保证在农地流转过程发生的纠纷做到有机构受理、有人管理,提高政府方面的作用。
5.4 改变土地观念
综合分析影响农地流转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陈旧的土地观念,为此一定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改变农民的土地使用观念,不要让他们以为农地流转就是永久性的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有多种灵活的形式实现农地流转。并加强普法宣传,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对乡镇、农村的农民的土地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手法和依法监督的意识。
6 结语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当前急需实现农业转型,而农地流转是发展规模经营实现农业转型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为此要认识到农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进行一定的改革措施,全面的实现农地流转的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小玉,许成宝,冯润达.安徽农地经营权信托情况调研[J].农村经营管理,2014(5).
[2]李秀存.土地流转“四不宜”[J].农村经营管理,2014(4).
[3]雷耀武,薛晓鹆,魏惠新.建立农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势在必行——关于甘肃省土地流转风险情况的调研[J].农村经营管理,2012(6).
(责任编辑: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