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秋 夏小和
摘 要: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为视角,党内法规之所以在党的十八大前后再次受到高度重视和反复强调,并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有其历史原因,也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就其历史原因而言,党内法规被再次重视和强调是总结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教训的必然结果;而就其现实原因而言,党内法规再次被重视和强调不仅在于其适应了党管党治党的需要,满足了广大党员维护自身权利的需要,也迎合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期盼。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被一以贯之地予以推进和强化。
关键词:党内法规;依规治党;党的建设
DOI:10.15938/j.cnki.iper.2022.01.003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22)01-0014-08
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了一百年的辉煌发展历程。一百年中,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创造了“四个伟大成就”,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书写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最壮丽的篇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全面总结了党的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梳理了建党百年党的成功历史经验。《决议》指出:“全党必须铭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常怀远虑、居安思危,继续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勇敢面对党面临的长期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坚决战胜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1] 而党内法规则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是中国共产党能够不断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成就的关键所在。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使党内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和强调,而学术界有关党内法规与依规治党的研究也开始越发火热,成为当前的一道学术盛景。
从建党百年历史的角度来说,“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并不是《决定》首先提出来的,也不是在党的十八大后才首次受到关注和重视的。相反,“党内法规”的出现是一种历史现象[2],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党内法规只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被又一次特别强调提出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被首次明确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而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极受关注和重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的。站在《决议》的视角上,党内法规之所以在这样一个时间节点上被又一次强调提出且受到高度重视,是有其特定原因与背景的,不仅事关党的初心与使命,且与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直接相关。从理论上来说,研究党内法规又一次受到重视的原因以科学理性地把握依规治党的目的和要求,对于全面总结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以来努力奋斗的历史经验,准确掌握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的成功“密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推进依规治党和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而言,显然也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价值。基于此,本文拟就此浅加探讨,以求抛砖引玉,推动学界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深入探讨。
一、党内法规一再被重视和强调的历史考察
鉴于政党在政治活动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对政党的研究始终是政治学研究的关键内容[3]。 而任何一个政党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所有政党进行自我管理和发挥组织能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基本保障。而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党内法规就是其赖以发展所不可或缺的规章制度,是党强化其内部管理以及依法执政的重要保障。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4]从党的历史发展来看,党内法规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不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建设,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亦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样一个新的历史背景下被重新提起并被加以关注和重视的一种法治现象。而在党的历史上,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从被提出和重视到如今被又一次重提并加以重视,其间有着极为复杂而特殊的背景,是党自我求变以确保自身建设科学化的必然结果,而其每一次被提出和受重视都彰显了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党内法规是确保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客观选择
从历史上来看,“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最初被使用并受到重视是在1938年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扩大)上。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代表中央作了政治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为此原故,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5]
显然,在报告中,毛泽东一开始并未一字不漏地使用“党内法规”这四个字,而是用了党规以及党的法纪这样的概念。这是党的重要文件中首次使用类似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毛泽东选集》的编辑中改用了“党内法规”这一更为强调规范效力范围限定的语词[6]。 就此而言,党内法规一词是由毛泽东同志最先使用的。“毛泽东赋予了党内法规重要的历史内涵和使命。”[7]此次全会上,张闻天在报告中提出要“服从组织决定,服从党规党法,遵守党纪”[8]。而刘少奇则在这次会议上做了《党规黨法的报告》,指出:“党是执行民族统一战线的党。要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上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并以此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9] 以报告的方式彰显了对党内法规问题的重视,并特别提出,“中央委员及中央政治局委员在执行此党规党法上应表现为模范。”[10] 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及《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多部重要党内法规及文件。此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问题在一段时期内受到了空前的关注和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初具轮廓,涵盖党章、党纲、党的组织问题、宣传教育问题、党员和党的干部以及党的纪律性法规等各个方面[11]。在中共七大明确将毛泽东思想载入党章这一最根本的党内法规之后,党内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团结统一。这使得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以维护党内团结和步调一致以确保党的统一行动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以及社会主义初期建设的成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就此而言,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在党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并突出党内法规是确保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客观选择。gzslib202204021204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党内法规是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经验教训的必然结果
建国之后,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步推进,“党内法规”和与之同义的“党规党法”等概念依旧经常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所反复提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旧受到很高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是受到了强化。毛泽东同志甚至再次专门提到了党内法规,在1955 年3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毛泽东在发言中指出,“各种正确的政策、正确的党内法规,这样一些言论、行动,当然要积极支持,打成一片。”[12] 这是毛泽东同志公开讲话中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专门提及“党内法规”,由此显现了党中央对党内法规的高度重视。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各种政治运动的风起云涌以及党内对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判断的失准,加之党内法规监督机制以及国家法治的不健全,使得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出现了渐渐游离法治化轨道的方向,这直接导致党内的很多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空间,给党的事业乃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造成了重大损失。
“党内法规”第二次被强调提起并受到重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只不过当时并没有用“党内法规”这一概念,而是用了“党规党法”的提法。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著名文献中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3] 显然,在经历了长时间不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而致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发生重大损失的惨痛教训之后,党的高级领导人重新意识到并明确指出了党内法规的重要性。受此促动,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样一部地位仅次于党章的重要党内法规,为党内政治生活走上正轨奠定了基础。《准则》要求“把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这件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事做好,使我们党成为更加团结一致,更加朝气蓬勃,更加具有战斗力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14]“它不仅重申了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形成的好传统、好规矩,而且在总结新鲜经验的基础上又增添了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强大武器。”[15] 在此基础上,党内法规再次在党内受到高度关注和重视,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开始重新回到了正确的轨道上,党中央先后印发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条例》等在内的多部重要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这些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在调整党内关系以稳定党内秩序和加强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继而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不容置疑的作用,成为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兴旺发达的重要保障。党的事业以及国家建设开始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很显然,党内法规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次受到重视和强调是总结改革开放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党内忽视党内法规所招致的教训的必然结果。
3.党的十八大以来再次强调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事业的内在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对党内法规的重视与强调使党的事业和国家的发展重新走上了正确的轨道。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所带来的各种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及影响,党内法规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忽视甚至无视,以致党中央尽管依旧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出台了数量众多的党内法规,甚至还专门于1990年7月31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样一部党内暂行的“立法法”,党内法规受重视程度由此不难管窥。然而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在立规标准以及党规的实施上却出现了问题,很多党内法规制度自降要求,将原本适用于一般公民的国家法要求纳入到其自身的制度建设之中,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而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又不够严格,使得不少党内法规制度形同虚设,在管党治党方面成为了“稻草人”“纸老虎”。加之执规不严所引发的“破窗效应”,使党的内部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党员忘记了自己的初心和使命,目无法纪、独断专行。正如《决议》指出的,“有些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出现严重危机,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风气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较为普遍存在。特别是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贪腐程度触目惊心。”[16] 这些问题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中央的权威,贬损了党的形象,而且也“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17] 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受到了重大质疑和挑战,党的事业再一次遭遇到严峻考验。管不管党、治不治党以及如何管党治党,再次提到了党中央的议事日程上。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问题又一次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甚至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18]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下简称《八项规定》)。《八项规定》从规范行为入手,不仅改变了党员干部的行为,而且由表及里,深入人心,起到了净化党员思维观念与纯洁党性的效果,也提升了普通百姓对党的满意度和信心。党风、政风得到净化,也促进了社会风气的转变[19]。 2013年5月,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首次拥有了一部正式的党内“立法法”。2013年11月27日,中央印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这是在中共党史上第一次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凸显了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在此基础上,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又一次被強调提出并被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将党内法规的重要性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再次提出了今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与要求,即“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20] 以此为基点,2018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成为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受此推动,包括《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在内的一大批旨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党内法规得以制定或修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潮。在这些党内法规的保障下,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创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顺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党的事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再次扬帆起航。gzslib202204021204二、党内法规不断受到重视和强调的现实原因分析
从法理上来说,法作为一种制度理性,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社会需求的产物。任何法都是应因一定的社会需要而产生并存在的。“法在很大范围内调整着国家和社会一切重要的发展过程。”[21]“无论什么时代的法律制度,都是人们为了一定的需要而创设的”[22]。没有社会的需求,就不存在法产生的必要性。而存在相应的社会需求则是法产生和存在的一个重要合理性依据,也是促使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堪称“中国之治”最具优势和特色制度的党内法规显然也遵循此律。从现实的角度来加以分析,笔者以为,党内法规之所以在党的十八大后被再次重视和反复强调,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被明确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因为它作为一种法,作为一种制度理性,顺应了现实中各方面的需要和期盼。
1.党内法规适应了管党治党的需要
党内法规作为一种组织规章,是政党政治的产物,其存在与运行的价值在于党的政治需要。党内法规必须以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政治需要为使命。从党的层面来说,党员党内法规的观念或意识弱化或淡漠的时候往往都会导致党自身的建设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党内部产生腐败,出现分化,出现离心力,令党中央的权威受到挑战,妨害党行动的一致性,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失。而党的十八大之前的一段时期正是党内法规意识较为淡薄以致党的建设有所弱化及党内腐败问题层出的一段时期。在党自身的建设有所弱化以致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而令广大党员思想涣散、纪律观念薄弱、政治意识不强的背景下,党中央重新提起并不断强调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并将其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不断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可以令广大党员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党内规矩,能够像对待法律那样尊重、遵守、维护党内规矩,从而令党内法规真正发挥并充分发挥管党治党的作用,增强党的向心力与凝聚力,提升党的战斗力、领导力以及长期执政的能力,永葆其执政党和领导者的地位。
在此意义上,对党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以及执政党而言,重新关注、重视并强调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不断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明确提出并践行依规治党,可以很好地解决党内思想涣散、纪律不彰、“山头主义”横行、“圈子文化”蔓延,以致不少党员个人主义和自由化倾向突出,严重影响了党的凝聚力与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的重大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其长期执政。也就是说,党再次强调党内法规的概念,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明确提出依规治党,其基本意图是希望广大党员能够将党内法规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矩来加以对待,能够像对待国家法律那样对待党内法规,规范行使党员权利,严格履行党员义务,以此保障党能够统一行动,维持并增强党的向心力与凝聚力,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党有能力长期执政。言简之,党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依规治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管党治党,做到全面从严治党,以充分体现和突出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其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长期执政”[23]。“从功能上来看,党内法规是改进和巩固党的领导,更好实现党的领导目标的内在制度保障。”[24]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全党共同的政治责任,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保证全党服从中央。”[25] 而“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团结和胜利的重要保障。”[26] 只有重视并强调党内法规,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才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2.党内法规满足了维护党员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27] 在此背景下,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政治法律生活的主基点,法律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强调。从法理上来说,法保障并保护个人和集体的权利[28]。而任何权利的本质都是特定的利益或自由。就此而言,法律的直接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诉求与要求[29]。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法,尽管成因于党的政治需要,以管党治党为目标,但也需要体现和反映党员的诉求与要求,尤其是其政治上的要求,否则,其将难以真正为党员所认同和遵守。从党员的角度来说,在法治思维尚未成为一种全党尤其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自发思维而党的个别领导干部受中国传统权力思想浸润以致缺乏法纪观念,无视广大党员的党内权利,搞“一言堂”,以致发生侵害党员党内权利事件的背景下,接受并突出和强化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依规治党,可以增强全党(当然包括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规则意识,助推全党形成并学会运用法治思维,从而自觉地维护党内规矩作为一种规则以及法治化成果的权威,形成依制度办事、依规则办事、依程序办事的习惯,提高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由于法是讲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党员接受并突出和强调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借此强化其作为党的成员所依规享有的党员权利,可以其自身的权利来制约和监督党的权力,避免之前党个别规矩的制定和实施过于随意和任性、缺乏程序和动辄侵害党员权益事件的发生。
正如刘少奇所指出的,“在党章上规定党员的这些权利,会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保障党员群众对于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并且给党以武器有效地来反对高傲自大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来改善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并因此而来改善党的各种工作。”[30]换言之,从广大党员的角度来说,其之所以认同党内法规且愿意接受依规治党,除了基于其作为党员希望党能够通过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而永葆党的执政地位以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性自觉与政治信仰之外,还在于其希望借助依规治党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党对作为构建法治之基的“规则”之重视,宣示并切实维护其党内主体的地位,真正实现并保障其作为党员所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实现其政治诉求,减少和避免之前或歷史上党管党治党过于倚重党内不成文的潜规则以致动辄牺牲或侵害党员权利的现象。gzslib2022040212053.党内法规迎合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期盼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31] 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上,重新重视并强调党内法规的概念并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契合了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党的需要,迎合了民心,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期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者,是执政党,其自身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国家的前途命运。这客观上决定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政治逻辑。为了更好地治理国家,成为适格的领导者,党必须要具有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要具备应有的执政能力,必须要对其自身适用更高的要求和更严的标准,且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基于此,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必须坚决围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目标而进行,必须自觉地维护人民利益,坚决反对一切损害人民利益脱离群众的行为。“一切党员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公共的利益,即党的利益,摆在自己的私人利益之上,党员的私人利益必须服从人民的即党的利益。”[32] 然而,如何真正体现党的先进性与代表性,确保党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显然不是仅依靠国家法律就能够单独胜任的,因为国家法律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只是一种相对较低的行为标准,更适应体现对一般公民的要求,而难以适应体现对于党员的高标准与严要求。为此,客观上需要针对党员有一个特别的标准。党内法规及其制度有利于将党员与一般群众区分开来,能够运用相对于普通群众更高的标准(亦即党内法规)去强化党的自身建设,使广大党员提高对自身的要求,令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看到党践行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庄严承诺,真正突出和显现党的先进性与代表性,能够做到“以德配位”“德位相称”。
不仅如此,广大人民群众之所以关注并认同党内法规,支持依规治党,更多地是希望作为领导者与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能够运用其内部规章管好党、治好党,最大限度地避免之前将党自身的治理标准降低到国家法层面所带来的党的纯洁性不够、党员觉悟甚至不如普通群众而导致的腐败多生现象,使党能够体现出其应有的先进性、纯洁性与代表性,能够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避免或至少是减少因为党自身内部的腐败而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换言之,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其希望党能够通过依规治党推进和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以此最大可能地约束党的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避免执政党内部腐败所必然招致的政治腐败与伴随之必然带来的对其作为公民之合法权益的侵害。党再次重视并反复强调党内法规并力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契合了其对作为执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之期盼。
三、必须一以贯之地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全党要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从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在新时代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3] 以此为视角,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伟大工程晴顺利推进及其科学化不仅关乎自身的兴衰存亡,且直接关乎国家的前途与民族的命运,关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党的自身建设与治理对于整个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复兴都具有决定性的重要作用,与国家治理成效之间存在着高度正相关的关系”[34]。而对党内法规的真正重视与否则是党的自身建设的伟大工程的晴雨表和指南针,直接决定着党的自身建设的兴衰成败。
1.一以贯之地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历史必然要求与现实客观选择
在建党百年的历史上,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视运用党内法规来实现管党治党,客观上起到了毋庸置疑的实效,数次拯救党的事业于危局,确保了党的事业在不同时期的高歌猛进。然而,由于对党内法规的重视和强调没有做到一以贯之,导致党的事业也走过一些不必要的弯路。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无论在其被首次提出和强调时,还是在其后来多次被重新提起并加以强调时,其背景几乎都是党的内部出现了挑衅党中央权威或令党面临分化的严重问题,党内尤其是党的极个别高级领导人出现了忘记初心、有负使命、专权任性、不受约束、藐视党纪国法以致最后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情况,出现了不尊重规矩、违反规矩、破坏规矩的问题。而这些情况的出现导致党的内部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腐败或有规不依、违规不究等破坏和践踏党内法规制度的现象,不仅直接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且损害了党的权威,严重制约了党的統一行动,妨害了党自身的团结以及党凝聚力与战斗力的发挥,也直接降低了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给党的事业带来了严重损失,给中国革命和建设造成了重大伤害。为此,党必须加强对其自身的管理,一以贯之地依赖党内法规来推进和实现管党治党、依规治党,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深入实施。这是中国共产党强化自身建设以提升长期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选择。
从理论上来说,“法律是一种借以满足社会需要的方法。”[35] 国家法如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党内法规也不例外。“党内法规作为执政党借用规范主义工具建构起来的制度性规范,是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必然选择。”[36]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之所以又一次受到高度重视和反复强调,一方面有其历史原因,是总结党管党治党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必然结果,也是党运用制度规范确保自己自身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必然归向,但另一方面则更基于现实的、来自党自身、广大党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多方面需要。在建党百年的历史上,党一直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而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以确保党保持自己初心和实现自身使命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遗憾的是,由于没有做到一以贯之,尤其是没有做到一以贯之地重视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建设,使得个别时期党的事业遭受了一定挫折和损失,成为党必须汲取和牢记的深刻教训。但正如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所指出的,“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天生的,而是在不断自我革命中淬炼而成的。党历经百年沧桑更加充满活力,其奥秘就在于始终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37] 而党显然充分认识到了忽视党内法规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以刀口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勇敢并且及时地修正了这一错误。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在党中央层面还是在各个地方党委层面,党内法规工作都受到了一致关注和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步伐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推进,高标准与严要求的“一以贯之”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得到充分显现,以往党内法规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被越来越富有执行力地加以贯彻落实。而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举措不仅使得党自身的建设得到了强化和细化,其先进性与纯洁性得到了保持乃至提高,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也得到了强化,且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治理,使得党风、政风以及社会风气都有了根本性改变。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推进依规治党和全面从严治党,并引领全面依法治国,不仅得到了党内的一致拥护,也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支持和赞许。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已经成为今后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之必然趋势,也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选择。gzslib2022040212052.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一以贯之地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一以贯之地重视党内法规,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规治党,顺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需求以及党的建设科学化、法治化的大趋势,是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的必然要求。同时,依规治党作为依据党内法规这一相比于作为普通公民行为底线的国家法之要求更高和规定更严的规范管党治党,有利于显现并突出党的先进性与代表性,保持党的纯洁性,使党始终立足于道德的高地上,充分宣示其执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有助于永葆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地位与执政地位。党内法规在党的十八大前后又一次被加以重视和强调,以及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实践,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治国与治党之间的关系问题,破解长期以来一直较为敏感而为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理论界所回避的党与法的关系难题,有助于党从理论上科学回答依法治国为什么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以及如何坚持党的领导等在内的重大理论问题。不仅如此,党内法规被加以重视和强调所必然带来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强化,客观上也必然会加强和改善党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提高党长期执政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了一百年的光辉岁月。一百年风华正茂,一百年历久弥新。一百年来,党始终发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畏艰险,努力奋斗,砥砺前行,创造了“四个伟大成就”,顺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现在,党已经站在了新历史起点上,开始意气风发地朝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进。新起点需要肩负新使命,而新任务则需要有更高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一百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38]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需要保持应有的清醒,保持必要的战略定力,直面“四种危险”和“四大考验”,坚定果敢,勇毅前行。而只有坚持自我革命,依规从严要求自己,持续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党才能从容不迫,理性应对挑战。为此,作为依规治党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与必然选择,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被一以贯之地加以重视和强调,需要始终被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最为核心的内容,持续予以强化。这是确保党的事业成功的客观需要,是顺利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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