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兵团工运201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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