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本文获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校级科研课题“S2b2c社交电商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唯一资助;项目编号:Ky2020008
摘 要:从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经营特点、价值链条及税法征管法规要求出发,运用逻辑推演及系统分析法,探讨了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提出了针对性的方案与建议,为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税收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S2b2c;社交电商;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社交电商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社交电商是建立在社交关系网络和社交工具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新业态,是在互联网工具和支付平台上发展出的一种电子商务新形式。根据创奇社交电商研究中心2021年3月发布的《2021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重点企业研究》的介绍,2020年在新冠疫情背景下,社交电商实现高速增长,整体规模已达3.7万亿元,消费者数量接近7亿,从业人数超过7000万,经过十余年的不断探索与发展,社交电商已全面发力,成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不可缺失的一部分。社交电商的运营模式也呈现多样化态势,有微商型、会员分销型、拼团型及导购型等多种模式。本文主要研究S2b2c型社交电商即会员分销型社交电商的税收筹划问题。其中S即社交电商平台,由 S(Supply platform)连接商品供应方、为小b(business)店主提供供应链、物流、售后等一系列服务,由S和小b共同为c(customer)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会员在S即平台商城上买东西,可以享受会员折扣;若会员把平台商品分享给其他人购买,可以赚取S平台给予的一定比例的佣金,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费赚钱”,因此发展势头强劲,大中小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由于价值链条和盈利模式有别于传统电商企业,因此其税收筹划方面也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二、S2b2c型社交电商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首先,税收筹划必须建立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符合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方向的基础上,目标是使纳税人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不能只考虑单一税种的筹划,也不能仅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且税收筹划必须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和促进,一般经济业务发生后再进行人为的修改,就会容易误入偷、逃、骗税的范畴。
其次,税收筹划的客观条件包括不同的经营主体导致的计税规则不一致、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带来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不同经营地区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税负比例都存在差异等等,这些可选择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1. 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工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时,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五种形式。其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属于非法人制企业,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仅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企业承担的破产风险角度看,其需承担无限连带的债务责任,经营风险比较高。而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法人制企业,从所得税角度看,公司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则就其个人从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企业承担的破产风险角度看,企业仅就其全部财产和注册资本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
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经营主体包括分销平台S和小b店主两个,其中分销平台和小b店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都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下面借助案例对有限公司与非法人制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情况加以分析对比。
假设某社交电商平台S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预计年盈利50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如果登记注册为有限公司,其所得税的税负情况如下: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税后利润=500-125=375万元
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
则综合所得税负率=(125+75)/500=40%
如果登记注册为非法人制企业,则其所得税的税负情况如下:
企业所得税=0
个人所得税=500×35%-6.55=168.45万元
则所得税负率=168.45/500=33.69%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企业所得在500万元时,注册登记为非法人制企业的所得税负率較低。
若预计年盈利100万元,如果登记注册为有限公司,其所得税的税负情况如下:
企业所得税=100×5%=5万元
税后利润=100-5=95万元
个人所得税=95×20%=19万元
则综合所得税负率=(5+19)/100=24%
如果登记为非法人制企业,其所得税的税负情况如下:
企业所得税=0
个人所得税=100×35%-6.55=28.45万元
所得税负率=28.45/100=28.45%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在盈利为100万元时,选择登记为公司制企业,所得税负率较低。
因此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时,可以预测一下企业的盈利情况,根据税负率的预算并综合考虑债务等风险来进行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其中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分销平台S一般盈利额度比较大,注册为非法人制企业,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但同时非法人制企业的债务风险较高,而处于初创期的S2b2c型社交电商分销平台经营风险也是比较大的,可以借助于注册为有限合伙制企业来解决这个矛盾,有限合伙制企业在组织性质上为非法人制企业,只需缴纳个税,而实际投资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当中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同时注册一个法人制的创投公司来做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则可以实现既节约所得税负又承担有限责任的目的。
而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小b店主,大部分年盈利额不会超过100万,则直接注册为公司制企业更好,既可以减少税负又可以降低经营风险。
2. 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税款征收方式的纳税筹划
目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款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其中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定额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对公司的会计核算要求较高,一般需要聘请财务人员或者进行请代理记账公司提供做账服务,需按月或按季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并按照实际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同时如果长期零申报或税负率低于预警值,则存在税务稽查风险。而一般来说,核定征收对企业的财务核算要求比较低,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根据企业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为基础进行应纳税额的核算,而核定定额征收,则是按月或按季定额进行所得税的缴纳,无需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税务风险比较低,不过无论盈利或亏损都要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进行税款缴纳。
一般新办企业都会直接界定为查账征收,如满足核定征收的条件,应当在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满足相关条件即可变更为核定征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对于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税的非法人制企业,有税收优惠,优惠政策为月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为0;月经营收入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0.8%;月经营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0.8%。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月度征收率换算为季度征收率。
假设李某等人在深圳注册登记了社交电商分销平台S,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2019年每个月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年度销售收入120万元,利润为70万元,若采用查账征收,则主要税种税负情况如下:增值税免征
个人所得税为:70×35%-6.55=17.95万元
若采用核定征收,则主要税种税负情况如下:增值税免征
个人所得税=0
很明显,核定征收方式,综合税负较低。
若2019年每个月取得销售收入为25万元,年度销售收入300万元,利润为200万元,若采用查账征收,则主要税种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300/(1+3%)×3%=8.74万元
个人所得税=200×35%-6.55=63.45万元
若采用核定征收,则主要税种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300/(1+3%)×3%=8.74万元
个人所得税=200×0.8%=1.6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可以发现,查账征收方式下,企业主要税种的税额为72.19万元;而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主要税种的税额为10.34万元。很明显,如果在深圳注册登记公司,最好选择非法人制企业,将税款征收方式申请认定为核定征收,可以实现合法合规的事先税收筹划。
三、S2b2c型社交电商增值税筹划方法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如何选择测算
财税[2018]33号《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为简易征收法,适用的征收率为:3%和5%。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于购进扣税法,并适用6%、9%和13%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虽然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但因其应纳税额计算采取的是购进扣税法,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所以当企业的进项税额比较多时,最终税负率有可能比小规模纳税人还要低,那作为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分销平台S和小b店主在登记注册时,如果预测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则可以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进行选择。假设分销平台S销售的货物主要适用税率为13%,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测算。测算过程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假设以上两式相等时,可以进行税负平衡点的计算,经过测算可以得到:
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8.59%
即当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为8.59%时,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与小规模纳税人相等;当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大于8.59%时,说明进项税额比较多,那么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而当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小于8.59%时,进项税额比较少,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稅人,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比较少。
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分销平台S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对进项税额占销售额的比例进行预测,可以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进行科学筹划。若进项税额占比比较低,而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可以采取分立公司的方式,把公司分立为多个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若不方便进行公司业务的拆分,而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采取增加进项的方法,比如在采购货物时,要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同时对于支付给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小b店主的佣金,可以让小b店主给分销平台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也可以增加分销平台的进项税额。而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小b店主,由于一般很难取得进项税额发票,所以一般直接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即可。
2. 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分销平台S在合同签订中的节税技巧
(1)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转化技巧
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分销平台S的部分销售业务会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劳务,此时界定为混合销售或者兼营行为,会直接影响应纳增值税额的多少。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两者具有直接紧密的连带从属关系,增值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以主营业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兼营指的是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多种应税行为,两者不具有直接紧密的连带从属关系,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若没有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假设某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分销平台S主要销售美容化妆类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但如果改变经营策略,改为美容体验店,为客户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销售美容化妆品,则增值税税率可以按照美容服务业的6%来进行计缴,由此可实现事先税收筹划的目标。对于销售需进行安装的一些家电时,可以单独成立安装公司,把收到的价款划分为货款和安装服务费,则安装服务费部分只需按照9%的税率进行税款缴纳即可,从而实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2) 合同签订中的节税技巧
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分销平台S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多种供销合同的签订,比如购进货物的采购合同、租赁办公室涉及的租赁合同等。在合同签订中,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中涉及的货款金额、租金等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以及明确开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比如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分销平台S向某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日用品一批,约定的采购价格为10万元,若10万为含税价,则不含税价=10万/(1+3%)=9.71万元,共需支付10万元,其中增值税额为0.29万元,需取得供应商开具的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则本批日用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为9.71万元。若10万为不含税价,则分销平台S公司总共需向供应商支付10.3万元货款,其中0.3万元为增值税额,此时也需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票,此时采购本批日用品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假设上述业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开具的是增值税普票,则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分销平台S就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就会导致S平台的采购成本增加,由以上分析可看出,签订合同,涉及价款时,一定要注意注明价款是否含增值税,以及开具的发票种类也要予以明确,才能使企业的税务成本和风险都得到保证。
(3) 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合同控税方法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公告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季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针对此项优惠政策,有以下两个思路进项税收筹划。
第一,可以预测企业各月的盈利情况,若企业每月盈利比较不均衡,有时大于15万元,有时小于15万元,综合季度来看,经常不超过45万元的情况下,企业优先选择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一旦确定申报周期,按照增值税法规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二,当企业的月或季销售额处在免征和应纳税临界点时,有必要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一定的合理调整。比如调整部分业务合同的签订时间,使得企业每月或每季度都可以享受到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的分销平台S大部分销售为直接收款,也有部分预售促销活动,也就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起到延迟缴纳税款的作用,因为发货的当天才需要计缴税款。所以,当分销平台S的现金流比较紧缺时,可以采用预售商品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前收到预售款,还可以等到发货时再计缴增值税,可以有效缓解现金流的紧缺压力。
四、结语
S2b2c型社交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业态,其经营主体有别于传统电商企业,有分销平台S和小b店主两个经营主体,其价值链条和盈利模式有别于传统电商企业,因此在税收筹划方面也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的选择及税款征收方式两方面介绍了社交电商企业的税收筹划基本思路,建议分销平台S可以选择有限合伙制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进行公司注册,在降低经营债务风险的基础上实现税负率的降低,而小b店主则选择公司制组织形式在税负率上更有优势。接着从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角度,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如何进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最后介绍了合同签订中的节税技巧,以期为S2b2c型社交电商企业提供税收筹划参考。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课题组.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探讨,税务研究[J].2020年第04期:127-131.
[2]吴悠.财务管理视角下企业税收筹划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J].2021.16:24-25.
[3]毛萍娟.增值税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实际应用.纳税[J].2021.21:44-45.
[4]李谦.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电子商务[J].2020年3月.
[5]李靖.S2B2C 会员制电商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探讨,产业创新研究[J].2020.5(上):35-36.
作者简介:杜菲(1985.10- ),女,汉族,籍贯:安徽淮北,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财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