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龙,崔佳琦,邢金明
(东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决策部署,并首次提出建设“农村现代化”的乡村发展目标。新时代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在这一目标引领下,我国农村地区开始建设新型社区,以提升农村整体村容村貌,着力解决农村空心化、人居环境恶劣、资源共享匮乏等问题。新型农村社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其不是简单的人口叠加,而是由若干行政村整合在一起,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形成的新型社区,需要产业、人口、土地、社会等同步推进。按照建设模式、空间布局以及生产方式的不同,集中形成了城镇聚合型与村庄聚集型两种类型。在这两大类的分支下,具体可分城市聚合型、小城镇聚合型、村企联建型、强村带动型、多村合并型、搬迁安置型和村庄直改型七类[1]。新型农村社区是农村与城市连接的过渡形态,兼具农村内核与城市生活样态,既承接了现代化社会转型的需要,也成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过渡手段,其着力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农民市民化方面达到城区的水平,促进农民的“市民化”转变。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是对社区居民体育权益的必要保障,是政府、市场、体育社会组织等多元供给主体共同发力向亿万居民提供体育产品与行为的总称,对于改善居民生活方式,增进居民社会融入,促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意义重大[2]。基于此,笔者在河北、山东、吉林、广东、湖南、海南等地随机选取了30个新型农村社区,其中城镇聚合型与村庄聚集型各15个,并于2021年4-7月分别就其现阶段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环境、供给主体、供给类型、供给总量及相关制度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与访谈,发现部分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间缺乏协同合作,陷入无法优势互补、互惠共生的窘境,亟待新理论在微观层面引导协同供给的发生与发展过程。基于此,借助共生理论,厘清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系统的共生要素,探析供给主体之间协同合作的权责问题,通过互惠共生形成合力,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协同化发展目标,助力“乡村振兴”和体育强国建设。
共生理论最早起源于生物科学领域。1879年,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首次提出“共生”一词,用来形容不同种属生物之间的关系[3]。之后,范明特、戴维斯等完善了“共生”内涵,认为共生是不同种属按某种物质联系生活在一起,形成相互依存、协同进化或互相抑制的关系。之后,共生理论的应用领域不断向社会科学领域迁移,被广泛应用在管理学、哲学、社会学等领域中,并作为理论框架来指导不同利益主体的和谐共生问题。现代社会中,共生主要指在一定共生环境中,共生单元之间通过某种共生界面,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特定关系。共生理论反映了系统与各要素之间协同作用的规律与本质,从多层面分析系统各要素达成多方共赢的路径与方法,是通过内在与外在同时有机组合,形成相互依存、相互竞争的双边关系,以达到互惠互利、发展共赢的最终目标。具体来看,其认为社会多元主体通过内在有机联系结成共生系统,涵盖共生环境、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共生模式四个要素,彼此之间互惠共生、协同演化,共同塑造共生系统形成与演化路径[4]。
新型农村社区形态特征由过去的“乡土社会”向“后乡土社会”过渡,传统的乡土文化正在改变,人们生活习惯与生产关系受到城市生活的影响,基层社区居民对于休闲、文化等建设需求与日俱增,其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诉求较传统乡村也更为强烈。为了满足广大居民的体育需求,补齐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短板,在党中央全面部署下,各省市迅速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工作,着力于激活市场要素,强化体育社会组织供给能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改善传统“单一性”供给情况,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呈现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状态,这为共生理论的应用提供了共生基础。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是指通过协同整合政府部门功能、资源禀赋等,强化各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构建资源共享、决策行动与责任共担及联动监督等良好的供给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各供给主体自身资源优势与特色,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效率与均衡性。就发展机理来说,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共生系统是供给主体、供给环境及供给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与共生理论阐释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与此同时,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需要朝着开放、包容、互惠、互利的方向演进,这与共生理论促进共生系统向互惠共生进化方向一致。除此之外,把共生理论运用到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领域,共生各要素界定及其关系在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系统中,共生要素均已具备(见图1)。可见,共生理论对于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协同供给具有极大的适切性,可为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主体搭建新型关系、理清各主体之间职能边界、形成更为优化的供给模式提供新思路。
图1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共生系统
处于同质、封闭的农村社会结构在向新型农村社区整合过程中发生分化、转型,其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多元利益主体格局逐渐形成,多元主体之间协同共生的诉求日渐强烈,但其难度也愈加复杂。以共生理论为分析视角,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触及共生环境、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共生模式等深层次逻辑,这导致其在实践中衍生出众多发展困境。
共生环境是共生系统所处的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其会对共生系统或共生单元产生正向激励、中性效应及逆向约束,且伴随共生环境改变而呈现动态变化性[1]。对于新型农村社区而言,伴随着共生环境的转型,其负向诱导力致使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结构失序。一方面,共生环境转型使得供需矛盾日益凸显。新型农村社区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排头兵,由传统农村新建、整合及剔除而形成,传统农村所呈现的封闭性、农业性、乡土性等特征逐渐消散,工业化、城镇化的开放性社会形态开始显现。新型农村社区形成后,外部强制性规划力量推动新型农村社区环境变迁,并成为冲击传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结构的不可抗拒的力量,“稳定守序”的乡村秩序被打乱、传统的乡贤文化断裂、基层政府权力分化、集体经济衰退,使得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复杂性、非线性和集中性被强化,社区居民激增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与传统供给结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显著。另一方面,共生环境转型吸引了多元主体供给行为的发生,打破了传统的供给结构。传统封闭的乡村发展形态下,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在行政权力与乡俗乡情的平衡下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村委会与村民辅助参与”的供给结构。进入新时代后,“乡村振兴战略”被提到国家战略地位,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成为时代要求。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系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市场与社会等非政府主体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意愿日益高涨,其深嵌到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结构中,打破了传统的“个体—集体—国家”型供给结构。政府、市场、体育社会组织三方在各自的运行逻辑中选择供给行为,且各方在行为选择时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取向,致使各主体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动态博弈中无法有效应对社区居民的公共体育服务诉求。
共生单元是构成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是形成共生关系的基本物质条件。共生单元之间协同合作,可以弥补彼此功能上的不足。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来说,共生单元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主体,当前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共生系统中共生单元力量失衡,弱化了共生系统效能,具体来看:首先,政府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关键主体,其各部门条块分割制约整体效能的发挥。新型农村社区处于我国行政管理的末梢位置,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都落后于城市地区,政府在上传下达式地执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工作时,需要各级体育部门、发改委、交通部门、环保部门等协调配合,共同决策与部署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目标、具体措施、监督与反馈等工作,但当前各级部门处于条块分割状态,各部门的权责边界划分不清,极易出现政府缺位、寻租、过度消费公共资源等问题,难以发挥其整体供给效能,削减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工作效率[5]。其次,新兴的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囿于资本的逐利性特征,难以负担新型农村社区激增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一方面,市场能够有效盘活新型农村社区的体育资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供给错位、失位的问题。然而,市场投资经济收益期较长,直接回报性差,市场资本逐利性使其重视经济效益,与公共体育服务“公益性”产生众多冲突。调查发现,市场往往优先选择城市而不是农村,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中个人和市场投资比例较低,多依赖社区自筹资金以及体育彩票公益基金。此外,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市场供给受制于我国体育市场的宏观发展,在乡村地区投入总量与内容有限,且衍生出私人垄断、选择性供给、质量不足等“市场失灵”问题;另一方面,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成熟度较低,力量孱弱且公益性狭隘,难以担当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工作,易出现“志愿失灵”现象[6]。最后,政府、市场、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相互依附合作关系还无法充分协同融合。传统乡村向新型农村社区转型中,其传统的社会结构断裂,基层政府无力支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而受到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制度依赖性影响,新进入的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薄弱,仍无法承担起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工作。
共生界面是共生单元之间互惠互利、能量交换的媒介与接触介质,也是塑造共生关系相互作用的依托载体,以此将共生单元联系起来,在互动中推动共生系统稳步前进[7]。其能够为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系统中共生单元的稳定提供制度机制。然而,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共生系统中供给界面调节功能不足,难以针对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变化及时调节,从而制约了共生机制的运行。首先,各共生单元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决策机制缺失,彼此之间缺乏联系的“介质”,多元主体参与动力不足。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问题所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文化背景各有不同,多长期依赖传统的“科层制”供给体系。这种供给机制具有垂直性与定向性的特征,各层级之间的横向部门较多,审批步骤烦琐,且以自身绩效为工作标准,供给效率与质量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开放的参与民主决策机制缺失,致使市场、社会组织、居民个体等供给主体话语权缺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其次,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监督机制缺失,制约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实效,具体表现在监督程序不完善与监督主体无力两方面。一方面,完善的监督体系应涵盖决策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监督等要素[8],但经调查,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共生单元对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工作的监督却不容乐观,70%以上的体育部门没有参与新型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与验收当中[9]。此外,部分地区的政府同时扮演“供给者”与“监督者”的角色,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督与评价的具体途径、方法步骤、法律保障等都不完善,致使各共生单元反馈力度不足,难以调动供给动力;另一方面,多元协同供给主体呈现“监督无力”的问题。相比于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居民个体等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监督权力极易被侵犯,尤其是基层社区居民,其法律意识单薄、维权意识匮乏,使得虚假政绩报告、忽略社区居民需要的现象长存[8]。
共生模式体现了共生单元之间作用的方式与强度,包括共生组织模式(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与共生行为模式(寄生、偏利共生和互惠共生)两个维度[5]。其中共生模式的理想形态是连续共生与互惠共生,即共生单元间分工明确,借助彼此优势组合形成持续、稳定、共赢的共生模式。从现实来看,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还未形成这种理想的共生模式,协同水平层次较低,共生关系不够稳定,共生组织程度多为点共生或间歇共生,共生行为则主要为寄生式或偏利式。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化不够彻底,对市场和社会组织的供给信任力不足,导致新型农村社区多元主体间连续持久的常态化合作模式尚未形成,市场和社会所承担的多为政府无力维持或是比较棘手的供给内容。另一方面,不同供给主体之间围绕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形成的利益联结关系的制度不健全,各供给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互惠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在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及体育管理部门往往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相关决策更多的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利益不够重视。如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实行的“听证会”制度是多元主体利益表达的正式有效渠道,但调研发现,参加人员以政府和公众代表为主,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人员较少,其利益诉求被忽视。此外,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拨款,部分发达城市(广州、深圳等)曾尝试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外包公共体育服务工作,以实现多元供给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却以非竞争手段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严重影响了供给实效。此外,有些社会组织,为了盈利的私人目的,打着政府的旗号,垄断相关市场,扭曲了多元供给存在的价值[10]。以上行为都造成资源分配的非对称性,严重影响了多主体同等发展的进化机会,不利于共生关系的互惠性和稳定性。
共生理论视角下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新思路着眼于多元主体协同推进供给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社团参与、公众受益,走向善治的阶梯。依据共生理论内涵,着重从共生环境、共生界面、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四个方面入手构建新型农村社区协同共生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格局。
随着新型农村社区的创建,农村社会高度分化、公共产品的来源日渐多元、居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当前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多元供给主体格局已形成,其重要的变革是政府职能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推诿与弃责,而是通过职能转变,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工作重新规划、监督以及修正。因此,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居民个体等要在组织、功能等方面相互补充,深入挖掘在农村社会结构改革中蕴藏的“正向”推动能力。首先,新型农村社区应积极营造多元协同供给的共生环境,推动多元供给平台的搭建,使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共生环境更具有弹性与适应性,将农村转型过程中的挑战变为新契机。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应着重树立法治、平等、公正、互惠等核心价值理念。政府应削减、分散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上的决定权,以村民需求为导向,着眼于市场、社会组织、村民个体等比较优势,重新分配供给任务。同时,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权、责边界进行明确划分,根据供给内容的公共性程度,明确自身责任。若应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政府应不遗余力地完成任务指标;若应由政府间接提供的,明确应采用何种方式,如政府外包、协议、特许经营、补助、凭单等[8]。通过营造多元供给的氛围,破除融资机制、联动机制等障碍,更大范围地发挥外部环境的正向影响。其次,以网络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打造政府、市场、社会组织、村民等供给权力的网络化结构。在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共生系统中,各主体在共生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需要不同主体依据各自的优势与功能提升共生系统的演进动力。同时,强化政府的网络管控能力,为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提供整合机制与制度设计,架构多方合作的组织结构,提高自身的决策能力与组织领导能力,建立严谨、细化的准入机制,提升非政府治理主体供给能力,避免对政府的过度依赖,但政府要在其中担当“掌舵者”的角色,给予调控与分配,促进多元供给与互惠共生。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主体之间存在共生关系,不同主体之间相互依存、彼此关联,需要激活不同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释放更多共生效能,提升全要素共生度,以达到互惠共生的供给格局。政府机构充分发挥主体带动作用,营利组织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非营利组织充分发挥志愿服务作用[11],分别从两方面对其供给效能进行优化。一方面,政府机构层面,以“服务”理念为引导,将散落于体育部门、公共行政部门、街道办公室等部门中与公共体育服务相关的职能进行优化,精简工作性质相似、处理事务类别相近的政府部门与机构,形成以体育部门为主导,其他部门辅助的供给机构设置。另外,加强跨部门之间合作交流,建立跨部门协调组织与跨部门协调机制,以提高政府机构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体育社会组织、市场和社区村民做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辅助工作,做活、做大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系统,不断提升保障服务工作的持久性与稳定性,逐步形成品牌。其中,体育社会组织应切实做好志愿服务职责,优化组织类型结构,与社区村民、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街道部门等合作开展服务,通过协商与合作,聚合各自优势;体育产业集团、公司等市场主体应审时度势,科学测评所在地区公共体育服务现状,根据不同社区类型对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不同,有所选择地参与供给,以避免公众消费疲软、盲目投资等潜在问题。另外,囿于当前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承接主体较为匮乏,政府应加大财政拨款,并出台降低税费、资金扶持等政策红利,以保障更多非政府组织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工作的长效性。在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各共生单元各司其职基础上,亦可选取不同供给主体代表,组建各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合作委员会,通力合作,达成协同合作契约,避免供给错位、失位等潜在问题。
新时代下,新型农村社区受到传统乡贤文化缺失、主流价值观异化等外部环境“负向效应”的影响,其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工作需要着重设计多元主体共生机制,减少协同供给壁垒,适当引入市场、社会组织以及村民实质性参与到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中,提高供给效率。第一,健全多元主体共商共建的民主决策机制,非政府供给主体参与到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立法、规则制度制定工作中来,与政府组织协同调研基层社区居民需求,制定供给方案等实质性决策,切实做到供给与需求精准对接,从源头上保障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参与主体与受众权益诉求。第二,打造互惠互利的资源再分配机制。新型农村社区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量化、多元化和分层化,需要打破原有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遵循的行政性供给与科层制供给逻辑,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协同发力,将社区资源再分配,以解决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12]。政府解绑资源控制,以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调动社会群体的积极性,释放一定的社会空间,盘活公共体育服务资源总量,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从“同构”走向“脱钩”,为市场企业、基层群众等参与公共体育服务运作提供自由宽松的环境。第三,建立共担共享的监督反馈机制,制定精细、精准的责任清单,在监督与反馈中不断调适与完善供给内容与方式,及时回应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利益相关者的建议与需求,保证协同供给工作落到实处。首先,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组织、村民等力量,动态增设或者减少人才监督小组,形成分工有序的联动监督格局,实现社区监督组织全覆盖,避免政府既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的历史弊病;其次,借助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将社区内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情况等各方面信息进行网上汇整,建立信息库,及时对其更新与补充,辅助多元监督主体和相关部门随时、随地开展动态监督。
互惠共生是共生模式中的理想模式,其对共生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是连续性的,共生关系稳定且持久。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来说,不仅需要各主体的参与,更重要的是破除间歇共生和偏利共生等畸形共生模式,形成一种稳定、持续、互惠的良性共生模式。一方面,应增强各方“命运共同体”意识,在此基础上制定各方融合发展的目标,建立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和产业共同体。政府发挥引领作用,运用座谈会、实地考察调研、问卷调查等社会学方法,了解不同供给主体利益诉求,广泛吸引非政府供给主体的参与。多元供给主体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后,可设置专门的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接收社会组织、基层社区居民等“心声”,并根据其诉求,及时对工作进行修正,维护各方的利益,保证各方的实质性参与。另一方面,应完善多元主体收益分配共享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各方平等互利地达成合作协议,明确多方产权责任,防止“非政府主体”利益分配的边缘化。同时可尝试建立仲裁机制和法律诉讼机制,以保障相关利益主体权益,从而有效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后,针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村社区要因地适宜地选择供给行为,以实现多元供给主体整体利益最大化。新型农村社区涵盖城镇聚合型社区(城市聚合型、小城镇聚合型)与村庄聚集型社区(村企联建型、强村带动型、多村合并型、搬迁安置型、村庄直改型)两类[1]。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又可分为政府扶持型、自治型、内外共生型三种。不同类型的新型农村社区因形成条件不同,应因地制宜地对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如政府扶持型供给模式针对发展较为落后的新型社区,适合村庄直改型、搬迁安置型、多村合并型等社区;自治型供给模式适合发展较先进的新型社区,包括城市聚合型、小城镇聚合型、强村带动型等社区;内外共生型供给模式适合中等水平的新型社区,例如城市聚合型、村庄直改型、多村合并型等社区。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传统社会结构发生转变,农民生活形态由传统的“聚村而居”向“新型社区”过渡,随之招致的众多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亟待解决。深入探析共生理论机理,并以此为视角,解构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多主体协同供给存在的深层问题,更好地促进村民共享公共体育服务资源,也为新型农村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协同供给提供了新的方法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