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勇
(中国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吉林四平 136000)
在经济领域,任何资源都存在稀缺性,而资金作为资源流通的媒介,其需求者永远都是存在的。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进行资金融通交易时,资金的供给者如果能够信任资金的需求者,那么双方的资金融通交易就能够达成,这就是资金供需双方构建了信用关系。资金的需求者为了取得资金的供给者的信任,必须从多方面进行谋划,同样,资金的供给者对资金的需求者的考察也需要多方面的考究。从理论上看,对于资金融通中的信用构建,大多是研究融资中的不确定性,即如何建立风险防范或分担机制的问题,这可以说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而从金融哲学角度来看,融资伦理的研究也是信用构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也就是说,信用构建是需要多方面的考虑,最基本的,我们可以概括为信用构建的三要素,即:道德、制度、技术。
资金的供给者将钱借给需求者,首先是对资金需求者道德的信任,需求者不会赖账,在规定时期内是能够归还的,至少在借钱的时候是有强烈的归还意愿的,这种道德维系是资金融通能够成为可能的基础。之于道德的存在,方使人类社会关系得以维系,整个社会秩序得以正常运转。道德是植根于人类内心中的一种善,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引导人们追求美好,在将内心中的善予以激发的同时抑制内心中的恶。康德认为“道德价值的所在是意志,善良意志是出于责任意识而行动的意志;出于责任的行动必定完全排除了爱好以及任何意志对象的影响,这样能够决定意志的就只有客观规律和这一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将这段话具体到资金需求者在借钱时候的责任意识,就是资金需求者具备在未来在约定时间内能够还钱这一行动的意志,并且还钱的这一行动的意志不会受到其他的各类因素的影响,这就是信用构建中的道德。理论上,资金需求者具备在未来在约定时间内能够还钱这一行动的意志,但在未来因为客观原因没有付诸行动,这并不应影响资金供给者对需求者的道德认可。
个体的道德可能受周边环境影响,这种影响会使人内心中对善的认知出现偏差,这种偏差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道德的偏向性。比如一个资金需求方同时向甲乙两个资金供给方提出借款需求,且两个资金供给方都借钱给了这个资金需求方,当资金需求方在还款时发生了困难,仅够归还一方的资金,那么,他可能就会面临着先还甲资金供给方,还是先还乙资金供给方的问题,这就是道德的偏向性。道德维系的成立来源于周边群体的评价,在熟人社会尤为突出。杨国荣认为,“认知层面的相信与评价层面的信任,从不同的方面影响着个体的行为选择。”例如,在农村资金融通中,某一村民同时向本村居民和外地居民借钱,但还钱的时候由于资金困难,只还了本村居民的钱,外地居民的钱没还。这种情况下,外村居民会对这个借款人进行谴责,但由于相互离得比较远,如果双方再无其他经济往来的话,这种谴责并不会对这个借款人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相反,本村居民由于这个借款人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优先归还了自己的欠款,对这个借款人会给予道义上的鼓励,说这个借款人是“讲究人”。这就导致了借款人在熟人社会中没有道德的负担,而且还受到了鼓励,陌生人的谴责对其又没有过多的不良影响,导致对信用行为的选择出现了偏向。
即便有道德的约束,资金的供给者对资金的需求者还是存在着天然的不信任,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借贷合同,也就是协议约束。最基础的协议是双方的借贷协议,在此基础上还可能有保证人的担保协议,物权的质押或抵押协议。协议的履行需要有严格的制度执行做保障,不履行协议,也就是破坏制度执行的资金需求方将会受到制度的制裁。把欠债还钱的道德行为转变为一般化的、可普遍适用的制度,使信用的履行进一步增加了约束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协议约束机制发展为更专业的民事契约制度,使信用的构建在熟人社会中的道德约束机制中实现了超越。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了平等的、一般化的信用主体关系。传统的单纯的基于道德构建的信用主体关系,可能存在着某种内在的无法用一般化的道德制约的信用主体关系,比如在亲属之间的资金融通,即便到期不还,有时也不会被外界所谴责,这就是亲情道德逆向绑架了信用道德。而在协议约束机制下,特别是有多方见证的协议约束机制,信用主体关系将趋于平等一般化,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被亲情道德绑架的可能性将被削弱。二是形成了公允的权威评判机制。民事契约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使资金供需的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在独立的第三方(法庭或仲裁庭)得到评判,这种评判的权威性来源国家或相关政体的授权,同时评判机构与资金供需的双方不存在利益上的纠葛,因而能够做到评判公允。三是对违约的制裁超越了舆论谴责的范畴,在救济方面有责令履约、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等。制度相对于道德对信用构建所实现的超越使陌生人之间的借贷成为普遍,由此也使得现代金融体系能够产生并得以发展。
现实中,制度也不是万能的,我们还是从违约成本收益比来分析,当受到制裁的成本低于违约收益时,资金需求者选择违约可以认为是理性的,这也符合经纪人假设。举个例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使得权利质押协议成为可能,但一旦借款无法归还,质押协议执行起来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一方面农村各家各户的地块都是零散的,资金的供给者很难将其变现,另一方面,即便能够变现,零散的地块所生产的作物也很可能被原资金的需求者或周边农户破坏,对破坏者又很难抓到现行,这就导致了协议约束失败,这就好比张五常先生所说的“来自从西方回归的经济学博士的凭空想象所推出来的愚蠢政策”。虽然有上述这个例子所代表的现象存在,也表明制度在执行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洞,特别是一些没有经过实际论证而凭空想象出来的制度。但绝大多数的协议还是能够履行的,制度已经成为现代信用构建中关键的一环,人们也一直试图通过完善制度来强化信用的构建。
资金需求者在借款后有能力归还借款,却将自己的资产藏匿起来,而不履行借款协议,虽然制度上可以对资金需求者进行制裁,但对资金的供给方来说是不够的,因为资金的供给方所需要的是资金需求者归还的本金和利息。这时,最需要的是找到被藏匿起来的资产,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以往的资产调查操作性很难,尤其是跨地区追账,成本高、效果差。技术创新使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发生了逆转,通过技术手段对资金的需求方进行精准画像,使借款前就能够完成对需求方的全方位信息定位,并且能够产生对资金需求方未来行为的约束,从而最大可能的降低了信用违约的发生,这个科技手段我们把其成为征信技术。而征信系统是一国信贷基础设施中的关键要素,可以解决大多数借贷关系所具有的不对称信息问题。
现代意义的征信技术是通过大型的计算机网络进行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加工的技术,国内这个技术最初就是上世纪末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这个系统后来建设逐渐扩大,进一步演变为现在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而相关行业和各级政府也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分别建立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政府系列的综合性政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技术使信用管理精细化成为可能。很多大型的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客户白名单体系,也即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目标客户的各类信息,将信息导入数据模型进行分析评分,分值达到一定标准的即为本行的白名单客户。这类白名单客户在向本行申请贷款时不但能够获得“秒批”,而且额度和利率都要相对要优惠。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兴起,互联网巨头利用所掌握的数据资源开始介入到了资金融通领域。由于所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巨大,在互联网巨头的视角下,使个体资金需求者几乎成为一个透明人,使很多在传统意义上不具备借款能力的资金需求者获得了资金,并在互联网巨头严格且苛刻的监督下,资金需求者的信用承载能力被发挥到极限。掌握庞大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巨头是个体资金需求者所无法对抗的,信用交易的平等性被破坏。然而互联网巨头信用交易领域形成的霸权最终会严重的侵害资金需求者的利益。正如本文的第一点所说,道德维系是信用构建的基础,应归为社会伦理范畴,是不能完全依靠技术定位来解决的,资金的需求方是否履约守信只能在事后才能知道。所谓物极必反,技术霸权过度的透支了资金需求方的承受能力,必然会导致信用伦理的崩塌,使道德维系为基础的信用构建被严重破坏,近年来国家对网贷和互联网巨头的全面治理整顿就是这个原因。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信用的构建中,道德是属于伦理层面的,技术是属于科学层面的,制度是对道德的超越,同时也可以看做是介于伦理与科学之间的纽带。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稳定的资金融通机制,这种机制建设中最核心的就是信用的构建。信用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通常将这个系统工程称为信用体系,体系的建设是不能单纯的提升某一领域来实现的。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将道德建设放在首位。习总书记说:“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意义,做人做事第一位的就是修身崇德。”崇大礼、明大德,培育信用文化,进行信用教育,使社会主义道德能够真正的深入人心。信用文化培育和发展应以金融道德教育为核心,涵盖经济领域的信用教育,并辐射社会领域的诚信教育。使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和道德素质得到极大提高,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环境。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信用制度。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公共资源的提供者,应适应制度的不断变革提供相应的基础服务设施,使新的制度规则在信用构建中能够稳妥落地。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中应不断的依托于新的制度规则进行创新,使融资需求中的信用构建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另一方面,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让社会公众知法、用法、守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能够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使资金的供需双方的契约得以履行,使得信用制度能够贯彻落实。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发展信用技术的同时,应对技术的应用规则进行有效的推演验证。国内的信用技术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没有人类历史经验可以遵循。信用技术的作用最根本的还是对信用道德的强化,通过技术实现约束和激励,实现崇礼与明德,而不是通过一方所具备的强势的信息技术导致的资金融通双方的信用不平等。因此,信用技术的每一步创新都必须加以推演,明确技术应用的规则,使其既能够约束失信者,也能保护守信者。或者说信用技术的应用同样需要信用制度的约束,作用于信用技术的信用制度也需要不断的创新、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