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用坪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的发现、固定及认定都有一定的困难,有关法律规范则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运用经验进行了总结,其中特别重视对非直接证据的运用。①如2007年两高一部印发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在英美法中,有一类证据与我国的间接证据类似,但这类证据又与我国的间接证据有所不同,谓之“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情况证据”中的“情况”是指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人的自然行为或案发时已有的痕迹、环境等材料或事实。与以证人证言为表现形式的个人切身经历所见所闻事实不同,情况证据需要司法人员基于经验和常识合理地推论出案件待证事实。②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根据对错误率和错误案件的统计可发现,相较于直接证据,情况证据不能被伪造,具有更强的可靠性,在实践中的证明力却被低估。③Kevin J.Heller.The Cognitive Psychology of Circumstantial Evidence[J].105 Mich.L.Rev.241,2006(02).英美法上的情况证据一般有两种表现形态,一种是与我国间接证据相似的实物依存性证据资料,如痕迹、指纹等,这类证据本身包含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的信息,可形成单一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体系,我国对此类证据已有了相对充分的理论研究与运用;另一种是非实物依存性的证据,这类证据是由间接证据所证明的或者本身就是真实的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客观事实、环境,这类证据在英美法中有独特的表现形式与证明案件事实的机理,它们通常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通过对待证事实相关的背景、事实进行证明,再推论出待证事实。英美法对情况证据有深刻的研究,他们笃信“情况不会说谎(Circumstances don't lie)”的法则,对其证明力也极为重视。对于前一类实物依存性的情况证据在某些时候可以被人为改变或伪造;但后一类抽象类事实则不能被伪造,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状态或者材料,因为对案件事实有证明需要才能有证明价值,“不会说谎”的情况多是指这类证据。④从这个意义上讲,英美法上的Circumstantial Evidence实际上包含了我国意义上的间接证据,但是由于间接证据已在我国有了比较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所以本文对此类证据不过多赘述,下文涉及实物类情况证据笔者称为“间接证据”,而本文所指的“情况证据”是后一类抽象性、非实物依存性的证据。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更需要对此类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并运用,使围绕在案件行为周围的环境与事实充分发挥作用,帮助司法人员在实践中纾解毒品犯罪案件中
收稿日期:2021-11-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研究”(编号:19BFX09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印证话语体系下的‘情况证据’运用研究”(编号:FXY2021027)。
作者简介:熊用坪,女,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证据法。的证据运用困境。
情况证据是从一个事实或一组事实,直接适用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案件事实存在,这是一个判断的过程。情况证据之“情况”(或环境)是置于其他事实周围的事实,每一个事实都可以看作一个中心,所有其他事实都围绕着它。“情况”包括事物的状态和人的行为。①Jeremy Dumont Bentham,M.(Editor).Treatise on Judicial Evidence,Extracted from the Manuscripts of Jeremy Bentham[M].London:Esq,1825.情况证据一般不证明控辩要素的直接证据事实,而是先对案件中其他证据的证明作出分析评价的中间事实进行证明,再借助中间事实推论待证事实。情况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间接证据能够与犯罪具有关联性的间接事实本身即可形成单一的证明体系,从而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而情况证据只能帮助理解案情,既包括案情本身涉及的情节,也包括与争议待证事实有关的其他情节或事实。②王涛.从香港瑜伽球谋杀案看——环境证据的普通法诠释[N].人民法院报,2018-09-28(08)。例如毒品袋子上的指纹以及刻意包装的毒品是间接证据,而被告人走不常规路线的事实以及被抓获时或庭审时的神态等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但能加强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
通过情况证据实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需经两个步骤:首先借助已知的情况推论证据事实(the factum probans),这类证据事实可以对案件中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性证明,如可借助情况证据确定证人证言是否可信,再根据已被证明的证据性事实推论出案件争议的待证事实(the factum probandum)。③Jeremy Bentham.Rationaleof Judicial Evidence,Specially Applied to English Practice[M].London:Hunt and Clarke,1995.证据与证据事实、待证事实形成证据链(a chain of circumstance)。情况证据对事实认定的证明机理为通过识别与案件相关的事物状态与人的行为,司法人员以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对客观世界某些现象与规律的理性认识,也即人类经验法则、逻辑以条件形式证成证据前提与案件结论之间的推论,通过思维加工将这些状态或事实转化为证据事实,再由证据事实形成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
例如在某毒品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利用怀孕妇女人体藏毒的方式,从四川将海洛因运至云南。在案发时,被告人再次组织多位怀孕妇女到某出租房,并同在出租房内共处两小时(实则进行培训),警方在四川至云南的长途大巴上将运输毒品的怀孕妇女抓获。本案中,怀孕妇女的不正常聚集事实便可以作为一个情况证据证明运输毒品的事实。推理过程如下:
多位怀孕妇女聚集在出租屋内两小时:事实证据(情况证据A)
利用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常见方式:推理条件(经验法则B)
怀孕妇女明知是毒品而接受培训并运输毒品:证据事实(C)
被告人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待证事实(结论D)
图1:情况证据、经验法则、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
所以尽管被抓获的怀孕妇女都否认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但司法人员可以结合本案查明的怀孕妇女异常聚集的情况事实、鉴定意见及相关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运输毒品罪成立。
毒品犯罪案件案情纷繁复杂,犯罪情节及犯罪周边环境千变万化。因此,围绕着毒品犯罪案件事实的情况证据也多种多样。与已被充分认识到的间接证据有所不同,情况证据是已经客观存在或者随着案情发展产生的客观事实或材料,不能被人为改变或伪造,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情况证据根据产生方式与表现方式的不同分为内部微相型与外部环境型两大类。
内部微相型情况证据也可称作“精神微相证据”,这是由案件当事人的生理或心理引发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行为或者状态。如动机和目的的证据、计划和准备行为的证据、能力证据、行为人的性格以及习惯证据等,①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以及情态型(Demeanor)情况证据(简称情态证据),即行为人行为上的迹象、明显的外部表现和身体暗示,“外化的行为、行为方法、表现和态度”。②蔡艺生.情态证据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
在没有明确线索或者可靠的信息来源情况下,侦查人员可能会根据一些行为人的反常神态、行为产生合理怀疑,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如在杜某贩毒案中,犯罪嫌疑人杜某在家无聊,便去弟弟家串门,却发现弟弟家有3名身着警服的人在查着什么。他见到警察神情极不自然,想找借口离开却被警察发现。警察察觉他神色慌张不自然,遂产生怀疑,当即控制了杜某,并对其居所进行搜查,在厕所隐蔽处发现毒品,当场称重为57.15克。物证充分,杜某对藏毒事实无法抵赖。③马世雄.身藏毒品去串门神色慌张露马脚[N].检察日报,2017-12-31(02).再如侦查机关借助嫌疑人异常情态证据发现案件线索,尤其是在车站、码头等地点侦查毒品案件时,根据行为人的反常形态进行盘查,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例比比皆是。④入境男子神色慌张,一查竟藏3.95公斤冰毒[DB/OL].(2020-01-13)[2021-08-26].http://news.xdkb.net/2020-01/13/content_1214161.htm.在行为人产生这些情态时,往往是自然的、不受控制的状态,行为人很难伪装,对案件的查证具有极强的证明力,但由于这类情态证据在我国立法上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存在混乱。
外部环境是置于其他事实周围的事实,多是围绕案件事实的事物状态。外部环境往往是自然形成的、独立的、偶然的,仅仅是因为围绕案件事实这一中心,所以有了证明作用。这类证据的客观存在性更强,不因案件事实发生的存在而存在,不受人为意志影响与控制。例如,案发当日的天气情况是独立的存在,在案件证明过程中事实,与天气有关的事实成为争点才需使用这类情况证据。犯罪行为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改变某个时空环境的客观状态,有行为就会有痕迹,所以在案发现场的地理环境如土壤、植被、河流,或人文环境如道路、建筑等均蕴含案件事实的信息。⑤陈闻高.行为证据论[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6(04).人类生活在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复杂社会关系中,各种社会关系造就出不同的观念、习俗、传统和制度等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可能有助于理解行为人的行为,帮助查找案件线索以及更好地理解案情。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存放地点、查获毒品时的天气、周遭环境,都可以帮助公安司法机关理解案件中有关毒品产生物理、化学反应,例如案发现场的环境以及案发当时的气候、自然位置等情况,证明行为人的作案条件,理解毒品案件的发生背景以及案件发展状态。社会环境,如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行动轨迹、人际关系网、毒贩之间的特定行话、行业习惯等,可以帮助公安司法机关理解案情的变化以及完善侦查、保管行动。
在我国,对痕迹、物证等间接证据理论已经有较多的研究,实践也有较丰富的经验。本文所讨论的情况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认定为间接证据,但还是有一些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辅助作用的情况证据未能被正确认识。因此,有必要厘清毒品犯罪中情况证据的运用规则,促进其规范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证据的概念定义为“材料”,但“材料说”一定程度上不能涵盖证据的多样内涵。⑥龙宗智.司法改革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立法上将证据分为八种类别,如此分类方式可能会导致不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难以被认识及正确运用;而情况证据可以体现案件发生时周围的时间或空间的细节情况,蕴含着可以重现案件发生过程的信息。⑦陈祐治.证明犯罪主观要件的难题——兼谈“自白与情况证据”[J].证据学论坛,2013(18).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因犯罪行为留下来的痕迹,还包括不因案件发生客观存在的情况以及案发前后的某些事实情况。在我国当前既定的法律规范下,既然情况证据未能被充分认识,就需要将其转化为传统观念所能接受的证据形式。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常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审查指引》第10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形式合法,具备证据资格”。情况证据可能蕴含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中,因此可以转化为书证、物证等形式,但是需要侦查人员摒弃毒品犯罪案件中对口供的偏好以及传统的“以供到证”侦查理念,在侦查过程中注意围绕案件的事实与环境,做好详细的证据固定工作,将侦查案件过程以及案件中证人证言的情态、说辞详细记录。比如毒品犯罪案件中,被抓获人的情态、抓获过程中的状态以及破案环境等,要及时通过视听资料以及书面的形式记录在案。
情况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主要通过经验法则推论实现,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的有益补充。然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法则是对既往经验的归纳,它所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与规律之间的常态联系,有常态可能也有例外,因此借助情况证据进行案件事实的推论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或然性;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与犯罪手段的更新,法律文件列举的情形在推定主观明知时有时可能会不准确,既有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归纳出的根据各种情况推论行为人“明知毒品”的各种情形也有可能存在例外。②古加锦.明知毒品的推定风险与证据证明[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01).所以,运用情况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的推论也有其风险性,必须谨慎加以使用。为了避免常态化之例外的风险,允许在运用情况证据进行推论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辩方提出合理理由反驳。被告人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反驳控诉推定,对事实认定者已经认识到的基础事实或者已经认可的合理联系产生影响;也允许控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反驳再提出证据,如此反复。③赖早兴.推定在犯意认定中的运用——基于英美国家犯意推定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8(03).在控辩双方多次提出证据对抗的基础上,事实裁判者能看到的事实信息越来越多,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在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下,毒品犯罪中运用情况证据的推定并不是将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人。④Radosav Risimovi.Proving intent to supply drugs-Threshold quantities or circumstantial evidenc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J].Crimeand Justice,2019(58).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控方推定事实的反驳作出了“合理解释”,就应由控方对“解释”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成长背景、教育程度、生活环境等可能影响行为人认识和判断事物的因素,承担排除全案“合理怀疑”的责任。如果被告方的合理解释经调查后符合经验法则、逻辑的,即可阻却依据情况证据推论的适用。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对“推定明知”作出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需明确的是,情况证据不仅有证实的功能,而且有证伪的功能。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学者们对于“明知”状态的认定均从正面意义也即“可能明知”进行规定,但是未从“可能不明知”也即证伪层面进行界定,导致某些情况下,事实认定者在实际判断“明知”时面对被告方的抗辩无法正确判定状态。因此,有必要借助情况证据从正反两方面对“合理怀疑”的形成进行证成,确保案件事实客观真实且全面,适当合理运用经验法则“推定明知”,⑤胡江,隋译锋.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态势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困难与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0(05).促进全案形成完整证据链,使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
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时常作无罪辩护,如何让全案证据达到合理怀疑标准是一个难题。在某案中,电力部门提供的“制毒工厂”用电数量作为情况证据可间接证明“制毒工厂”的生产情况,推论行为人用电前一月一次生产羟亚胺,但是这个推论却并不必然具有唯一性。因为本案中还存在一个情况:现有证据证明“制毒工厂”的用电量除了被告人生产羟亚胺,其旁边还有一个“塑料厂”在用电,公诉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塑料厂”的每月实际用电量,不能排除每月用电量系该“塑料厂”使用的合理怀疑。因此,凭用电量认定生产羟亚胺的次数证明不充分。⑥黄勇、洪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赣刑终207号。对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况要综合全案情况进行考察,不能生搬硬套,如规范文件中规定的“对在海关、边防检查时以刻意隐瞒、伪装、藏匿等蒙蔽手段逃避侦查的行为人,司法人员又在其随身携带或企图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可以认定其为明知,但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会升级犯罪手段,不乏被犯罪嫌疑人欺骗、教唆携带物品夹带毒品的无辜者,或许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夹带了毒品而是其他违禁物品逃避海关、边防检查。所以,行为人即使实施了极其怪异的、为司法文件规定的行为也不能就此认为行为人参与了毒品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有文件规定的情况就认定“主观明知”而需要综合考察全案的各种情况与证据,排除无罪、罪轻证据。依据情况证据进行推定的事实应当是多个的、充分的。
证据运用问题是毒品犯罪案件的重点与难点,能否正确运用证据关系到是否能准确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总结出的一系列证据运用有益经验,但是这些经验若未能被理论系统化、统一化,容易造成证据运用混乱的情形。对毒品犯罪中情况证据的系统研究,有助于促进毒品犯罪直接证据真伪检验、全案证据补强,有助于帮助司法人员更好地理解案情,实现案件的高效、准确侦破与认定,以便应对毒品犯罪的严峻发展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