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彩云
(1.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000;2.中共南阳市委党校,河南 南阳 473000)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生鲜食用菌的消费量日益扩大,在各类超市生鲜食用菌柜台总能聚集不少顾客,但生鲜食用菌产品的成本和价格一直居高不下[1]。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生鲜食用菌的供应链较长,生鲜品对供应链各个环节的要求比较高,需要冷链物流配送、冷藏存储、冷柜销售等。而且对食用菌生产源头的有机化生态化栽培,也有严格的要求[2]。
契约一般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生鲜食用菌的供应链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供应链体系的稳定性。在这种紧密合作的生鲜品供应链中,每一个环节和上下游之间都有着衔接的关系,两者之间要依靠一种契约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以保证整个供应链的平稳运行[3]。
从法律角度,对生鲜食用菌供应链契约进行研究。挑选合理的契约形式、打通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通过契约来建立无缝衔接,找到较好的契约形式来实现生鲜食用菌供应链契约的稳定。
食用菌价格行情是企业和菇农最为关心的问题,但食用菌市场价格的走势各不相同,与多种因素有关,不同的食用菌品种、主产地和销售地区、居民消费价格等都是影响价格的因素。价格的变动使得一些栽培户和食用菌企业切身感受到食用菌行业的不易。一方面现在国家层面已经把食用菌作为重点发展的农业产业,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等政策频出,在贫困地区食用菌扶贫项目开展的如火如荼;另一方面,食用菌市场低迷、价格波动频繁,又让很多人对食用菌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怀疑。
在生鲜食用菌的采购环节,所涉及的主要契约就是食用菌的收购价格[5]。由于受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生鲜食用菌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有时会很大。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了菇农和采购商双方签订的收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当食用菌市场价格上涨时,原来契约中约定的收购价格低于实际市场价格,菇农们不愿意按原来的约定价格出售鲜菌。采购商采购不到需要的产品,菇农成为了主动违约的一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不按原来约定的价格出售成为了可能。而当食用菌市场价格下降时,原来约定的收购价格要高于实际市场价格。这时主动违约的一方就变成了采购商,采购商会以各种理由不收购或少收购鲜菌,迫使菇农按更低的价格达成交易,自己则也获取较少的利润。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以契约的方式规定合作双方应负的责任与应履行的义务后,交易的双方就有义务严格执行契约的条款和内容。约定好的采购价格应该严格执行,但由于菇农和采购商都想获得额外的利润,在食用菌市场价格波动时就会增加违约风险。尽管在契约合同的签订中都会有明确的规定,约定了违反合同内容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给予的经济补偿。但在实际执行中,采购商以低于市场价格采购鲜菌时,菇农成为了弱势群体,他们没有精力和能力去与采购商打一个合同纠纷的官司;而当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采购商会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合同价格,菇农还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在生鲜食用菌采购时由于有时间限制,可能只有短短的几十天就要完成整个一批食用菌的采购,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双方都很难就价格协商达成一致,这也更加大了契约价格的风险。
菇农与采购商达成交易就是双方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在价格上达成一致,在利润的分配上达到平衡。通过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让利润能够在双方的交易中合理分配,这样才能让契约正常履行,契约的稳定性才能保障。单纯从法律法规上加大对契约违约惩罚力度,并不足以杜绝违约现象。因为不管是对菇农还是采购商,违约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菇农的生鲜食用菌不能出售,加上生鲜食用菌的时效性,交易不能达成的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每天生鲜食用菌的价值只会下降;而采购商的压力也不小,不能采购到足够的生鲜食用菌,对后续供应链的影响巨大,每耽误一天,生鲜食用菌的品质也会随之下降。由于销售终端的售价是根据食用菌的新鲜程度而定价的,因此时间对采购商来说也是利润和价格的体现。采购商也需要尽快达成交易,双方从本质上都不想违约,但又都想获取额外的市场利润。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成了这个额外利润的分配问题。
因此,并不能单纯在契约中采取违约惩罚的方式来提高契约的稳定性,不能说一旦有一方即使在很微不足道的方面违约,就按照契约严重的惩罚性内容和规定进行赔偿。
在生鲜食用菌的供应链契约中,由于价格的波动对契约的稳定性产生了影响。因此,采取一种弹性价格的契约形式来签订契约。一方面是传统契约中对菇农和采购商双方约束的内容;另一方面,采购商在收购季节前签订的生鲜食用菌价格给出一个范围,即最高和最低收购价格。这个范围是根据以往市场行情确定的,也是双方都认可的合理价格范围。同时,双方约定一定比例的生鲜食用菌产品按约定的收购价格进行收购,这个比例一般在50%~80%之间。双方需要为这部分收购定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确保这部分合同的严格执行。而剩余的比例,可以根据采购时的实际市场价格执行,由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和数量再行协商,但要在约定的价格范围内。
在这种弹性价格范围内的弹性契约,首先解决了生鲜食用菌额外利润的再分配问题。即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出现的额外利润,对菇农和采购商来说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在保障了50%~80%比例的生鲜食用菌产能按时保持采购后,剩余部分食用菌产能的价格是按市场价格波动来计算的。对于菇农来说,收购价格的上涨可以带来部分的额外利润,但这种额外获取的利润所占比例不多;而对采购商来说是一种利润的损失,但同样损失也不大。很显然,如果下一季出菇后,这样的场景和角色可能会倒置,利润和损失都在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从价格波动上看,整个生鲜食用菌平均采购价格波动会比实际市场价格的波动要小,稳定的价格对交易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价格的稳定也会带来契约的稳定。
在生鲜食用菌供应链的弹性契约下,菇农有义务满足约定采购价格下的生鲜食用菌供货量,以防止因生鲜食用菌销售市场缺货而导致的终端价格上涨。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采购价格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整个食用菌供应链的缺货损失。同时,无论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如何,采购商都必须按约定的采购价格采购一定比例的生鲜食用菌,防止因生鲜食用菌市场销售不好而导致的供应链生产过剩。对生鲜食用菌供应链的整体效益起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从契约法律的约束力上,由于采用了违约金制度,可以担保合同的执行力和功效,而且违约金的惩罚和补偿作用,也弥补了守信守约一方所受的损失。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违约金是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同时也是违反契约的责任承担的方式。
2.2.1 关系契约的概念
一般的契约在法律上都是内容清晰、具有可证实性和可执行性的。但在生鲜食用菌的交易中,交易双方签订的各种契约,如物流运输合同、供应销售合同等。就如同上述采购合同一样,在实际执行中总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履行[6]。这一方面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合同的执行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关系之外的交易双方间的利益关系、合作性交易关系等也是决定性因素。这种“关系”并非我们日常所说的“拉关系、走后门”式的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契约关系,而是具有科学性的“关系契约理论”[7]。
2.2.2 生鲜食用菌的关系契约的产生和履约义务
生鲜食用菌的关系契约就是在生鲜食用菌契约签订时,对契约的内容、具体条款细节等并不严格要求,只是对契约的最终目标和总体原则加以确定。如在签订生鲜食用菌冷链物流运输合同时,只规定在一周内,将甲地的10 t生鲜食用菌通过冷链运输到乙地的冷藏仓库。而对具体每天运输多少、什么时间进行装卸、搬运等并不做详细的规定。物流公司和食用菌供货商、销售商等交易方允许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漏洞和问题,而这种漏洞和问题许多也确实是双方谁也无法预料的。如出现一时的采购困难,连续几天没办法采购到整车的生鲜食用菌;又比如今天可能冷藏运输车辆大修无法送货;而明天会一次性将10 t生鲜食用菌全部运到乙地冷藏仓库。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实际上如果有必要,在合同中写明详细规定流程,并给出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惩罚措施,都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些不确定因素在实际执行中并不可能完全由契约法律条款来弥补。
因此,关系契约的执行需要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法律之外的保护机制。如上述的菇农与采购商之间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但如果因为这个原因直接终止采购契约,这对双方都是没有什么好处的。在整个生鲜食用菌的供应链上,菇农、采购商、供应端、生产商、物流、配送、仓储、销售等每一个环节都清楚地知道,如果失去上游和下游的合作伙伴,不履行已经签订的契约,那么这个供应链会随时断裂造成全盘皆输的结果。整个生鲜食用菌的供应链上的关系契约,是依靠每个契约方相互之间未来合作的价值来维系的。关系契约的顺利执行所带来的长久利益,要远大于一时的违约所带来的暂时利益。所以即使从法律的角度没有对契约履行进行约束,生鲜食用菌的供应链上的每个参与者还是要认真执行契约,共享整个供应链所带来的合作价值和利益。
2.2.3 生鲜食用菌关系契约的可替代性
当社会法律制度和法规不健全时,关系契约比正式契约更具有稳定性。从食用菌的价格波动对契约的履行影响来看,在市场价格高于收购价格时,菇农是不会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鲜菌出售给采购商的。他们会将鲜菌出售给出价更高的人,而不履约产生的后果并不大。采购商不可能因为几家菇农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而费时费力地去打官司。即使官司赢了,未来的索赔也是一个问题。对菇农来说,采摘后的鲜菌完全可以出售给他人后,告诉原来的采购商,因为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原因,这一茬菇长势不好,无法采摘。而采购商也没办法因为这个原因按契约条款对菇农进行违约惩罚,菇农的违约成本几乎为零。从法律角度来说,打官司的赢亏还不好说,采购商打官司的成本过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生鲜食用菌的关系契约在现实中是可以替代传统契约的,甚至比传统契约更具有可执行性,契约也更稳定。
当前食用菌行业发展处于风口浪尖上,食用菌价格的波动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很大,对食用菌供应链上每一份契约的履行也带来了风险。通过从法律的角度对生鲜食用菌供应链契约的稳定性进行了研究,讨论了契约稳定性的法理问题,提出了生鲜食用菌弹性契约和关系契约这两种较为稳定的供应链契约;详细分析了两种契约对生鲜食用菌供应链的影响。在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下,采用弹性契约和关系契约能够抑制违约风险、避免额外利润分配不公,可以有效提高生鲜食用菌供应链契约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