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在上诉抗诉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以实践中的两起上诉抗诉案件为例

2021-01-02 10:10王波卢灵灵
区域治理 2021年32期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检察机关

王波,卢灵灵

1.淄博沂源县人民检察院;2.济南高新区检察院

我国建立认罪认罚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的有力武器。此制度有别于单纯刑事政策或诉讼程序,是兼有实体规范的同时又有程序规则的全新法律制度。认罪认罚制度具有较强的广泛覆盖性,不同于其他从宽制度,认罪认罚制度可以始终贯穿于整个刑事案件的全过程。同时其在所有法定的从宽情节中都有所体现,在多层次的诉讼体系中认罪认罚制度均可适用。由此可见,此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实践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交叉概念,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自首坦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相关法律制度①。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为切实提高此制度的适用率,各地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了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互相协助支持促进此制度更好地运用于各类刑事案件中。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通过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自愿和解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司法流程化繁为简,有效惩治犯罪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案多人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建立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优化了诉讼程序,促进诉讼程序更加科学,以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方式提高司法效率。目前此制度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已有了较高的适用率,适用于速裁程序等程序办理的比例已高达77%②。刑事案件犯罪技术专业化、隐蔽性强这一趋势在近几年明显增强,办案难度随之加大,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承认所犯罪行,从而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及时进行犯罪职责的追诉惩罚,提高司法公信力。

(2)制度的建立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在此制度的适用下,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认罚,这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自觉接受教育,平衡各方诉求,以维持社会和谐。例如疫情期间发生暴力伤医、诈骗、制假售假等一系列涉疫情防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存在主观恶意并且其犯罪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应对其依法从重惩治和从严处理。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应教育教化,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在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要考虑以下因素以判定是否可对其进行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是否做到了合理的赔偿,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是否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并与其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等,以此使被害人心理上或精神上的损失得到有效弥补,及时有效地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化解社会矛盾。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注重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促进案件分流、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办案资源,在保证案件处理质量的同时简化司法流程,以提高司法效率,与此同时,此制度有利于强化人权保障。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的相关法律规定要予以明确、充分的告知,使其充分享受相关诉讼权利,并知晓认罪认罚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聘请值班律师给予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害人充分的关注。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处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中间环节,案件中适用此制度,通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主动承认罪行,给予其相应的从宽处理,从而实现对其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治,通过简化办案流程的形式,实现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司法实践中,当案件处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审查起诉阶段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犯罪行为的,在一审判决后存在着许多问题。

二、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上诉权问题

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对所犯罪证供认不讳,接受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进行具结书的签订③。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可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在原审判决作出后,为了规避在特定时间(例如春节、中秋节)服刑,提起上诉,或者为了在从宽处罚量刑的基础上获得更轻的处罚,利用二审“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提起上诉。此现象与我国所制定认罪认罚制度的初心相违背,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在案件中适应此制度,被告人能否提起上诉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一)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再上诉问题——以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为例

(1)案例1④: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家庭矛盾与父亲发生冲突,想通过警方介入来处理问题,在与警察取得联系后,派出所值班民警付某某随即前往现场处理,辅警董某某、张某某也一同前去。期间,犯罪嫌疑人黄伟情绪激动,自称其殴打了父亲,要求民警将其带走处罚,同时抓扯、殴打民警付某某及辅警董某某,造成二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案件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后,案件承办人在告知黄某某认罪认罚制度后,对当事人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意见予以充分的尊重,并且告诉犯罪嫌疑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可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告知其认罪认罚后相应的后果,对黄某某进行了依法讯问。黄某某自愿主动地承认了暴力袭警的犯罪行为且认罪态度良好,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示同意,对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具结书。一审结束后,法院对此刑事案件采纳了检察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对黄某某以妨害公务罪的罪名处以其6个月的有期徒刑。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不满此判决,以量刑过重的理由再次提起上诉,黄某某的上诉是在现有事实和证据都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请求改判为缓刑,检察机关未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某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罪行成立,此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黄某某的判刑依法是不能适用于缓刑处理的,而对黄某某判以6个月的有期徒刑已经是对其从轻处罚了,因此对黄某某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2)分析:上述案例中,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身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通过法律援助聘请值班律师,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黄某某给予从宽刑罚。一审判决作出后,在原定证据与事实均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被告人以判决量刑过重的理由行使上诉权。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可就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上诉,公诉机关是否能够以被告人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较低刑罚,以认罪认罚制度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从而对犯罪嫌疑人不再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加重刑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同意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主动承认自身罪行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这是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上诉权不应受到影响。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享有相关法律权利,包括上诉权,对于审判的结果,当事人可依法自愿进行上诉权的使用。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当事人在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后也不应剥夺其上诉的权利。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处理,但是当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时,法院不应以当事人已获从宽处理,而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理由进行裁定驳回。

(二)认罪认罚再上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置方法

在司法实务中,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普遍存在着当事人在认罪认罚后再上诉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大多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在承认所犯罪行后,依法获得从宽处理,但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量刑处理不服,企图利用上诉延后执行刑罚。还有一种原因即当事人或从宽处理后对量刑提出异议,通过上诉以谋求更低刑罚⑤。

在认罪认罚案件处理中,针对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当事人上诉的情况,有着不同的处理意见。在理论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上诉权是否予以合理保障,部分人认为应该对其进行充分的保障。《刑事诉讼法》指出,上诉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应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使用。同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也并未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的上诉权不能使用,所以当事人也应享有上诉权这一法定权利,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原则。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司法效率。为保障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率,当事人行上诉权的行为可适当予以限制。相关法律指出,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适用于认罪认罚制度,当事人应充分知晓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其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应保证合法性与真实性,而审判长对于上述情况应予以充分的查明⑥。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除了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未予以采取或是当事人对结果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行使上诉权外,不予受理被告人的上诉。

认罪认罚制度实践运用中,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后再次提起上诉的情况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对于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判决中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的,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认为量刑过重企图通过上诉来减轻刑罚的,不予受理。其次,当一审判决中检察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未被采取,同时当事人以量刑过重为由重新提起上诉的,对于一审所判量刑可在二审中依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刑罚的改判处理。最后,一审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人民法院作出量刑过轻的判决,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量刑过轻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审加重刑罚。

(三)正确认识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

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可剥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赋予被告人法定的上诉权。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中,对于一审人民法院已采取量刑建议进行判决而当事人再上诉的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中并未明确指出当事人是否能够行使其上诉权。然而,在2019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会议上提出,对于认罪认罚当事人的上诉权,应当给予充分的保障,不可剥夺。

自我国2016年成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就被社会上的学者称为“中国版的辩诉交易”。虽然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有相似点,但是绝不可以简单画等号⑦。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依法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同意或者放弃,当被告人同意此制度的适用并接受量刑建议签订具结书时,在人民法院量刑建议的采纳下获得了从宽刑罚,而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想通过上诉减轻刑罚的情况,当事人能否反悔,而是否可就当事人违背认罪认罚承诺为由,检察机关对其提出抗诉,这在立法司法中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上诉权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且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在我国还未完全成熟,想要对当事人的上诉权进行完全的限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困难。

首先,当事人承认罪行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尚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值班律师”进行了明文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要为未委托辩护人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其只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理论帮助,不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进行辩护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获得了有效的法律援助尚未可知。同时,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时,当事人对于制度的理解还可能存在误区,影响了制度的有效性。当事人所提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当当事人提出意见时,检察机关就视以不同意量刑建议,当事人认罪自愿性有待商榷。

其次,针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不能完全理解,从而导致了当事人无法正确了解其法律后果,对其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具体刑罚无法做到准确地认知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切实保证被告人的上诉权,实现认罪认罚制度的良好运行。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认罪认罚反悔上诉权利,对于审判的程序以及判决结果可以进行自由的选择,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应依法享有上诉权这一基本权利,同时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权进行保障也是体现程序公平的途径、保证结果公平的救济途径,从而实现制度的持续发展。认罪认罚当事人所享有的上诉权并不能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保障被告人上诉权能够纠正审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错误,维护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三、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问题

为切实保障司法的公正,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效运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本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审判结果有误的,可在一审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对量刑建议表示同意并签订具结书的,人民法院未在一审中采纳量刑建议以致量刑畸轻、畸重或者其他影响公正审理情形的,可认定审判错误,检察机关以此提出抗诉。

(一)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抗诉问题——以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为例

1.案例2⑨:2019年8月12日22时40分许发生一起醉酒驾驶事件,起因是当事人吴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鲁R******的小客车,撞到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警方对其进行现场查获。后由交通事故方认定,在这场交通事故中,吴某某因醉酒驾驶应负全部责任,且当事人体内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85.4±7.8mg/100ml。2019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赔偿了事故造成的交通设施毁损费用,共计16349.34元。

当事人吴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检察机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后的法律后果,告知吴某某可申请法律援助并对吴某某进行了依法讯问。当事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承认了酒驾全过程,并进行了详细的供述,接受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订具结书。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依法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法院以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吴某某以危险驾驶罪罪名被处以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判决和一万元的罚金。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缓刑错误,提出抗诉。本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缓刑错误的意见予以成立,对于一审原判决中的定罪部分及附加刑部分予以维持,对于判决中的主刑部分予以撤销。

最终审判结果为吴某某以危险驾驶罪罪名判以一个月拘役。

2.分析:此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当事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主动承认自身的犯罪行为,同意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时签订具结书。而在一审中,检察机关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提出公诉时,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

济南市公安局与相关行政单位于2019年5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试行)的通知》第14条规定,当事人在危险驾驶中未造成严重事故且体内酒精含量处于180mg/100ml以下的才适用缓刑,而交通事故中,犯罪嫌疑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引发了交通事故的不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判决明显违背上述规定,相关规定指出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错误的,因此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起抗诉。

(二)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形

1.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有误可以抗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同级法院判决有误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需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了量刑建议并在量刑上没有错误的,检察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违背了契约精神而提起抗诉。

例如本文所提案例1,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而对于当事人在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后再上诉的情况,实质上就是对认罪认罚承诺的违背,应当排除对其从宽处理,而法院在案件处理中采取了检察院所提量刑建议,法院在其中并没有出现确有的判决错误,对此情况检察机关无法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一审中未被采纳,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或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抗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应予以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除特殊情况外,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非自愿情况下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否定或是其他对司法公平审判产生影响的情况。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不当或当事人存在异议的,检察机关可就其进行调整,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法院不予采纳。例如上文案例2中,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并未有异议,法院对量刑建议也未进行调整建议,此种情况明显不符合上述法院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条件,并且该判决明显违反了济南市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试行)的通知》第14条规定,以致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量刑畸轻,检察院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起抗诉。

(三)正确认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权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权问题,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应保证客观与公正。在案件审判中,当事人采纳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抗诉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对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依法进行从宽处理后,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的证据有误,或是存在有关事实错误的,可对一审判决行使检察机关抗诉权。第二,一审中法院对于量刑建议没有采纳并且检察机关认为审判结果有误的,可以提出抗诉。第三,当事人同意量刑建议并签订具结书,在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后,对所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具结书中所要求的退赃退赔或者是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义务不进行履行,当事人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可根据相关条件依法提起抗诉⑩。

检察机关并非能够对所有被告人反悔进而上诉的案件进行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精确量刑建议,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从宽处理,而当事人仅以量刑过重或不正当理由提起上诉的,检察机关可依法行使抗诉权。认罪认罚制度建立其目的是为了被告人能够主动认罪认罚,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行使上诉权的现象,是与制度建立初心的一种违背。从本质上看,并非是被告人自愿真诚地认罪悔过,实质只是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希望借“上诉不加刑”原则获得更轻的惩罚。对于这种现象,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并不存在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违反。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也是为了规范当事人,强化二审的救济功能,有助于二审裁判的公平,提高制度的适用率。针对认罪认罚当事人在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依法行使上诉权的,检察机关提出幅度量刑建议,法院进行量刑判决,当事人再上诉的,检察机关不该提出抗诉。

注释

①孙卫华.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的分析与规制[J].人民检察,2019,07.

②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10.15.

③毕真瑜.论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J].法制博览,2020,05.

④本案例系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⑤梁健,鲁日芳.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20,02.

⑥吕慧慧.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J].法制与社会,2020,06.

⑦毕真瑜.论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J].法制博览,2020,05.

⑧苗生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认罪认罚后反悔的评价与处理[N].检察日报,2020,2.

⑨本案例系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⑩苗生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认罪认罚后反悔的评价与处理[N].检察日报,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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