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在零包贩毒案件中的应用研究

2022-07-20 02:58:28吴政南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毒品公安机关

吴政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中国是世界上饱受毒品问题侵扰的国家之一,自鸦片战争以来,我国一直在与毒品作斗争,我国社会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始终秉持高压态势。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毒品犯罪不断变换形式,长期的禁毒人民战争使国内大宗毒品贩运案件数量逐年减少,但贩毒犯罪又以新的零包形式出现,并逐渐占据主流地位,如何有效打击零包贩毒案件已成为当前禁毒侦查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零包贩毒案件概述

(一)零包贩毒案件现状

所谓“零包贩毒”,一般是指涉案毒品数量较少(鸦片小于50克,海洛因或冰毒小于10克)的贩毒案件。从缉毒实践上看,零包贩毒案件主要有三个认定标准:一是毒品的贩运量较少,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量少”档次的;二是贩毒的主体复杂,零包贩毒的主体既可能是上游毒品大卖家的“马仔”“分销商”,也可能是“以贩养吸”的吸毒者,通过零包贩毒来维持自身吸毒所需的经济来源,而这类“以贩养吸”人员占到零包贩毒人员的82%;三是贩毒的对象,零包贩毒直接面向毒品消费市场,贩卖对象以吸毒人员为主,一般不再向下拆分[1]146。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明确指出,“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包贩卖毒品等犯罪迅速增长,零包贩毒是毒品贩运链条的末端环节,毒贩将大重量毒品通过层层销售渠道分散销售给吸毒人员化整为零进行贩卖,是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的直接渠道,此类案件通常占贩卖毒品案件的一半以上,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也占有较高比例,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2]。由此可见,零包贩毒案件已取代大宗毒品贩运案件,成为当前我国贩毒案件的主要形式。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禁毒侦查部门都过于重视破大案而轻视打零包。尽管我国在上世纪末就提出了打零包的策略,但在实践中,打击零包只是为破大案制造条件,因此“在战术上抓大放小,留根追上线,客观上就为实现破大案的目的而容许了一些公开或半公开的贩零包专业户”[1]146。直至近年来,大宗毒品案件逐渐减少,零包贩毒案件逐渐增多,实务界及理论界才将视野转向重点整治零包贩毒案件。

(二)零包贩毒案件类型

1.通过寄递业实现交易

《2020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进一步指出“(2020年)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持续上升,全国共破获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3011起,缴获毒品4.3吨,分别上升9.5%和1.1%,‘大宗走物流、小宗走寄递’特点明显”①中国禁毒网.2020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EB/OL].(2020-07-16).http://www.nncc626.com/2021-07/16/c_1211244064.htm.。当前,我国网络贩毒、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上升趋势十分明显,“在全年查获的利用网络贩毒案件中,网络零包贩毒案件占到总案件数的90%以上,网络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贩卖毒品克数不大但案件数量多、总量大、危害大的特点”[3]45。

网络零包贩毒案件发展速度快,不同于以往传统的“街头贩毒”一对一的模式,其借助我国互联网发展的“顺风车”,与网络结合发展出了新的售卖形态。不法分子常通过社交、购物网络平台,利用隐语发布广告,吸引吸毒人员,建立社交网络群组,或者一对一地介绍熟人发展,扩张迅速。网络群组入群门槛高,一般需要入群者发布吸毒视频、实名认证等条件。吸毒人员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或者虚拟货币来向卖家支付毒资,卖家则一般通过第三方运输服务(包括快递、同城闪送、外卖等)将毒品运送至吸毒人员处完成交易(见图1)。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吸毒人员与卖家没有线下接触,完全通过线上完成“要约—支付—运输—收货”的过程,隐蔽性相当高,并且卖家可以同时一对多地进行交易,涉案量大,涉及范围广,涉案人员多,因而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图1 网络零包贩毒流程图

2.通过“埋地雷”方式实现交易

所谓“埋地雷”是指毒品卖家与吸毒人员通过通信方式完成要约后,先由卖家(或委托第三人)将毒品放至某固定区域,例如花丛、公厕等具有一定隐蔽性的地方,而后再由卖家通知吸毒人员到该地取货,而毒资则由吸毒人员在取货后或送货前完成支付。“埋地雷”的交易方式能够不通过第三方寄递行业完成运输,减少了运输环节被发现的风险,增强了其隐蔽性,买卖两头不见人,卖家与买家并无当面接触,但其贩卖活动涉及的区域一般都较小,卖家及吸毒人员通常都在本市或本县区内活动,且为了隐蔽性,其交易量一般都不大,通常为吸毒人员2—3天的吸毒量。

“埋地雷”的交易行为随意、隐蔽,流动性强,微量毒品易于藏匿,公共场所、闹市区、背街小巷等地均可交易,即聚即散,犯罪实施方式变化多端,难以被察觉。

图2 “埋地雷”零包贩毒流程图

3.通过当面交付实现交易

除了人货分离的交易方式外,部分不法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机关打击,甚至采用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的隐蔽性在于其使用线下现金交付,可以躲避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机构对可疑资金流的监控,同时这种交易方式也能够避免第三人的参与,减少交易的风险,但这种零包贩毒的交易方式并不占主流,同时其贩卖的区域也更小,一般都是在较为熟悉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

(三)零包贩毒案件打击难点

1.隐蔽性强

无论是物流寄递还是“埋地雷”的交易方式,零包贩毒案件都体现出了较高的隐蔽性,同时,随着侦查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反侦查意识逐渐上升。零包贩毒卖家在寻找买主时,通常会在多种社交软件发布涉毒信息招徕买主,例如常用的微信、QQ、微博等,但近年来,不法分子为逃避侦查,开始使用小众的社交软件进行宣传,如Blued、陌陌等,或者是境外社交软件Telegram、EncroChat等,同时不法分子还会频繁地更换账号,增加侦查机关的打击难度。而技术更为“高超”的卖家甚至还会使用虚拟网络地址,通过租用海外的计算机服务器,对聊天信息和电子邮件进行加密保护,以防止侦查机关的侦控。除此以外,“暗网”“深网”等不法网络平台也为零包贩毒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它允许买卖双方使用加密隐身软件进入平台交易,毒资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进一步提升了侦查机关发现和打击零包贩毒的难度。

2.证据搜集难

在零包贩毒案件中,吸毒者与贩毒者通常通过特定的通信方式单线联系,交易过程缺少第三方见证人,即便在运输过程中卖家可能委托寄递公司进行运送,但在外观包装上不法分子通常会对毒品进行修饰,使其与日常物品无异,如奶茶粉、茶叶、奶粉等,寄递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相关知识,不经过仔细的检查,通常难以发现端倪。并且零包贩毒案件通常涉案量较大,犯罪流动性强,无固定的犯罪现场,相关证据灭失较快,犯罪分子本人也难以回忆所有的犯罪经过,痕迹物证难以收集认定。

由于零包贩毒案件的隐蔽性,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传统证据的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因而更需要注重电子证据的采集,但当前的零包贩毒案件中,买卖双方大量使用网络隐语,如用“散货”“包子”“牙签”等来指代小包海洛因,在认定方面存在难度。其次,不法分子“利用新技术手段可以随时、瞬间在网上删除涉毒帖子、聊天记录或论坛信息,还有更加狡猾的毒贩以破坏电脑、手机等上网设备来物理销毁犯罪证据,导致侦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4]。最后,由于人货分离、毒品和资金分离的新型交易方式,侦查人员难以做到人赃俱获。如何完善物证与电子证据链条,形成证据闭环、互相印证,也成为侦查人员的一道新难题。

3.线索发现难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毒品犯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和“地下型犯罪”,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大多难以为他人所知晓,毒品的供给和消费行为都属于违法,吸毒者缺乏向侦查机关透露毒品来源的动机,因此毒品犯罪的侦查打击主要建立在前期侦查的情报基础上,难以通过现场和被害人来确定嫌疑人[5]。毒品犯罪线索发现难一直是毒品案件侦查的难点,对于零包贩毒案件而言,其线索的来源则更少。一方面,其相对于大宗毒品而言,零包贩毒处于毒品消费链条的末端,只牵扯到吸毒者与最底层的贩毒者,能够让侦查人员介入的环节较少;另一方面,由于人货分离、交易网络化的特点,吸毒人员与贩毒者之间可能完全不认识,对于对方的真实姓名、相貌、住址等一无所知,侦查人员只能通过双方的沟通渠道进行摸排,如果贩毒者使用虚假IP地址、匿名网络、非实名账号和更改收货地址等手段,将会大大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难度。

二、控制下交付概述

(一)控制下交付的概念

关于控制下交付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予以明确,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条件:一是实施主体须为公安机关;二是适用对象须为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三是其目的须是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四是其启动条件须是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五是其批准主体须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六是其收集的证据须具有合法性。因而,我们可以认为,控制下交付是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针对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为了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而采用多种侦查手段的一种侦查措施[6]。

(二)控制下交付的实施

根据国内相关学者的研究,学界认为我国的控制下交付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实施类型。一种是根据实施区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控制下交付与国际控制下交付。所谓国内控制下交付,是指“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的主管机关在上级业务指导机构的协调、指挥下,由非法或可疑货物起运地、过境地、目的地执法机关相互协作、配合、支持下所共同进行的控制下交付”[7]136。所谓国际控制下交付则是指当某一国或某一地区的禁毒执法机关在获悉毒品运输的线索后或是在查获毒品后,经过与毒品目的地国(或地区)、毒品途经地国(或地区)的禁毒执法机关联系,请求他们予以协作配合和支持而共同实施的控制下交付[8]。

另一种是根据控制下交付时是使用原物还是替代物,可以将控制下交付分为原物控制下交付与替代物控制下交付(台湾学者将其称为“有害控制下交付”与“无害控制下交付”[8])。所谓原物控制下交付,是指在执行控制下交付时,将非法或者可疑货物原封不动地继续加以运送的控制下交付。而替代物控制下交付则是将非法或者可疑货物完全或者部分取出,改由替代品进行运送的控制下交付[7]140。

最后一种是依据执法人员在控制下交付活动中所发挥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控制下交付分为积极的控制下交付与消极的控制下交付。所谓积极的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人员在控制下交付中发挥了主动作用并最终促使控制下交付的实现与完成,如侦查人员化装成送货人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将其交付给收货人,或者侦查人员对非法或者可疑货物进行搜查、扣押后,再用其他仿制品予以替换等等,这些行为在客观上促使了控制下交付的顺利实施。而消极的控制下交付,是指执法人员不对非法或者可疑货物实施直接控制而只是对其进行单纯的跟踪或者尾随[7]143。

(三)控制下交付的证据效力

关于控制下交付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的法律效力,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控制下交付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新法的规定明确了控制下交付中搜集的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为法官在庭外核实控制下交付所获取的证据提供了方便,对于打击毒品犯罪而言无疑是利大于弊。但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关于控制下交付证据效力的事前认定常常有所欠缺。所谓事前认定,是指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取证方式、材料形式等是否合法。但实践中存在“侦查人员忽视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证据提取、固定不及时,取证不全面,取证活动不规范,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指控犯罪,制约了控制下交付手段打击犯罪的效果”[9]9的情况,因而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及时、规范地采取合法形式固定证据,这对于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效果而言非常重要。

三、控制下交付在零包贩毒案件中的应用

(一)从贩卖环节介入实施

所谓从贩卖环节介入实施控制下交付,即从贩毒者身上寻求控制下交付的条件,以贩毒者为核心开展的控制下交付。零包贩毒案件中的贩毒者通常处于毒品销售网络的底层,是介于毒品销售到毒品消费之间的最后一个环节,以贩毒者为核心开展控制下交付,既有利于顺线打击吸毒人员,也有利于向上摸排零包贩毒者的上游销售网络,实现“堵源截流”。

在当前的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常常能够基于零包贩毒者的网络特征对其进行锁定上控。研究表明,零包贩毒者具有显著的行为特征。一是零包贩毒者通常持有多个社交网络账号,贩毒人员会有意识地将参与毒品交易的社交账号和用于正常网络生活的社交账号区分开;二是零包贩毒的交易时间多发生在凌晨的2—8时,具有明显的时间特点;三是零包贩毒者的账号低额入账现象频繁,交易行为表现出异常性。零包贩毒者的入账金额通常表现为当地毒品行情的整数倍,并且“1分钱”的交易笔数在零包贩毒者交易记录中也较常见,说明贩毒人员在贩毒活动中会以“1分钱”为表示来确认毒品交易的完成[10]。

在对可疑零包贩毒者的社交账号、资金账号进行锁定后,侦查人员可以拓展其常用联系人、资金来往情况、使用物流快递情况、活动轨迹等信息,进一步确定嫌疑人是否正在进行零包贩毒活动。如基于当前线索基本确定嫌疑人犯罪活动,则依程序申请技术侦查及控制下交付措施,对嫌疑人开展管控,采取跟踪、监视、网络技侦等手段,摸清其上游销售网络及下游吸毒者,及时掌握抓捕时机,实现团伙式打击。

(二)从运输环节介入实施

从运输环节介入实施控制下交付,即通过零包贩毒者使用的物流快递服务对贩毒活动进行控制下交付。零包贩毒活动中的运输环节通常通过合法的第三方物流快递公司实施,贩毒者及吸毒者一般不参与其中,因而运输环节常被用于警方介入进行控制下交付。

基于网络贩毒的特性,零包贩毒者会经常使用物流快递服务或者同城闪送服务,并且其收货地址较为固定,运输周期也较为固定,一般为2—3天,基本与吸毒者对零包毒品的需求周期吻合。零包贩毒者需要运输的物品也具有较为显著的特征,如每次运输的物品种类都较为固定,重量都较小且多是日常生活用品,如周边超市、药店能够轻易买到的物品。同理,吸毒人员的收货环节也同样具备这些特征。因此,在运输环节上,寄递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警惕意识,如发现寄货者、收货者存在这些特征,则要依据相关机制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进一步初查。

如经过初查,确定存在零包贩毒活动,侦查机关可以与寄递服务企业开展合作,采取原物控制下交付或替代物控制下交付的方式,顺线追踪其上下游贩毒者或吸毒人员,及时掌握其交易证据,摸清其出货、收货规律,扩大毒网侦查范围,实现顺线打击。

(三)从消费环节介入实施

从消费环节介入实施控制下交付,即通过零包毒品的消费者——吸毒人员,反向对零包贩毒活动实施控制下交付,具体而言,即公安机关通过日常执法活动中查获的吸毒人员,向其了解毒品来源,确认其上游零包贩毒者身份,而后再通过吸毒人员向零包贩毒者发出要约,若零包贩毒者接受要约,则伺机将其抓捕。

以吸毒者为核心开展的控制下交付也是目前侦查机关使用较多的控制下交付方式,其一是因为公安机关日常执法活动中所能查获的吸毒人员数量较多,从吸毒人员入手,能够较容易发现贩毒案件线索,只需要反向对其购买毒品的链条进行厘清,则可确定上游贩毒网络;其二是因为吸毒人员本身已与零包贩毒者建立了交易关系,通过其要约购买毒品,能够不引起零包贩毒者的警惕,保证控制下交付的顺利实施;其三是因为这种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方式证据较容易获取,实施过程全程由公安机关掌握,在吸毒人员与零包贩毒者发出要约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充分记录、固定相关电子证据,在运输、交易的过程中也能及时收集物证、痕迹。因此,从吸毒环节介入实施控制下交付,能够效率较高地实现对零包贩毒活动的打击。

图3 消费环节介入实施的控制下交付流程图

但这种控制下交付的方式也有欠缺之处,一是吸毒人员本身作为违法者,其不具备与公安机关合作的动机,甚至会为保持稳定的交易关系,拒绝与侦查人员合作;二是这种实施方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很可能会演变成犯意诱发型控制下交付,如在要约过程中,零包贩毒者若表示自己已不再贩卖毒品,但公安机关为将其抓捕,仍坚持向其购买,甚至许以厚利,诱惑其“重操旧业”,属“钓鱼执法”。

四、优化零包贩毒案件侦查中控制下交付使用的路径

(一)强化阵地控制,主动发现线索

零包贩毒案件无论其隐蔽性有多强,其都包含要约、运输、支付资金、收货等流程,在这些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留下蛛丝马迹,为公安机关发现线索提供契机。因而要优化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就要强化公安机关对零包贩毒流程的阵地控制,提高公安机关发现线索的能力。

一是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管控人员的排查力度,当毒品犯罪前科劣迹人员、吸毒人员与多个可疑吸毒人员长期接触,聊天软件中频繁出现涉毒隐语等因素时,公安机关要及时保持警惕,其很有可能是零包贩毒网络成员,需要对其进一步地调查。二是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机构的合作,将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零包贩毒人员资金来往的特征数据报送金融平台,反馈零包贩毒资金流的新动向,及时更新金融平台对可疑资金流的监测。三是公安机关要提高对网络涉毒隐语的监测能力,涉毒隐语更新速度快,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封闭性和多样性[11],为此,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涉毒隐语的发展动向,可以通过日常抓获的吸毒人员或者线人进行了解,并将情况反馈给网安技侦部门,完善涉毒隐语监测系统。

(二)完善证据取证规范,及时固定证据

在以往的控制下交付实施中,公安机关重抓人、轻证据的情况较为严重,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也没有规范的证据采集流程,导致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证据灭失、重口供轻物证等现象的出现。

为改变这种现象,公安机关需要对控制下交付的三个阶段的证据采集进行改善。一是启动阶段的证据采集。对于决定实施的原物控制下交付,应注意及时对包装物的形态拍照固定,对包装物表面的指纹等生物痕迹及时提取;在人货分离的控制下交付中,应注意收集毒品交易来往的运输单据;对于“逆用”吸毒人员实施的控制下交付,应在实施前及时对其审讯并固定口供。二是流转阶段的证据采集。在人货同行的案件中,不仅要监控毒品及财物的动向,还要关注其运送者。对于在运送过程中使用跟踪、监听系统的,要注意全过程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的不连续性。三是抓捕阶段的证据采集。抓捕现场要根据现实条件,尽可能当场固定相关痕迹物证,现场采集言词证据。同时注意,对于人货分离的控制下交付,抓捕嫌疑犯应选择其签收邮件包裹之时,确保实现“人赃并获”[9]19-20。

(三)延长犯罪打击链条,坚持打人打货打资金并举

长期以来,我国缉毒工作注重抓人打货,而往往忽略对毒资的没收清缴,尽管全国每年破获十多万起毒品案件,但是能够彻底追缴涉毒资产的成功案例却屈指可数[12]。“毒品”归根结底是一类特殊的“商品”,而商品的运转必然离不开资金的流动,毒资是零包贩毒案件中的关键支撑,如果不对毒资进行及时的清缴,就很难对零包贩毒案件进行彻底的打击,这也是零包贩毒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零包贩毒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可以轻易借助毒资“卷土重来”。

零包贩毒分子除了“以贩养吸”外,涉毒资金会不定期地部分转账到毒贩上家,以相对优惠的价格批量购买毒品,剩余毒资则以银行存款、股票、保险、证券等动产、不动产的形式存在[3]48。因此,在对零包贩毒案件进行控制下交付时,不仅要注重对人、货的控制,还要注重对其资金的控制,及时联合网安技侦、金融机构、反洗钱中心、公安经侦等部门,摸清其毒资的流向、使用,沿资金流查清其上游贩毒网络,将打零包与打大宗毒品案件相结合,彻底摧毁其贩毒团伙,缴获没收其全部毒资,坚持“打人打货打资金”并举的策略。

猜你喜欢
侦查人员毒品公安机关
销毁毒品
环球时报(2022-12-19)2022-12-19 17:16:30
抵制毒品侵害珍惜美好年华
火烧毒品
南方周末(2019-06-27)2019-06-27 19:47:54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证研究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法制博览(2018年19期)2018-01-23 02:10:52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湖北农机化(2017年2期)2017-03-03 11:19:48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