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 煜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实战化教学训练是公安教育的生命线。在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过程中,公安院校均注重通过实战化教学训练来培养学生的现场勘查能力,并取得显著成效。2018年5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现场勘查课程体系》等文件,进一步要求公安院校强化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全面提升公安专业学生现场勘查能力。如何开展形式多样的实战化教学训练来全面提升公安专业学生的现场勘查能力,以适应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成为当前公安院校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改革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从当前公安院校训练现状出发,对提高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水平的举措进行探讨,以期推动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环节的质量全面提升。
具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应用型人才一直是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在公安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公安院校都强化了教学训练环节,加大了实训实验力度。目前全国32所公安院校均将犯罪现场勘查课程作为侦查学专业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主干课程。相较其他专业课程,犯罪现场勘查课程不仅具有学科的综合性,而且还具有其他学科不能比拟的高度实践性。为了提高学生勘查能力,公安院校都将实战化教学训练贯穿于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始终,实战化教学训练成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以笔者所在学院为例,侦查学专业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都开设了犯罪现场勘查学课程。在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进行一半学时的实战化教学训练,教学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实战化教学训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教学训练质量进行动态考核评价。
犯罪现场勘查体系庞杂,内容众多,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勘查组织指挥、现场访问、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搜索、现场实验、现场记录和现场分析等。这些内容既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又前后承接,相辅相成。同时,犯罪现场勘查作为一项法定侦查取证措施,既有操作方法上的技巧性,又有法定程序上的内在要求。为了提高学生的勘查能力,在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过程中,在“教、学、练、战”教学理念指导下,依照犯罪现场勘查体系结构和内在逻辑要求,公安院校实战化教学训练采取单项模拟训练和综合模拟训练相结合、分步骤分阶段进行的训练模式。单项模拟训练是针对犯罪现场勘查的每一构成部分进行专项模块化实战教学训练,如现场访问单项训练、现场勘验检查单项训练和现场分析单项训练等。综合模拟训练是指在每学期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结束和学生毕业之前,模拟某类案件现场,组织学生对现场勘查进行整体系统性实战化教学训练。一般单项模拟训练在前,综合模拟训练在后,单项模拟训练是综合模拟训练的前提和基础,综合模拟训练是单项模拟训练的延伸和深化。无论是单项模拟训练,还是综合模拟训练,在整个训练过程中,往往以学生获取勘查技能为驱动,以面向实战为标准,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
囿于前期教学条件的限制,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以学生现场实际操作为主。理论内容讲授完毕,指导老师通常在室内或室外模拟某类型案件现场,学生按照犯罪现场勘查程序和取证规则,分组进行实战化现场操作训练。学生通过这种方法强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获得相应的勘查技能。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以AR和VR技术为代表的虚拟现实技术在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中的应用引起学者广泛关注。虚拟现实技术具有感知性、沉浸性和交互性的特点,较好地解决了传统的现场实际操作训练模拟失真、实训内容不全、实训课时不足和评价不精准等痼疾[1]。目前,应用广泛且成熟的虚拟现实技术有浙江警察学院联合浙江通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犯罪现场勘查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系统,以及笔者所在学院联合北京润尼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犯罪现场勘查虚拟仿真实验系统。现场实际操作和网上虚拟仿真训练并用,虚实结合,以虚补实,发挥各自特长优势,大大提升了学生的勘查能力。
为了提升训练效果,从事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的专业教师积极开展实战化教学训练理论研究,不断探索,取得丰硕成果。笔者以“现场勘查”“实训教学”或“实验教学”为论文标题的“关键词”进行检索,在中国知网(CNKI)、维普、万方数据、超星期刊网上分别检索到论文14篇、12篇、26篇和22篇①查询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纵观这些研究成果,既有现场勘查实训教学模式的研究[2]、现场勘查实验实训体系的探讨[3],也有“三自”实训法[4]、复式实训法[5]和项目教学法[6]等为代表的实训教学方法的探索,还有以AR、VR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现场勘查实训教学中应用的思考[7][8]。这些研究成果在丰富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理论研究内容的同时,在实践中指导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的顺利开展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这些研究成果在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中的科学运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促进了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
目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少数公安院校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由刑事技术系(学院)开设,大部分公安院校由侦查系(学院)开设。侦查系(学院)在开设公安专业相关课程时,往往按刑事案件侦办流程的先后顺序来开设。犯罪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首要环节,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往往开设在手印学、足迹学、刑事照相学等其他公安专业课程之前。侦查系(学院)教师授课时,因现场手印、足迹等痕迹物品的发现、记录和提取等方法技术操作性强,且与手印学、足迹学、刑事照相学等课程部分教学内容交叉重叠,多将该部分教学内容有意忽略,由刑事技术系(学院)专业教师在手印学、足迹学、刑事照相学等课程教学中讲授,导致学生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实战化教学单项模拟训练时并未掌握痕迹物品发现、记录和提取的专业知识,而现场勘验检查恰恰是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核心内容。缺少最基本的痕迹物品取证能力,学生难以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实战化教学训练。
加强实战化教学训练,是当前培养“快发现、能记录、会提取、巧利用”的高素质现场勘查人才的必由之路,全国公安院校对此已形成共识。但是,究竟需要多少学时才能达到上述人才培养目标,全国公安院校的认识不一致,实践做法也不同。首先,各地公安院校开设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的学时长短不同。以侦查学专业为例,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为64学时,笔者所在学院为32学时,大多数公安院校为48学时。其次,各地公安院校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理论教学与教学训练的学时分配不一。以侦查学专业为例,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笔者所在学院为1: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为2:1,更有甚者为3:1。相应地,各地公安院校实际教学训练学时长短也不一。教学训练时间较长的,如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有32学时;教学时间相对较短的,如笔者所在学院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分别为16学时和12学时,大多数公安院校不足20学时。若教学周期内出现法定节假日,实际有效的教学训练学时更少,甚至不足10学时,无法完成项目众多的教学训练,更遑论重点项目需要多次重复训练。没有充足的学时作保证,实战化教学训练难以达成理想的训练效果。
众所周知,无论何种性质的演练,都要贴近实战。同理,犯罪现场勘查教学训练也要贴近实战,在实战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纵观公安院校犯罪现场勘查教学训练现状,普遍存在实战性不强的问题。第一,案件类型单一。教学训练多以杀人案件为主,盗窃、电信诈骗等多发案件反而训练较少。如笔者所在学院组织学生毕业前的综合模拟训练,参与教学训练有16个小组,其中12个小组的模拟训练案件是杀人案件,甚至部分教师使用的杀人案例多年没有改变,“模拟训练年年搞,案例还是老一套”。第二,模拟现场漏洞多。设计案例不是来自真实案例,现场漏洞多,现场布置的犯罪痕迹明显不合常规,如血迹的喷溅方向、面积大小与尸体上伤口明显不一致,尸体上伤口形状、长度及深浅与作案工具不相符。第三,现场仿真程度低。如笔者所在学院,虽有专门的教学训练场地,但管理不善,破旧不堪,与设计的案例现场环境明显不相符。现场的尸体、作案工具多用模具替代,以致在这些模具上发现、提取痕迹方法与真实案发现场发现、提取痕迹方法差异较大。第四,新型痕迹缺失。在设计现场时,没有与时俱进,只注重“手足工枪”等传统痕迹物品的布置,忽视了诸如视频痕迹、网络痕迹、通信痕迹、金融痕迹等新型痕迹的设计。脱离实战环境的教学训练,难以取得好的训练效果。
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的高度实践性决定了授课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只有这样,进行实战化教学训练指导的专业教师才能在训练前为学生作出标准化示范,才能在教学训练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纵观公安院校从事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的教师队伍,普遍缺乏实战经验。从事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的专业教师大多有较高学历,毕业于公安院校,有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但都是毕业后从一个校门走进另一个校门,实战经验不足成为共性问题。尽管大多数公安院校要求公安专业教师,特别是从事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的专业教师要有到基层实战部门的下派经历,但该规定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专业教师在基层实战部门下派期间,亲自动手勘查现场者少之又少,更多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参与。没有亲身体验,何谈实战经验?更不要说将下派锻炼视为走过场者,获取实战经验无从谈起。缺乏实战经验的专业教师难以为学生进行实战化教学训练提供充分的指导。
理想化的实战化教学训练模式是“主体—主导”双主体结构模式。在该模式的训练中,指导教师处于主导地位,主导训练活动的开展,负责答疑解惑,而学生处于主体地位,是训练活动的实施主体,是训练任务的积极完成者。从以往教学训练情况来看,确有不少学生在教学训练过程中表现积极,以学生干部为代表,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学生参与教学训练的积极性不高,抱着看热闹的心态消极对待,表现为在训练时专门挑选工作量少、难度小的工作,如只担任现场保护人、见证人角色,对于操作性强、强度大的工作,如现场勘验检查、现场记录,往往避而远之。在整个教学训练过程中,部分学生缺乏兴趣,积极性不高,参与感不强。笔者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外在因素,如部分现场模拟失真,仿真程度低,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又有内在因素,如部分学生没有从传统的“被动接受”“满堂灌”学习方式转变过来,主动性不足。此外,没有就业的压力也是重要因素。2015年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公安专业毕业生就业出口畅通,入校就有就业保障,故学习动力不足。缺少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训练活动,教学训练效果必定会大打折扣。
近年来,公安院校为了保证训练效果,加大了教学投入,完善了教学训练设施,基本上满足了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的需要,但仍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一,教学训练场所不健全。据调查,全国32所公安院校中,15所院校没有专门的犯罪现场勘查教学训练场所,比例高达46.9%[9]。在教学训练时,只能在学生寝室或室外进行,模拟现场与真实案发现场差别较大。部分学院虽有专门教学训练场地,但配套设施不到位。以笔者所在学院为例,尽管有专门的犯罪现场勘查教学训练场地,但部分室内现场除了门窗外,无任何配套设施。即使有生活用品等配套设施,也因管理不到位而无法使用。第二,新型先进勘查设备配置不到位。目前,多数公安院校仅配置了适用于传统痕迹物证的勘查设备,因资金不足,无力购置上万元的新型设备,更不用说几十万元的先进设备,整体上与基层实战部门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接触不到新型先进勘查设备,实战化教学训练无法与基层实战部门保持同步。第三,实训实验平台及系统缺失。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长足发展,各种平台及系统在基层实战部门勘查工作中应用广泛。如“一长四必”勘查机制要求负责现场勘查的民警将现场勘查信息录入犯罪现场勘查信息系统。此外,侦查人员在勘查中广泛使用移动信息化平台及手机话单分析、车辆轨迹查询等系统。目前,大多数公安院校缺乏这些平台和系统,学生进行平台和系统教学训练只能是纸上谈兵。
2015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至此,我国刑事诉讼实现了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庭审中心主义的转变。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所有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举证和质证活动须在法庭上进行,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事项的辩论须在法庭上进行,所有法庭判决必须完全建立在法庭审理基础之上。此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予排除,对于收集的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应予排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系列改革对公安机关犯罪证据收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犯罪现场勘查不仅是案件侦破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而且是公安机关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有资料显示,刑事案件中70%至80%的犯罪证据来源于犯罪现场[10],加强和提高侦查人员现场勘查能力势在必行。作为公安机关培养现场勘查人才的摇篮和基地,公安院校须积极应对挑战,通过加强实战化教学训练,为国家培养更多胜任未来勘查工作的高素质人才。
教育部2012年3月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定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为适应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提升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2015年12月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明确要求公安教育应突出专业,贴近实战,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实验、实训、实习和实战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着力培养学生的警务实战能力。此外,公安部2018年5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建设的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公政治〔2018〕170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强化现场勘查实践教学。上述文件均将强化实践教学作为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工作的重点内容。作为公安院校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实践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在教学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实战化教学训练。
犯罪现场勘查是一种集信息化、立体化和智慧化于一体的综合性调查取证活动,只有既懂勘查理论又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勘查人员才能胜任该项工作。但目前,我国现场勘查人员能力不强、勘查质量不高是不争的事实。勘查人员能力不足和勘查质量不高的现实窘境需要从教学源头进行改变。近年来,全国公安院校虽然在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过程中加强了实战化教学训练,但从一线调研反馈情况来看,公安院校毕业生初次勘查现场时,往往眼不会看,脚不会迈,耳不会听,鼻不会闻,嘴不会说,手不会动,脑不会用而心在颤抖,“七不一颤”现象较为严重。公安部2018年5月发布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公安院校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应坚持问题导向,用什么教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加强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从教学源头上解决当前勘查人员能力不强的问题迫在眉睫。
为确保公安专业人才培养与实战部门岗位需求有效衔接,公安部2018年5月发布的《标准》和《意见》明确提出了公安院校应实行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分类培养和现场勘查资格考核认证。不同专业学生因将来从事的工作任务和性质不同,应具备的现场勘查能力也不一样。其中,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应具备一级勘查能力,要有较高的现场勘查理论素养,能够承担较复杂案件的现场勘查任务;侦查学专业学生应具备二级勘查能力,熟练掌握现场勘查相关理论知识,具备较强的现场勘查能力;其他公安专业学生应具备三级勘查能力,能了解现场勘查基础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现场勘查能力。公安院校应根据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考核大纲,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内,对所有公安专业学生进行犯罪现场勘查的理论考试和实训考核。考核合格并报公安部审核同意的,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统一颁发刑事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证。现场勘查能力资格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理论考试40分,实训考核60分。学生实训考核成绩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能否最终取得资格证书。因此,在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过程中,加大教学训练力度、强化实战化教学训练势在必行。
为有效解决犯罪现场勘查配套课程开设时间滞后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解决犯罪现场勘查课程院系开设归属问题。目前,大多数公安院校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由侦查系(学院)开设,原因在于刑事技术系(学院)是从侦查系(学院)分设而来的,该课程过去一直由侦查系(学院)开设。从该课程内容来看,除了现场勘验检查技术操作性强外,现场访问和现场分析等其他课程内容与刑事技术关联性不强。此外,若该课程由刑事技术系(学院)开设,侦查系(学院)开设课程数量明显不足。但是笔者认为该课程由刑事技术系(学院)开设较为合理,原因在于该课程的核心内容就是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的技术属性决定了该课程应由刑事技术系(学院)开设。其次,应根据课程内容的内在逻辑联系,理顺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和手印学、足迹学、刑事照相学、微量物证分析等配套课程开设时间的先后顺序。笔者认为就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而言,手印学、足迹学、刑事照相学、微量物证分析等配套课程应开设时间在前,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开设时间在后。因为具有发现、提取和记录现场手印、足迹等痕迹物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是学生顺利完成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任务的前提和保障。对于侦查学专业而言,由于人才培养目标不同,没有独立开设手印学、足迹学、刑事照相学、微量物证分析等课程,只开设了整合上述内容的刑事科学技术课程。同理,刑事科学技术课程开设在前,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在后,且课程开设时间以前后学期为宜。
为有效解决实战化教学训练学时不足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解决全国公安院校开设犯罪现场勘查课程学时长短不一问题。侦查学专业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时总数分别为48学时和64学时较为合理,原因在于学时总数太长,不符合当前教育部规定的课程教学中增加学生自主学习时间的文件精神。学时总数太短,不符合人才成长教育规律。其次,对于犯罪现场勘查课程理论教学与实战化教学训练学时比例分配问题,笔者认为侦查学专业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时分配比例分别为1:1和1:2为宜。原因在于:其一,两个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一样,学时分配比例应有所差别。与侦查学专业学生应具备二级勘查能力不同的是,刑事技术专业学生应具备一级勘查能力,要能够承担较复杂案件的现场勘查任务,加大刑事技术专业学生实战化教学训练是必要的。其二,两个专业改变后的教学训练总学时数能分别满足其实战化教学训练要求。如前所述,两个专业实战化教学训练项目数量在10个左右,24学时和42学时能满足这两个专业实战化教学训练的需求。适当减少理论教学学时,并不代表理论教学并不重要,实践教学解决了学生知其然问题,而理论教学则解决学生知其所以然问题,有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和能力的培养。对于理论教学部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在线网络教学方式,让学生课前自主学习。在有限的理论课堂教学时间内,授课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答疑解惑,解决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遇到的疑难问题。
对于公安院校犯罪现场勘查教学训练实战性不强的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增加实战性。第一,根据不同训练项目选择不同类型案件来开展教学训练。如前所述,犯罪现场勘查教学训练项目数量众多,在教学训练过程中,应根据不同训练项目,选择盗窃、电信诈骗等多发性案件来依次进行训练,改变过去所有训练仅局限于杀人案件的做法,因为在实践中杀人案件并不多发。第二,依真实案例来设计现场。在设计现场时,应以近期真实的案例为基础,根据教学训练内容适当地作出改变,防止出现案件不真实现场上漏洞较多等模拟失真问题。第三,应创造实战性训练环境和条件。在教学训练时,训练场所环境应与真实的案件现场环境相一致,不能差别太大。在训练过程中,尽可能使用真实的物品,尽量减少模具的使用。在此基础上,应加强网上虚拟仿真实训。以AR、VR为代表的虚拟仿真技术因其仿真性强,在军事、医学等教学训练中应用广泛。在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中,适当加大网上虚拟仿真训练力度,作为现场实际操作训练的有益补充。第四,适当增加新型痕迹的教学训练。设计现场时,在注重“手足工枪”等传统痕迹物品布置的同时,应适当增加诸如视频痕迹、网络痕迹、通信痕迹、金融痕迹等新型痕迹的设计,与时俱进,加大现场新型痕迹的实战化教学训练力度。
针对公安院校专业教师实战经验不足的现状,笔者认为通过协同育人机制,坚持“请进来、走出去”战略,全面提升专业教师实战化水平。一方面,与基层实战部门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聘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较强教学能力的刑事技术人员担任驻校教官或兼职教官,参与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指导。其中,浙江警察学院所有公安专业的现场勘查实际操作训练全程由驻校教官担任指导,这一做法值得在全国公安院校加以推广,同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不定期聘请一线优秀侦查人员来校作现场勘查实务学术报告的做法也值得借鉴。这种“请进来”战略既能有效解决目前公安院校犯罪现场勘查教学训练缺乏实战经验教师指导的问题,又为专业教师近距离观摩学习、提高实战化水平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坚持“走出去”战略,专业教师通过下派锻炼等多种途径来逐步提高实战化水平。从制度上规定专业教师每3年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现场勘查警务实践。同时,要求专业教师应先通过考试取得现场勘查资格证,以此为契机,改变过去只看不勘的做法,自愿深度参与实战部门现场勘查活动,从而获得实战经验。
为解决部分学生教学训练中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提高学生在教学训练过程中的参与度。改变过去教学训练以教师为主的做法,由学生主导整个教学训练活动的进行。在训练活动实施前,根据训练任务和要求,学生自主挑选真实案例,围绕训练内容来设计、布置其他小组的模拟训练现场。在训练活动实施过程中,学生自我扮演训练角色,自主完成训练任务。在训练活动结束阶段,由学生对教学训练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对其他小组训练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对各小组教学训练情况进行评比排名。训练活动结束前,由学生代表以PPT形式汇报各小组教学训练实施情况,由参与指导的专业教师集体进行评比排名。通过评比排名,增强学生集体荣誉感,激发学生参与训练积极性。第三,提高教学训练成绩在学生现场勘查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目前,多数公安院校理论考试成绩在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总成绩中比重过高,有的多达80%,不利于学生教学训练积极性的提高。将教学训练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权重提高至60%,对学生参与教学训练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有利于学生教学训练积极性的提高。
一流的教学训练需要一流的设施作保障。针对大部分公安院校教学训练设施保障不到位的现状,笔者认为应积极争取各种经费来源,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学训练设施到位。一是健全教学训练场所。建立现代化功能齐全、能满足各类型案件现场勘查教学训练的专门场所,完善模拟仿真、网络通讯、现场勘查等配套教学设施,改变过去教学训练无场所、配套设施不到位的尴尬局面,满足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的需要。二是配置新型先进的勘查设备。在配备视频采集仪、网络和空间地理位置信息以及电子数据采集、现场勘查快速录入等基本勘查装备基础上,应购置基层实战部门目前广泛应用的现场靶向发现生物痕迹及DNA位置系统等新型先进勘查设备。对于超过购买能力、价格较高的新型先进勘查器材,应与学院合作的实战部门协商沟通,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三是构建各类实训平台及系统。在联合公司商业开发各种网上实训平台及系统外,还应与公安厅取得联系,放开现场勘查录入、人像比对等部分平台和系统的专门端口和查询权限,为学生进行犯罪现场勘查实战化教学训练提供平台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