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违约背景下担保公司担保效力探析

2020-12-24 16:23王淑豪张春强王文兵
关键词:全国性发债利差

王淑豪,张春强,王文兵

(安徽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中,伴随着信用风险的上升,担保需求不断提升,担保公司重要性日渐凸显。但由于法律及行业制度不健全,一些担保公司不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甚至自身资金链出现问题,出现变相骗贷等恶性事件,对信用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市场对担保公司担保效力关注度不断提升。本文从担保利差入手对不同类型的担保公司进行对比分析,探究担保效力差异及成因,发现相关问题并提出结策建议。

一、担保公司担保效力分析

(一)分析方法及数据总体表现

担保公司的效力可表现为降低债券融资成本。对比同一发债企业在同年内担保债和非担保债的发行成本来衡量不同担保公司的债券担保效力。将有担保债券发行时票面利率减去发行日当天同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得出该债券发行利差,再为其匹配一支同一发债主体同年内其他条件相同或基本相近的非担保债券的发行利差,二者相减得出担保利差。担保利差越大,说明债券在该担保的情况下降低的融资成本越多,担保效力越显著。

我国担保公司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以wind数据库中2016—2019年四年内发行的信用债为样本,选取的五家全国性担保公司——中合担、中投保、中债增、中证增和瀚华担保的平均担保利差为79.76bp 。选取的地方性担保公司以省级大型担保公司为主,江苏再担保、安徽担保、广东再担保、湖北担保、东北中小担、湖南担保、重庆三峡担保等13家担保公司,它们的平均担保利差为57.09bp。从数据总体上看,全国性担保公司平均担保利差大于地方性担保公司,担保效力更强。

但全国性和地方性担保公司内部也存在担保效力的差异。只有从更加全面的角度分析差异及形成原因,才能够在统筹兼顾的同时又能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担保行业均衡发展。

(二)对不同类型担保公司的分析

1.全国性担保公司担保效力表现

总体上看全国性担保公司股东实力较雄厚,有央企和国外实力强劲资本的支持,并且信用等级大多为AAA,信任度高,偿债能力较强。另一方面,全国性担保公司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较强,选择客户时审核严格。从担保客户分布区域看,大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市场完善程度较高的地区,包括华北、华中、华东地区,其中江苏省、湖南省、浙江省、北京市尤为突出。从行业看,建筑与工程、房地产、多元金融服务、交通基础建设及综合类行业等较集中。行业基础较好,加上地域优势,盈利有一定保障,同时各项制度较为完善,债券发行环境较安全,担保对象信用级别较高,大多在AA及以上,违约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弱。

但全国性担保公司内部,各担保公司担保效力仍有差异,中投保和中债增的担保利差大,分别为157.8bp和93.9bp;中合担保、中证增位列第三和第四,担保利差分别为88.2bp和52.6bp;瀚华担保的担保利差最低,仅为6.2bp。中投保主要股东是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债增主要股东有中石油、首钢总公司等,都是大型央企,为担保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中合担保由海航、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JP Morgan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等持股,强大的中外合资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受到海航负面事件影响,担保效力有所下降。相比之下,中证增股东实力较弱,由一般企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仅为4.91%,股权过于分散。瀚华担保也是由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实力较薄弱的民营企业控股,资金实力相对较弱影响担保效力。由于担保公司自身担保实力受限,其担保对象资质也有所下降,AA及以下的主体较多。客户质量有所下降也影响了担保有效程度。但总的来说,全国性担保公司依靠自身强大稳健的资本实力,在我国担保业占据着主导地位。

2.地方性担保公司担保效力表现

地方性担保公司股东大多为地方国企或其他民营企业,和全国性担保公司相比,其资金稳健性不足。同时作为地方企业发债重要增信主体,有较强的政策优惠,导致发行环境较为宽松,相关规章制度也不够完善。并且很多客户正处于成长发展阶段,本身资质不足,信用评级不高,AA、AA-及以下企业居多,债务风险加大,担保公司违约代偿风险也随之上升,影响担保有效性。

从地方性担保公司的内部差异来看,江苏再担保、安徽担保、湖北担保、广东再担保的担保利差较高,高于120bp。这些担保公司股东大多为地方政府或国资委,政策倾斜力度较强。例如担保效力最强的江苏再担保公司,是江苏省唯一的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拥有较多政策便利,包括税费减免、政府增资、补助、风险分担补偿等。除此之外,国家资金也加强了担保支持,2018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业务合同,其中江苏再担保、安徽担保以及广东再担保为首批签约对象。河南中小担、天府信增、晋商信增等公司担保利差较低,担保效力不足。究其原因,一方面一部分公司因为本身成立时间不长,基础较弱,担保业务发展不足,例如天府信增和晋商信增;另一方面这些公司大多地处中西部,受到地域限制,发债企业本身发展欠缺,易诱发信用违约,同时政府财力有限,支持力度不强,担保公司资金保障度不够,未来代偿风险增大,担保效力不强。地方性担保公司受自身资本保障程度及客户质量影响,担保实力和全国性担保公司相比仍有差距。

二、担保公司债券担保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公司资质分化以致担保业务集中

担保公司股东实力差异造成担保业高度集中,即以全国性担保公司为主导,地方性担保公司担保效力仍有待提升。担保业务集中,使得现有担保公司杠杆放大过高,债券违约风险也集中到这些大型担保公司上,从长远看反而增加了担保行业的系统性风险[1]。另外地方性担保公司拥有地方政策支持,对当地企业也更为了解,应该更有利于纾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帮助地方担保公司和发债企业进行有效的双向选择。但是担保业务过多投放到全国性大型担保公司上不利于地方担保公司认可度、信任度、采用度的提升,从而阻碍地方担保业的成长和中小企业因地制宜发展,同时还会导致全国性担保公司担保压力集中,一旦发生违约,波及范围将从地方蔓延至全国,负面影响扩大。

(二)担保公司客户资质不佳加剧担保风险

从客户质量来看,信用评级较高,经营较好的企业本身违约风险较低,因此担保代偿率也随之降低。反之,一些发债企业财务体系不完善,信息透明度较低等不良资信状况会加大信息不对称对担保有效性的不利影响[2]。尤其是一些担保公司风险识别能力偏低,它们为了顺应政策,或者过于看重业务量和自身盈利,往往缺乏事先全面审慎的评估,做出不合理决策,甚至为了增大盈利,对于一些轻资产、少信用、无抵押的企业所发债券也盲目提供担保,这只会适得其反,增加担保公司未来可能承担的违约风险,而不是获得更多的利润[3]。

(三)担保债券行业和地域集中不利于风险分散和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从行业上看,担保债券主要集中在建筑与工程、公用事业、房地产、多元金融及综合类等行业上,一方面不利于新兴行业通过担保降低发债难度进行融资,用以扩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担保风险会集中到一定的行业,一旦违约发生,对发债企业、担保公司以及整个行业的影响都难以在短时间内消散。从地域上看,华中、华东等经济发展状况较好和金融市场较完善的地区担保集中程度高,这对于中西部地区的金融进一步开发和地区经济均衡发展是不利的。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且担保监管不力

随着违约风险加剧,管理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但随着债券担保种类不断丰富,担保情况变得愈加复杂,对其监管涉及到金融、司法、信用评级机构及发债行业本身,监管体系难以统一规范完善。此外,还存在多头管辖的问题,2010年成立的融资性担保行业部际联席会议并非官方实体监管部门,仅起到一个协调的作用。同时目前很多担保管理机构的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审批、轻监管、轻服务的现象,地方监管力量不足、水平有限,基层管理部门缺少实地调研,政策制定及配套工作跟不上,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担保中存在的违规行为[4];对于违约事件的处置也具有一定时滞性,常表现为事后低效整治,实际监管执行力远远不足。

三、相关建议

(一)担保公司需不断增强自身实力

担保能力一个极为重要的支持就是股东的资金,全国性的担保公司要利用好强大的股东背景支持,稳定现金流,降低重要股东股权变化波动和一些负面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地方性担保公司要积极把握当地支持政策,利用财政增资、各项补贴、税收减免不断充实担保资本实力,提升自身盈利能力,增强担保信任度和有效性。

(二)担保公司要在审慎评价客户后进行合理决策

随着债市的扩容和发展,一方面需要担保服务的企业数量持续增长,另一方面个体差异化程度加大,担保公司需要做好担保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工作,对客户的情况深入了解,包括其经营现状、信用评级、资本实力、违约历史及后续处置情况等,建立风险数据库,设置风险清单,并提前制定出多种化解风险的措施,提高担保业务的控制审核的效率与效果[5]。地方性担保公司尤其应注意的是,不能过于依赖政策从而忽视最本质的担保对象情况,只有在审慎评价后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策以及提供何种合适的担保方案。在目前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潮流下,为达到更高效、更精确、更全面的判断,可引入现代信息体系,要求处于担保行业上中下游的企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提高信息共享性,更加有效地提升担保公司的决策正确性[6]。

(三)扩大担保公司业务的行业和地域覆盖面

担保债券的行业和地区集中程度较高,可以通过出台相关导向政策,鼓励处于初期成长阶段的企业寻找合适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降低发债难度。同时针对目前发展情况不佳的行业及担保较少辐射到的中西部地区,加大政府和大型国有资本的支持力度,为对这些行业和地区债券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缓解担保的压力,扩大它们的生存和盈利空间,促进均衡、良好的担保行业生态系统的完善。

(四)完善统一监管体系并提升监管实际执行力

政府和相关机构要为担保公司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切实解决担保公司、被担保企业方信息不对称及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等问题。针对不同担保公司及其担保的不同种类、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债券,统筹兼顾,在统一法律、规章下不断调整担保公司监管配套细则,形成一套完备的担保监管体系;同时增设专门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职能,让监管落于实处,提高监管的实际执行力。

四、结语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扩张发展,更多债务主体进入,未来对担保公司担保有效性评价考量的重要程度会继续提升,从担保公司资质和担保实力如何增强、担保客户的选择以及整体信用环境和监管体系完善多角度提升担保效力,有助于消减债券违约的风险,提升债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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