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时期的劳动关系侧影

2020-04-03 14:01张纯煦邹勤
上海工运 2020年3期
关键词:小徐老徐物业公司

◎张纯煦 图/邹勤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令所有人都措手不及。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尚存未处理的纠纷,又因这场疫情增添了新的争议。

各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及时发布调解、仲裁案件延期处理公告的同时,仲裁员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远程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以减少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疫情的发展。

庭审内外 峰回路转,争议解决

老徐的案子是由他的女儿小徐作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小徐的表达非常直接,毫不掩饰自己的意图。老徐在今年6 月就将年满60 周岁正式退休,然而在入职这家物业公司的三年多时间里,物业公司并未与老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考虑到缴费年限将影响退休待遇,老徐这才想起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物业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支付加班工资、高温季节津贴。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原定的开庭时间延后了。小徐打来电话,说物业经理通知老徐,因受到疫情的影响无法安排其工作,让其收拾私人物品当即离职。老徐收拾完东西回到家,把当天的遭遇告诉了女儿,老泪纵横。原来,老徐的家中还有一位罹患癌症的妻子,女儿辞去工作全职在家照顾母亲。老徐每个月的收入相当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加上妻子的退休工资,用来维持三个人的日常开支以及妻子看病的费用,可谓捉襟见肘。现在,老徐又被辞退了,度日的艰难更无法想象。

小徐用父亲的手机向物业经理发送了手机短信:“公司这样算是辞退我吗?”过了许久,收到了“你来上班”的回复。小徐很有取证意识,但面对这样的答复,她也束手无策。明明物业经理已通知老徐“打包回家”,却又给出这样的答复,父亲到底该不该再去上班呢?不去的话,物业公司是不是会以父亲旷工为由,合理合法地达到违法解雇的目的?

我拨通了物业经理的电话,他有点儿懵,回答我说:“新冠病毒容易传染,为他好,公司安排他隔离”。老徐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家庭情况也不容他离家到外地,物业经理显然是在找托词。我向他介绍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着重强调了“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物业经理连忙说“没有解除,没有解除”。听到他的慌张,我顿时有了调解的把握。

老徐的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的,小徐到银行调取了他近一年以来的工资发放记录,这对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非常有利。于是我向物业经理解释了案件可能的走向,以及老徐提起仲裁的目的和他的家庭状况。这位经理小声地应和着,说明他对这些事都知情,对老徐也有些许同情,但对此事有决定权的并不在他。我再告知,老徐即将退休,如果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支付其相当于七个月应得工资的赔偿金,而如果公司正常支付老徐工资,也只剩三个多月的时间了。最后,我给予这位经理考虑的时间,建议他向上级领导汇报我所说的一切。

隔日,小徐打来电话,说她父亲已经返岗上班了。

仲裁者说 家国为先,患难与共

新冠疫情让我们遭遇了前所未遇的问题和挑战。人们疑惑着,争论着——提前复工是否合法,复工需要履行哪些手续,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不少问题业内存在争议,都是这场疫情带来的新问题。每每遇此,身为仲裁员,我们只能明确告知已有的规定,尚无法规政策明确的部分和权利受到损害时的维权途径,提醒眼下最重要的是自身以及社会的健康与安全,用坦诚与耐心去解开人们心中的纠结。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这场疫情将令下行压力巨大的经济雪上加霜。我们面对的不仅是现在,更是疫情结束后的一段时期。此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利益的冲突方,而是同盟者,应携手渡过这段艰难时期,共同实现经济的复苏与充分的就业。

一些有担当的企业已经积极行动起来,例如盒马就引领了“租借”困难企业员工的“新时尚”,接纳餐饮行业员工,在进行防护措施规范培训后,每日提供防疫用品、测温合格后允许上岗。这样的做法,既解决了大众居家生活状态造成的商超业短时“运力”不足的问题,又缓解了困难企业被动停业、员工待岗造成的巨大成本压力。真心希望这样的“创意”会越来越多,等到疫情过去,企业还在,员工平安。

这是一场与病毒做殊死搏斗的战役,同时也是一场国家稳定经济的战役。在这场战役里,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可或缺,都应当认清自己的位置,坚守自己的使命。特殊时期,在公共利益、家国命运面前,让彼此都淡化一点个体权利的概念,高调号召一次集体奉献的精神。毕竟,有国才有家,有家才有你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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