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丈夫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五年,公司一直没有为我丈夫缴纳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一个月前,我丈夫因突发疾病死于家中。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承担一些费用吗?
金琳琳
金琳琳: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以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就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各省有所差别。鉴于公司没有为你丈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导致你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对应待遇,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拒绝,你可以在你丈夫死亡后的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仲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合同、工作证、发放工资记录、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二)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三)死亡证明、医疗记录。如果你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书十五日内向当地法院起诉。
小保
小保:
因好友相邀合伙创业,我曾向工作了两年零六个月的公司提交辞呈,表示将在一个月后离职。事后,鉴于合伙创业一事被否定,而公司在收到辞呈之后一直没有答复,我遂在时过30日后仍继续在公司同一岗位上班,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仍按6000元/月向我发放工资。谁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后的近日,公司却未与我协商,单方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出任何理由。
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费玉萍
费玉萍: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方面,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非已经解除。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只是说“可以”,并非“应当”或“必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前有权反悔。与之对应,你在提交辞呈之后时过30日,并不等于辞呈必然生效,也不等于你必须离职,你继续上班意味着改变了当初的意愿。同样,公司在收到你的辞呈后,本应至少在3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其不但未作出处理,甚至继续按原合同接受你提供的劳动,继续按原合同向你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同意你的辞呈作废,彼此愿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公司之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公司未与你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没有给出任何法定事由即将你解聘,无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四十七条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鉴于至解聘之时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九个月,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应当向支付的赔偿金为36000元(3个月×6000元/月×2)。
小保
小保:
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彼此又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时过半年后的近日,我为自己当初没有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后悔。
请问:我能否主张上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重新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钟婷婷
钟婷婷:
你与公司签订的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你不得要求公司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方面,你与公司协商一致可以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指出:“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之对应,本案虽然符合公司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由于你又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彼此已经“协商一致”。另一方面,你必须就公司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你已经与公司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又主张系受公司欺诈、胁迫而为之,决定了你必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就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
小保
小保:
鉴于近日领取的工资比劳动合同约定的少了400元,我曾找过公司查询。公司说我上个月有4次迟到,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每次需扣100元工资。见我表示否认有过迟到,公司拿出了门卫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以示证明。
请问:在我不认可该迟到记录,公司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我迟到的情况下,公司能否扣付我的工资?
胡丽丽
胡丽丽:
姑且不论公司扣发你工资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仅从证据上看,其不得仅凭门卫自制的迟到记录来扣付工资。
一方面,公司必须就其扣付工资的合理性负责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则已进一步表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正因为公司主张你迟到,继而扣付工资的行为减少了你的劳动报酬,而你不认可门卫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决定了公司必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基于与迟到有关的其他记录,诸如监控视频、签到记录、打卡记录等等均为公司所掌控,而你与公司的争执属于劳动争议事项,故从这一角度上看,公司必须用更加充分的证据说话,而不能单纯以门卫记录为凭。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你不认可公司自制的迟到记录,公司在又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决定了公司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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