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勇(重庆天健光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在公司设立及成长过程中,都面临以何种方式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考虑。股权持股方式一方面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影响各股东在一定持股方式下的持股成本。在企业设立以及后续集团化建设过程中,需要结合控股股东的战略定位,设计合理、有效,持股成本较低的股权结构,以保障企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从而避免控制权丧失,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涉税成本。
某股东拟成立项目公司甲公司,将一具有商业前景的技术进行产业化生产,并争取经营一段时间后在资本市场IPO 上市发行。在公司成立前,股东就该项目公司如何建立权利清晰、未来税收成本最低的股权架构进行考虑。本文就持股方式选择,以及各持股方式下在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负成本进行分析以及模拟测算,为股东搭建股权架构提供参考。
一般来讲股东持股方式分为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两种。直接持股是指通过自然人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股份;间接持股包括通过法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体企业等方式持有被投资单位股份,间接投资一般以法人公司以及合伙企业情况较为普遍。
自然人直接持股方式下,存在最终税负低、决策程序较短等优点。如税负成本方面,股权处置时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无增值税税负,处置收益直接归属于个人;被投资单位上市后股息红利可免交个税等。但同时存在股权较分散,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在引入战略投资者、管理层股权激励以及上市发行后容易被稀释的情况。该情况下一般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方式解决,但存在未来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时,实际控制人可能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以建立法人控股公司持股方式下,存在的优点有:(1)可以利用法人公司平台集中各股东股份保障控制权,优化决策流程。(2)可以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重组优惠政策,在遇到企业合并、分立、资产划转等情况下节约大量税金。(3)控股公司可以承接暂无法上市的业务或资产,使下属公司持有优质资产,保障上市可行性;培育不成熟项目,以待项目成熟后将其并入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取得超额收益。
该种持股方式存在的缺点主要为税负成本高,相较自然人直接持股方式,存在多交一次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成本,实际税负高达40%,是各持股方式下税负成本最高的;同时,公司上市后个别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享受,如持有一年以上的上市公司分红免交个人所得税。
合伙持股方式下存在的优点有:(1)可以通过最小的持股方式取得控制权。如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有1%份额,但能取得整个合伙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因此股权激励平台较多以该类方式存在。(2)分配机制较灵活。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灵活约定分配机制。(3)出资方式灵活,可以通过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持股存在的缺点有:(1)税务成本较高,合伙企业处置其投资的行为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来说需按经营所得依35%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21 年后大部分合伙企业的投资处置行为已无法享受之前在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且之前已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收的风险。(2)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享受,如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红时,其法人合伙企业因不是直接投资行为无法享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优惠政策。(3)合伙企业适用先分后税,无论该利润是否进行实际分配,都需要视为分配计算所得税。
针对以上持股形式,我们就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三种持股方式,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的涉税成本进行分析。涉及税务成本的环节,主要在于企业融资阶段、持有期间利润分配阶段以及股权转让处置阶段。
企业融资分为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一般仅涉及利息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而股权融资过程中,由于存在大量资本溢价的可能,在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存在视同分配而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情况。
持有期间主要涉及被投资企业分红时可能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1)法人股东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的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2)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根据“先分后税”原则,按合伙人各自身份适用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由于不是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其取得的分红收益暂无法适用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自然人合伙人按取得股息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股东。对于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分红收益按20%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上市公司,适用差别化征税政策,根据持有时间长短适用不同税率。
对于股权转让处置,各股东都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缴所得税。需注意:
(1)法人股东相关处置收益可以利用其经营亏损降低税负成本。
(2)合伙企业(暂未考虑创投企业性质)。
合伙企业股权处置所得与当年其他经营利润合计后计算经营所得,并按“先分后税”原则,将经营所得按比例分配至各股东后,由股东各自纳税。其法人股东与其经营所得合并后按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其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经营所得税率交税。
需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无论是否对当期所得进行了实际分配,都要由合伙企业对各合伙人按应分得利润视同分配,其中自然人合伙人需按股息所得(存在分红收益情况下)或个体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股东。按“财产转让”行为,适用20%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1)对各种持股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析如表1。
表1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分红及转增股本行为不涉及增值税。股权处置行为中,处置有限公司股权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处置行为,自然人股东免征增值税,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按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适用金融资产转让差额征收增值税(税率6%)。
(3)所得税税率。法人股东:主要涉及转让时点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15%;如涉及公司本身具有未弥补亏损则可以降低实际税负;但如分红到股东个人,还需计缴20%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率可能高达40%。
自然人股东:其取得的股息及资产处置收益适用税率一般都为20%;
对于自然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息适用差别化征收政策。限售阶段实际税负10%;解禁后按持股期限(一月以下、一月至一年,一年以上)分别适用20%、10%、0%。
有限合伙企业:相关所得分股息所得或经营所得(包括股权处置行为);股息所得对应自然人股东按20%计缴所得税,经营所得按超额累进制适用各税率,最低税率5%,在超过50 万元的经营所得其最高税率达35%。
对于以上各种持股方式,我们假设甲公司于上市后发生以下事项,并测算各项涉税成本。
模拟假设:甲公司系股东按1 元每股共投资6000 万元成立,用于对某先进技术的产业化经营。经过持续经营一定期间后,甲公司成功于主板上市,此时股本经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激励后增加为1 亿元,控股股东(或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60%股份。甲公司上市时发行价为每股30 元,近3 年甲公司现金分红共3000 万元;持有一定时间后(已解除非流通限制),公司控股股东为解决个人资金需求等原因,按每股50 元转让900 万股,取得股权转让收入4.5亿元。
对于上述事项,三种持股方式涉税成本分析如下。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皆为自然人。
1.持有阶段
平均每年收到分红600(1000*60%)万元,考虑该分红收益都最终分配至股东个人,3 年合计涉税成本360 万元(3000×60%×20%)。 其 中:(1)有限公司取得被投资单位分红收益不计缴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分红至个人股东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2)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按差别化股息红利政策执行(财税[2015]101 号),持有期一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处按持有一年以上考虑。
2.转让处置阶段
按4.5 亿元价格对外转让,主要涉及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最终分配至个人时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各阶段涉税成本列示如表2。
表2 各阶段涉税成本列示
通过以上分析,涉税成本主要发生在股权转让处置阶段。针对IPO 公司且未来拟通过转让减持股份的,以个人直接投资涉税成本最低,约为合伙企业税务成本的一半左右。如有限公司收到处置收益后不分配至个人股东(如用于弥补亏损),则有限公司税负较合伙企业低;如还需分红到个人股东,则有限公司税负较合伙企业高。
持有阶段涉及的利润分配所产生的纳税义务,但该涉税成本受分红额度、分红频率影响,涉税成本较小,因此对投资决策影响不大。
根据上述税负成本情况,在预计未来存在股权转让情况下,自然人直接持股涉税成本最低;但结合控股股东对控制权要求,我们还应关注到个人持有股权存在控制权容易丧失的缺点;而合伙企业存在出资、分配机制灵活,且可以在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争取更多外部融资的优点。因此,一个良好的股权结构应该在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充分考虑控制权、持有成本、持有目的、融资规模、融资方式等多种因素影响,以上述单一或多种结合的方式搭设股权架构。
应考虑到:(1)控股股东可能的股权变现需求;(2)搭建股权激励平台,为员工分享企业发展红利,吸引以及留住人才;(3)为后续战略投资者预留股份。笔者建议的股权结构如下:(1)控股股东以有限公司为主要持股平台,以解决控制权保障问题;(2)以该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搭建股权激励平台,控股股东持有少量股份取得该平台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强化控股地位;(3)实际控制人(以及个别自然人股东)通过个人身份直接持有少量标的公司股份,以满足标的公司上市后实际控制人因资金需求引起的股权转让时,充分享受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成本最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股权建议,将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60%股份分解为以法人公司间接持有50%,以实际控制人个人直接持有10%股份。实际控制人因个人资金需求等原因减持时主要以个人直接持有的股份对外转让,则上述交易产生的税负成本将大幅降低。
(1)持有阶段税负:主要为法人公司持有的50%股份最终分红至股东个人需承担的300 万元(3000 万元×50%×20%)个人所得税。
(2)处置阶段:以个人直接持股部分转让,与上表相同,税负成本8856 万元,税后收益36144 万元。
根据以上结果分析,上述以法人公司间接持股加上个人直接持股的组合投资方式仅比个人直接持股多承担持有阶段分红引起的个人所得税,但避免了个人股权容易被稀释的缺点,有效地加强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
因此,如提前考虑实际控制人在未来公司上市后的减持可能,以个人直接投资和成立法人公司间接投资的组合投资方式,可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影响对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以最小涉税成本满足实际控制人资金需求。
在企业设立以及成长期间,根据各股东出资情况,结合控制权保障、经营期间持有成本、各股东持股目的等多种因素,充分考虑适合公司自身具体情况的合理股权架构是必要的。在控制权保障基础上,尽量降低未来股东可能的涉税成本,设计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能为企业持续、稳健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相关链接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