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军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 广州 510120)
自1999年首家网上支付服务平台——北京首信易成立以来,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从无到有,从萌芽期的多方试探到爆发期的野蛮生长,再到稳定期的存量博弈,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层出不穷,逐步形成以支付为基础、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互联网经济生态圈,为提升大众生活品质、促进金融改革创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我国支付产业也从世界支付领域的“追随者”大步向“引领者”迈进。但随着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也日趋激烈,特别是在一些头部机构倾销式竞争策略压迫下,一些中小机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可持续经营面临考验,有些机构开始游走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边缘地带,甚至为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服务。为此,如何进一步优化监管框架,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对于支付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产业发展是一个周期性过程,非银行支付产业也不例外,支付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博弈互动贯穿整个产业生命周期。本文运用博弈论方法,深入分析不同生命周期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互动规律,探索提出新格局下非银行支付市场监管的策略选择,以期为我国非银行支付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产生始于电子商务交易,由于买卖双方缺乏信任机制,经常出现“付了钱却收不到货”“发了货却收不到钱”等问题,早期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其信用中介职能。杜文中和陈耀刚(2000)认为信用中介对网络经济效率的提高具有决定性作用,“解决支付问题的在线支付中介”是其中的重要方面。邵兵家和吴俊(2002)研究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基于中介的效率博弈,认为中介的参与将大大提高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效率。李二亮(2006)运用博弈论二叉树模型,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支付机构的作用机制进行分析,认为非银行支付有助于改善买卖双方的信任、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交易达成。黄长宇(2006)对无限期多重博弈框架下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研究,认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电子商务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贝为智(2011)则深入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认为商业银行应当发展新型中间业务,直接介入电子支付链,加强主动负债管理,开拓新的贷款市场。
伴随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支付市场规模快速扩张,支付机构之间、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支付机构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特别是支付机构与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关系,逐渐成为理论和实践关注的焦点。王莹(2009)通过对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和非对称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分析,认为处罚力度、查处成本和不查处损失是决定支付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博弈均衡的关键因素。尹晓娟(2012)将银行机构引入监管部门与支付机构的博弈,重点分析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监管这一关键问题,认为监管机构要加大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惩罚强度,并建议其惩罚强度大于对商业银行的惩罚强度。蹇洁等(2014)则将博弈的环境条件进一步细分,研究在信息对称、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且考虑网络环境因素三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如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和激励,并从促进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强化对小规模平台监管、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建立网络环境评价体系四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张楠(2015)通过演化博弈模型分析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不足的原因,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成本偏高、信息不对称等,建议确定央行为主、其他机构为辅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客户备付金制度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实现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模式的转化。马雪玲(2017)认为监管漏洞是客户权益保护的重大隐患,其中多头监管是重要因素,并通过博弈模型对多个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博弈进行分析,结论是合作监管成本的存在不可避免将形成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复,实现有效监管需要监管部门间加强联系,信息上能够相互使用,尽可能地减少监管成本。谢瑶华(2017)则进一步拓展博弈分析的范围,将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政府、消费者、商家、银行等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博弈进行更为全面的静态博弈及动态演化博弈分析,认为政府监管未达预期主要由于监管力度及对其处罚的力度不足,市场准入制度的良好运行才会带来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双赢,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免费价格策略是导致银行客户大量流失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重要原因。杜苑林(2018)则通过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ESS分析,指出支付机构违规的主要诱因是违规所带来的巨大额外收益,其违规概率主要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及处罚力度的影响,提高社会对支付机构守规的激励评价有益于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夏青等(2019)将支付机构与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分析应用到具体的反洗钱领域,而郭仁静和封思贤(2020)则进一步将洗钱者纳入支付机构与监管者之间的博弈,构建一个三方演化博弈模型,认为监管政策松紧程度直接影响支付机构与监管当局合作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愿。
现有研究从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中介功能入手,对支付机构与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关系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也提出不少政策建议。但还鲜有研究从非银行支付行业的生命周期角度去综合考虑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博弈均衡策略。显而易见的是,在行业发展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非银行支付机构可能带来的社会收益和风险截然不同,作为监管者,如何根据其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而相机决策,采取适应市场发展阶段的监管策略,对于有效平衡发展与安全、公平与效率,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部门,从早期萌芽的包容审慎,再到爆发成熟期的严监管,在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成功维护整个非银行支付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那么这背后的监管逻辑是什么,面对当前头部机构市场份额愈发集中,甚至隐然有寡头垄断的市场发展形势,又该如何应对,这正是本文的研究价值所在。
1.非银行支付机构X,其数量假设为nx,有两种策略选择:a合规经营、b违规经营。合规经营可获取正常收益R,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合规成本C,违规经营则不需要付出合规成本,但可能被监管部门查处,一旦被查处则不仅要损失所有收益,而且还将被处以罚款F。
2.监管部门G,主要是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监管权限的监管部门集合。尽管现实中不同监管部门可能存在方向不一、力度不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但总体目标一致,因此单一监管部门的设定不会对博弈均衡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另外,还有一类主体——客户,虽然不是博弈参与者,但却是利益相关方,假设客户的收益为U,客户数量为nu。监管部门也有两种策略:c 弱监管、d 强监管。实施弱监管时,监管部门不用付出监管成本,但也无法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监管部门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会产生声誉损失H。实施强监管策略时,监管部门必须付出一定的监管成本Cg,但此时,如果非银行支付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则可以对违规主体处以罚款F。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区分强监管和弱监管策略时,并不是以处罚金额大小来区分,而是以是否能够投入足够多的监管资源、从而更容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来体现。从本质上来看,在一个成熟的监管制度框架下,制度要求应当足够明确,强监管体现在提高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现概率,而不在于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后的处罚金额。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一是合规经营情形。当支付机构选择合规经营,而监管部门实施弱监管策略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可获取正常收益R(R>0),但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合规成本C(C>0),支付函数为:Xac=R−C。当支付机构选择合规经营,而监管部门实施强监管时,支付机构仍可以获得正常收益R,但合规成本增加至弱监管模式下的λ(成本加成系数)倍,即支付机构合规成本为λC,其中λ>1,支付函数为:Xad=R−λC。二是违规经营情形。当支付机构选择违规经营,而监管部门实施弱监管策略时,支付机构合规成本为零,支付函数为:Xbc=R。当支付机构违规经营、监管部门实施强监管时,支付机构合规成本为零,但会被查处并处以罚款F,支付函数为:Xbd=R−F。
2.监管部门。假定监管部门G是以社会整体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社会整体收益包括客户收益和支付机构收益两大部分,此外还包括处罚收益。支付服务主体合规经营,客户可以获取正常收益U,支付服务主体违规经营,会给客户带来一定的损失θ,客户的收益为U−θ,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下,可能会导致U−θ<0,即客户遭受绝对损失。一是弱监管情形。当监管部门实施弱监管、支付机构合规经营时,支付函数为:Gca=nx(R−C)+nuU。当监管部门实施弱监管、支付机构选择违规经营时,客户利益会受损,监管部门会承受声誉损失H,支付函数为:Gcb=nxR+nu(U−θ)−H。二是强监管情形。当监管部门选择强监管、支付机构选择合规经营时,监管部门须付出一定的监管成本Cg,支付机构合规成本会有所上升。支付函数为:Gda=nx(R −λC)+nuU−Cg。当监管部门选择强监管、支付机构选择违规经营时,会对客户造成一定损失,监管部门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处罚。支付函数为:Gdb=nxR+nu(U−θ)−Cg
综上,得到支付机构和监管部门博弈策略集合,如表1所示。
表1 支付机构和监管部门博弈策略
1.纯策略均衡分析。对支付机构来说,在监管部门选择弱监管时,由于Xbc−Xac=R−(R−C)=C>0,支付机构存在占优策略违规经营。在监管部门选择强监管时,Xbd−Xad=λC−F,当λC−F>0 时,支付机构合理选择是违规经营,当λC−F<0 时,支付机构合理选择是合规经营。即在强监管策略下,当支付机构需要付出的合规成本λC大于其可能受到的处罚时,才存在占优策略违规经营,反之则不存在。对监管部门来说,当支付机构合规经营时,Gda−Gca=nx(1−λ)C−Cg<0,监管部门存在占优策略弱监管。而当支付机构违规经营时,Gdb −Gcb=H−Cg,当H−Cg>0 时,监管部门合理选择是强监管;当H−Cg<0时,监管部门合理选择是弱监管。因此,只有当λC−F>0(条件1),且H−Cg<0(条件2)时,支付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均衡解“违规经营,弱监管”。
显然,“违规经营,弱监管”的博弈均衡,对非银行支付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利。即如果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处罚标准过低,面临的声誉损失压力不够大,将可能强化支付机构违规经营动机,削弱监管部门监管动力,承受损失的却是客户乃至整个社会。
2.混合策略均衡分析。当λC−F<0 或H−Cg>0 时,则双方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需依据监管者和支付机构的具体行为策略的概率进行混合策略分析。假设支付机构选择合规经营策略的概率为p,选择违规经营的概率为1−p。监管部门选择弱监管策略的概率为q,选择强监管策略的概率为1−q。则可以得到混合博弈的策略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混合博弈的策略矩阵
1999 年,我国第一家网上支付服务平台——首信易在北京成立;2003年,淘宝网首次推出基于担保机制的支付宝服务;2004年,支付宝从淘宝网分拆独立,逐渐发展成为我国最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也成为我国支付机构快速成长的标志性事件。
从支付机构角度看,萌芽期支付机构数量nx比较少,产品和业务还不是很成熟,总体市场规模不大,监管政策较为宽松,支付机构合规成本C比较小,合规成本加成系数λ也不会太大。由于监管对象比较少,因此监管部门实施强监管的成本Cg也会比较低。此外,在萌芽期,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H基本上不会在支付机构的策略考虑范围之内。根据前文分析结论,,在λ、C均比较小的情况下,监管部门q*会比较大。
而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由于合规成本加成系数λ比较小,支付机构合规成本C也比较小。另一方面,萌芽期监管部门实施处罚的可能性比较低,即使处罚大多以业务整改的形式出现,而不是罚款,因此罚款金额F不会对监管部门策略选择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前文分析结论,,在λ、C均比较小的情况下,监管部门q*会比较大。
2010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监管框架,我国支付机构迎来快速成长期,2010年快捷支付推出,2013 年余额宝诞生,2014 年微信红包发布,支付机构在服务电子商务的同时,大力向生活、商业、金融领域不断拓展,并呈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态势。
从支付机构看,总体数量nx明显增长,业务复杂度不断提高,创新不断涌现,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g不断加大。与此同时,由于监管要求逐渐增加,支付机构合规成本C也不断增长,合规成本的加成系数λ也进一步加大。由于支付机构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总体表现为正面积极,监管部门所可能承受的声誉损失H相对较小。由于,,支付机构最优概率p*将会有所降低。
从监管部门来看,一方面,λ开始加大,支付机构合规成本C不断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支付机构违规现象开始不断增加,监管部门开始采取罚款形式,但金额F仍比较小,相对于违规行为所获取收益,F还远不能达到威慑作用。由于,监管部门最优概率q*会相比起萌芽期有所降低。
随着支付市场的快速扩张,一些风险事件不断出现,2016 年8 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以下简称“网联”),明确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标志着我国非银行支付市场进入规范发展的成熟时期。
从支付机构看,市场依然有新的进入者,但也有不少经营不善的机构退出,nx将保持相对稳定。但监管成本Cg却随着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的增加而进一步加大,支付机构的合规成本C也进一步加大,加成系数λ也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成熟期的支付机构发展已经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社会公众对监管部门的要求非常高,监管部门所可能承受的声誉损失H会快速上升。由于,支付机构最优概率p*的变化方向将具有不确定性,即支付机构的策略选择可能会有所分化,部分经营能力不强、合规能力不足的中小型支付机构选择违规经营的可能性会进一步加大,而一些市场份额较大、经营能力较强、合规技术水平较高的机构选择合规经营的可能性会更大。
而从监管部门来看,一方面,支付机构合规成本C进一步增长,成本加成系数λ也将继续提高,根据,受此影响,监管部门的最优概率q*会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违规支付机构数量和违规业务开始不断增加,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也在增加,监管部门的罚款金额F也将进一步上升,根据,受此影响,监管部门最优概率q*又会有所上升。因此,在成熟期,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同时会受正反两方面因素影响,其最终的最优概率q*的变动方向也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021 年,《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意味着我国支付市场监管制度将更加完善。未来,在数字经济时代,支付体系的基础设施作用将更加突出,加上跨境支付、对公支付的商业拓展方兴未艾,我国支付行业的衰退期短期内还不会到来。
但从生命周期角度看,在衰退期,支付行业的利润率水平将会进一步下降,而随着兼并重组、经营不善退出等现象的增多,支付机构数量nx预计将进一步下滑。由于支付机构对监管政策已形成较稳定预期,加上金融科技特别是监管科技应用的不断拓展,支付机构的合规成本C、成本加成系数λ、监管成本Cg也随之下降;但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在经历过支付机构野蛮生长所带来的惨痛教训之后,对监管部门的要求更高,监管部门的声誉损失H将会进一步上升,,支付机构最优概率p*会不断上升。而从监管部门角度看,尽管选择合规经营的机构数量不断上升,但由于剩下的支付机构中,无论是客户数量,还是市场份额都不小,一旦违规,其社会影响面将会非常大,必须通过“重罚”才能保持足够的威慑力。因此,监管部门的罚款金额F还将进一步上升,加上合规成本C以及成本加成系数λ的下降,根据,监管部门最优概率q*将有所上升。
在萌芽期,由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对支付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还不太熟悉,监管政策要求相对宽松,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监管部门弱监管的概率较大。而随着支付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支付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利润水平开始下滑,选择违规经营的支付机构数量占比开始上升,监管部门采取强监管的次数、频率和力度开始上升。在成熟期,中小型支付机构的经营能力不断受到考验,兼并重组的现象开始不断增加,支付机构的总体数量趋于稳定,支付市场开始进入存量竞争,不同类型的支付机构策略选择将有所分化,而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水平也将受到正反两方面影响,其策略选择变化趋缓。如果进入衰退期,经历大浪淘沙、优胜劣汰之后,剩下的支付机构大多为有实力、有规模的大企业,选择合规经营的概率极大上升,监管部门选择弱监管的概率也将有所提高。但需要注意的是,“遵规守纪”中的“规”和“纪”随着市场发展而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弱监管的标准将会随着监管制度要求的完善而不断提高。
一是要理性看待支付机构的发展与存在的风险。作为新型支付服务主体,支付机构的诞生和发展契合了电子商务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有其必然性,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不可避免,无论是支付机构自身,还是监管部门,对此都应保持客观理性的认识。
二是监管制度应与行业发展生命周期相适应,避免监管错配。一个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不同,其带来的社会效益和风险差异很大,需要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所处的具体生命周期阶段,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政策,方能在实现支付机构健康发展和满足社会公众客观需求的基础上,获得整体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是前瞻性开展理论研究,为数字货币运营商等新型支付服务主体提前储备监管工具箱。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进程的不断推进,运营数字货币的支付服务商将不断涌现,一个新的产业正在萌芽,需要相关专家学者对此开展前瞻性研究,厘清各相关利益方的权利和责任,为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