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风险防控探讨

2020-11-04 04:51李银玲王玉敏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86期
关键词:风险防控探讨互联网

李银玲 王玉敏

【摘  要】在国家不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浙江省近年来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本研究构建省级不动产抵押登记协同办理平台。通过“总对总”方式与省银保监局金融综合监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向全省范围内各类银行、金融单位提供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网上申请+属地审核”的便捷服务,实现在线查询、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注销业务,提高银行办贷效率,建立对抵押品和债务人的监控预警机制,提升信贷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

【关键词】“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风险防控;探讨

1.关于依法依规的思考

2019年3月,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应依法依规,健全“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办事规则,为各地积极探索实施“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新模式理清了发展方向。它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切实履行依法登记职责、明晰法律关系,不能改变不动产抵押登记现有制度安排及法定职责的分工。并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将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法定职责委托或授权给银行行使。将不动产抵押登记营业网点延伸到银行,唯一改变的只是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在自已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络提出抵押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后期的受理和审核则完全由金融部门与登记中心实现对接。

原《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已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该决定的出台,为“抵押登记进银行,在银行办理申请登记”扫清了“申请登记场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律障碍,为各地推动“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迈向纵深创造了法理上的有利条件。

2.风险隐患的表现

随着“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推广及登记信息共享等应用在为各方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不动产登记登记安全和信息安全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需未雨绸缪。一是从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身安全考虑,不要以为抵押登记“不见面”,就可以完全依赖网络操作及完全信赖银行,要件、流程都可以随意简化了。绝不能完全相信网络,或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承诺保证心存依赖、盲目信从。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络及银行不会为最终的登记结果负总责,更不可能为所谓“信赖”和“工作疏忽”而买单。二是“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推进,将打破原有登记信息系统在内网独立运行的环境。原来登记系统运行在具有较强防控措施、与外界隔离的不动产专网上的和平环境将会被逐步打破,运行在专网上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也将逐步与互联网、政务外网实现互通。三是不动产信息因社会需求巨大,它所面临的实时共享的要求会更高、范围会更宽广、对象也将会更广泛,这将是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其信息安全也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3.防控措施及建议

3.1不能过于依赖互联网办理,忽视对纸质材料的严格审查和核验把控

绝对不能为了提速而过于依赖互联网办理,进而轻视、忽视对纸质材料的严格审查和核验把控。《通知》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派专人将收取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纸质申请材料集中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核验。因此,不能让登记机构当面核验“纸质申请材料”的环节直接流于形式,不能直接取消纸质材料核验,不能在未进行纸质申请材料核验前就直接完成登薄和制证;更不能让审核环节完全成为“走过场”,即仅审核电子材料,就确认上传,而没能认真对照纸质材料。在信息技术手段还不够完善的条件下,在抵押登记实务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注重与联办银行签订的《便民服务合作协议》条款的严谨性。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银行要对纸质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要对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抵押人、借款人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审查;要对通过“业务联办申请系统”上传的电子档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具结电子档应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核验的纸质申请材料核对无异。二是银行应依法查询,利用好不动产登記信息及资料,并对查询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要严格规范使用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落实“谁承办、谁提起、谁负责”的要求,严禁将查询获取的信息泄露和用于查询请求事项之外的用途。三是要明确银行工作人员泄露他人隐私或违反协议、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后果必须由银行工作人员自已承担法律责任。四是登记机构要主动负责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银行指派人员用户权限,强化安全技术应用,确保信息安全。

3.2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共存

要善于将信息化技术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密切结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有效堵塞安全漏洞,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共存。在登记实务中,最好应开发专门的“业务联办申请系统”平台,不要采用银行审批系统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内部审批系统直联,因为这样做风险非常大。在软件系统设计上应注重以下三点:一是能让银行通过信息共享手段提取申办件的数据减少录入,又能让银行可自助查询申办件的产权、抵押、查封等登记信息,但必须限制其不能查询与申办件无关的登记信息。二是由“业务联办申请系统”负责银行外网抵押登记业务申请,由登记机构内部原“不动产登记审批系统”负责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职能,内外两个系统承担不同职责,整个业务流程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关联。三是各联办银行使用外网申请系统所对应的账号、权限,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授权控制并直接分配,银行要增设账号、权限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并报备。银行通过账号、密码登录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采用多种加密方式如启用U盾、CA认证(电子商务认证授权部门)等,确保做到专机、专线并指定专人(需备案)进行查询、办理业务。此外,在具体业务流程实施上,则建议按如下模式进行操作,即由银行指定专人,与抵押人共同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按照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要求,收集并核对相关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形成电子件。并与抵押人(借款人)在便民服务点通过“业务联办申请系统”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上传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再通过经核验并确认的纸质申请材料上的“条形码”上的相关验证信息来导入相关申请信息来创建业务,进行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相关流程,所有抵押登记业务流程全部在登记机构内部“不动产登记审批系统”上完成,既依法依规提速增效,又确保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使用。

结语:

在依法依规、确保不动产登记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在做好法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防控后,“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之路将会走得越来越宽广。

参考文献:

[1]邓春磊,金智辉,曹晓林,等.“互联网+金融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创新实践一以苏州市不动产抵押登记解决方案为例[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8(2):45-48.

[2]周晨瑞.“互联网+政务服务”面临的问题及出路—以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例[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7(1):59-64.

[3]曾俊·大数据驱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创新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22(8):16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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