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幸福·教育:密尔功利主义思想的三要素

2016-12-22 10:50易红郡张潇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约翰

易红郡 张潇

摘要:约翰·密尔是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自由和功利是他思考各种社会问题的核心标准。密尔在自由主义基础上论证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提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幸福与全体幸福的有机结合;同时,他强调教育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主要途径,要求政府承担国民教育的职责,但他不主张政府过多干预教育。从总体上看,密尔功利主义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延续和修正,但其思想带有明显的折中主义特征。

关键词:约翰·密尔;功利主义;公民自由;最大幸福;国民教育

19世纪既是英国功利主义占主导地位的世纪,也是自由主义的黄金时代。密尔是这一时期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最耀眼的明星。密尔对功利主义的贡献在于,“他把功利的原则与自由主义的原则成功地融为一体,从而使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有了相当牢固的亲缘关系”。作为一名自由主义者,密尔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作为一名功利主义者,他试图说明公众利益是与个人权利相结合,社会利益不能与个人利益相矛盾。密尔的教育观建立在其功利主义理论基础上,他指出,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非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一个高尚的人不可能因其高尚而永远比别人幸福,但毫无疑问他必定会使别人更加幸福。“所以,即便每个人都仅仅由于他人的高尚而得益,而他自己的幸福只会因自己的高尚而减少,功利主义要达到自己的目的,也只能靠高尚品格的普遍培养。”

一、公民自由:功利主义的基石

在《论自由》引论中,密尔申明他所探讨的自由是公民自由而非意志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他试图确定一个范围或界限,在这个范围之内个人自由应被认为是无可争议的。“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密尔认为公民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公民有发表意见和言论的自由

密尔指出,压制人们心声和控制人们发表意见的权力是不合法的。“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我们不能确信所力图压制的意见是一个谬误。那个意见可能是正确的,试图压制它的人们当然否认其正确性。但他们没有权利去代替全体人们决定问题,并把每个人排斥在判断之外。“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密尔主张政府和社会公众都应以宽容态度对待公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但他反对人们任意利用言论自由攻击政府,言论自由应以不煽动骚乱为限度。“他的原则不是根据抽象的权利,而是根据‘最广义的功利,这种功利建立在作为不断进步的生物的人类的永恒利益的基础上。”制止人们发表意见和讨论就是违反了这些永恒的利益。因此,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毫无保留地发表,如果这个自由得不到认可,那么在人的智慧和道德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英国学者伯里指出:“如果说文明的历史曾给我们什么教训,这就是:思想与道德的进步,有一个完全是人类本身力所能及的最高条件,这就是思想和讨论的完全自由。建立这种自由制度,可以认为是现代文明最有价值的成就,并且应看成是社会进步的基本条件。”

2.公民有形成个性和性格的自由

密尔指出,只要我们的行为无害于同胞,这种自由就不应受到妨碍,即使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凡是压制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不论它自称是执行上帝意志还是执行人们的命令。密尔认为,一个进步的民主社会只允许人们思想和言论自由是不够的,还应当允许他们把自己的想法在生活中付诸实施。“既然说当人类尚未臻完善时不同意见的存在是大有用处,同样在生活方面也可以说: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当予以实践的证明,只要有人认为宜于一试。”发挥个性自由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智慧和道德取舍能力。“人类的官能如觉知力、判断力、辨别感、智力活动,甚至道德取舍等等,只有在进行选择中才会得到运用。而凡因系习俗就照着办事的人则不作任何选择。因而他无论在辨别或者要求最好的东西方面就都得不到实习。”另外,发挥个性自由还有助于保护首创精神,并为天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壤。“任何人也不会否认,首创性乃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诚然,有天才的人乃是而且大概永是很小的少数;但是为了要有他们,却必须保持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有天才的人,在字义的命定下就是比任何人有较多个性的……”

密尔指出,在任何一个社会如果上述自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个社会就不可能称作民主社会,而只能是一种专制或变相专制的社会。那么,个人自由是以什么为正当的限制呢?社会的权威又体现在哪里呢?密尔认为,凡是关涉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是关涉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他说:“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是必不可少的。这种行为,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这些条件,若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密尔从总体上把自由归结为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他就不必向社会负责。当社会对其行为表示不满或非难时,所采取的正当步骤只是忠告、指教、劝说或远而避之,但无权采取强制行动。第二,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应当负责并承担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总之,“人类要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个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许的限度之内把它培养起来和发扬出来。……相应于每人个性的发展,每人也变得对于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于他人也能够更有价值”。可见密尔的公民自由建立在个性发展基础之上,他认为只有培养个性才能产生发展很好的人类。因此,个性自由发展是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它也成为连接密尔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桥梁。

二、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核心

密尔试图利用功利主义证明他在《论自由》中提出的观点。正如英国学者约翰·格雷指出:“密尔的自由理论得到一种人类幸福观的支撑,后者依赖于他对人性的理解。密尔的信念在《论自由》以及《功利主义》中有明显的体现,他认为那些唯人类所特有的各种形式的幸福只有在确保自由与安全的环境中才有可能实现。人类幸福,在它的最充分意义上,预示了一种社会秩序,在其中,那些重大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一定程度的文化与道德发展得以实现。”如果说《论自由》被看作为个人主义辩护的经典著作,那么《功利主义》则主要是为集体主义哲学而争辩。1863年密尔出版的《功利主义》是继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之后又一本重要的著作。密尔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主张“功利”是道德的最高原则,“趋乐避苦”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则是根本的道德标准。但他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进行了修正,使功利主义少了些享乐主义和利己主义,从而形成了一个更加完善的理论体系。

1.精神追求高于肉体感官之乐

边沁认为快乐只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不同,密尔则强调快乐不仅有量的不同,而且还有质的差别。所谓质的差别,是指人不仅有肉体感官的快乐,而且还有精神的追求。个人幸福既包括低级快乐,也包括高级快乐。理智、感情、想象以及道德情操所具有的价值,要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这与功利原则是完全相容的。荒谬的倒是,我们在评估其他各种事物时,质量与数量都是考虑的因素,然而在评估各种快乐的时候,有人却认为只需考虑数量这一个因素。”密尔认为,与低等动物相比,具有高级官能的人需要较多的东西才能使自己幸福,对苦难的感受也很可能更深切,而且会在更多的地方感受到痛苦。尽管如此,他也不会希望自己沉沦到低级的生存状态。很少有人会因为可以尽情享受禽兽的快乐而愿意变成低等动物,凡受过教育的人都不愿意成为无知之人。“无可辩驳的是,存在物的享乐能力较低,其享乐能力得到充分满足的机会便较大;赋有高级官能的存在物总会觉得,他能够寻求的任何幸福都是不完美的,因为世界就是这样。……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密尔把这种偏好运用高级官能的生存方式称为“尊严感”,每个人都拥有这种尊严感,并且与他们的高级官能成某种比例。对于自尊心很强的人而言,这种尊严感是构成其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幸福是道德的基础和本质

密尔以幸福代替了边沁的快乐,“幸福”是其功利主义学说的核心概念。他提出幸福是道德的基础和本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密尔对幸福的观点是其对快乐主义修正的核心,也是深入理解快乐的质和量的区别、个人的自我发展和自由的价值的关键。”与边沁一样,密尔认为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人生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或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和避免痛苦的手段。但密尔对幸福的理解是多元的,他认为每种幸福本身都是值得欲求,而不只是因为它能增加幸福的总量。“功利原则并不意味着,任何特定的快乐,如音乐;或者任何特定的痛苦免除,如健康,都应当视为达到某种叫作幸福的集合体的手段,并由此应当被人欲求。它们被人欲求并且值得欲求,乃在于它们自身。它们不仅是手段,也是目的的一部分。”例如,金钱的价值仅在于它可以购买各种东西,我们所欲求的是金钱之外的其他东西,金钱只是满足这些欲望的一种手段。因此,金钱原本是达到幸福的一种手段,现在却成了个人幸福观的主要成分。同样,权力和名望也是达到幸福的手段。人们只要拥有了这种手段就会感到很幸福,如果未能得到它就会感到很不幸。“这种手段之被人欲求,就像大家热爱音乐或欲求健康一样,与欲求幸福并无不同。它们都包含在幸福之内,是一些对幸福的欲求的构成要素。幸福不是一个抽象的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整体,所以这些东西便是幸福的组成部分。”

3.个人幸福应与全体幸福相结合

边沁功利主义学说的“最大幸福原则”主要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之上,具有鲜明的利己主义色彩。密尔则认为真正的功利主义者应以个人利益为基础,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协调起来,把一己幸福与全体幸福联结起来。他说:“我必须重申,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为此,密尔提出了功利主义的两条原则:一是法律和社会组织应当使每个人的幸福或利益,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利益和谐一致;二是教育和舆论对人的品性塑造有很大作用,它们应使每个人把自己的幸福与社会整体福利牢固地联系起来。密尔主张利他主义的又一例证是对自我牺牲的提倡。他指出,功利主义并不反对自我牺牲,但否认牺牲本身就是善事。功利主义道德观认为人具有一种力量,能够为了他人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但是这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如果是为了他人幸福而做出牺牲,那么就是高尚。

总之,密尔的伦理观注重精神追求和强调利他主义,其功利主义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即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他不仅阐述和宣传边沁的学说,而且还对边沁的快乐主义理论进行修正。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边沁的后继者很多,然而他们往往都是从一个侧面继承和发展他的学说。在经济学方面是大卫·李嘉图,在心理学方面是詹姆斯·密尔,在法学方面是奥斯丁;而在基本原理和伦理学方面把边沁的学说推向新的阶段的只有密尔一人。密尔是功利主义的一个最强有力的辩护者。

三、国民教育:功利主义的途径

密尔认为,最大幸福是人类生活的目的,生活就是尽可能地远离痛苦,而且尽可能丰富地享受快乐。“对人类而言,最有价值的幸福在于我们更高级的人的能力的发展和自我发展。”然而,对于几乎所有的人而言,糟糕的教育和社会制度是影响他们享有幸福生活的唯一障碍。只要教育长期如此不完善,民众的无知尤其是他们的自私与野蛮是令人害怕的。密尔把教育视为实现最大幸福的途径之一,认为国家有责任通过教育培养人们的高尚品格,因为道德不是与生俱来,而是后天努力获得的,其中教育是我们拥有这种感觉的关键。

密尔对教育的解释非常宽泛,他认为教育这个词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包含了对人格和能力产生间接影响的各种事物,如法律、政治制度、产业技术、生活方式、气候、风土、地理位置等。“对于人的成长产生影响的所有事物——即促使他成为他那样子,阻止他变成其他样子的所有事物都是教育的一部分。”这种广义的教育适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不只是局限于学校教育。他说:“人们之所以对生活感到不满,其主要原因除了自私之外,便是缺乏心灵的陶冶。凡受过陶冶的心灵——我不是指哲学家的心灵,而是指任何曾受过知识的浸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学习过如何运用自己官能的心灵——都会对自己周围的事物,如各种自然物体、艺术作品、诗歌想象、历史事件、人类过去和现在走过的道路,以及他们的未来前景等等,发生无穷无尽的兴趣。”

1.政府应承担国民教育的职责

密尔在作为下院议员的三年任期内,曾就社会改革(包括教育改革)作过许多重要演说,他把教育看作改善劳动人民习惯的有效方法之一,呼吁实施初等国民教育。他说:“为了改变劳动人民的习惯,对于他们的智力和贫困,需要同时采取双重行动。首先,对于劳动阶级的子女,要进行有效的国民教育。与此同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像法国大革命时的情形那样),消除整个一代人的极端贫困状态。”密尔指出,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对普通民众进行一切智力训练,其目的在于使他们增加常识,并对其周围环境做出可行的判断。真正的教育决不会削弱反而会增强和扩展人的各种能力,无论是以什么方式接受教育都有利于培养人的独立精神。“教育目标是把人们教育和社会化为有个性的、独立自主的人和有责任感的民主公民。”教育目的一旦确定并被人们接受,要决定教什么和怎样教就比较容易了。在他看来,对普通民众实施一种基本常识的教育,使他们能够判断自己行动的倾向,这种教育即使不经过反复灌输也会形成一种舆论,即认为各种放纵和不顾未来的行为都是不光彩的。密尔虽然对自由进行了辩护和论证,但他认为自由放任也有许多例外,那些主要用于提高人类素质的东西就是这样。自由放任原则尤其不适用于初等教育,因为某些基本知识是所有人在儿童时代必须掌握的,如果他们的父母或抚养人有能力使其受教育却未能做到,那么他们的父母就没有尽到职责。“所以,政府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力,规定父母在法律上负有使子女接受初等教育的职责。但要使父母承担这种职责,则政府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人们能够免费或以极低的费用接受初等教育。”

2.政府有义务资助初等教育

关于初等教育的费用问题,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教育子女的费用应由父母负担,即使是劳动阶级也不例外。父母应意识到用自己的钱履行这项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而由别人出资提供教育,正像由政府提供生活费那样,会相应地降低工资水平和减少人们努力工作的动力。密尔认为这种论点至少在以下情形才正确,即劳动阶级中的所有父母已认识到自己有义务花钱使子女接受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没有把教育费用列入其工资必须支付的范围,那就说明一般工资水平还不足以承担这项费用,而必须由其他来源承担。在英国和欧洲大多数国家,非熟练工人依靠普通工资不能为其子女支付全部初等教育费用,即使能够支付恐怕也不愿意。因此,密尔指出我们不应在政府负责与私人负责之间进行选择,而应在政府资助与自愿资助之间进行选择,也就是在政府干预和民间团体干预之间进行选择。所谓民间团体的干预是指由私人捐款办学,凡是靠私人捐款能办好的事情,就不应采取强制征税的办法处理。密尔深信民间教育的力量,但要求对其质量进行改进。鉴于当时大多数民间教育徒有虚名甚至糟糕透顶,密尔强调政府有义务弥补这一缺陷并资助初等教育,以使贫穷家庭的所有孩子能够免费或以少量的费用接受初等教育。

3.政府不应过多干涉个人教育

密尔尽管倡导实施国民教育,但他作为一名自由主义者,担心政府过多干预个人生活。“一般说来,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密尔不主张政府垄断教育,无论是初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不应加以垄断。政府在法律或事实上完全控制教育是令人不能容忍的,拥有这种控制权就是实行专制统治。“所以,虽然政府可以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也应该设立各级学校,但它却不应强迫或诱使人们上公立学校,私人建立学校的权力也不应在任何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批准。要求一切人都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是有道理的,但如果规定人们应如何接受教育,或应该从谁那里接受教育,那就没有道理了。”可见,密尔对国家干预教育表现得很谨慎,这与他坚持的自由主义立场有关。他指出,政府只要承认实行普遍教育的义务,要求每个儿童都受到良好教育,而不必自己去创办这个教育。父母可以自由地选择让子女在哪里受到教育,国家只需资助家境比较困难或无人负担的儿童入学。“要知道,由国家强制教育是一回事,由国家亲自指导那个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人们所举的反对国家教育的一切理由,对于前者并不适用,对于后者则是适用的。”

4.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相结合

在密尔看来,由国家控制教育会破坏多样性和个性。它无非是要把人们铸成一个模子,而这个模子又必定是政府中的权势者乐于采取的,因此就不免自然而然地形成对人的身心的控制。密尔指出,这种由国家控制和创办的教育,只能作为多种教育选择中的一种而存在。“实在说来,只有当整个社会状态落后到不能或不想举办任何适当的教育机关而非由政府担负起这项事业不可的时候,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虑之下,才可以让政府自己来主持学校和大学的业务;……但是一般说来,如果国内不乏有资格能在政府维护之下举办教育事业的人士,只要法律既规定实行强迫教育,国家又支付贫寒子弟助学金,以保证办学不致得不到报酬,那么,他们就会能够也会情愿根据自愿原则办出一种同样良好的教育的。”可见,密尔主张通过公立和私立学校相结合,以避免国家对教育的垄断。他认为我们不能低估社会机构的教育作用,所有的教育机构都可用以实现最大幸福的目标。同时,他强调国家应通过公共考试协调这一教育系统,以确保不同的教育经历都达到某一特定的标准。具体办法是规定一个年龄让每个儿童接受考试,以判断他们是否能够阅读。这种考试应逐渐拓宽范围,以便使所有儿童获得最低限度的知识。而且,为了防范国家对人们的观念施加不正当的影响,考试内容应严格限制在事实和实证科学的范围内。

密尔的国民教育思想体现了明显的折中主义特征,他认为国家或政府的教育职责应限于推行强迫教育和提供资助,而不必直接办理学校和过分干预教育,以免破坏英国历来由宗教和慈善团体自由办学的传统。密尔的上述观点在当时颇有影响,英国于1870年颁布的《初等教育法》就是一个与自由捐助制折中的方案。有的学者认为,激进派主张国家对教育进行有限干预的方法源自他们哲学上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他们赞同亚当·斯密的学说,认为在市场秩序中存在天然的和谐,因而个人利益最终会等同于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他们也认识到这种情况并非总是自发产生,从而就会出现社会冲突。教育的作用在于帮助个体理解什么是他们的最高利益,这种理想只有通过国家的干预才能实现,因为私人和慈善团体不会有充分的动机办好普通教育。因此,他们承认对于国民教育自愿捐助不足以实现其目标,他们还需进一步寻求国家的资助。

当代自由主义者罗尔斯认为,密尔的功利主义是一种综合的学说,功利原则通常适用于各种问题,从个人行为到个体与社会整体的组织关系。国民教育的目的也是促进功利,促进人格的自我完善。有教育意义的过程必须促进双重目标的实现,既展现对人性的进步主义的看法,又促进对于人类的善的理解。因为培养参与民主政治的公民教育,同样也在引导人们过一种能充分发挥自身潜能的、有意义的生活。“实现的途径是:一方面发展个体的能力和个性特征,使之自主地形成关于有意义的、完善的生活的概念,并自主地选择这种生活;另一方面,使之能在公共领域中同其他公民合作以促进共同的善。”

(责任编校: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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