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证研究
——基于对N 省5 市、22 县(区)行政领导问卷调查的权重分析

2020-04-06 01:45李晓燕陈桂萍
关键词:受调查者行使惩戒

李晓燕,陈桂萍

(宁夏教育考试院,宁夏 银川 750002;中卫市教育局,宁夏 中卫 755000)

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管理者在教育教学及管理中出于教育目的与实际需要,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的制止、管束或以特定方式来予以纠正,从而使学生引以为戒。教育惩戒权则是法律法规赋予教师与学校管理者对教育惩戒行使行为的明确规定。在认识上我们必须承认要实现教育担负的职责与使命就离不开必要与必需的惩戒,因为只有合法合理的教育惩戒才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才可矫正一些学生的不良行为。但近年来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出现了不少突出问题,使得在市场经济条件影响下本就不堪的师生关系变得“雪上加霜”。为保障必要的教师教育惩戒权,2019 年6 月2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1]。同时,教育惩戒问题近年来也引起了不少专家、学者的关注。如谭晓玉对教育惩戒权的特征与属性作出了法理学思考[2]。刘晓巍认为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力”的实现,就需要在制度上明确其性质、相关法律程序和监督机构,并要严格区分惩戒与变相体罚以及维持教师与学生权利的制约与平衡[3]。侍海艳针对较多教师滥用或弃用教育惩戒权而导致教育惩戒的实质性缺失,提出要加快构建落实教师个人与国家的责任体系[4]。陈彬认为要加大普法宣传并构建科学合理的惩戒申诉机制,以规范教师对惩戒权的合法合理运用[5]。

要看到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步伐正加速推进,但由于目前对教育惩戒权内涵缺少明确阐释、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缺少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教育惩戒权具有一定随意性,并不时引起教师与家长、学校与家庭的冲突。同时,从已有对教育惩戒权的实证研究看,研究者多以教师或学生为调查对象,存在着因调查对象视野有限、政策理论水平不高而使得结论说服力不强。为弥补这一不足,我们选取行政领导这一群体进行问卷调查。具体讲,就是通过对N 省5 个地级市和 22 个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管(分管)教育的行政领导与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教育惩戒权的问卷调查。要说明的是,由于行政领导大多既熟悉教育法律与政策制度,也具体了解教育惩戒行使的实际情况,其看法可能就更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 对象和方法

(一)调查对象。为了解各级行政领导对教师惩戒权的基本看法,我们通过“问卷星”对N 省5 个地级市和22 个县(市、区)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管(分管)教育的领导与各市、县(区)教育部门领导(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局局长与副局长、督导室主任等)进行了问卷调查。参与本次调查问卷的行政领导共436 人,其具体构成情况如表1 所示。

表1 教育惩戒权调查对象基本信息统计表

(二)问卷设计。本次调查问卷共发放436 份,收回436 份,问卷回收率为100%。调查问卷分为5道关于问卷者基本情况与20 道关于教育惩戒权的选择题,其中对教育惩戒权的问卷全部为排序选择题,即受调查者根据自己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或掌握情况,按照不支持(不需要或不重要)、较不支持(较不需要或较不重要)、一般支持(一般需要或一般重要)、支持(需要或重要)、最支持(最需要或最重要)来选择。调查问题集中于四方面:一是对教师惩戒权行使表现的现实判断,即对教师滥用、弃用或正确使用惩戒权等不同情况予以选择,二是对教育惩戒权应有方式与类别的选择判断,三是对教师惩戒权保障方式与手段的选择判断;四是对教师惩戒权制衡方式和手段的选择判断。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权重分析法。具体讲,就是在对问卷数据予以描述性统计分析基础上,通过权重分析法对教育惩戒权的几个关键因素作出合理排序并进而提出意见建议。权重分析法分两步:第一步对不支持、较不支持、一般支持、支持、最支持5 种评价指数赋予相应权重,计算方法为:某项评价的权重=某项评价的比例之和/5。采用这一计算方式,主要是因为通过各评价项目占比就能客观反映出该项目的重要程度。第二步通过权重的核算之后,采取以下公示计算综合分数Y 值并以此来推导出该项目的重要程度。

Yi=αAi+βBi+γCi+δDi+εEi

其中 Y 代表综合得分,A、B、C、D、E 分别代表不支持、较不支持、一般支持、支持、最支持,α、β、γ、δ、ε 分别代表不支持、较不支持、一般支持、支持、最支持的权重,i 代表各项具体层次。

二 分析与发现

(一)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描述性分析。受调查市、县(区)两级行政领导对教育惩戒权问卷调查内容的回答情况,主要反映在以下4 方面。

第一,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现实表现。为了解和把握现阶段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情况,问卷以较多教师弃用、少数使用惩戒权,较多教师滥用或弃用惩戒权、只有少数能正确行使惩戒权,部分滥用、部分弃用、部分恰当行使惩戒权,较多滥用、少数弃用惩戒权,较多恰当使用、少数教师滥用或弃用惩戒权等5 个维度向受调查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具体情况如表2 所示。

从表2 可看出:在“较多弃用,少数使用惩戒权”选项中,选择“一般支持”者占33.49%;在“较多滥用或弃用,只有少数能正确行使惩戒权”选项中,选择“一般支持”者占32.11%;在“部分滥用,部分弃用,部分恰当行使惩戒权”选项中,选择“较不支持”者占34.17%;在“较多滥用,少数弃用惩戒权”选项中,选择“较不支持”者占41.51%;在“较多恰当使用,少数教师滥用或弃用惩戒权”选项中,选择“较不支持”者占32.34%。这组数据可表明,受调查各级行政领导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现实表现较多持有“一般支持”或“较不支持”评价。这就说明受调查者认为现阶段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整体情况以滥用或弃用居多,教育惩戒权的科学规范行使问题较为突出。

第二,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方式与类别。由于还未出台相关法律和具体制度规则,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无明确法律依据,故惩戒方式与手段就难以真正做到依法依规。针对此,我们对严厉的言辞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没收”妨碍自身学习与他人的物品以及对损害物品进行赔偿、强行短期隔离或滞留、剥夺某种特殊权利(如“三好学生”)等5 种常见教育惩戒方式与类别向调查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具体情况如表3 所示。

对教育惩戒权行使方式与类别的调查,我们主要对占比最高的两个项目进行分析即可发现:认为“严厉的言辞批评”选项为“一般需要”和“需要”,分别占22.94%、33.26%,两项之和为56.20%。认为“责令作出深刻检查”选项为“一般需要”和“需要”,分别占27.29%、23.62%,两项之和为50.91%。认为“‘没收’妨碍自身学习与他人的物品以及对损害物品进行赔偿”选项为“一般需要”和“需要”,分别占27.52%、22.47%,两项之和为49.99%。这组数据可表明,以上3 种惩戒方式与类别得到受调查者较多认可。而对后两种惩戒方式与类别,受调查者的选择结果较前有着明显不同:认为“强行短期隔离或滞留”选项为“不需要”和“较不需要”,分别占20.64%、32.8%,两项之和为53.44%。认为“剥夺某种特殊权利(如‘三好学生’)”选项为“不需要”和“较不需要”,分别占37.84%、22.48%,两项之和为60.32%。这表明,受调查行政领导认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的方式要以温和或较为温和的方式为主。

第三,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保障。教育惩戒权行使应以法律与舆论宣传等为保障。为此,应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修订,也需要加强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社会舆论宣传,教育部门与学校也要鼓励支持教师敢于并善于行使惩戒权,社会各界与家长更要正确看待教师对惩戒权的行使。我们就此五个维度(选项)向行政领导进行了问卷调查,选择回答的情况如表4 所示。

对表4 中占比最高选项予以分析即可发现:认为“加快《教师法》等法律修订”是“重要”和“最重要”的,分别占30.28%、20.18%,两项之和为50.46%;认为“加强舆论宣传,优化教育环境”是“重要”和“最重要”的,分别占26.83%、25.46%,两项之和为52.29%。这就表明,以上两种保障手段与方式得到受调查者较多的重视和认可。在对后3种惩戒手段和方式中,认为“教育部门正确处理与有效引导”是“较不重要”和“一般重要”的,分别占23.85%、25%,两项之和为48.85%;认为“学校鼓励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较不重要”和“一般重要”,分别占32.8%、20.64%,两项之和为53.44%;认为“家长理解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较不重要”和“一般重要”,分别占23.39%、24.54%,两项之和为47.93%。这组数据也表明,受调查行政领导认为相关法律建立与社会舆论引导,才能更好地保障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

第四,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制衡。有权力,就需要制衡,教师教育惩戒权亦不例外。在对教师惩戒权制衡中,我们以提高教师对惩戒目的、方式等法律认识、加强对《教师法》等法律的宣传普及、完善学生权利法律救济机制、家长与学生及学校应对教师惩戒权予以必要监督、法院对教师滥用或弃用或因家长误解或抵触教育惩戒权的典型案例及时做到“以案释法”等5 个维度进行了问卷调查。受调查者对这5 种制衡方式的选择评价情况如表5 所示。

从表5 中可看出:认为“提高教师法律水平”为“一般重要”和“重要”,分别占22.48%、30.05%,两项之和为52.53%;认为“加大对《教师法》等与教师行使教育职权的宣传教育”为“一般重要”和“重要”,分别占 24.08%、25.69%,两项之和为49.77%。这就表明,以上两种途径与方式得到较多认可,即被调查者认为只有提高教师的法律水平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才能有效制衡教师对惩戒权的行使。在后3 项选择评价中,认为“完善法律救济及学生申诉程序”为“较不重要”和“一般重要”,分别占21.1%、23.17%,两项之和为44.27%;认为“重视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监督”为“较不重要”和“重要”,分别占24.31%、17.43%,两项之和为41.74%;认为“法院‘以案释法’对典型案例予以及时处理”为“较不重要”和“一般重要”,分别占25%、25.69%,两项之和为50.69%。由此看来,受调查领导干部认为提高教师法律水平与加大《教师法》等法律宣传教育更能促进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规范行使。

(二)教育惩戒权问卷结果权重分析。以上分析虽可看出受调查者对教育惩戒权的基本观点,但由于数据较多且分散还不易看出关键问题。因此,为使研究结论更为直观明确,还应对以上四方面数据进行权重分析并予以必要排序。

第一,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现实表现。虽然教育惩戒权在实际使用中有着复杂多样的存在且不同人对其有着不同理解与看法,但依然需要我们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现实表现作出总体性判断,表6 就是对其通过权重分析并计算出综合分数Y 值。

表6 显示,受调查行政领导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现实表现的基本评价以“较多弃用,少数使用惩戒权”Y 值最高,其次是“较多滥用或弃用,只有少数能正确行使惩戒权”,而“较多恰当使用,少数教师滥用或弃用惩戒权”最低。同时通过Y 值还可看出,按照评价项目权重从大到小的次序为:“较多弃用,少数使用惩戒权”,“较多滥用或弃用,只有少数能正确行使惩戒权”,“部分滥用,部分弃用,部分恰当行使惩戒权”,“较多滥用,少数弃用惩戒权”与“较多恰当使用,少数教师滥用或弃用惩戒权”。这一排序说明,受调查者认为教师对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现实表现不够理想,这应成为关注与解决的重大教育现实问题。

表5 行政领导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制衡手段和方法的评价 单位:人;%

表6 行政领导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现实表现的评价权重表 单位:%

第二,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方式与类别。教育惩戒应有恰当方式与类别,才能达成目的。为此,就需要关注严厉的言辞批评、强行短期隔离或滞留等的有效性与社会可接受性,表7 就是对这一问题的权重分析,通过权重分析并计算综合分数 Y 值。

表7 权重分析显示,在受调查者的选择评价中以“严厉的言辞批评”Y 值最高,其次是“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相反,“剥夺某种特殊权利(如‘三好学生’)”最低。但就各项综合得分Y 值之间的绝对数来看,受调查者关于教育惩戒各种方式与类别选择评价间的差异极小,反映出人们对严厉的言辞批评等教育惩戒方式与类别有着较高的一致性认识。

第三,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保障。由于受社会、教育、文化等多方面影响,现阶段教师在行使惩戒权存在不少顾虑会导致“只育不教”现象,使得教育应有功能受损。因此,从社会认知与行政管理角度分析教师惩戒权的保障就成为一大教育现实问题,表8 就是对教师惩戒权保障手段与方式的权重分析并计算出的综合分数Y 值。

从表8 中可看出,受调查者在对保障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手段与方式的评价中,“加快《教师法》等法律修订”选项的Y 值最高,其次是“加强舆论宣传,优化教育环境”;相反,“学校鼓励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与“家长理解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Y 值偏低。同时通过Y 值可看出,保障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各种手段与方式的排序为:“加快《教师法》等法律修订”,“加强舆论宣传,优化教育环境”,“教育部门正确处理与有效引导”,“学校鼓励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与“家长理解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这说明,受调查者认可程度最高的是从法律法规、优化教育环境等保障教师行使惩戒权,也同时表明现阶段依法治教、依法执教观念已深入人心。

第四,教师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制衡。教育惩戒权作为公权力,自然也必然要受到有效有力监督与必要必须制衡。因此,分析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监督与制衡,也是确保教育惩戒权有效使用的必要条件,表9 就是对其的分析结果。

表9 显示,受调查者在对制衡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手段和方式的评价(认可)中,以“提高教师法律水平”综合得分Y 值最高,其次为“加强《教师法》等与教师行使教育职权的宣传教育”;相反,“法院‘以案释法’对典型案例予以及时处理”Y 值最低。同时通过Y 值可看出,对教师行使惩戒权制衡的各种手段与方式的排序为:“提高教师法律水平”,“加大《教师法》等与教师行使教育职权的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救济及学生申诉程序”,“重视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监督”,“法院‘以案释法’对典型案例予以及时处理”。这一排序说明,要对教师行使惩戒权予以有效制衡最根本的是依法依规,这与保障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结论具有一致性,可再次说明教育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是有效解决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表7 行政领导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方式与类别的评价权重表 单位:%

表8 行政领导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保障的手段和方式权重表 单位:%

表9 行政领导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制衡手段和方法权重表 单位:%

三 结论与建议

教师对教育惩戒权行使时的现实表现、应有方式与类别、保障手段与方式、合理制衡手段与方式,都是保障教师与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根据上文权重分析,现归纳出几点主要研究结论并据此提出简要对策建议。

(一)要鼓励支持教师积极而恰当行使惩戒权。从受调查行政领导对当前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现实表现的权重分析结果看,较多教师对教育惩戒权表现出弃用怠用,真正能恰当行使者的占比不高,这是由于教育内外部环境的快速变化与各地各校时有出现的“校闹”,使得不少教师心有余悸而不愿不敢行使惩戒权。就是说相较于以前,现阶段各地各学校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教师不愿或不敢以“批评”“强制”等方式来纠正学生不良行为的现象。这是本研究得出的第一个结论。从这一结论中,要看到如何鼓励支持教师恰当行使教育惩戒权成为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的关键,这是由于没有必要必须的教育惩戒,就难以有和谐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为此,就要加快教育惩戒权立法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并通过法律普及、舆论宣传等途径来提高全社会对教育惩戒权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认识。具体讲就应在如下几方面达成广泛共识:一是教育惩戒权是确保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发展的必要手段与要求,也是国家赋予教师依法依规管理学生的权力,更是教师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这就是有学者提出的,教育惩戒权能反映出“惩而有教,罚而有爱”的教育宗旨,对改善当前学校教育中教育管理乏力的困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二是要看到出于教育目的的惩戒是促进学生发展的必要手段。纵观古今中外成功人士的成长历程,大多都是在受到一定惩戒或经过必要反思反省后才有所顿悟,并走向勤奋努力、自觉自律发展之路的。三是要承认教师在以教育为根本目的前提下行使教育惩戒权,实际上多数还能巩固师生之间的久远情谊而不是相反。

(二)要细化教育惩戒权行使的方式与类别。从受调查行政领导对5 种惩戒方式与类别的评价中,我们可看到各评价之间的权重差异极小,表明这几种常见常用教育惩戒方式与类别都有其适应性与必要性。这一研究结论启迪我们,对常见常用教育惩戒权的方式与类别应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明确与细化。一要提高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水平并正确规范行使。就是说,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必须要恰当规范使用,行使者既不能滥用乱用也不能弃用怠用。对此,有学者提出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革新教育、教学手段,避免过度依赖惩戒这一观点[6],这是颇有见地的。二是教师在行使惩戒时应力求符合学生成长规律,必须在科学合理情况下慎重使用。就是说,教师对学生在行使教育惩戒时必须与学生所犯错误构成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绝不可对学生施以报复、侮辱、体罚,更不可把惩戒作为自己不良情绪的宣泄。三是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要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性质与程度及年龄特征、智力水平、性别差异等特点来科学选择相应惩戒方式,最大化地发挥惩戒应有的积极作用。四是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后要适时做好与受惩戒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这是由于惩戒必然会给学生带来内心震动乃至心理痛苦,而适时的交流沟通既可以减缓学生的精神压力也可以使学生加深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

(三)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行使惩戒权。上文分析表明,现阶段教师弃用怠用惩戒权现象较为普遍,表明依法依规保障教师敢于善于行使惩戒权是一重大教育现实问题。从受调查行政领导对此问题看法与态度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引导、学校支持鼓励与家长理解支持,都是保障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必要条件。依据这一结论,我们认为要有力有效保障教师对惩戒权的规范正确行使,可通过以下两方面的具体措施来保障。一方面,应把《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予以细化为规章制度乃至上升为法律规定。具体讲就是,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要求,就要加快教育惩戒权的立法步伐并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才能确保教育惩戒权的规范行使。另一方面,既要保障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也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只有教育惩戒权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明确明晰起来,才既能消除教师对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畏惧心理并进而推动教师勠力从公,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要合理制衡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从受调查者的问卷结果中可得出教育惩戒权必须也必然要受到制衡才能更好发挥其积极作用这一结论。就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理制衡来看,如下几点应是现阶段在教育认识与法治实践上需要廓清并予以及时解决的:一是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应对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主体与范围有着明确限定、对教育惩戒方式与类别有着严格限定、对教育惩戒权限大小有着具体规定,同时还要对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之间的区别要有着明确而具体的区分。二是应完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机制,使学生知晓申诉受理部门与程序。三是法院应会同教育部门对教师滥用或弃用、家长误解或抵触教育惩戒权的典型案例予以及时处理并力求做到“以案释法”,以提高全社会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理解与监督,实现既确保教师对惩戒权的规范行使也确保学生合法权益之目的。四是要有效防止与加大治理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所受到的干扰与阻力。就是说,在有效治理教师弃用惩戒权的同时也要有效防止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过程中可能受到的辱骂、诽谤乃至公然威胁等现象,这就是有学者提出的“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规范和教师教育惩戒能力的提高有赖多方协同教育惩戒体系的构建,具体而言包括政策保障、学校制度建设和家长支持三个方面”[7]。

最后要强调说明的是,教育惩戒权既涉及历史文化与社会教育现实,也涉及教师、学生与家长及众多社会成员,还涉及立法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可谓要素众多、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因此,担负教育管理职责的各级领导干部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现实表现、惩戒方式与类别、保障方式与手段及对其合理制衡的看法与态度,对有效解决教育惩戒中所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参考价值。自然,本文从这一视角进行的研究与得出的结论也期待着大方之家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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