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2021-03-30 09:52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2期
关键词:小保代理权鉴定结论

退休后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养老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小保:

我在某公司连续工作16年,其间,公司一直未为我办理社会保险。两个月前,我从该公司退休,由于无法领取养老金,且又无法补办社会保险相关手续,遂要求公司赔偿我的养老金损失。由于公司一直不予赔偿,我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知道后,说我是退休人员,与公司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不会受理这种事件。

请问,我与公司之间就养老金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茅化平

茅化平:

该公司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作了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了九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其中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就是说,尽管养老金纠纷发生在劳动者退休后,但只要这种纠纷是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引起的,就属于劳动争议。由于你的情况与上述规定完全吻合,所以你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满意,还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保

员工实施性骚扰,企业予以解雇合法吗

小保:

王某在我公司的车间工作,最近几个月,王某在车间经常对女同事马某进行言语挑逗,不时往马某的手机上发送淫秽图片。公司接到马某的投诉,经调查属实后,对王某进行了批评,责令其停止性骚扰。可是,王某仍不改正,继续骚扰马某,给马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马某的正常工作生活。《民法典》实施后,我公司就建立了预防与处理性骚扰的机制,还及时修订了《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禁止职场性骚扰,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除了将新规定印发给男职工外,还开展了“反性骚扰”宣传月活动。

请问,我公司如果解雇王某是否存在风险?

罗立仁

罗立仁:

一方面,用人单位具有预防与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履行好保护女职工的义务:一是建立预防与处理性骚扰的完整机制,包括性骚扰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的具体措施及其流程;二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如辞退、开除等;三是加强“反性骚扰”宣传,在易发生性骚扰场所安装监控;四是及时受理投诉,采取调查处置措施。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违背了马某的意愿,属于性骚扰性质,你公司对此进行调查与处理,是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体现。

另一方面,你公司解雇王某不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你公司《员工手册》有“禁止职场性骚扰”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对《员工手册》中的新规定也完全知晓。而且,王某在被公司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后仍继续骚扰马某,属于屡教不改,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据此,你公司可以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小保

员工持报废公章赊货自用,单位能否拒绝担责

小保:

一家工厂与我所在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其委托人一直是方某。两个月前,方某再次以工厂的名义来公司赊购38万余元的货物后,按惯例出具了盖有工厂印章的欠条。可当公司催要欠款时,却被工厂告知其公章在半年前已经报废,方某的行为与工厂无关。

请问:在方某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工厂是否需要担责?

罗小兰

罗小兰:

工厂应当支付欠款。

虽然《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从表面看来,方某赊购货物超出了工厂的授权范围,工厂只要不予追认便无需承担责任。其实不然,因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还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属有效。“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是指相对人在善意的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一方面,方某一直是工厂委托的采购人,其再次来公司赊购货物,同样是以工厂的名义,且按惯例在欠条上加盖了工厂的印章,意味着公司完全可以相信方某的行为代表工厂;另一方面,你公司的目的仅仅为了通过公平交易获取正当利益,也已经交付等价产品,并没有放任货物被骗的主观恶意;再一方面,虽然工厂在半年前已经报废该公章,但工厂却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有着长期业务往来的公司,任由原来的采购人方某招摇撞骗,表明工厂存在过错。

小保

享受工伤待遇后病情加重,能否要求提高待遇

小保:

我遭遇工伤并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劳动功能障碍,造成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获得了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近段时间以来,我总觉得自己的劳动功能障碍明显加重。

请问:我能否要求提高工伤待遇?

杨玉华

杨玉华:

你可以根据复查鉴定结论要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即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鉴定。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职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其伤残程度往往有可能在一定时期以后发生变化,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加重或减轻的情况。与之对应,你感到自己的劳动功能障碍明显加重,可以通过提交身份证、原认定工伤决定、原鉴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复查诊断书、病历、出院证明等,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以获得更多的保障。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你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如果你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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