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契税等四项计税依据明确

2016-10-20 00:54
商业会计 2016年11期
关键词:计征契税计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通知》明确,营改增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通知》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endprint

猜你喜欢
计征契税计税
年终奖税收优惠再延两年
年终奖缴税将有大变化
9月起 子女继承、夫妻过户免征契税
房产契税涨价系谣言
《契税法》出台对购房影响几何
夫妻过户、法定继承将免缴契税
新个税政策下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筹划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 相关计税项目的影响及纳税筹划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积极性与局限性分析
7月起我国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