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利群
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教育厅随即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落实《规则》的通知,教育惩戒终于有了制度的规范。《规则》中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在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了遵循。
“惩”为方式,“戒”为目的。学生犯错,就要及时惩戒。但如何准确把握教育惩戒的“度”,值得深思。
惩戒要源于爱。师之爱生,要为之计深远。教育惩戒不能只针对学生当下的错,应“惩”当下之小错,“戒”今后之大错。为此,惩戒前务必使学生明白错在何处,理解惩戒是源于更深刻的师爱。以爱为源的惩戒,才能使犯错的学生明理在后,被“惩”被“戒”得心服口服,从而触动心灵,改正错误。
惩戒要适度。教育惩戒不能失“度”。为把握好这个“度”,首先要根据《规则》精神,结合学校以及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惩戒细则,有“则”可依,方能依“则”量“惩”;其次要因人施“惩”,学生之间有差異,教师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慎重选择适合的惩戒方式,才能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
惩戒后的观察和反馈尤为重要。不是所有的教育都能立竿见影。教师在实施惩戒后,切忌对犯错的学生不闻不问,而要注意后续观察。一是了解这种“惩戒”方式是否收到了预期效果,如果没有,应如何调整惩戒方法;二是了解学生情绪是否低落,对惩戒方式是否抵触,若如此,应该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如通过个别谈话或者找与之相熟的学生侧面了解情况后,采取相应措施;三是了解其他学生对惩戒方式是否认同,正确规范的惩戒方式往往能得到大多数学生的认可,使学生理解学校、理解老师,进而树立规则意识。
“戒尺”放下不易,举起更难。实施教育惩戒,教师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心中有“天平”,把握合理的分寸,谨言慎行。
(责任编辑:赵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