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征
摘要:备课是课堂教学前的准备工作,而基于单元教学法的单元备课则大大提升了备课的实际效果,高中生物教师依据一系列的教学理念以及自身的教学经验便可以对单元知识进行重构、整合,进而更加有利于学生们发现和掌握学习规律。对此,本文从“单元备课教学的意义”“单元备课策略在高中生物课堂上的具体应用”两个基本点出发,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单元备课策略在高中生物课堂上的有效应用进行了较为合理地分析,希望能够有助于促进对学生生物素养的培养。
关键词:高中生物;单元备课;课程标准;主体地位
伴随着生物学科核心素养理念的逐步落实,高中生物教学体系也越来越规范,进而单元备课策略也就被越来越多的教师们所运用,而这就更加容易满足新时代高中生多元化地学习需求。很多学生都感觉高中阶段的学习难度剧增,其实便是因为对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考察更为强烈,也因此教师就要做好单元备课环节的工作,如此一来也便于学生们在课堂上展开合理的探究学习活动,从而更快、更好地把握知识学习的核心本质。总之,高中生物教师无论是设计还是落实教学策略,都要始终以学生为核心,进而有效促进学生们的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一、单元备课教学的意义
单元备课将课本上原本零碎的知识点进行了有机整合,这也就使得教与学的节奏更加符合学生们的认知规律和身心发展规律,同时这种融入了教师的教学经验的再优化教学策略也使得课堂教学过程更加的紧凑、高效,促使学生们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学习到更多的知识。除此之外,单元备课具有全面性、系统性、能动性等特点,这也就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学生们的自主探究能力,使得学生们更合理地把握知识的内在学习规律,并且有利于学生们在运用知识时进行更快速的提取,而这同样对于充分促进学生生物素养的提升亦是有着极强的促进作用。
二、单元备课策略在高中生物课堂上的具体应用
(一)根据课程标准,制定单元教学目标
单元教学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其教学体系是较为庞大的,也因此高中生物教师就要能够根据课程标准提前制定好更加明确的教学目标,从而更加顺利地开展单元教学。对此,单元目标作为备课的一部分,同时它也会贯穿整个的教学活动,这样一来也就可以进一步加强生物知识的整体性,便于学生们更加合理地构建知识网络体系,进而也更便于学生们总结和掌握知识的核心本质。
例如,任课教师在备课“细胞的基本结构”这一单元的内容时,就要首先明确本单元是高中生物中的教学重点,同时也是难度较大的内容之一,因此很多学生对此学习起来十分的困难,所以教师在备课时可以将教学的重点放在学生对细胞膜的成分和功能、细胞器之间的分工合作以及细胞核的机构和功能的学习上。同时教师可以根据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认知特点将教学分为几个层次,如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对基础知识的练习、对基础知识的扩展运用等等,进而更加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实施不同的教学方式和内容,为学生构建一个更为合理、稳固的知识体系,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二)根据单元主题,突出学生主体地位
无论是单元教学还是其它教学策略,教师若想从根本上提升课堂教与学的效果,其中最需要做的就是突出学生们在课堂上的主体学习地位,从而有效激发学生们的内在学习动力。单元备课的内容是多且杂的,而这时教师如果依旧采用较为低效且枯燥的教学模式则很容易引起学生们的消极学习情绪,所以教师就要能够充分调动学生们的主观能动性,促使其更深入地参与到课堂互动的过程中,并且促使学生们的大脑始终处于思考的状态,这样一來学生们的学习印象也必然会更加深刻。
例如,任课教师在备课“人体的内环境与稳态”这一单元的内容时,就可以首先去了解本单元的教学目标、课题大纲以及学生的年龄特征等,进而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为学生创建出一个现代化的课堂。如大部分的学生对网络非常感兴趣,因此教师便可以将教学内容与多媒体进行融合,进而将课本中枯燥乏味的知识点通过更加直观形象的方式展现出来,激发学生对本单元内容的学习兴趣;还比如本单元的主题为“细胞和内环境”,因此教师就可以在教学时通过一些列的趣味情境引导学生主动去参与学习和探究,使学生真正的成为课堂中的主体,同时也锻炼了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而言之,高中生物教师要不断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并在此基础上科学设计诸如单元备课等行之有效的教学策略,以便充分提升学生们在课堂上的学习收获。与此同时,教师在单元教学的过程中也要边落实边总结经验,去进一步优化单元教学的形式和内容,进而利用丰富多样的单元主题来刺激学生们的主动学习意识,最终有效发展学生们的自主探究学习能力。除此之外,教师还要善于帮助学生们不断总结和掌握适合他们的学习方法和技巧,真正“授之以渔”,进而为学生未来的学习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胤宁, 杜变变. 探析基于单元教学设计的高中生物学概念教学[J]. 中小学教材教学, 2020(4):4.
[2]吴长菊, 刘飞, 王兴泉. 基于建构高中生物学重要概念的单元教学设计[J]. 中学生物学, 2020, 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