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鑫琳 周科选 孙 林
(1 浙江工业大学经济学院,杭州 310023;2 广东开放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州 510091)
自1978年中国全面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政府通过大力引进外资,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2009年中国出口贸易规模首次成为世界第一。中国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同时,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企业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也随之升级,最为突出的便是反倾销调查。仅1995—2015年这21年间,国外针对中国实施了总计1 052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占全球全部反倾销案件的22.11%。此外,超过73%的涉案产品最终都遭到了肯定终裁,远超同期全球反倾销产品64.97%的平均肯定终裁比率。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已被广泛证实[1],那么,反倾销是否也因此抑制了中国出口企业的产品创新呢?这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随着反倾销逐渐成为全球各国贸易救济措施中最为常用的手段和工具,有关反倾销的研究也成了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当前有关反倾销的研究文献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反倾销的动因研究;第二类为反倾销贸易效应的相关研究,具体又可细分为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研究,在直接效应方面,主要围绕反倾销对出口贸易的破坏效应、偏转效应、抑制效应及转移效应等进行[2-5]。在间接效应方面,主要从生产率、产品质量、产业结构及社会福利等方面展开研究[6-9]。综上,虽然当前围绕反倾销而展开的研究文献已颇为丰富,但也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已有研究主要基于行业层面或国家—产品层面展开,对于微观企业层面的研究还很不充分;二是当前关于反倾销对出口企业的产品创新影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还未见到,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在Johnson(2012)[10]的理论框架下分析了反倾销对出口企业产品创新的影响,借鉴李怀建、沈坤荣(2015)[11]的结论,得到出口企业产品质量关于出口产品创新强度的函数关系式如下:
(1)
其中,i、j、f、h分别表示出口国、进口国、企业、产品,q表示质量,λ表示产品创新强度,A为常数,θ为弹性系数,且θ>0。
设定进口国j拥有消费者Mj,且这些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集合为Ωj,进口国j代表性消费者的消费效用函数表示为:
(2)
其中,σ表示种类之间的替代弹性,σ>1;qijf(h)表示i国f企业出口到j国的产品种类h的质量;xijf(h)表示j国对i国f企业种类h的需求量。
将式(1)代入式(2)并求解消费者效用最优化,得到关于种类h的需求函数:
(3)
假定企业面临垄断竞争市场,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生产率φ和不同的产品创新强度λ,并且每个企业f选择生产一个异质产品种类h,仅有劳动力这一种要素投入。此外,假设产品创新强度与边际生产成本正相关。由此,在i国,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函数可以表示为:
(4)
其中,参数η(0<η<1),表示边际生产成本对产品创新强度的弹性,wi代表i国的工资水平。
(5)
可得出口企业最优产品质量的表达式:
(6)
为保证产品创新强度λ最优解存在且有意义,令ψ>(σ-1)(θ-η)。对式(6)求λ关于的导数,可以得到:
(7)
假定在时点t,进口国市场开始征收反倾销税,于是本国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国外市场销售面临的冰山可变成本由原来的fhij-1,提高到fhij。由式(7)可得到由此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1:反倾销与出口企业产品的创新强度呈现显著负向关系,即,反倾销会显著降低出口企业产品的创新强度。
本文借鉴Lu等(2013)[12]的做法,以遭受美国反倾销肯定性终裁且征收反倾销税的企业产品组合作为treat组,以始终未遭受反倾销措施的企业产品组合作为control组,构建以下倍差法(DID)回归模型:
innovfht=β0+β1treatfh×postfht+β2Zft+Ffh+Ft+ζfht
(8)
式(8)中,下标f、h、t分别表示企业、产品、时间。innovfht表示中国出口企业产品的创新强度,用新产品产值与销售额的比值来衡量。交叉项treatfh×postfht用来反映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创新的影响。treatfh是处理组的指示变量,如果企业产品组合属于处理组,该变量为1,否则为0。postfht是一个时间虚拟变量,如果观测值是在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及以后年份,postfht的值为1,否则为0。Zft为控制变量集合,主要包括:劳动规模(lnl)用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来代表;资本密度(lnkl)用固定资产年平均余额与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比值来测度;补贴比率(sub)用补贴收入与产品销售收入比值来计算;企业年龄(lnage)用当年年份与企业成立年份的差值加1来代替;融资能力(lninterest),用利息支出与资产总额的比值来衡量。Ffh、Ft分别为企业—产品、时间固定效应,ζfht为误差项。
由于在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且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例中,不同反倾销案所涉及的企业产品组合的反倾销关税税率也不尽相同,本文构建了以下模型进一步探究反倾销对涉案企业产品创新的影响:
innovfht=β0+β1dutiesfh×postfht+β2Zft+Ffh+Ft+ζfht
(9)
其中,dutiesfh表示美国对中国出口企业产品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其他变量含义同上。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1—2006年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海关数据库及世界银行反倾销数据库。本文匹配了以上3个数据库并得到实证分析所需的样本数据。表1给出了主要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表1 主要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基于模型(8)和模型(9)估计反倾销对中国出口企业产品创新的影响,结果见表2。由表2可知,无论是否选取其他控制变量,反倾销与中国出口企业产品创新强度之间存在显著负向关系,即反倾销显著抑制了中国出口企业产品的创新强度,且征收的反倾销税越高,对出口企业产品的创新抑制作用就越明显。这也与理论模型分析的结论一致。在控制变量方面,企业规模、企业年龄、补贴收入都显著为负,这表明,企业规模、企业年龄、补贴收入并没有对出口企业产品的创新起到推进作用,此外,资本密集度、企业融资能力则不显著。
表2 基本回归结果
为进一步验证反倾销对出口企业产品创新的影响是否会因不同地区而存在异质性,分别对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进行分组回归,表3的结果表明:反倾销对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均有显著抑制作用,但对中西部地区的抑制作用更为显著。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资本、技术高度集聚,遭遇反倾销后则能较好发挥资本、技术优势,较快实现产品的创新,最终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反倾销带来的负面效应。而中西部地区由于政策、区位及资源的相对劣势,出口企业在遭遇反倾销后,则很难进行产品的优化和升级,反倾销对其产品创新的破坏作用更加明显。
表3 不同地区回归结果
为进一步验证反倾销对出口企业产品创新的影响是否会因不同要素密集度而存在异质性,本文将出口企业的产品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三类并分别进行异质性检验,表4的回归结果表明,反倾销对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创新抑制作用十分明显,而对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抑制作用则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产品进行优化、升级及多样化的能力都极为脆弱,在遭受反倾销这一外部环境的负面刺激后,受制于自身条件,更加难以开展产品的创新活动。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本身的资本、技术的优势,在遭受反倾销后,能够借助于自身的优势条件进行产品的改良、创新和多样化,因此能在较大程度上抵消反倾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验证基础回归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设计了以下方案:第一,预期效应检验,假定所有处理组的企业产品组合所遭受的反倾销终裁事件都提前一年,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结果见表5方案(1)和方案(2);第二,删除因变量上下各1%的值,结果见表5方案(3)和方案(4);第三,考虑到加工贸易企业产品不在反倾销的范围之内,从而对加工贸易样本进行剔除,结果见表5方案(5)和方案(6)。方案一的回归结果显示反倾销对出口企业产品创新的影响不显著,表明在反倾销前,出口企业并没有形成对产品创新的调整预期,从而基本回归结果不存在预期效应的问题。同时,从方案二、方案三的回归结果来看,无论是删除极端值,还是剔除加工贸易样本,反倾销对出口企业产品创新均有显著抑制作用,由此也证实了基础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本文分别从理论与实证两个层面探讨了反倾销对中国出口企业产品创新的影响。在理论层面通过将产品创新、反倾销等因素纳入异质性企业贸易模型,论证了反倾销对出口企业产品创新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以美国对华反倾销为例,进行实证研究,得到以下结论:反倾销显著抑制了中国出口企业的产品创新;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创新的抑制作用存在异质性。这主要体现在:东部及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产品创新的抑制作用十分明显,且中西部地区最为显著;同时,实证结果还表明,反倾销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出口产品创新抑制作用显著,但对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却不明显。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第一,要积极谋求“市场经济”地位,减少反倾销的诱因。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的重要诱因便是基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2016年,以美国、日本、欧盟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及其地区继续以所谓的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为由,拒绝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并且继续针对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随意使用“替代国”标准。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政府应该首先诉诸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例会,同时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规则博弈,从而最大可能寻求澄清和改进相关规则。西方国家及地区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有关,由此,中国在运用WTO的相关规则进行抗辩的同时,也必须加快推进自身的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第二,中国企业在遭受反倾销后,要积极应诉。事实上,当前中国出口企业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应对还不够积极,甚至还存在较为严重的搭便车心理。因此,中国出口企业要积极加强对WTO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等的学习,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就要积极应诉,这样才有可能不被裁定或者减少损失。
表4 不同技术密集度回归结果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