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边沁和密尔的利益观初探

2021-01-16 12:54张怀强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密尔个人利益功利主义

张怀强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平定 045200)

一、引言

功利主义是西方社会18世纪末产生的一大理论思潮,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功用主义或效用主义。功利主义以“功利(或效用)最大化”为核心原则,主要讲究从行为的结果方面去考量是否应进行某一行为。功利主义一经产生便迎合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在不久之后就成为当时西方社会盛极一时的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此外,功利主义从政治、经济等方面为当时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有力论证和辩护,为后世的自由主义、古典政治经济学、西方的经济伦理学等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综上所述,功利主义在整个人类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而研究功利主义的相关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要探讨功利主义的相关理论,就不能不提到功利主义的两大鼻祖,同时也是功利主义最重要的两个代表人物:边沁和密尔。边沁成功奠定了功利主义理论的基本基调和框架,并使功利主义的名声大噪;而密尔则是通过对边沁理论的修正和完善成功地将功利主义理论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后人为了更好地区分不同阶段的功利主义,将边沁和密尔那一时期的功利主义称之为古典功利主义。在边沁和密尔这两大理论家的相关理论探讨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无一例外是他们要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对他们之所以这么重要,主要是因为这一问题与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功利最大化”紧密相关,关乎到功利主义理论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加之这一问题又是当时的理论和社会热点,因此他们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探讨。在如何看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这一问题上,边沁和密尔虽同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却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由此便形成了不尽相同的利益观。

二、边沁的利益观: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合成”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三大理论基石

边沁于18世纪中期出生在一个富裕的律师家庭,他的研究涉足多个领域,拥有信徒众多,其中不乏密尔、欧文这样的著名思想家、社会改革者。作为功利主义的重要奠基人,边沁的学说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在当时的英国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社会改革运动。

边沁的理论主要包括苦乐原理、效果论和功利主义原则,这三大理论互为联系、互为支撑,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三大理论基石。在这三大理论中,最为基础或最为核心的内容当属苦乐原理,效果论和功利原则都是在苦乐理论这一基础之上阐发出来的。边沁的苦乐原理将趋乐避苦视为人的本性和行为的根本动机,认为不同的快乐之间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区别。为了计算快乐的量的问题,边沁的苦乐原理还谈到了一个快乐的计算方法和快乐的标准。

既然边沁的苦乐原理将趋乐避苦视作人们行为的根本动机,那么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善良和是否值得实施时必然需要从行为的效果方面去判断,即看这一行为是否能增加快乐,这就是边沁效果论的主要原理。既然趋乐避苦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动机,人们在具体行为的选择上就是要看一个行为是否能增加人们的快乐(或幸福),那么快乐(或幸福)本身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边沁看来,凡是有助于带来快乐(或幸福)的行为都是个人应当采取的行为。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或幸福。在边沁的词汇里,幸福和利益是同义词,因此个人幸福就是个人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社会利益。

(二)社会利益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之和

在边沁那里,个人利益事关个人的快乐,是人们行为的目的之所在;而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则是他本人的社会理想和在法律方面的改革目标。那么,在边沁的笔下,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又作何理解呢?对此,边沁认为:“社会作为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这个团体成员的所有个人所组成。社会利益是什么呢?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每个成员的利益之和。”[1](P212)紧接着,边沁认为如果社会中的所有个体都按照功利原则去努力将个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那么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自然而然实现了最大化。

边沁所处的时期正值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蓬勃发展之际,那时候几乎每个人都在拼命地追求个人利益,而对公共利益漠不关心。在这种情况下边沁认为“个人利益之和就是社会利益”的主张,对促进当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彼时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下,参与市场的每个主体在尽力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加。

尽管如此,边沁在有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这一问题的相关阐释上确实容易遭人诟病。这是因为边沁忽视甚至抹杀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内在性质上的区别,尤其是忽视了二者之间相冲突和相对立的一面。对此,恩格斯在其写就的《英国状况·十八世纪》一书中曾有如下的论述:“边沁和当时全国的倾向相一致,把私人利益当作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边沁个人宣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同一的,他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概念代替了公共福利这一概念。他在克服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二者的对立时是不够认真的,没能解决好二者的对立,把一切都弄颠倒了。”[2](P675)诚如恩格斯指出的这样,边沁将社会利益等同于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等同于社会利益,这样的阐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三、密尔的利益观: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一)密尔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修正

说到功利主义,尤其是古典功利主义,除了边沁之外,另一位代表人物则非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莫属。在整个功利主义发展史上,边沁奠定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框架并使功利主义声名大噪,而密尔则是将功利主义带入了发展的鼎盛期或全盛期。密尔本人知识渊博、兴趣广泛,他一生享有的头衔很多,是公认的杰出哲学家、经济学家、功利主义者、逻辑学家、政治思想家,等等。密尔从小几乎没接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但在父亲的严格教育和培养下,他在少年时期就掌握了广博的知识,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英法启蒙思想及德国浪漫主义等理论都有相应的研读。

密尔早年曾是边沁的忠实信徒,与其他人相比,他从小接受了过量的知识教育,缺失了一个孩子应有的童年和其他方面的相应培养,因而在青年时期经历了一次严重的精神危机。在经历了这次危机之后,密尔对其原先深深信奉的原则发生了怀疑,并开始对边沁的思想和理论进行相应的反思。通过反思,密尔意识到:虽然说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在根本的原则和理论框架方面是正确的,但确实存在不少漏洞。比如:边沁认为快乐只有量的区别,因而边沁的哲学被人称之为“猪的哲学”;单纯地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让人们按照功利主义原则行事;把社会利益看成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合成”,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差别和冲突,等等。密尔认为正是由于边沁的理论存在如此多的漏洞,才招致了众多批评。为此,密尔对边沁的理论进行了全方面的修正,而也正是得益于这些修正,功利主义才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由此进入全盛期。

(二)密尔的“自我牺牲”理论

与边沁相似,密尔认为幸福(或快乐)是人人追求的目的,“幸福是一种善,每个人的幸福对他自己而言是一种善,普遍幸福则是所有人整体上的一种善。”[3](P83)虽然在密尔这里,功利主义的目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密尔强调个人幸福是普遍幸福的基础。与边沁相似,在密尔的语境里,幸福和利益也是同义词。因此,个人幸福和普遍幸福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密尔认为,他的“个人幸福是普遍幸福的基础”这一观点诠释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性, 个人利益的实现并不仅仅意味着私人利益的满足,每个人还应该关心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因为只有每个个体都关心社会利益,为社会多做贡献,个人的利益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不过,对于密尔的这种观点,很多学者不禁会有这样的疑问:社会中的个体为何一定会去关注社会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按照边沁的“外在强制理论”,国家需要强迫人们去关注社会利益,这样的观点和做法显然不能使人信服。对此,密尔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即人们会出于一种“与同类和谐”的天然情感来关注社会和公共利益。此外,与边沁不同,密尔不仅认识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统一性,还意识到了二者之间的差异性。

为了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问题,密尔提出了一个“自我牺牲”理论,即在适当的时候,为了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个人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不过,密尔说这一“自我牺牲”是有相应前提的,即通过个人利益的牺牲确确实实能起到促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增加的效用。密尔坚决反对那种毫无价值的“自我牺牲”,在这一点上与西方盛行的另一大思潮——“道义论”所坚持的“为了道德原则而甘愿牺牲一切”的理论观点有着很大的区别。在“自我牺牲”这一理论方面,密尔还有着进一步的表述:“这些为促进人世间的幸福而甘愿舍弃个人生活享受的人值得我们致以崇高的敬意,而那些出于其他目的这么做或处心积虑这么做的人则如同纯粹禁欲的苦行僧一样并不能赢得我们的敬佩——充其量不过是像我们证明了人类可以做到什么,而绝不是人类就应该这么做。”[3](P26)如果仅仅从密尔的自我牺牲理论与“道义论”的自我牺牲理论比较来看,前者似乎更为合理一些,毕竟这种自我牺牲是为了换来众人和社会利益的增加,是有意义和价值的。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密尔的利益观与边沁的利益观有着很大的不同。密尔的利益观带有一定的集体主义色彩,而边沁的利益观则是以个人的利益为基础和前提的。在密尔看来,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为重,这样一来确实解决了边沁的理论中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混淆的问题,但也使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再如边沁那里一样是统一的,二者关系失去了完全统一性。

在功利主义后期的另一位著名代表人物西季威克看来,密尔这种为增加他人和社会利益所做的自我牺牲实际上是一种道德义务,具有道德上的强制性。而按照功利主义的通行理论来看,追求个人利益或幸福是人的一种自然目的。西季威克认为,这种道德义务与天然目的之间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由此,密尔的自我牺牲理论又一次暴露出功利主义的内在逻辑缺陷。此外,密尔的这一修正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许多批评者指出这一主张容易给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口实”。而后来的功利主义面对这一指责几乎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正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四、边沁和密尔利益观的缺陷克服

通过对边沁和密尔的利益观的阐释可以看到,二人在功利主义理论的框架内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时,都存在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或缺陷。后世的功利主义者试图从不同的方面去努力克服边沁和密尔利益观的缺陷,也皆以失败告终。如此,是不是应把无法克服这一缺陷的原因归于功利主义理论本身?是不是换一种西方社会盛行的理论或学说来阐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就可以避免出现内在的逻辑矛盾或缺陷?

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近几百年来一直是西方学术界和政治社会领域的热点问题。除功利主义之外,自由主义、道义论者、社群主义等流派和学说也纷纷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有着相应的回应和解答。然而,这些流派和学说的相关理论阐释总是存在相应的理论缺陷。其实,不仅功利主义的利益观存在相应缺陷,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之下任何理论都无法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真正和谐统一。究其原因,那是因为在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的阶级社会里,不存在“真正的社会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那些“所谓的社会利益”实际上是某些集团或某个阶级(尤其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这是因为: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4](P70)而被统治阶级由于不占有生产资料,在阶级社会里又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地位,因而他们的利益与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而且他们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究竟在何种条件下才能真正和谐统一呢?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建立起所有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之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才能达到真正的和谐统一。那是因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生产力已经高度发达,生产资料也由私有转化为“联合起来的平等个人之间的共有制”。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社会利益就是社会中每个“自由人”利益的总和,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得以消除,而且共产主义社会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也为社会每个成员利益的满足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目下,我国正朝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近期目标和建成共产主义的远期目标而努力,只有在消灭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才能有实现真正统一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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