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鹰 欧 蕾
(1深圳大学师范学院,深圳,518060)(2华中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中心,武汉,430079)
“托幼一体化”亦称“保教一体化”,不仅是指幼儿园和托儿所两大机构的整合,还包括托儿所的保育(care)与幼儿园的教育(education)的互相渗透,以及行政管理、课程标准和师资队伍专业发展的统一。英国和新西兰作为世界范围内较早推行托幼一体化改革的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对各类型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制度进行探索,并相继出台了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的托幼一体化机构设置标准。本文拟介绍英国、新西兰托幼一体化机构设置标准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以期为我国制定相关标准提供参考。
两国政府在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中,统一了早期教育概念的内涵。20世纪70年代,新西兰国家服务委员会工作组(State Services Commission)提出,保教不可分离。1975年,新西兰教育部在年度报告中用“幼儿保育与教育”一词取代了“学前教育”这个概念。〔1〕1988年新西兰颁布的《五岁之前》(Before Five Reform)要求政府必须为所有教育和保育机构提供一定的资助和服务。〔2〕英国政府1998年颁布的《应对保育挑战》(Meeting the Childcare Challenge)提出,改变保教分离的状况,将“保教一体化”作为扩展婴幼儿保育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国家战略。〔3〕2004年英国颁布的《儿童法案》以及2006年颁布的《儿童保育法案》要求政府和各个地方机构或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为婴幼儿提供整合式的早期教育服务,从法律上明确了保教一体化的思路。〔4〕而2008年正式生效的《早期教育阶段法定框架》(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aundation Stage)打破了保育和教育的界限,使得教育和保育有了统一的标准。〔5〕
两国在管理层面整合了教育和保育部门的工作,即通过行政整合来发展托幼一体化事业。1986年,新西兰儿童保育管理的责任从社会福利部转到了教育部,在管理上实现了婴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整合。〔6〕英国政府在1988年将婴幼儿保育机构的管理职责转移到了教育与就业部,同时通过加强地方对早期教育与保育决策和管理的自主权以及出台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在共同促进早期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两条途径,对婴幼儿保育和教育进行行政整合,形成了以教育部为主,健康、卫生、安全和家庭福利等多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7〕
为了改变保教分离的现状,提高婴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新西兰教育部1996年颁布了《编席子:学前课程》。它涵盖了0—5 岁婴幼儿的保教整合课程,为婴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提供统一的指导和支持。〔8〕英国2008年颁布的《早期教育基础阶段法定框架》规定了0—5 岁婴幼儿保育、学习与发展的相关要求。
在托幼一体化趋势下,两国婴幼儿教育保育人员的整合渐成趋势。在新西兰,教导3 岁以上或以下婴幼儿的教师都被称为“幼儿园教师”。新西兰针对不同类型的教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如要求幼儿园教师教育水平为《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SCED)第五层次,游戏中心教师教育水平为第三层次①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SCED)中,第三层次指第二级教育第二阶段,也就是高中,标志着义务教育正常结束;第五层次指第三级教育第一阶段,也就是高等教育的第一阶段,获得第一个大学学位。。〔9〕关于早期教育保育师资的认证,英国于1998年就通过早期教育培训组织与资格和课程认证部门为面向0—8 岁婴幼儿保教领域的所有从业者提供培训,初步实现早期教育保教人员职前培养、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一体化。〔10〕英国还要求早期教育领域的从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专业人员还可通过有关培训同时获得多个资格证书。
在托幼机构监管和评估上,两国均通过成立独立于教育部的第三方教育监管机构,按照统一的质量标准,对所有托幼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从1987年7月开始,新西兰政府规定所有托幼机构必须满足《早期教育服务规程》(Education Early Childhood Services Regulations)的有关规定并通过教育部检查,才能取得合法的经营执照。2008年,新西兰新修订的《早期教育服务规程》对托幼机构提出了在课程、房屋和设施、健康和安全实践、治理管理等方面的最低要求。英国2017年最新修订的《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强调了婴幼儿安全防护和福利等内容。英国教育标准局(Ofsted)依照该法案对所有托幼机构进行督导。
从资格审查条件来看,英国和新西兰都非常重视托幼机构的准入标准,对申请人和托幼机构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托幼机构配备人员的数量、资质证明、健康证明和无犯罪证明等材料进行核实。另一方面,对托幼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检查,包括安全保障、场所和设施设备、组织安排和管理等方面。在审核方式的选择上,两国都采用网上提交信息与现场实地审查结合的方式,以保障审查的公平。
英国和新西兰都有独立的监督和评估托幼机构的监管部门。其作用是促进托幼机构的自我改善,进而保障婴幼儿的健康发展。评估后,监管部门会在评估报告中写明托幼机构的等级和不足之处。针对不同等级的托幼机构有不同的再评估期,等级越低,评估越频繁。在新西兰,每所托幼机构在接受外部评估前要先由机构内的管理者和实践人员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价。英国同样也是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在教育标准局对托幼机构进行评估前,托幼机构会先填写自评表发送至教育标准局。两国监管部门在评估后都会发送评估报告给托幼机构,并将评估报告公布在网上,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以体现评估结果的透明性。
英国和新西兰都从师幼比和从业人员资质上对托幼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了规定。一是两国均规定接收2 岁及2 岁以下婴幼儿的托幼机构的师幼比应不低于1∶4,接收2 岁以上婴幼儿的托幼机构的师幼比在1∶13 左右。二是两国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资格并注册。此外,两国对于从业人员的资质也设置了较高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在就职前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接受早期教育培训,在入职后也要参加急救或药物知识等课程的培训。英国要求为2 岁以下婴幼儿服务的从业人员有一定照护婴幼儿的工作经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英国实行关键人制度(key person),即按照随机分配的方式向每名婴幼儿指派一名关键人,其主要职责是及时掌握婴幼儿情况,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
英国和新西兰都从空间规划及设施设备两方面对托幼机构提出要求。空间规划与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该国健康、安全、卫生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同时,在考虑婴幼儿人数和年龄的前提下,需提供充足和适宜的室内、室外空间。对于室内空间,两国都规定了人均最少使用空间。新西兰是婴幼儿人均2.5 平方米。英国按照婴幼儿的年龄阶段进行了划分:2 岁以下婴幼儿人均不低于3.5 平方米,2岁至3 岁婴幼儿人均不低于2.5 平方米,3 岁至5 岁婴幼儿人均不低于2.3 平方米。对于室外空间,新西兰规定每名婴幼儿的使用空间为5 平方米。关于设施设备,两国都强调要为2 岁以下婴幼儿准备安全的设施设备及足够的空间,保证婴幼儿可以自由活动。此外,两国还强调托幼机构要有足够数量的卫生间、洗手池及尿布更换台等。
在人员配置方面,两国都强调对机构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进行无犯罪记录的筛查。在设施安全方面,托幼机构的设施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从业人员需具有处理紧急情况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在安全制度方面,建立了睡眠监视程序、接送制度以及防止虐待和忽视婴幼儿的保护政策。
在饮食健康方面,两国均要求食品种类丰富,营养均衡,满足婴幼儿的营养和发育需要。此外,托幼机构要对提供的所有食物留有相关记录,英国还特别强调记录婴幼儿的食物过敏史、特殊健康需要等,以便做出对应调整。在医疗卫生方面,两国尤其重视疾病预防及药物管理,都要求机构在应对婴幼儿身体不适或患有特殊传染病方面明确相关程序。在意外防护方面,两国都要求机构内要有一名有急救资格的从业人员,从而针对突发情况进行有效应对。此外,机构内发生任何伤害事故都要及时进行记录,写明情况和应对措施,并及时告知家长。
基于新西兰、英国托幼机构的有益经验,我们首先要加大财政投入和整体调控力度,将0—6 岁婴幼儿的保育与教育纳入国家的教育或福利体系。其次,政府应当制定和颁布与托幼一体化相关的政策法规,从法律层面肯定0—6 岁婴幼儿保教整合的合理性,对0—6 岁婴幼儿保育和教育实施一体化管理。同时在监管上,建立独立于教育部门的第三方监察机构,对所有托幼机构进行有力监督,从法律、政策、管理层面真正做到托幼一体化。最后,颁布统一的早期保教课程标准,让早期教育从业者有适用的操作指南。
首先,我们应当制定托幼一体化机构设置的国家标准,同时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针对家庭式、社区式、医院式等托幼机构的准入标准。其次,严格审查托幼机构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将有犯罪记录、不良征信记录人员一律排除在外。特别是要对申请人及机构内的从业人员进行心理审查,或者请专业人员在面试时做相关判断。同时,将结构性评估和过程性评估有机结合,从硬件、软件等方面审核托幼机构是否具备提供托育服务的资格。并且,在颁发营业执照后定期评估托幼机构的常规质量。最后,灵活使用现代化多媒体技术,通过教育部门官网、微博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发布详细的评估结果,加强大众对托幼机构的监督。
首先,根据婴幼儿的年龄配备教师和保育人员。遵循年龄越小,师幼比越高的原则,且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的保教人员应具有照护婴幼儿的丰富经验。其次,建立早期保教人员准入制度,保教人员需具有教师资格证或其他能证明教师资质的早期教育专业资格证。最后,对机构管理人员从学历、教师资格、经验三方面提出要求。此外,可为每5 名婴幼儿指定1 名教师作为关键人,与婴幼儿及其家长建立密切联系,为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首先,我们应把婴幼儿的安全防护和卫生保健放在第一位,从健康、安全两方面细化机构内设施设备、相关人员的具体要求;在人员的安全防护上,对从业人员进行无犯罪记录筛查,规范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职后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在机构的设施设备上,严格遵守我国健康、安全、卫生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其次,建立全面的安全防护制度,通过一系列安保程序、消防紧急预案以及接送制度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
首先,我们可以建立食物档案袋制度,为有特殊需要或者食物过敏的婴幼儿提供特殊食谱,满足不同婴幼儿对食物的营养需求。其次,重视疾病预防和药物管理,对于极具传染性的疾病,采取及时发现、及时隔离的应对方法,同时在托幼机构内做好消毒工作。对于药物管理而言,除药品放置合理外,保健医生要及时记录婴幼儿服药时间和药物的基本信息和剂量。最后,每所托幼机构应配备1名具有急救资格的工作人员,以便处理突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