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犯罪演变的智慧侦查

2023-01-04 17:53黄泽政李双其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人犯罪

黄泽政,李双其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犯罪与侦查是共生共变的。所谓共生,通常认为犯罪不可能被消灭,侦查也自然不可能会消失。所谓共变,是指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也随之快速地发生转移和升级,由于犯罪客体的牵引,侦查主体也在不断地引入科学技术为自身服务,预防和打击犯罪。

目前,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理论与技术层出不穷,“大云物移智”渐渗至社会各领域。与此同时,犯罪活动也随之变化。就犯罪数量而言,传统犯罪逐年下降,网络空间犯罪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是占到刑事案件总量的一半以上。就犯罪类型而言,“利用电信网络犯罪成为主导犯罪类型”“新业态发展背景下经济犯罪日趋复杂”“知识产权犯规逐渐增多”等特征日趋明显[1]。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犯罪活动的演变,侦查活动如何回应亟待思考。

一、“大云物移智”时代犯罪的演变

(一)犯罪目标的深度拓宽

何种事物能够成为犯罪的目标,取决于事物稀缺的程度和犯罪获得的便利程度。在人类社会的认知中,财富表征为稀缺资源。侵犯财产类犯罪必然是高发的犯罪类型。查询中国统计年鉴可知,1998年我国刑事案件中杀人案件约2.7万起,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下同“占”)1.39%;伤害案件约8.0万起,占4.07%;抢劫案件约17.5万起,占8.82%;盗窃案件约129万起,占65.3%。2020年我国刑事案件中杀人案件7157起,占0.15%,伤害案件约8万起,占1.67%;盗窃案件约165万起,占34.69%;诈骗案件约191万起,占40.07%。纵观近20年我国刑事案件的构成状况,盗窃、诈骗类犯罪在不同时期均为主要犯罪类型。

什么事物越难获得就越具有稀缺性。移动互联5G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金融科技等新理念新技术的应用,使算力、算法因逐渐具备稀缺属性而成为犯罪目标。在2019年的一例判决中〔(2019)京0108刑初80号〕,司法实践就已尝试对盗窃算力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此外,能够产生价值的数据也易成为犯罪的目标。犯罪人自觉地寻找、使用算力,对个人数据予以入侵、篡改、窃取并从事其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等)的犯罪会逐步显现。例如,2019年工信部通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中指出YY、嘀嗒出行、斗鱼直播、返利、芒果TV、美团外卖等APP未经用户同意,存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违规情况。再者,犯罪人也可使用算力,借助算法,入侵、篡改、窃取国家相关部门数据,从事犯罪活动。显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犯罪亦需关注。

(二)犯罪空间的交错化

空间是犯罪发生的范围,它至少包括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传统犯罪发生于三维空间的客观现实范畴内。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量现实空间的犯罪活动借助虚拟空间完成,形成虚拟与现实犯罪空间的交错。因此,犯罪空间也呈现出分散、无边界的特点。当前,利用“跑分平台”洗钱、非法使用数字货币以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犯罪活动涉及境内、境外多个犯罪地点。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公安机关通报202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6.2万起,共紧急止付涉案资金2770亿元。其犯罪活动形成较为稳固的金字塔结构,金字塔顶层犯罪分子潜藏在境外如柬埔寨、菲律宾等地,技术服务人员和服务器架设在境内或境外,营销推广人员在境内多个省份,资金结算人员在我国港澳地区亦有窝点,各组人员之间互不干扰,而被害人更是分布在全国各地。

(三)犯罪主体的多元化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促使各行业采用机器人来取代人类完成重复性、机械性、自动化的工作。如电影《星际穿越》所展现的,机器学习能力再反馈等环节,是机器人通过应用、反馈、修正、不断自我迭代的能力。

机器人成为犯罪人或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机器人不具有独立的意识,自然也没有独立辨认和控制能力。例如自动驾驶机器人还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而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实际使用者承担犯罪主要责任。第二个阶段的机器人具有独立意识,有独立辨认和控制能力,更加接近甚至是超越人类思维。这一阶段的机器人可以独立进行拟人化思维活动,具备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显然,一个正常“失常”或者故意“失常”的机器人所带来的破坏性远高于自杀式炸弹袭击造成的危害。人工智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的重要可能变化,就是机器人成为犯罪主体之一。

(四)犯罪手段的智能化

简而言之,犯罪手段指犯罪人采用何种方法获得犯罪目标。犯罪手段通常与该手段使用的成本、风险以及潜在收益相关联。在“大云物移智”时代,犯罪人将自发使用无人机、3D打印技术、数字货币、物联网等方法实施犯罪活动。

1.无人机:隐秘的犯罪工具

无人机是近年来迅猛发展的低空飞行设备。无人机的规模化生产降低了购买成本,其使用人群和应用范围逐步扩大,而犯罪人将这种“四轴飞行器”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拓展。例如,无人机装载高清照相机或摄像机可以进行非法监视,即情报搜集;装载自动武器、生化武器,可以进行个体攻击或区域攻击。远距离遥控无人机可以携带爆炸物进行定点轰炸,或者非法破坏他人的无人机;可以携带毒品等违禁物品穿越国境、边境线,从事走私等犯罪活动。以无人机为代表的空中飞行设备,已经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新工具[2]。

2.3D打印技术:制造犯罪工具

3D打印技术可使用的原料多样,有金属、泥土、塑料、蔬菜、聚酯纤维等各种物质。犯罪人拥有金属原料和购买相关3D打印设备,就可以打印出仿制手枪等攻击性武器。尽管存在出入境边检、省市交通枢纽安检等措施,但犯罪人依然可以逃避安全检查措施。例如,某犯罪人可以只携带3D打印机通过边检,但是“他”可以合法合理在境内购买金属原材料,并通过3D打印技术制造手枪、子弹实施犯罪活动。未来3D打印技术朝着精细化、可用性、便利性等方向发展,这意味着犯罪人将进一步拓宽物品管制的范围,制造多种类型的犯罪工具。

3.数字货币:绝佳的交易媒介

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促进数字货币的迅猛发展。区块链技术因去中心化、匿名信、分布式记账等技术特点,迅速与社会各领域融合。经济领域最早也最容易受到区块链技术的影响,将会革命性地颠覆现有经济活动中的信任机制、交易机制、存储机制。

利用数字货币实施犯罪,主要采用消解的方式绕过现有经济活动的交易机制。虚拟空间发生的非法交易主要通过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完成,尤其是大规模的洗钱活动。犯罪人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攻击数字货币交易所,进行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活动。据媒体报道,OKCoin作为国内交易平台未履行合规要求,一度成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日本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之一Coincheck遭黑客攻击,价值5.3亿美元的数字货币被盗。未来各国央行必然会推出国家法定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的安全是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前提。

4.物联网:万物都可以被攻击

万物互联,IPv6协议允许地球上每粒沙子都有一万亿个IP地址。这意味着我们生活中的手机、住房、宠物、保温杯、路灯、玩具、鼠标、书本、夹子等都会通通被“吸收”到计算机中。每个对象均可获得系统赋予的IP地址。通过云计算处理,我们生活在一个可编程和可互动的世界里。万物互联的风险在于万物数据化,数据化即意味着传输、存储、篡改、失窃的风险。比如,个体生活空间至少涵盖个体空间与社交空间两个层面。万物互联的表现是:个体空间诸如个体居住空间、穿戴物品、体内生物医疗设备、出行轨迹等个人信息,以及社交空间诸如社交对象、社交内容、社交时空等社交信息的数据化。个人生活空间内容数据化,意味着必须有数据转换、传输、存储、再加工等环节,自然地存在被篡改、偷窃和贩卖的可能。犯罪人利用科技手段对数据进行挖掘,筛选出对其有益的信息予以售卖。例如,国内企业瑞智华胜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铁通等运营商签订协议,为其精准投放广告。但是该公司将恶意程序放置于运营商内部服务器并窃取用户个人信息,通过售卖30亿条个人信息非法牟利超千万元。物联网技术的推进使用将对个体信息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二、回应犯罪演变的侦查——智慧侦查的构建

(一)智慧侦查的内涵

犯罪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持续变化。侦查回应犯罪的变化,也由传统侦查自觉进入信息化侦查、数据驱动侦查等阶段。然而,信息化侦查、数据驱动侦查并未跳出传统侦查活动的框架,数据仅被视为“一种可利用的侦查资源或总结为技战法”。犯罪人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理念与技术实施犯罪活动,必然要求侦查活动在理念、机制、方法等方面进行变革。由此,学界与实务部门提出构建“智慧侦查”的共识。

智慧侦查的概念尚无统一定论。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智慧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依托大数据理念和思维,以海量数据为支撑,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感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深度挖掘社会运行中的各项数据,对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空间、行为等要素进行智能关联串并,通过违法犯罪信息的精准回溯、预测,从而实现侦查工作质态的飞跃提升”[3]。所谓“质”的飞跃指智慧侦查应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利用“大云物移智”基础设施和技术,获取海量数据,并深度融合和精准分类关联信息,实现跨部门或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二是持续突出人工智能的作用,发挥事前有效预警、事中调查分析、事后锁定嫌疑人的功能;三是能够不断自我演进,持续提升侦查效果。智慧侦查并非将“大云物移智”等技术视为侦查的工具,而是全方位地推进“数据融合、人工智能、人脑决断”的理念和机制的变革。

(二)智慧侦查的实现条件:数据融合与算法进阶

数据融合是实现智慧侦查的首要条件。首先,数据融合需要整合内外部数据信息,不仅需要获取政府部门、工商业部门、公民个人数据,也需要将公安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打通。公安内部数据包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入境人员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等海量数据。公安外部数据,包括个人、社会和国家层面的通讯数据、金融数据、商业数据、社交数据、物流数据、医疗数据、其它社会数据等。其次,公安部门应成为内外部数据融合的主推者,打破部门、领域壁垒,搭建一体化合成侦查云平台。公安机关经过多年建设已经形成多种信息化平台,如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图像视频侦查平台、刑事科学技术平台等。公安内部平台数据融合应打破平台壁垒、部门壁垒、层级壁垒,推进公安内部数据采集、共享、协同、打击一体化的侦查云平台。侦查云平台与公安外部数据融合时,公安部门应完善顶层规制设计,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对接机制,丰富对接模式。以公安机关向互联网企业调取证据为例,广东省公安厅与某信、某Q、财某通展开侦企合作,使原先调证周期从30天缩短至6天,重特大案件48小时内完成调证,极大地节约了警力、提高了效率。

数据能否为侦查提供有效的帮助,取决于科学技术(如“大智移物云”)能否有效使用。算法是实现智慧侦查的核心要素,是用系统的方法描述、解决问题的策略机制,例如神经网络、支持向量机、特征提取、无线传感器网络等。侦查云平台的效用虽受限于侦查机制的组织方式,但更取决于算法的进阶。基于算法的智慧侦查在海量数据中寻找到关联信息,其作出概率值的判断取决于算法的进阶。比如,以往视频侦查的思路是利用犯罪现场嫌疑人被抓拍到的图像进行人工比对确认其身份,或者是通过行动轨迹与手机信号轨迹的匹配筛选嫌疑人。而目前福建省公安机关采用的“火眼平台”可以实现数据库内迅速比对嫌疑人图像,进行同一认定的自动化评估;也可以在数据库内自动生成嫌疑人的所有行动轨迹,提高侦查效率。显然,算法的进阶决定了侦查云平台查找数据、关联数据以及确定数据到人到案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构建个体或组织风险评估等级的合理性,从而达成主动侦查、精准打击的目的。

(三)智慧侦查的模式:主导者与路径演变

1.智慧侦查主导者的演变

智慧侦查主导者的演变可分为两个阶段:以侦查人员主导的阶段、以人工智能主导的阶段。第一个阶段的特征是侦查人员运用人脑思维并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侦破案件。以侦查人员主导的第一阶段,侦查人员自觉依靠“数据驱动侦查”理念,使用数据、挖掘数据,通过使用大数据平台,精准切入、有序查询、分类比对、锁定嫌疑犯[4]。在这一阶段,人工智能起到辅助作用,在侦查人员的指令下精准提取数据、关联数据、比对数据,挖掘线索、确定线索、再挖掘再确定,固定犯罪证据,直至确定犯罪嫌疑人。以人工智能主导的第二个阶段,人工智能拥有或超过人类的思维。在法定条件下人工智能自主、实时地对数据信息予以搜索、排查、评估、警示并适时启动侦查程序,自主分析提取案件相关线索,形成符合法律要求的相关证据。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主要发挥监督人工智能的事前预警、事中分析、事后锁定嫌疑人的功能,也即评估线索、明确案情、核实证据,并做出基于人工智能分析的案情决断。智慧侦查主导者演变的特征是侦查人员在整个侦查活动中耗时耗力的数据筛选、关联、再筛选、再关联的工作由人工智能完成,而侦查方向则由侦查人员发挥人脑决断的功能。

2.智慧侦查路径的演变

传统侦查和信息化侦查阶段,侦查思路多采用从人到案、从案到案的行动路径。智慧侦查模式下,侦查思路将趋向使用从数据到人、从数据到案的行动路径。犯罪人使用“大云物移智”技术和工具使犯罪活动向虚拟空间拓展,犯罪手段愈发智能化。但是,无论犯罪人实施何种类型的犯罪,采用何种犯罪手段,都会在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留下数据或数据交换的痕迹。智慧侦查在全方位、多类别数据融合的基础上,使用大数据平台迅速关联个体、时空、行为、工具等相关数据,并做出同一认定的评估,继而锁定犯罪嫌疑人。

以入室盗窃案件为例。传统侦查或信息化侦查阶段,一般的侦查思路是从人到案。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访问或摸排,寻找与被害人有利益冲突的嫌疑人;通过视频侦查,寻找在某区域空间范围内的可疑人员;通过现场侦查中提取到的相关生物检材进行数据库比对等。此种模式下,侦查人员获取数据、分析数据、提取线索、采取侦查措施直至抓获嫌疑人耗时耗力。智慧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通过相关大数据平台的分析,获得失窃房屋电量、水量使用的微小变化,锁定明确的犯罪时间;通过房屋内失窃电子产品的物理位置变化锁定赃物地点;通过视频侦查截取嫌疑人图像,并与视频数据库比对,确认其行为轨迹与当下位置等。福建省某入室盗窃案的侦破即体现了智慧侦查的思维,侦查人员仅依靠犯罪现场监控视频抓拍的“皮鞋前半部”图像,通过大数据分析其颜色、大小、款式、品牌、生产商、销售商、销售点、销售时间、销售金额、交易媒介,并与嫌疑人购买品牌、购买偏好、购买时间、购买地点、购买金额、交易媒介、“皮鞋出现频率”、“皮鞋出现场景”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而迅速告破。

(三)智慧侦查的功能转变:主动预警,同步遏制

侦查是指法定侦查部门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随着智慧侦查的演进,它会逐渐产生一个更为具体和前瞻的功能:主动预警,同步遏制[5]。

智慧侦查将从事后、事中的侦查,向事中、事前,甚至是向“未发生案件”的主动预警转变。转变的原因在于案件的发生必然存在犯罪人,而犯罪人必然出现某些异常行为。智慧侦查模式下,犯罪人区别于多数人日常生活的行为会被系统关注,进而识别为异常行为。这一识别过程就是风险等级评估的过程。智慧侦查模式下对高风险等级行为自动预警,侦查人员实时同步采取侦查措施并予以遏制。此所谓事前侦查,同步遏制。而以往的侦查活动多数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立案侦查,此谓事中、事后的侦查。如国内某公司研发风险评估软件,利用人们的日常行为数据来评估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若某人具有“与日常不符的频繁前往交通枢纽,通过某网站购买法律书籍,并前往刀具店等场所”等行为,则系统评估该个体犯罪风险等级提高。

三、智慧侦查的应用困境

智慧侦查是侦查回应“大云物移智”时代下犯罪活动的适然选择,其逐步运用既有助于提升犯罪预防的有效性,也有助于增强犯罪打击的精准性。但是,智慧侦查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数据融合运用迟滞、侦查机制整合乏力、部分法律规制滞后、技术安全存在隐患等现实困境。

(一)数据融合运用迟滞

在理论及实务部门中,已经对数据的规模、结构、真实性、安全性等要素予以关注。目前,智慧侦查依靠“大云物移智”等技术获取的数据规模持续增加,但不同领域产生数据的表现形式、储存方式等不具备结构一致性,致使数据有序归类较为困难。若数据难以有序归类,则数据相互之间不易形成相互佐证的同一结果,数据真实性则有待评估。数据真实性无法保证,其所蕴含的信息价值不易体现,智慧侦查提升侦查效率的效果有限。

目前,公安内部数据规模庞大,结构化程度较为一致,真实性较高,安全性较好。但是,智慧侦查的要求是融合公安内部、外部海量数据,形成一体化侦查云平台。公安内外网数据的融合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对于公安内网,外网也即互联网拥有海量数据,但是数据鲜有标准的结构化处理,真实性也无从考究。真实性与结构化无法保证,那么对数据的价值更是无从判断和使用,数据的深度应用不足。

(二)侦查机制整合乏力

智慧侦查作为构建中的侦查模式,在运用过程中存在侦查机制整合乏力的状况,具体表现为侦查理念认知不足和顶层设计缺位。

1.侦查理念认知不足

侦查理念认知不足是公安机关对犯罪活动持续变化理解不深的反映。公安机关若把智慧侦查视为一种实务性侦查措施,一种从数据中挖掘线索的侦查技战法,即未深刻意识到智慧侦查是对犯罪活动转移和升级的回应,也自然无法推进原有侦查模式的变革。公安部门面对的是传统犯罪不断下降,涉网犯罪持续快速高发的状况。可一线办案部门囿于日常警情、社区工作的处理,多是零散地、自发地探索侦查的新理念、新方法而不成体系,难以推广运用。这要求公安部门加强内外部沟通,自上而下地、体系化地、自觉地深刻理解犯罪活动的变化。

2.顶层设计缺位

顶层设计缺位是公安机关对侦查活动未来发展方向不确定的回应。它包括缺乏整体规划、数据停滞、技术匹配等问题。缺乏整体规划指鲜有全国、省级层面的统一部署,更多地表现为各地区各部门研发各自的数据库或系统,其结果是标准不同、对接困难致使整个体系流转不畅。公安机关应采用区域试点与整体协同稳步推进的统一规划,同时注意个别地区形式化的、标语式的侦查机制改革。

数据停滞指数据在上下级、部门间流通的阻碍。在侦查活动中,依照行政权设定的上下层级对数据的输入、储存、查阅、调取、分析等权限不同。下级部门及侦查人员更多地接处警及办理案件,拥有数据输入、储存或者查阅等较低权限;上级部门及侦查人员更多地处理非实务性侦查活动,拥有数据查阅、调取、分析等较高权限。显然,数据在上下层级之间的流动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此外,不同部门因其职能划分建立不同领域的数据库。因现有数据共享机制不明确,公安各部门数据流动并不畅通,亟待建立数据内部共享机制。

技术匹配指实务部门切实需要的产品需求与技术产品之间的一致性。实务部门获取的技术产品与其实际需求之间往往存在偏差。究其原因,一方面一线办案部门拥有丰富的侦查经验,但难以清晰地转化为技术产品所需求的专业术语;另一方面技术产品提供者一般没有实际侦查或办案经验,对产品的适用性把握不足。此外,新技术产品开发较多,规范培训和深度利用较少,产品使用效果的反馈亦无明确渠道。

(三)部分法律规制滞后

在智慧侦查运用过程中,如何处理侦查权与公民隐私权的界限至关重要。智慧侦查的逐步运用在实质上消解了公民的隐私边界,主要考虑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其一,智慧侦查的法律属性目前并不明确,合法性问题亟需梳理解决。智慧侦查之下的侦查活动存在没有立案而进行个人数据的收集分析、电子数据的勘验、取证固证等一系列行为。比如,我国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为2021年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规定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等内容。但是在侦查活动中,尤其是在智慧侦查的演进中,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必然涉及大量个人数据的提取、分析、存储、传输等行为,极易出现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侦查过程中如何界定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隐私泄露的事后追查如何落实等。

其二,智慧侦查中保护公民隐私的方案亦无建立,合理性问题需要制度规范。例如,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对电子设备的搜查、扣押是应有之举,与案件本身相关的数据或信息只是电子设备存储信息的一部分,而侦查人员能够接触到的信息是整个电子设备及其关联的其他可能信息[6]。一方面,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但缺少明确的指引细则或操作规程;另一方面,侦查人员也只有尽可能地搜集个人相关信息之后,才能排除嫌疑人的可能。这一矛盾也只有在法律规定与现实冲突的互动过程中寻找侦查边界与保护公民隐私的解决方案。例如,建立对数字化个人信息分级法律、个人敏感信息隐藏制度、数据使用溯源规定等[7]。总体而言,实务部门需要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对数据予以加密或隐匿,对使用者的权限予以限定,对使用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建立事后信息回溯制度等。

(四)技术安全存在隐患

现阶段,以“大云物移智”技术为代表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的技术安全是推进智慧侦查的保障条件,具体体现为防止内部崩溃和抵御外部攻击的措施。防止内部崩溃涉及数据的存储、提取、传输、使用、泄露、改写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存储地的实地安全、数据存储的物理安全、数据传输设备的安全、算力平台的安全,算法的保密安全以及相应的系统备份设置。欧洲最大的云服务和网络托管服务运营商OVH的数据存储中心失火造成数据丢失即是例证。预防外部攻击主要考虑黑客攻击以及国外情报机构的恶意访问、改写、偷窃。公安机关采购相关硬件设备、软件系统以国产为优先选择,避免因国外进口而导致的信息泄露等涉及国家安全问题。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已经展现了智慧侦查的雏形,显现出事前有效预警、事中调查分析、事后锁定嫌疑人的功能,并朝着提升侦查效率的方向不断自我演进。此外,智慧侦查的运用既要遵循现有侦查程序,也应立足于犯罪活动不断变化的现实条件,对侦查理念、模式进行更深入的探索,并完善其运作过程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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