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1938年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是“决定中国之命运”的重要会议。这次全会的历史意义不仅仅在于明确树立起毛泽东同志在全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以及首次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命题,还在于毛泽东同志在本次全会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首次提出“党内法规”概念,且明确强调必须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来管党治党。这是毛泽东党的建设思想的一次创造性突破,也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制度治党的重要标志,对此后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影响深远。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重视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建设,以此作为解决党内问题、规范党内关系和促进党内团结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六届六中全会;《论新阶段》;党内法规;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1.05.04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廖皇珠.再论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历史意义[J].克拉玛依学刊,2021(5)22-29.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这一百周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共产党召开了许多极为重要的会议,其中之一是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在延安桥儿沟召开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以下简称“六届六中全会”)。对此,毛泽东同志后来评价说:“六中全会是决定中国之命运的。”[1]通过梳理发现,国内现有研究对于六届六中全会历史意义的探讨,主要基于“路线”的角度,即指出这次全会的重要历史意义在于着力纠正王明“左”倾错误路线和明确树立起毛泽东同志在全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以及毛泽东同志冲破教条主义首次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命题。此类观点契合六届六中全会前后中国革命事业发生的显著变化,又贴近毛泽东同志关于六届六中全会的历史评价,因而影响深远且广为征引。但倘若从“党建”的角度看,六届六中全会的重要历史意义还在于,毛泽东同志在本次全会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首次提出了“党内法规”概念,且明确强调必须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来管党治党,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它不仅是毛泽东党的建设思想的一次创造性突破,也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制度治党的重要标志,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影响深远。受此影响,“党内法规”概念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得到继续使用,改革开放初期被首次界定范畴,在中共十四大首次载入党章并保留至今。[2]鉴于国内学界鲜少深入研究毛泽东同志发轫于六届六中全会的党内法规思想,本文就此作一探讨,聊作引玉之砖。
一、六届六中全会是毛泽东同志提出“党内法规”概念的发轫地
在中国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的重要节点,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桥儿沟召开。这是中共六大以来开会时间最长、出席人数最多、讨论问题最深入的一次中央全会,也是毛泽东同志自六大当选中央委员以来第一次出席并作政治报告和会议结论的全会。[3]正是在这次“决定中国之命运”的会议上,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党内法规”概念。这与此前中国共产党经历的一次重大的政治危机直接相关。
1937年11月,王明再次从苏联回到国内。同年12月,他以传达共产国际和斯大林的“新指示”为名提议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不仅严厉批评此前中共中央已经确定的、且被实践检验是正确的抗战路线,还明确否定中共中央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坚持的独立自主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提出“一切经过统一战线、一切服从统一战线”的政治主张,实际上是主动提出放弃抗日战争统一战线的领导权。这在党内引发了激烈争论,持续近1年,直到1938年8月王稼祥从苏联归来,带回共产国际和季米特洛夫“过去中共抗战的政治路线是正确的”“中央领导机关要以毛泽东同志为首”[4]的指示意见才趋于平静。但在此过程中,身为党内高级领导干部的王明却多次违反党的纪律,包括在武汉期间擅自发表《中共中央对时局的宣言》,以新的“六大纲领”取代“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拒绝执行中央的指示,阻止《新华日报》刊载毛泽东同志《论持久战》一文,等等。这些行径严重违背了中国共产党“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和“全党服从中央”的政治纪律,对全党团结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全国人民团结一致抗击日寇的危难关头,主动倡导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中国共产党内部却出现此类破坏团结的严重行为,这引起了毛泽东同志的极大焦虑。
更为甚者,1938年4月3日,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主席的张国焘,借清明节祭拜黄帝陵之机叛逃至国民党。这一突如其来的政治事件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关注。对此,中共中央迅速作出反应,宣布开除张国焘党籍和废除其一切职务。尽管这场危机至此处理已经宣告结束,但如何加强党的团结统一之问题此时更加突出地摆在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面前。1938年5月4日,毛泽东同志在抗日军政大学作报告时主动提及张国焘叛党一事。5月7日,他出席陕北公学第二期学员毕业典礼时,又主动提及此事:“张国焘过去在政治上早已开小差,现在在组织上也开小差了。……张国焘在革命的道路上从头到尾是机会主义,沿途开小差”,并以此事教导学员“不开小差,不学张国焘。”[5]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此时深刻意识到,张国焘叛党事件是一个关乎全党全军大团结的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影响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能否得到继续巩固和壮大的迫切问题,中国共产党要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就必须直面和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若非如此,中国共产党就无法领导中国革命最終走向胜利。
鉴于此,时隔半年之后,1938年10月12日,毛泽东同志在六届六中全会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作出回应。他在报告中强调指出:“鉴于张国焘严重地破坏纪律的行为,必须重申:(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经验证明:有些破坏纪律的人,是由于他们不懂得什么是党的纪律;有些明知故犯的人,例如张国焘,则利用许多党员的无知以售其奸。因此,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避免再发生张国焘事件。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6]
在该报告当中,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在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巩固和壮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除了要一如既往地强调党的纪律以外,还要采取新的策略,即加强党内法规建设,通过“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确保“党内关系走上正轨”和“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在毛泽东同志上述报告中,尽管“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只是短短一句话,却蕴藏着新形势下毛泽东同志探索加强党的建设而作的一次创新思考,即要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泛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此时中国共产党亟需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以此确保全党的团结统一。这是毛泽东党的建设思想的一次创造性突破,在中共历史上尚属首次。
因为在此之前,除了毛泽东同志以外,尚未曾见其他中央领导人明确使用“法规”或“党内法规”的概念,而是通常使用“法律”或“纪律”;不仅如此,在“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提出以前,毛泽东同志本人早在井冈山时期就曾经使用“法规”或“红军法规”的概念。[2]譬如,1929年6月,毛泽东同志给林彪的信中就指出,“军需制度和编制法规未能建立”是井冈山时期的党和红军存在诸多严重问题之一[7]。毛泽东同志在1929年12月撰写的《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一文中,还进一步明确提出必须“编制红军法规,明白地规定红军的任务”[7],强调提出必须依据“红军法规”来建设军队。到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鉴于过去王明和张国焘等人严重违反纪律的不良行为,毛泽东同志“水到渠成”地把过去主要用于“治军”的法规思想转而用于“治党”,明确提出必须“制定一种详细的党内法规”,强调在推进党的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加强党内法规建设。[2]
二、毛泽东同志对“党内法规”概念的三重理解
作为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党内法规”在毛泽东同志《论新阶段》政治报告中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概念表述,虽然“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只是一行短句,却蕴藏着毛泽东同志与时俱进探索以党内法规来管党治党的创造性思想。这既是毛泽东同志对中国共产党过去历史特别是井冈山斗争时期实践经验所作的一次新思考新总结,也是中国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形势下,毛泽东同志对如何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所作的一次新尝试新探索,有着丰富的政治内涵。
(一)在性质上,党内法规既属于党的纪律,又不同于党的纪律
严明的组织纪律性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在中共二大制定的首部党章中,“纪律”被单独列为其中一个章节,位于“党员”和“组织”之后,排在“会议”和“经费”之前,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然而,张国焘却多次出现“严重地破坏纪律的行为”,先是长征途中企图分裂中央后又背叛党组织。这在毛泽东同志看来,究其原因,除了张国焘是“明知故犯的人”以外,还在于党的纪律存在某些漏洞。因此,他在《论新阶段》中主张,党的建设除了要一如既往地“重申”中国共产党“最重要的”几项纪律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按照毛泽东同志的逻辑,党内法规在性质上其实也是中共“纪律”的一种,其地位仅次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和“全党服从中央”这“四项最重要的纪律”。无论是党的纪律还是党内法规,两者都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有力武器,但两者又不完全一致。毛泽东同志认为,党内法规不仅可以弥补党在过去存在的纪律漏洞,而且能够对党员个人和基层党组织的行为进行“详细的”规范,这是过去仅凭党的纪律无法有效做到的。总之,在性质上,党内法规是纪律的一种,但其地位又高于一般的纪律,既是详细的纪律,又是纪律的有效补充形式。
(二)在内容上,党内法规既要详细,又要便于理解
在毛泽东同志看来,张国焘和王明之类都属于“明知故犯的人”,不仅如此,他们还“利用许多党员的无知以售其奸”。这是因为,“经验证明,有些破坏纪律的人,是由于他们不懂得什么是党的纪律”,这使一些不懂得纪律的党内同志盲目跟随他们一起破坏党的纪律而浑然不觉。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即党内法规在内容上必须便于理解和执行。这无疑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因为在当时的中共内部,大多数党员来自农村、出身农民,文化水平整体不高,倘若纪律条文过于冗长复杂就难以理解和执行。除此之外,党内法规在内容规定上还要做到:规定“一般党员”和“党的领袖人物”一律平等,以便“党的领袖人物”和“一般党员”能够“一起遵守”,而且还要纳入反对“两面派的行为”、反对“任人唯亲,拉拢私党,组织小派别”等内容。因为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报告中总结的“鉴于张国焘的和类似张国焘的历史教训”。[6]
(三)在功能上,党内法规既可规范党内关系,又能统一全党行动
在《论新阶段》中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内部的团结,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抗日胜利和建设新中国的最基本的条件”。[6]在毛泽东同志看来,王明和张国焘的诸种不良行为,在抗日战争的紧要关头,既严重破坏了党的团结,又严重影响了党内关系,因此,为了“统一全党行动”和“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重申党的纪律,还必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哪些言论和行为符合中央意志,并以此教育全体党员严格遵守,由此不但可以避免出現过去那样盲目跟风犯错的不良行为,还可以避免事后再一味开展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的不正常现象。因为张国焘在过去推行“任人唯亲,拉拢私党,组织小派别”,搞得党内关系极不正常,“这是一个大教训”。[6]因此,要“避免张国焘事件再次发生”,除了“重申”党内“最为重要”的四项纪律以外,还要制定党内法规,对张国焘过去的做法加以矫正,从而“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此时毛泽东同志这一治党思想始于井冈山时期的革命实践,源自毛泽东同志依据“红军法规”治军的经验总结,是毛泽东同志在井冈山时期提出编制“红军法规”之后的又一突破。其主要政治意图是通过党内法规来“规范党内关系走向正轨”和“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最终确保党的革命事业取得胜利。
三、毛泽东同志党内法规思想的历史影响
“党内法规”概念是毛泽东党的建设思想体系的重要支撑,承载着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的重要理念,为此后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提供了重要指引。继毛泽东同志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以后,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张闻天和刘少奇两位同志在接下来各自所作的报告中都使用了“党规党法”的提法。1938年10月15日,張闻天把“服从组织决定,服从党规党法,学守党纪”概括作为全党“团结的基本条件”之一。[8]1938年11月6日,刘少奇同志提出,为确保党的团结统一,要以“党规党法去教育同志”[8]。虽然上述两人“党规党法”的提法与“党内法规”有所差别,但其本质内涵却实属一致,可视为是把“党内法规”拆而称之为“党规党法”。因为在此之前,无论是张闻天还是刘少奇,都尚未使用过“党法”或“法规”的概念,亦未明确使用过“党规党法”这样的话语表述,他们使用“党规党法”之目的与毛泽东同志如出一辙,即都是为了汲取王明和张国焘的教训来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因此,倘若把“党规党法”视作是张闻天和刘少奇对毛泽东同志“党内法规”提法的一种政治共鸣也不为过。六届六中全会以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毛泽东党内法规思想也是由“党规党法”这一概念形态所承载和传播的。主要原因是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一份《关于“党法党规”的报告》,这份报告随着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下发到中央各分局和各革命根据地学习领会。受此影响,在相当长时间内,“党规党法”的提法比“党内法规”在中共内部获得更大范围的传播和使用,但这种形式差别并未对毛泽东同志党内法规思想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仅如此,在六届六中全会以后,毛泽东同志党内法规思想在党和军队得到推广使用。1939年6月10日,时任中央组织部部长陈云提出,党的支部作为一间学校,要帮助党员“克服脱离党的理论政策、党规党法的错误倾向”。[9]1942年2月23日,陈毅在华中局作军事报告时强调,“原则问题组织问题的争执,均按照党规党法由同级会议或请示上级解决之”。[10]同年10月15日,刘伯承在第129师大会上批评过去张国焘“不以党为团结的核心”之错误作法,讲到“我们有党规党法,赏罚都是建筑在革命利益之上的”。[11]可见,毛泽东同志党内法规思想不仅从中共中央到各革命根据地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视,而且还把它作为管党治军的工作指引之一。因此,在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上,刘少奇同志不仅首次概括提出“毛泽东同志思想”及其理论体系,还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12]。刘少奇同志所指的“党的法规”亦即毛泽东同志此前提到的“党内法规”。这意味着,毛泽东党内法规思想在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中共七大上获得党内认同,这是毛泽东党内法规思想所蕴价值的有力印证。
从六届六中全会之后的建党实践看,毛泽东党内法规思想为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提供了重要指引,如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建立请示报告制和党委会议制,健全了党内民主集中制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这些制度是毛泽东同志过去所指的“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的具体化,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发挥了重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刘少奇①、陈云②和邓小平③等人,都在诸如中央全会、中央扩大会议等政治场合再次涉及于此,包括强调它对管党治党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重要性。1955年3月21日,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批评“高饶反党联盟”时再次提到“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党内同志之间的言行必须自觉做到符合“正确的党内法规”。[13]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陈云④、叶剑英⑤、李先念⑥、薄一波⑦和黄克诚⑧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都不约而同地继承了毛泽东党内法规思想。譬如,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4]在这篇讲话中,邓小平同志不仅明确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还提出治国必先治党、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思想。这是对毛泽东党内法规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此后,在1981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党内法规”被写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之中。[15]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重大历史决议中首次出现“党内法规”的概念。经过改革开放一系列的探索和总结,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列》,首次明确界定“党内法规”的概念,还规定了党内法规的性质类别、制定程序和权限主体等。[16]时隔两年,“党内法规”概念在党的十四大上获得全党共识,得以首次载入党章。此后,尽管党章经历了数次修改,但“党内法规”一词得以保留至今。
四、毛泽东党内法规思想的当代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根本性成就。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能够带领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也能够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正处于实现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此时重温毛泽东同志在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论新阶段》,其中所蕴含的党内法规思想仍然能够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益启发。
(一)要善于以党内法规解决党内问题
毛泽东党内法规思想是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的历史产物。当时,中共内部除了王明多次拒绝执行中央指示,还出现张国焘“明知故犯”的行为,后者愈演愈烈,最终酿成叛党之祸,致使党心军心动摇,受此影响,不少人对抗战前途表示悲观甚至绝望。鉴于张国焘的特殊身份,在其叛党以后,中国共产党还要面临着他“必然从党外千方百计的破坏党的政治影响与组织力量”[8]的潜在危险。这些都是当时党在前进道路上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鉴于此,毛泽东同志提出“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此“避免张国焘事件再次发生”。换而言之,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既是毛泽东同志对党历史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他为应对未来风险提前所作的政治防范。进入21世纪以来,世情、国情和党情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长期执政条件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将是长期的、复杂的和严峻的。在这种形势下,要管理好一个有9 514.8万名党员、486.43万个基层组织,我们重视并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以此作为中国共产党化解未来各种突发风险和棘手问题的选项,无疑是必要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除了要一如既往地重视党的纪律以外,还需要把党在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及时加以总结提升为党内法规,以此作为党的纪律之外新的补充,不断提升党应对未来政治风险的能力。因为党内法规作为制度治党的一个选项,它在管党治党方面更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一套完备的、成熟的党内法规运行机制能够有效地规范党内关系和统一全党行动,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政治风险。譬如,六届六中全会以后,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中共中央着手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和党委会议制,健全了党内民主集中制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等。这些党内法规与党的纪律同向发力,为有效应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各种风险、化解党内诸多突出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要善于以党内法规规范党内关系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同志思想“活的灵魂”,也是六届六中全会的核心精神之一。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同志不仅首次使用“实事求是”的概念,强调“共产党员应是实事求是的模范”,“因为只有实事求是,才能完成确定的任务”[6],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以此规范“党内关系走上正轨”。在毛泽东同志看来,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党内关系是不规范的,存在宗派倾向、惩办主义和过火的思想斗争[6],并未走向正轨。正是“鉴于张国焘的和类似张国焘的历史教训”[6],毛泽东同志提出制定详细的、便于全党理解执行的党内法规,既能够让“一般党员能遵守”,又能够让“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这样一来,便能够共同推动“党内关系走向正轨”。
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我们党内同志关系在个别党组织中变形走样,“有的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有的热衷于搞小圈子,架设天线”[17]。党员个体与党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被扭曲,习近平总书记将之概括为“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18]。诸如此类的不良情形,曾经一度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形象与作风,深深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和利益,一度造成党内政治生态出现了极不正常的“七个有之”: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19]对此,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有必要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既要出台详细的党内法规,又要以此教育党内同志,使一般党员和党的高级領导干部共同遵守,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党内关系和纯洁党内政治生态。
(三)要善于以党内法规确保全党团结
毛泽东同志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制定党内法规的目的之一,还在于“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换而言之,就是要确保全党团结一致。在《论新阶段》的报告中,毛泽东同志讲到:“经过了十七年锻炼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学到了如何团结自己的许多方法,已经老练得多了。”[6]能够立足党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制定党内法规,这无疑也是过去十七年来中国共产党学到的“团结自己的许多方法”之一。邓小平同志在1962年初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作了较好的总结。他说:“遵义会议以后,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我们党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比如民主集中制;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判从严、处理从宽,不搞过火斗争、无情打击;艰苦朴素、谦虚谨慎等。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20]在邓小平同志看来,毛泽东同志过去提倡的“党内法规”,诸如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团结全党同志、统一全党行动起到了重要作用。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于党。要早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依据党内法规来管党治党。进一步说,既要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反对过去党内存在的“任人唯亲,拉拢私党,组织小派别”以及“两面派”的行为,还要以此约束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使一般党员和领导干部共同遵守,确保党的行动团结一致,这是毛泽东同志在《论新阶段》中明确主张的,时至今天也远未过时。
总之,六届六中全会的历史意义不仅仅在于明确树立起毛泽东同志在全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以及首次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命题,还在于毛泽东同志在此次全会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首次提出“党内法规”概念,且明确强调必须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来管党治党。这是毛泽东党的建设思想的一次创造性突破,也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制度治党的重要标志。这段历史启示我们: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重视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建设,以此作为解决党内问题、规范党内关系和促进党内团结的重要途径。
注释:
①“七千人大会”上,刘少奇强调,中共八大通过的新党章是党的法规,一切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不打折扣地执行。参见《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页。
②1954年2月10日,陈云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严守党的制度和党规党法,发扬党的优良作风”是中共执政以后防止腐化堕落最为可靠的两点保证之一。参见《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1页。
③1961年12月21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认为,开展“党规党法以及党性的教育”是严格党的生活的必要举措之一。1962年,邓小平在“七千人大会”上还讲到:“遵义会议以后,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我们党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比如民主集中制;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判从严、处理从宽,不搞过火斗争、无情打击;艰苦朴素、谦虚谨慎,等等。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分别参见《邓小平文集(1949-1974年)》下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34页;《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0页。
④1981年12月22日,陈云提到,“把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的基本任务认真地担负起来”,这是中央纪委在改革开放中应尽的一份力量。参见《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2、265页。
⑤1977年3月24日,叶剑英在中央军委座谈会上提出,共产党员必须懂得“党内不允许组织派别和秘密团体这条党规党法”,竭尽全力把过去被“四人帮”颠倒的路线纠正过来。参见《叶剑英军事文选》,解放军出版社1997年版,第678页。
⑥李先念在1987年3月的一次谈话中指出,“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党规党法”是确保改革开放政策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参见《李先念文选》,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6页。
⑦1980年7月3日,薄一波认为,揭发“四人帮”的文学作品不应只宣传个人,而应更多关注人民群众的作用,因为“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提倡不要宣传个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又重新恢复和不断强调这一条。实际上它已经成为全党必须自觉遵守的党规党法。”参见《薄一波文选》,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99、529页。
⑧黄克诚把党内法规与党的纪律并列,这也是过去的用法之一,譬如,他在1980年1月15日召开的中纪委会议上提出,纪委人员必须率先遵守“党的纪律和党规党法”。参见《黄克诚纪念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7、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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