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澜
英国、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将债务人在破产后所持有的财产定义为破产财产,而我国大陆地区则将其定义为破产财团,在定义上与西方国家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当前在各类司法程序中都采用了“破产财产”这一概念。我国当前共有两类立法出发点:一是分散原则,即企业在破产之后分散出的所有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二是扩大原则,即企业在破产之后,破产财产不仅只有债务人所宣告的那部分,还包括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所持有的所有财产。我国破产法虽然已得到了几十年的发展,但是目前该体系还在进一步趋于成熟稳定。与破产相关的一系列诈骗活动在我国还时有发生,出现了许多空壳企业以破产为借口进行诈骗。应提高破产数额,让债权人拿到更多退款,避免浪费破产。
1.破产分配的财产。处理遗产的关键环节在于分配。而如果企业所有的破产财产无法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则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推出破产程序。如果企业宣告破产,那么破产财产将无法使用在企业生产、管理等环节,只能在分配环节才能处理破产财产或是破产财产所有权。
2.债务人所持有的财产。产权具有可以被认定为破产财产的现实价值,也就是说,所有失去了还债能力的企业,只要公平持有专有、商业等具有经济价值的产权,无论有形还是无形,一旦可以被认定为金融资产,按照法律规定则全部属于破产财产。
3.由管理人依法管理。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务人就不再拥有对企业财产的处理权利,而破产财产经理必须先承担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之后才能掌握对财产的处理权。破产代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清点和处理破产财产,按照产权分配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财产交由债权人。所有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财产的处置只能由破产代表或是第三方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法院无权直接处理破产财产。
所谓劳动者,即指企业的普通员工,他们是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根本所在。同时,企业的劳动者需要参与分散破产流程,因企业破产将导致劳动者失去就业机会,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将在企业破产后将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是企业破产后的最大受害人。而且,劳动者的基本诉求一旦无法满足,则势必将导致社会失稳。
1.法定债权人。法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一定的优先权。
2.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即指破产程序中不具备优先权的债权人。全球保护原则即指保护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与债权人的整齐利益,为普通债权人的个人利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3.担保债权人。担保责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担保权。当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时,担保责权人无需以担保人的身份缴纳债务,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担保责权人的个人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当财产未进入破产程序时,责权人可通过投标处理有关索赔。
4.其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这一类债权人不具有法律优先权,不能保证债务以及因担保产生的债务。从基本立法点出发,债务是由某一行为所产生的。根据产生债务原因的不同,具体可以将其进行以下分类:合同产生债务、违规产生债务、非营利性债务、无管理债务等。在合同产生债务中,所承受的损失既可能来自物质层面,也可能是精神层面。
宣告破产的企业需要向政府机构报备,政府部门需要处理各类私人申请。也就是说,破产公司需要对国家公共行政部门的某些税收以及行政活动负责,破产企业需要向行政机构支付行政费用以及其他处罚费用。索求这一类费用实际上是国家政府部门应有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因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存在差异。严格来说,要求赔偿属于司法范围,但破产企业内部的行政部门也需要受其制支配,本质上属于利益的分配。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优先选择通过政府征收税费来保护企业乃至国家的基本利益。
大部分情况下,货币分配是大部分破产财产的主要分配方式,也是首选的分配方式。一般情况下,物质分配方法更适合大量破产的企业,这是因为其拥有大量的产品库存,可在更大程度上进行分散处理。例如,某企业在破产之后储存有上千台电子产品,但由于产品市场的变化,如果随意调整抛售价格,则可能将引起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不满,同时,除了电子产品的成本之外,可能还需要支付评估、维护、储存、招标等一系列费用。因此,在选择分配方式时,应当首先考虑所选方式能否有发挥出破产财产全部价值。
企业正式宣布破产之后,经理需承担债务人财产,履行核查、评估、拍卖、变现、偿还等职责。而企业经理人则需与其他责权人商讨过后选择合适的财产分配 的具体方案。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所使用的破产分配表,用于记载破产财产,是分配环节的主要依据。我国破产法中,对企业遗产分配中债权人的名称、破产金额、订单、数量等有所规定。在制定好破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司法部门批准。
在评估破产财产所有权时,企业应当快速制定出不动产分配计划,并尽快与债权人商讨确定。在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经理人需要严格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流程。进入法律流程之后,若因为仲裁员迟迟未给出仲裁结果,或是债权人的市区分配权,则无法在破产程序结束前进行分配。在破产程序结束之日后的两年之内,如果发现出现以下情形,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按照行业标准重新分配。我国法律规定,因企业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法院有权利撤销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六个月内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未能偿还债务或明显失去偿债能力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回财产、担保债务、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依法合理转让财产等。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我国破产法还规定,在正式宣告破产时必须遵守以下流程:1、企业宣布破产后需要支付针对员工的福利、养老金、医疗保险等;2、企业宣告破产后,除了国家规定的社保和破产费用之外,需要严格遵守破产程序,在破产后无担保支付费用时,确保在没有其他资产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保护债权人与企业的共同利益。如果破产后需要支付担保费用,则只能使用担保财产支付该部分费用。
从企业角度而言,向国家政府机构纳税不仅是必须履行的职责,其也是政府机构判定企业破产的主要依据,尽管不同在不同国家所推行的破产法不同,但大部分国家都选择采用这一方式。在世界各国中,大部分国家企业在破产后需要清还债务,只有少部分国家并不要求企业优先履行,实际上,税收优先的意义在于维护国家利益。目前,我国国内大部分企业在破产后都需要支付未清算的税费,因此,在未来国家对破产法进行优化与完善时仍然需要考虑到税收优先性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例如因破产申报所产生的利益、破产申请被驳回而产生的赔偿费用、由于债权人单独产于破产程序而产生的费用等,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可延迟缴纳费用、支付罚款、没收财产等。因以上原因所产生的索赔虽然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在现实中却十分常见。因此,如果债权人极力要求得到这部分索赔却不受法律保护时,就只能采用按照相关分配顺序进行分配的方式。
本文通过查阅其他学者对破产分配制度的研究资料,结合现有对企业破产的定义,深入分析了有关破产制度的分配程序,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指出了在该阶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最后尝试提出了部分应对方案。由于本人的理论水平所限,导致文中的分析还存在不足之处,在此要感谢各位老师对我的帮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